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绍兴生态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市建设方面的投入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列入生态市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年度计划。
三、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补助
1、市区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补助。
2、市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小舜江饮用水源地等)保护。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市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市本级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
4、市区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集中式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5、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重要生态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6、市区重点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二)工作奖励
1、创建工作奖励:国家级、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市级生态乡镇,市级生态村,绿色社区等创建成功奖励(此项奖励限市区)。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落实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任期)目标责任制情况的奖励。
(三)生态市建设宣传教育费用。主要包括生态市建设宣传广告、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费用。
(四)市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四、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已纳入生态市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二)属创建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单位[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及其他省级相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三)属年度考核奖励类的,由市生态办按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属市生态市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生态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生态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向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申报。
(二)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填写《绍兴市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已经安排使用过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继续申请的,应当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申请生态专项资金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生态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按照本办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市政府依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提出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下拨补助。
七、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当年未完成的项目,专项资金年终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结果应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
(四)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生态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申请使用生态专项资金资格二年。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执法机关举报本市发生的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人、经济纠纷当事人、申诉案件的申诉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接受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举报人奖励的行政执法主体。
第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为辅。
市、区有关执法机关奖励举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安排,统一纳入部门预算。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由有关执法机关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非法制售有毒有害物品;
(三)无证诊所、非法行医;
(四)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
(五)偷税、逃税、骗税,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
(六)私宰生猪,非法毁林种养,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七)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八)非法用地、违法建筑、非法侵占公共绿地、非法房地产交易,非法采矿;
(九)制售非法出版物,无证经营"网吧",非法从事营业性演出;
(十)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走私贩私;
(十一)非法营运;
(十二)非法导游、非法经营旅游;
(十三)违法收购井盖、缆线、指示牌等公共(公用)设施;
(十四)非法教学培训,非法从事职业(劳务)介绍、婚姻介绍、房地产等市场中介活动;
(十五)其他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实行举报登记制度。受理举报的执法机关应当登记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的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
第七条 举报人申领举报奖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行为未被执法机关所掌握;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奖金分配比例。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由最后做出处理的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行政执法机关受理举报后需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在司法机关立案后,由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奖励举报人。
第十条 有关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国家或本市已有专项举报奖励办法的,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在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15天内,由受理的执法机关负责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本级或上级执法机关以及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故意拖延发放奖励金,或者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励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励金,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励金的;
(三)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推诿、敷衍,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六)其他阻碍、干扰举报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布举报受理机构、受理电话、受理范围和奖金发放情况,方便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