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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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福建企业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为了方便外汇指定银行和境内机构的操作,更好地贯彻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出口项下的收汇可由代理方向外汇指定银行结汇,也可将外汇原币划转委托方,由委托方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须凭结汇水单为代理方或委托方记台帐。代理出口项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委托方的,代理方应将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外商投资企业,可进入外汇帐户,也可以通过调剂市场卖出。
二、代理进口项下的用汇,代理方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将人民币划至代理方人民币帐户,代理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委托方持有上述正本有效商业单据和正本有效凭证的,由委托方按规定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原币划转代理方代理进口户。外汇指定银行售汇后应在正本有效凭证上注明已供汇。委托方原有的外汇帐户或新开立的外汇帐户中符合帐户使用范围的外汇,或者是委托方使用留成的外汇额度和人民币配成的外汇,或者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也可以将外汇原币划转进入代理方代理进口户。
三、边境易货贸易原则上不得购汇,也不得从外汇帐户中支付外汇,但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需支付外汇时,须经外汇局核准,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持外汇局的核准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四、境内机构在支付国际贸易项下的运费、保费时,可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向境内或境外的运输、保险机构或其代理机构支付。
五、企业的出国费用,按企业财务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已签证的护照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外汇指定银行售汇后应在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上注明已供汇。财政预算外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出国用汇,须按规定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六、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出示的售汇通知单,须有外汇局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和业务公章,并注明汇款通知书的号码,同时在该笔业务的汇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方可作为售汇的凭证。
七、债务人为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用人民币购汇时,凭《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贷款协议和债权机构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支付手续,以保证统计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八、债务人用其出口或其他收汇直接偿还外债,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和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到外汇局申领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偿债手续。
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什么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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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5]2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加大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基本建立,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和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依法规范了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强了劳动管理;维护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但是,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劳动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合同期限短期化、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覆盖面小;劳动合同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劳动监管不到位,等等,导致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纠纷不断,以至劳动争议持续上升,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政治的安定。
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做好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的需要;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促进劳动关系良好运行以及预防、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为此,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的重点和任务
1、努力提高私营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建制率。目前,私营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各地工会要配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在巩固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将推动建制的重点领域和主攻方向向私营小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方面转移,在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矿山、建筑、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制定规划,重点突破。要跟踪和指导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注老企业中新增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改制企业在改制和重组后,及时与职工续签、重签或改签劳动合同,努力实现有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目标。
2、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向职工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教育和引导职工关注劳动合同,关注自我权益的维护。通过案例分析、咨询服务、知识竞赛、答疑解惑等方式,使职工了解劳动合同的重要作用和基本知识,提高对劳动合同的认知度,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增强劳动合同工作的群众基础。
3、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也是工会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主要工作。一是要完善协商机制。坚持在劳动关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改变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一方决定的局面。工会要将维权的关口前移,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共同确定本企业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对劳动合同期限以及试用期、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的内容要细化,标准要量化,切实体现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意愿和要求。二是为职工提供具体帮助指导,包括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技术支持。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要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重新签订。当企业情况发生变化,原合同不能履行、或企业集体合同修订或变更后,工会要提醒、帮助和指导职工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做好合同的接续工作。在企业改制中,要注意劳动合同与社保关系的接续,与再就业政策的联接,避免职工利益受到损害。三是把好审查关。工会通过审查劳动合同是否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条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各种待遇是否有所体现,防止出现无效合同。
4、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构和组织,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劳动合同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项制度间的有机衔接,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企业工会要加强与行政方的沟通和协调,督促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未兑现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要依法要求行政进行整改,或支持职工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地方工会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推动开展劳动合同专项监察,在《劳动法》、《工会法》执法检查和企业劳动年检中,要将劳动合同作为重要内容,监督企业认真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对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工会要督促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积极推动各级人大开展《劳动法》的执法检查,促进劳动合同工作取得实效。
5、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工会要协助政府和企业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针对用工主体、就业方式的变化,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实行全程监控。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和诚信档案制度,对拒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督促劳动保障部门降低其信誉等级。要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的完善,及时解决因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企业工会要适应工作的需要,相应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以掌握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动态,更好地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企业有效履行劳动合同,及时督促企业做好劳动合同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的实效性。
三、加强领导,努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努力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取得新进展。
1、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工作,争取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之中,摆上重要位置。工会要尽快建立推进劳动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工作部门,制订规划,落实任务,层层分解指标,确立目标责任制度。力争今年劳动合同签订率有突破性进展,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化建设有实质性提高,促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
2、依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推动劳动合同工作的联动机制,发挥劳动关系三方的积极性,合力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和运作。各级工会要积极推动将劳动合同工作纳入三方会议重要议事日程,通过三方联合发文、联合培训、联合部署、联合检查,协调配合,上下联动,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3、各级工会要加强劳动合同工作的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劳动合同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支持。要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要及时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促进作用。要加大工会干部的培训力度,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培训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水平。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5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大气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中央气象局 美国国家海洋大气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大气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79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气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家海洋大气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大气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大气科学技术领域相互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合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一、交换和提供大气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情报资料;
  二、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包括代表团或专家组参观另一方的科学设施和机构或互换培训人员;
  三、交换和提供用于测试、鉴定和其它目的的设备、样品、仪器和部件;
  四、合作研究和联合组织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但凡属互换项目,双方同意,派遣方应支付往返旅费,接待方应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五条 经双方讨论同意的具体活动,包括进行这些活动的任务、职责和条件应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内。

  第六条 为执行已同意的活动,每一方将依据本国的法律、规定和惯例,在食宿交通安排所必需的行政与法律手续上,包括获得签证,给另一方以尽力协助。

  第七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之活动,应设立一个由双方组成的工作小组。双方各指定三人为工作小组成员,其中每方由一人担任两组长之一。双方各自指定的组长可通过通信联系,就采纳、协调和执行合作活动以及其他有关事宜作出决定。必要时,经双方组长同意可不定期地召集工作小组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 由本议定书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根据第五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根据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九条 双方按照本议定书交换或转让的情报,其应用或用途应由接受一方负责,提供一方并不保证这些情报对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都适合。

  第十条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应经双方同意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和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