你炒卖商标吗?/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1:56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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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炒卖商标吗?

近年来商标领域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每逢发生重大事件,总能听到有人申请注册与之相关的商标,如“神五”、“麦娜”等等。商标也出现了千奇百怪的名字:“流得滑”、“旺家卫”、“送瘟神”,这些商标十有八九就是被用来炒卖的。

炒卖商标实际上就是买卖商标,法律上的术语叫商标转让,人们总对炒卖一词有些偏见,将其归为非法之列。其实买卖商标法律是允许的,无论是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还是在申请过程的中商标都是可以转让的,而且商标转让,手续简单,费用很低。

由于商标从申请到获得注册,在我国要两年左右的时间,而且充满了不确定因素,所以购买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就避免了两年的等待和不确定的因素,这是个不错的选择,这也为商标买卖提供了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存在闲置的商标,这是正常的商标转让,人们认为不属于炒卖而很少关注。

有人甚至以炒卖商标为业,炒卖商标其实很简单,一般是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一些商标,拿到注册证后再转让出去,赚取差价,商标的注册成本为1000元(商标局收取的注册费用),再加上中介的服务费用一千多元就可以申请到一个商标注册,投资成本很低。网络上流传这样的一些故事,某人抢注到一个商标,几年后以几百万甚至是上千万元的价格卖掉,这是谣传,是不可能的事情。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企业都可以随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只要在注册前做个查询,基本可以确认该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拿到受理通知书就可以放心使用了,那些炒卖者注册的商标能有多大的价值?只有一些心急者不愿意两年的等待,炒卖者的商标一般的行情也就几万元一个,如果商标名称确实很好,能卖到几十万就已经非常不错了,花费几百万元来购买这样的商标不是正常的思维。

炒卖者一般喜欢在服装、日用品、化妆品、首饰、电器以及食品等行业这样申请商标,第一: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国外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第二:傍名人,就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商标,例如 用“泻停封”(谢霆峰)作为止泻药的商标,用“本拉灯”(本·拉登)作为灯饰的商标等;第三:傍热点,用热点和重大事件的名字注册商标,比如神五上天后,“神五”马上被注册为商标、台风“麦娜”闹得动静很大,“麦娜”也被抢注。傍名牌其实是非常老套的,目的就是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以为就是名牌,这种方式在消费者心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让人痛恨,而且现在打击非常厉害,这种方式是不可以取的,傍名人和傍热点基本是一样的,今天的热门人物、热点事件,等到两年后商标注册下来,早就被大众遗忘了,所以这类商标其实并没有太大意义,不会有什么价值。

商标就象给人取名字,不是猫三狗四随便叫的,是有文化内涵的,行业有行业的特点,各商标申请人自己对商标的有各自的寄托。想要注册好的商标,让企业掏大价钱来购买是不容易的,需要对行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企业文化还需要进行了解,这其实是对企业商标进行策划,不是普通炒卖可以做得到的。

佛山的×先生从网上得知某企业某款具有前景的热水器没有注册商标,他预感到这是一个机会,于是自己申请了注册。×先生并没有急于和企业联系,而是等了两年时间,当该企业方通过宣传将该产品知名度大大提高后,×先生才委托律师与企业方交涉。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180万元的价格成交。×先生非常的聪明,他注册行为是在产品成名之前,他的行为是合法的。等企业名气大起来时,商标却被人抢注,此时的企业要么放弃这些市场,要么重金买回商标,这都是企业难以忍受的痛。如果×先生是商标炒卖者,他熟知商标相关法规,他知道寻找企业的疏忽,看准机会绝不手软,他非常遭企业的痛恨,但又不得不出高价。这样的商标炒卖者是鲶鱼,他们的凶残也搅活了企业对商标的注册意识。这样的炒卖者是高手。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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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如何参加医疗事故鉴定会

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 主任
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委员
———郑雪倩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学领域中具有专门专业知识的法定鉴定机构,其任务是分析并确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诊疗技术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患者出现人身伤害的不良后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另外,作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又是一种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有助于法院公正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因此作为一名医学专家作出一个公正、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尤显重要,我们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专家们注意。
一、 鉴定程序和内容
(一)鉴定程序
1、鉴定会前程序
医学会在开始鉴定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医学会在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按通知参加鉴定,鉴定时各方参加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参加鉴定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在鉴定时应予回避:①专家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②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鉴定结论可能会与鉴定专家产生经济利益、学术地位、名誉声望等方面的影响;③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邻居、同事、同学、师生、战友或者有远亲属关系等关系。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
在进行鉴定之前,鉴定组还应对下列事实予以审查:
①查明争议事实:患者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此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存在损害事实,那么损害事实与医疗机构的关系,是否涉及其他医疗机构和个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何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导致其人身损害;患者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没有责任。
②审查与调查: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合法性,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收集有关物证,鉴定或检验调取的物证。
2、鉴定会程序
①鉴定会由组长主持,鉴定时先由患方陈述意见,然后由医疗机构介绍治疗经过,医患双方的陈述时间相同。
②专家可以向医患双方提问,在向医疗机构提问时可以召集医方参加诊疗的各当事人逐个进入鉴定会现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③专家听取双方陈述答辩意见,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专家在进行分析后决定取舍,但是必须给予双方当事人这个机会。现实中有的鉴定组不允许当事人陈述答辩意见,认为当事人只需对诊治过程讲明情况即可。这种理解有偏差,不仅无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这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在鉴定时陈述意见和理由是其法定权利,鉴定组应当尊重当事人对这项权利的行使。
④双方当事人退场。
⑤专家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⑥专家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在会议记录中予以注明(注意:不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予以说明)。
⑦医学会应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⑧医学会应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医患双方当事人,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委托的鉴定书无须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可直接送达医患双方当事人。
(二)鉴定内容
1、要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鉴定时要确定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否违反诊疗操作常规、教科书的规定,是否违反医学常识、常规。
2、专家要分析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那么该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包括:①一因一果,即一个医疗过失造成一个损害后果;②复合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具有过失,共同导致患者不良后果,如二个医生互相推诿;③连锁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医务人员共同过失,但行为不是同时发生,例如医生开错处方,药剂师发错药;④异步的因果关系,即多因一果,其他原因占一定比例,如车祸、打架、自己摔倒、建筑物倒塌、自杀、被人下毒等等,根据侵权法理论这些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⑤助成因果关系,即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过失,例如病人不配合诊疗,不如实反应病史。⑥无因果关系,虽然医务人员存在不足,但与患者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在上述因果关系中,专家还须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的因素比例,然后据此确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比例。
3、分析确定患者不良后果程度。确定患者治疗后的情况:死亡、伤残等级、损失程度。
4、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医疗事故(分甲等、乙等)、二级医疗事故(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三级医疗事故(分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四级医疗事故。
5、分析确定责任比例。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①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即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责任;②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承担50-90%的责任;③次要责任,指其它因素为主要因素,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承担20-50%的责任;④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医疗机构承担10%以下的责任。
6、鉴定书中还需确定患者今后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护理。如果需要,应对其今后的继续治疗和护理提出医学建议,确定其今后继续治疗和护理的范围、等级,并对可能产生的费用支出作出合理预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以此作为依据,并可方便患者今后的继续治疗和护理。
二、鉴定书的内容和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书应注意写明下列几点内容:
①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身份、参加到会人数;
②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和反驳意见;
③鉴定依据资料,医患双方提交的各种资料应注明原件还是复印件;
④鉴定过程(专家分析的内容);
⑤确定过错、损害后果和程度、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
⑥今后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三、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学术讨论会,鉴定过程中,不能单纯以学术上的观点来衡量一个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最新理论,或者该医疗行为是否采取了最佳方案,而应采用类似“无罪推定”的原则进行鉴定,即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之前,应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合法的、恰当的。在鉴定中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也不是法庭判案,不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过错原则,而是根据病历资料和医学经验判断诊疗过程的正误。
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同样也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对于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在鉴定结论书中不能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例如“不排除”、“可能性为大”、“难以鉴定”、“暂不鉴定”“不能得出鉴定结论”等诸如此类,这些过去常出现在各种鉴定书中的词语,已经成为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中的一大障碍。也是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到处申请重新鉴定;不服据此作出的判决、裁定,缠讼不息的症结之一,同时也降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威信和地位。如果在鉴定结论做出后又出现新证据、新情况足以推翻原结论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来解决。而不应做出“不排除”、“可能性为大”、“难以鉴定”、“暂不鉴定”等等此类没有结论的结论。
再次,鉴定专家在鉴定时不能感情用事,应当公正、科学、客观。有人把医疗事故鉴定称作“医学法庭”,鉴定专家在这个“法庭”里充当着“法官”的角色,这个说法不无道理。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双方的实体利益,因此鉴定专家在鉴定中,既不能因自己的角色意识(可能都是医生)而对医疗机构有所偏袒,更不能因所谓“同情弱势群体”而对患方有所“照顾”,而应公正、科学、客观地进行鉴定,以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最后,鉴定专家在鉴定中应该抛开思想顾虑和压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第五十九条也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了法律的保护,专家大可不必为人身安全多虑,尽可公正鉴定。
四、司法机构委托医学会进行专家咨询
1、有些时候,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对一些医学专业知识和问题需要找专家进行咨询,如交通事故赔偿中伤者今后是否需要治疗、护理等方面的内容,这时法院可以委托医学会对交通事故中伤者的伤情、今后治疗、护理等牵涉到的医学知识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医学会接到这样的委托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法院委托的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后,出具正式的专家咨询意见书,意见书的内容只针对法院委托的内容作出回答,而无须得出是不是医疗事故的结论,一般不回答未委托咨询的内容。
2、在非法行医罪的立案侦查、审理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后果,为确定其罪与非罪以及罪行的刑期,检察院需要委托医学会对此做出专家咨询意见,医学会也可以组织专家对非法行医造成的损害后果做出相当于几级医疗事故的专家咨询意见,但不是医疗事故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7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粤法民上字第38号关于冯贵真与冯学平等四人继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画家冯钢百于1984年10月病逝后,其子女为其父所绘油画32辐和绘画工具等的处理发生争执:冯贵真要求继承部分油画;冯学平等四人则认为,其父是我国著名的油画家,所遗油画有一定的艺术价值,不同意分割,主张按其父的遗愿将油画全部献给国家。为此,冯贵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冯钢百生前所绘油画虽有一定艺术价值,但仍属可分割的遗产,他生前表示将其油画献给国家的意愿不是遗嘱。因此,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遗产应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其子女冯贵真、冯约素、冯振玉、冯磊、冯学平等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