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盛立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8:05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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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影响和制约执法、司法公正的问题及对策

盛立军


  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是执法、司法的灵魂,也是检验执法、司法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标准。失去了公正,执法、司法活动也就失去了任何正面的意义。然而,就当前而言,执法、司法不公虽然是个别的现象,但仍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对于执法、司法活动是否公正有责任进行监督,通过个案的办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通过自身的工作促进执法、司法公正。

  一、关于当前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

  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型期,当前仍然存在着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且执法、司法不公有着多样化的表现和极为复杂的原因和深刻的产生根源,对社会生活和稳定大局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主要表现
  1、受利益驱动,违法执法。如近年来我们查办几起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案件,就是典型例证。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违背了罪型相适应原则。
  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使有罪的人逃脱了刑罚的惩罚,使违法的人逃脱了法律的追究,使受害者冤屈得不到伸张,使社会公平正义得不到体现,而那些应受处罚的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如某派出所所长张某徇私枉法伪造身份证明,私放犯罪嫌疑人。
  4、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使一些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受到追究。如李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时,尚未年满14周岁,公安机关未查清这一事实即以涉嫌抢劫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
  5、应立此案而立彼案。案件性质不清,当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造成执法、司法不公。
  6、枉法裁判,枉法执行。如邹某枉法裁判一案。又如某法庭在承办该执行案中,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扣押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方法不当,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7、徇私徇情,枉法处理。如我们查办的某林业站杨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景某徇私枉法案。
  8、超期羁押。
  9、滥用职权。如监狱警察代某非法拘禁一案。
  10、玩忽职守。如民警李某、陈某玩忽职守致使所看管的犯罪嫌疑人跳楼死亡。

  上述表现,有实体上的不公,也有程序上的不公,有结果上的不公,也有过程上的不公,有行政执法活动的不公,也有司法活动不不公。总之,一切冤、假、错案,都是执法、司法不公在个案中的具体表现。

  (二)造成执法、司法不公的原因

  每一执法、司法不公的个案都有其具体的原因,但归结起来,无非产生于主观根源和客观根源,而由这两方面的根源衍生出各种不同的原因。这些原因有的属于直接原因,有的属于间接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指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自身方面的原因,主要有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心理情绪、观念认识、工作作风等。
  1、思想政治素质低,导致执法、司法不公。有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缺乏思想修养,迷失了政治方向,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和司法权当成私有资源,作为一种牟取私利的工具。这样的人,是执法、司法队伍中的败类,他们信奉的是“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了实现自己的私欲,不惜弄权枉法,大搞钱权交易,索贿受贿,出入人罪,玩法律股掌,视人命为儿戏,置职责于脑后。
  2、法律业务水平差,导致执法、司法不公。对业务学习不深入,不求甚解,不作调查研究,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不知道实务操作和办案技巧,面对案件无所适从,定性不准,处理失当,那么也必然产生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
  3、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心理素质差,情绪不稳定,导致执法、司法不公。这种情况,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略,实际上应当重视这个问题。因为心理素质差,在侦查、调查活动中,容易简单粗暴,心浮气躁,不能突破案件,不易查清事实真相;因为心理素质差,感情用事,情绪化严重,把自己的好恶和心情的好坏自觉不自觉地带到办案过程中,难免会影响到处理的结果。
  4、执法、司法观念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执法、司法不公。例如常见的重实体轻程序,本欲追求实体公正,结果因为忽视了程序公正,而使实体处理不当。又如执法中对公正与效率的辨证关系搞不懂,不能做到很好的兼顾,往往讲求了效率而损害了公正。又如对一些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到位,不能整体把握,融会贯通,当然也会在处理问题、办理案件中出现错误,影响结果的公正性。
  5、工作责任心不强,敷衍拖沓,作风武断,导致执法、司法不公。这种情况,是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忽视了本职的重要性,忘记了自己作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所应有的责任,工作中得过且过,马虎了事,或者不潜下心来研究业务,工作中想当然,刚愎自用,缺乏民主作风,这样来办理案件必然影响案件质量,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执法、司法在客观方面的原因,则是由于体制上的缺陷和监督上的不力所致。体制的不健全,造成一些私字当头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有机可乘,公权私用,中饱私囊,从而直接产生执法、司法腐败。监督上的不力,使执法、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违法犯罪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得不到相应的查处,从而使执法、司法公正受到社会的质疑。

  二、防止和减少执法、司法不公的对策

  (一)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真正地收到实效而不是流于形式。我国一贯注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是很有远见和很有必要的作法。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从根本上解决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整顿错误的思想作风,发现并及时摈除不良思想倾向和苗头,提高思想觉悟,端正政治方向,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自觉地拒腐防变,间接地作用于执法司法工作中,防止权力滥用,防止徇私枉法,防止借执法、司法工作获取私利,还能够端正工作态度,改进工作作风。执法、司法工作人员首先必须是模范的守法者,然后才会是合格的执法者。

  (二)加强业务能力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司法实务水准。思想教育与业务学习,二者并重,不可偏废。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精通工作范围内所涉及的法律业务,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业务上精益求精,取法乎上,自觉以法律专家的标准要求自己,这样就可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程序合法,及时查明事实真相,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案件情况掌握全面,处理结果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关注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问题,通过有效可行的方式提高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理素质。通过增进心理素质的教育培训,例如可以开设心理课堂或心理讲座,聘请心理专家讲授心理知识,提供心理咨询,设立执法心理、侦查心理课题,进行培训学习。这样可以防止办案情绪化,防止执法、司法工作人员把自己的感情色彩不正常地带进执法、司法活动中。这样,也能够有效地增强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
  (四)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教育,深入学习并真正理解辩证唯物的哲学观点,树立科学的与时俱进的法制观念。每个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学会用辩证唯物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办理案件。这样可以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在执法、司法认识上的偏差,以及自身固有的观念上的错误,提高对法律、政策的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全面提升其法律素质和理论修养。
  (五)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教育。工作中要提倡认真负责、爱岗敬业、踏实苦干、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等良好的作风,必须坚决抵制、杜绝一切有损于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形象的,有害于执法、司法公正的不良作风。
  (六)建立健全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的相关体制。从制度上防止公权私用,斩断钱权交易的链条,铲除执法、司法腐败赖以滋生的土壤。这是非常关键的。一切制度重在落实,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得不到遵守,则形同虚设,没有意义。建立健全发现和查处执法、司法不公的工作机制,提高查处执法、司法不公的改造效率,注重查处的良好效果。
  (七)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有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应立即依法定程序予以果断纠正,严肃查处有过错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分别具体个案情况,作出适当处理,起到警示作用。特别是要严厉追究故意徇私枉法,利用所掌握的执法、司法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执法、司法公正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严惩处,以儆效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还要注意防微杜渐,发现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苗头,就及时制止,从而节约监督成本,减少损失,还可以达到挽救教育过错不大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目的。

  三、检察机关如何面对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因其职责所在,对于执法、司法不公的问题,从来就没有置身事外,长期以来都在与执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作不妥协的斗争。在现阶段,尤其应加强检察职能,在防止和减少执法、司法不公的工作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苦练内功,全面提升自身素质。欲正人先正己,检察机关担负法律监督职责,权大责重,首先要严格要求自己,恪守“忠诚、公正、清廉、严明”四原则,体现堂堂正气,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律业务水平,较强的心理情绪控制能力,认真负责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不断学习,努力进取,成为优秀的执法者,使自己的工作能够直接地实现公正,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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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4〕111号

印发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发[2004]16号),保留在市经济贸易局内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副处级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划入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三)划入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肇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特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考评工作。

(九)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下同)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国内、国际安全生产工作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市经济贸易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3个职能科:

(一)综合协调科(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依法组织、协调全市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证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导、协调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订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和合作以及外事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局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二)监督管理一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对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山;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电力、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依法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顾问聘请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五月十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
顾问聘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国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借助“外脑”提高汕尾市科学发展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切实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汕尾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发展顾问团。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汕尾市人民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设首席顾问和顾问。具备以下条件的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非本市就业的国内人士,经本人同意及必要手续可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聘请为市政府科学发展顾问团首席顾问或顾问。
  (一)关心支持汕尾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推动和促进我市经贸、文化、科技合作,愿意为我市发展献计献策、作出贡献的人士;
  (二)具有某学科、领域理论或技术专长,获得教授、研究员或其他相应技术职称,以及在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人士;
  (三)愿帮助我市引进项目、资金,推介项目和提供融资渠道的人士;
  (四)熟悉经济社会发展理论,有丰富实践经验已退居二线或离退休的正厅以上领导干部。
  (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第三条 聘请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组织推荐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室推荐;
  (二)市政府办公室受理后,属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的,转市外事侨务局提出意见;属台胞的,转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提出意见。同时转市其他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三)市政府办公室在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定名单后被聘请人须所在单位履行相关手续的,由政府办公室商相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人民政府举行聘任仪式,颁发由市长签名的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聘书。
  第四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
  (二)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每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或提供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信息;
  (四)为我市的科学发展作出其他贡献。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或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到我市参加庆典或其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相应奖励;
  (三)优先获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资料、数据;
  (四)提供在我市范围内进行调研、科研、考察活动的相关接待方便;
  (五)应邀到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经费;
  (六)每年召开一次顾问团座谈会,开展咨政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的日常联络工作:
  (一)定期向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寄送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资料;
  (二)及时整理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提供的信息和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参阅;
  (三)组织协调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在本市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市政府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三)两年内与我市无任何联系的。
  第八条 科学发展首席顾问和顾问实行聘期制,聘期为两年。二年后不再续聘的,与汕尾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