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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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1998年12月3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深化运输企业改革,落实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9号令)、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5〕163号)、铁道部《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财〔1998〕18号),结合铁路运输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铁道部作为国家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铁路局实施的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深化铁路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铁道部与铁路局的经济关系,由部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转变为出资人与经营者的关系。政府的调控手段,由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企业经营导向,由数量增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这是铁路管理方式、经营体制的重大变革。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符合国企改革的方向,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探索进程的一个发展阶段。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政企分开的需要,是铁路局确立市场主体地位转换机制的需要,是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对于推动铁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实行政企分开,确立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明确界定政企管理边界;维护运输集中统一指挥,落实铁路局经营自主权,责、权、利相匹配;讲究投入产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公开化、制度化、定量化,实施有效监督;从实际出发,重点突破,平稳过渡,逐步完善。

第二章 铁路局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五条 铁路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铁路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六条 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国家所有者权益应为铁路局运输、工附业和多经企业的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包括铁路局作为铁道部产权代表,在已营运的合资企业中享有的国家铁路权益。
铁路局所属施工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按《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机车车辆购置债务分摊给企业负担,调减各企业国家资本金,增加企业长期借款。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国家所有者权益按占用的单位性质和资产形式,划分为经营性净资产和非经营性净资产。
非经营性净资产包括:(1)非经营性单位的国家所有者权益;(2)经营性单位核算管理的非经营性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净值;(3)经营性单位核算管理的职工住宅、为职工服务的福利、娱乐设施的净值;(4)已列入经营性单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非经营用土地价值。
国家所有者权益减去非经营性净资产即为经营性净资产。
上述两种净资产的数额,以1997年度财务决算数字经调整后计算。非经营性净资产数量一次性核定,1999、2000年两年不变。
第八条 机车、客车债务的分摊。
(一)1991--1997年的机车、客车借款,按各年购车银行贷款占总款源的比例和配属数量,计算各局应承担的借款余额,相应调减铁路局国家资本金。
1998年起,用贷款购置机车、客车,按各局实际配属数量,在资产交付使用时列作长期借款。
(二)机车、客车债务本金,目前由部用铁路建设基金归还。债务到期还本后,铁路局调减长期借款,增加国家资本金。
(三)用借款购置的机车、客车在统一无偿调拨时,其相应的借款应同时转账,由调入局列入长期借款并负担利息。
第九条 项目外的外资借款处理。1999年起,各单位新签订的项目以外的外资借款,由配属资产的单位承担配套资金和偿还利息,由部负担还本。

第三章 铁路局的经营责任
第十条 铁路局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切实维护国铁出资人权益的责任。
(二)实现部下达的运输业扭亏增盈目标,及时上交资产回报,全面提高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的责任。
(三)大力开拓市场,强化客货营销,发展运输主业,不断扩大市场份额的责任。
(四)服从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维护全路运输秩序,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监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
(五)坚持安全生产,确保运输安全、国有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六)提高运输工作质量和工业产品质量,维护主要运输设备正常运转,克服短期行为,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七)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还贷付息,依法正确如实进行各项统计、会计工作,报表数据准确可鉴,内控制度严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的责任。
第十一条 铁路局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负担机车车辆长期借款利息。
(一)1991--1997年间机车、客车应负担的利息,由部根据应承担的利息总额和各局承担的借款额分劈到各局。
(二)1998年及1999年以后新购机车、客车利息,按部定办法偿付利息。
(三)购置货车借款应付利息,通过货车使用费由各铁路局承担。
(四)定额承担利息总额扣除以上部分,由部根据各铁路局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分摊。
第十二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现形式是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铁道部部长或委托人)与铁路局法定代表人(铁路局局长、广铁(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委托人)共同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 铁路局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进一步调整运输生产布局,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合理配置运输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搞好资产重组。正确处理局、分局、站段在资产经营、生产经营上的不同权责和相互关系,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转化分解、层层落实下去,建立追求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的新机制。
第十四条 铁路局要加强企业管理,坚持“三改一加强”的方针,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搞好职工岗位和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技投入,增强市场竞争实力,建立健全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为实现体制改革和集约经营奠定基础。

第四章 铁路局的经营权
第十五条 经营权是指铁路局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铁路局有自主编制年度运输生产计划的权利。
第十七条 铁路局享有管内运输经营权。
在保证直通客货列车运能需要的前提下,自主编制与跨局运行图相适应的管内列车运行图。
根据全路列车编组计划,自主确定管内地区性编组站的合理分工。
在部定运输能力分配的基础上,对不经过部控分界口去向的货源,运输计划自主安排,组织装运。
在保证直通运输的前提下,自主设计管内运输产品,自主组织管内客货运输,自主配置运输资源,全方位拓展客货营销。
相邻铁路局经协商可加开在两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并报部备案;属于通过部控分界口的,须报部批准。
部保证铁路局月间日均现在车保有量达到技术计划规定值的95%以上。
根据运输市场需求,按照部有关规定,铁路局有权决定管内客货运价的浮动。
第十八条 铁路局享有财务收支计划权。
部不再下达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铁路局根据部下达的年度盈亏目标,按照以收定支、动态平衡原则,自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铁路局通过模拟区域运价,管内现收清算,直通作业清算,服务相互补偿的运输进款清算取得营业收入。
铁路局有权对部调用的机车、客车及其他设备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第十九条 铁路局享有大修支出自主权。
部不再下达年度大修支出计划。铁路局根据年度收支计划,以适应运输生产和行车安全为原则,确定大修支出总量,自主安排机车、客车厂修和线路大修。
铁路局大修支出总额的8%由部集中使用,主要用于: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单项支出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复旧项目;长大隧道和特大桥梁较严重病害的整治项目;部定重大技术政策的配套项目或路网性的重点支出项目等。扣除部集中的8%,其余部分由铁路局自主安排大修支出计划。大修计划不再划分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
货车大修管理办法不变。
第二十条 铁路局享有设备更新改造自主权。
铁路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扣除用于购置机车、客车的额度后,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部集中使用。部内各部门不再指定项目。
部集中的更改资金主要用于:跨局重要干线综合性技术改造;路网性编组站扩能的综合性技术改造;以及部长指定的特殊补助项目。
局管项目的审批权限,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享有机车、客车购置权。
铁路局享有机车、客车购置权,是机车、客车的购置主体。
根据客货运输市场和铁路技术进步需要,部运输局提出年度机车、客车购置的指导意见,铁路局参照指导意见并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向部提报年度机车、客车购置计划,经部协调后实施。机车、客车购置款源一部分在更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向银行借款。向银行借款的,由铁路局承担利息。
使用部贷款购置用于跨局长交路机车,享受部内优惠利率。其余的执行银行同期利率。属于部协调总量以外的机车、客车购置,由铁路局自行解决款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机车、客车招标采购。目前由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铁路局作为购置主体参加招标。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铁路局机车、客车的自主采购和全部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享有资产处置权。
铁路局对闲置资产有处置权。
铁路局自行决定机车、客车的报废、出租、转让,并报部核备。
铁路局处置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享有投资、抵押、担保权。
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企业有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以营运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合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决定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且累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担保和有偿转让。
以上投资、抵押、担保、转让等,应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享有工资分配权。
部对铁路局实行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的工效挂钩办法。
部不再编制年度工资计划。铁路局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和年度运输生产计划、盈亏目标预测工资来源,自主编制工资计划。
铁路局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的原则,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办法。
部严格控制出台单项奖励办法,对现行过多、过细的单项奖励办法,逐步清理整顿。部出台的奖励政策及部发一次性奖的工资支出,由部承担。
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由部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享有劳动用工权。
铁路局在执行部控制职工总量、减员计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劳动用工。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享有机构设置权。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铁路局可根据部对本局机关机构编制控制限额和部劳动定员标准确定的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和服务人员比例,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铁路局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和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享有物资采购权。
国家统配管理的物资,对运输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铁路少数专用物资,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实行集采专供。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资产经营责任逐步落实,逐渐减少集采专供物资品类。
对集采专供以外的物资,铁路局可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质量保证、价格最优、供应及时、优良服务争取供销代理业务,发挥铁路物资供应主渠道作用。

第五章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部加快转变职能,依法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利用路网运输能力,安全、有序、协调地组织运输生产,提高全路经济效益,部对运输实行集中统一指挥,行使以下权力:
(一)组织编制跨局列车运行图,制定全路列车编组计划和车流径路,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组织实施。
(二)按照分级负责、干支线区别的原则,部掌握分配京哈、京广、京九、京沪、陇海、浙赣六大干线和进出云、贵、川、闽四省运输通道的局间分界口(简称“部控分界口”,下同)的运输能力。
(三)根据全路年度运输计划预期值和重点,结合各铁路局需求,编制月度运输计划和日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路车流调整,指挥、监督局间分界口列车运行和机车运用,组织有关铁路局共同完成专项运输、指令性物资和国家重点物资运输任务。
(五)指挥、监督跨局直通客货列车正点运行和交接;对客车正点进行考核;审批、调整六大干线和影响局间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天窗,协调处理好运输与维修的关系。
(六)在春、暑运以及事故救援、抢险救灾、特运等非正常情况下,部有权对全路的运力资源统一调度,统筹使用。涉及铁路局经济利益的,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实行铁路局年度运输生产、财务预算、更改计划、大修支出计划、工资计划报部核备制度。铁路局限额以上的投资抵押担保,报部审批。
实行铁路局财务决算年度审计及对重大经营活动专项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部监控铁路局大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线路大修支出占大修总支出的比例。
为充分利用现有修理能力,防止重复投资,除部批准的进口机车外,铁路局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承担机车、客车厂修。
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机车、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制定质量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应按规定提足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动用1998年底以前结余的基金,应报部批准;动用1999年及以后的,需报部备案。
现阶段铁路局不得招工,不得执行地方退休顶替政策;铁路局补充主要工种人员,应通过技校招生方式解决,并需严格控制招生人数;部对未完成减员计划和职工总量控制指标的铁路局,按规定扣减工效挂钩工资;铁路局撤并涉及路网性的生产单位,需报部审批。

第六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范围为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
(一)效益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上交率。
(二)否决指标:扭亏增盈(运输利润)指标。
(三)安全指标:行车安全为机车走行百万公里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率;人身安全为职工万人死亡率;资产安全为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财务违纪事件。
第三十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评定办法。
考核评定采取评分制。以效益指标考核分为基础分,对其他指标考核后对基础分加分或扣分,最后评定出综合考核分。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一)部对扭亏增盈指标考核,实施“一票否决”。铁路局完不成扭亏增盈指标,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二)部对效益指标考核实行分项评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的分数分别为50分、20分、20分。考核增减分办法,比照《〈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部财务司财综〔1998〕35号)的规定执行。
(三)部对安全指标实行失控扣分。机车走行百万公里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率失控扣减15分(资产经营责任书中明确对各局具体考核);职工万人死亡率失控扣减10分;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财务违纪事件,累计金额1000万元扣5分,每增加1000万元扣5分。
(四)部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铁路局其他经营责任,以及发生铁路客车特别重大事故时,实行综合评价,酌情增减考核分。
根据综合考核分,部对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等级的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75至89分为良好;60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实行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交纳数额:党政正职为1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8千元。风险抵押金应于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10日内,由被考核人一次向部交纳。
第三十七条 对铁路资产经营责任者的激励。
(一)铁路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在《人民铁道》报上公布。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一年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调离领导岗位。
(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的奖罚。考核结果优秀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2倍的奖励;考核结果良好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等额的奖励;考核结果合格的,返还风险抵押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程序。
铁路局于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后向部政策法规司、财务司提交《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表》(后发)。
部政策法规司组织部内有关司局核定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综合评定等级,向部长办公会议提出预审意见。
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综合评定等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的调整。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对资产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由铁路局提出调整申请,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相应调整铁路局的考核指标。调整的主要因素为: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铁路局分立或合并;新线交付运营或部认定的重大车流调整;部配置运力资源严重不足。
第四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后,发现责任铁路局存在以前年度潜亏、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隐瞒重大经济损失及行车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等问题,将否决本年度考核成绩,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经济责任,同时追究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对不经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策经营重大问题,乱投资、乱借款、乱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否决责任者本年度或发现年度的考核成绩,并追究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章和文件与此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今后部内其他文电,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本办法内容的修改,应以相同文件形式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1999年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二、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
施办法
三、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
四、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集采专供物资目录

附件一:1999年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为配合1999年资产经营责任制在运输企业全面实施,满足在“统一运价、一次收费、一票到达”运输进款核收方式下计算各铁路局运输营业收入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运输进款清算的概念及范围
1.运输进款
运输进款指铁路办理客货运输营业,按有关规章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它与客货运输有关的款项。
运输进款包括运营进款、专项进款和代收款。运营进款包括旅客票价、行包运费、邮运运费、货物运费、客运其他、货运其他、客货运服务、电力附加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等进款;专项进款包括铁路建设基金、货物行包保价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等;代收款指铁路在办理客货等运输工作中,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的各种款项,包括铁路内外装卸费,国际联运中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运杂费,水陆联运水运段运杂费,代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杂费等等。
本文以下提及对运输进款的清算,主要指运营进款的清算,专项进款、代收款按部有关规定缴拨、清算。
2.运输营业收入
运输营业收入指铁路局按完成旅客和货物等运输工作,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取得的、用于补偿运输成本费用和计算盈亏的主营业务收入。
二、运输进款的清算方式
1999年运输进款的清算,实行“模拟区域运价、管内现收清算、直通作业清算、服务相互补偿”的办法。
1.模拟区域运价的概念
模拟区域运价是铁道部履行政府和行业管理职能,规定的计算铁路局运输营业收入的运输产品(或作业)的价格,是在全路实行统一运价制度、运输生产统一集中调度指挥条件下,铁路局从市场取得运输收入的一种实现形式。
模拟区域运价根据全路某运输产品(或作业)的统一价格和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确定,其一般计算公式为:
------------------------ -------------------- ------------------------
|某局某产品(或作业)| |该产品(或作业)|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 |=| |×| |
| 模拟区域运价 | | 全路统一价格 | |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
------------------------ -------------------- ------------------------
2.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的测定依据
模拟区域运价按各铁路局完成同类运输产品(或作业)标准成本的比例关系测定,通过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实现。“标准成本”的基本含义是在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铁路运输企业已达到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有效经营管理的条件下,完成一定运输产品所发生的耗费。
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按客运定价系数和货运定价系数分别计算。
3.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在营业收入计算中的应用
铁路局某产品(或作业)的营业收入,是该局完成的该产品(或作业)的工作量与该局该产品(或作业)模拟区域运价的乘积,其一般计算公式为:
------------------------ ------------------------ ------------------------
|某局某产品(或作业)|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 |=| |×| |
| 的营业收入 | | 的工作量 | | 的模拟区域运价 |
------------------------ ------------------------ ------------------------
------------------------ -------------------- ------------------------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该产品(或作业)|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 |×| |×| |
| 的工作量 | | 全路统一价格 | |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
------------------------ -------------------- ------------------------
由于在管内运输计算过程中:
------------------ ------------------ ------------------
| 某局某品类 | |该品类管内运输| |该局该品类管内|
| |×| |=| |
|管内运输工作量| | 全路统一价格| |运输进款收入 |
------------------ ------------------ ------------------
所以在计算管内运输营业收入时,上述公式可以演变
为:
------------------ ------------------ ------------------------
|某局某品类管内| |该局该品类管内|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 |=| |×| |
| 运输营业收入| | 运输进款收入| |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
------------------ ------------------ ------------------------
4.模拟区域运价的调整条件
模拟区域运价一般不变,在统一价格或模拟运价定价系数发生变化时,作相应调整。
统一价格在国家调整运价政策,运价水平等变化时作相应调整。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一般不随意变动,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作相应调整:
(1)铁道部对铁路局实施新一轮资产经营责任制;
(2)铁路局发生分立或合并;
(3)部独资新干线交付正式运营(不含复线、电气化改造);
(4)其他部认为必须调整的事项。
三、运输营业收入的计算
铁路局的运输营业收入由管内营业收入、直通营业收入、提供服务清算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四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 ---------- ------------ ----------
|运输营| |管内营| |直通营| |提供服务| |其他营|
| |=| |+| |+| |+| |
|业收入| |业收入| |业收入| |清算收入| |业收入|
---------- ---------- ---------- ------------ ----------
1.管内现收清算
铁路局的管内运输营业收入,按各局实际完成的管内客运、行包、邮运进款和货运进款与各局的客货运定价系数的乘积计算。另外,铁路局的客、货运其它收入,客货运服务收入,按实际完成的客货运其它进款、客货运服务进款计入各局的管内营业收入,即:
-------- -------- -------- -------- -------- -------- -------- -------- --------
|管内| |管内| |管内| |管内| |客运| |管内| |货运| |客货| |客货|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 |客运| |行包| |邮运| |运价| |货运| |运价| |运服| |运其|
| |=(| |+| |+| |)×| |+| |×| |+| |+| |
|收入| |进款| |进款| |进款| |定价| |进款| |定价| |务进| |它进|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入| |收入| |收入| |系数| |收入| |系数| |款 | |款 |
-------- -------- -------- -------- -------- -------- -------- -------- --------
2.直通作业清算
铁路局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按直通作业项目清算。直通作业分为发送、运行、行包中转、行包到达、货物到达编组站等项目。
(1)发送作业收入
发送作业包括旅客发送、行包发送、货物发送等,对铁路局直通发送作业,采用按直通进款一定比例(发送作业清算率)的方法进行清算。为了鼓励增运增收,促进直通进款的增加,发送作业清算率除考虑发送作业标准成本占全部标准成本的比例外,另外再增加一个附加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直通| |直通| |客运| |直通| |行包| |直通| |货运|
| | | | | | | | | | | | | |
|发送| |客运| |发送| |行包| |发送| |货运| |发送|
| |=| |×| |+| |×| |+| |×| |
|作业| |进款| |清算| |进款| |清算| |进款| |清算|
| | | | | | | | | | | | | |
|收入| |收入| |率 | |收入| |率 | |收入| |率 |
-------- -------- -------- -------- -------- -------- --------
其中:
------------------------
|客运发送作业标准成本|
------------------ ------------------------ ------------------
|客运发送清算率|=------------------------+|客运发送附加率|
------------------ ------------------------ ------------------
|客运作业全部标准成本|
------------------------
------------------------
|行包发到作业标准成本|
------------------ ------------------------ ------------------
|行包发送清算率|=------------------------×70%+|行包发送附加率|
------------------ ------------------------ ------------------
|行包作业全部标准成本|
------------------------
------------------------
|货运发到作业标准成本|
------------------ ------------------------ ------------------
|货运发送清算率|=------------------------×70%+|货运发送附加率|
------------------ ------------------------ ------------------
|货运作业全部标准成本|
------------------------
(2)行包中转作业收入
铁路局的行包中转,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全路的行包中转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行包中转清算收入|=|本局行包中转件数|×|全路行包中转统一价格|
-------------------- -------------------- ------------------------
其中:
----------------------------
---------------- ------------ |铁路局计行包中转标准成本| ----------------
|全路行包中转| |全路直通| ---------------------------- |全路行包直通|
| |=| |×----------------------------÷| |
| 统一价格 | |行包进款| ------------------------ | 中转件数 |
---------------- ------------ |铁路局计行包标准成本| ----------------
------------------------
(3)行包到达作业收入
铁路局的行包到达,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全路的行
包到达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行包到达清算收入|=|本局行包到达件数|×|全路行包到达统一价格|
-------------------- -------------------- ------------------------
其中:
----------------------------
---------------- ------------ |铁路局计行包发到标准成本| ----------------
|全路行包到达| |全路直通| ---------------------------- |全路行包直通|
| |=| |×----------------------------×30%÷| |
| 统一价格 | |行包进款| ------------------------ | 到达件数 |
---------------- ------------ |铁路局计行包标准成本| ----------------
------------------------
(4)编组站作业收入
铁路局的编组站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有调和无
调)和全路编组站作业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编组站 | |本局完成的编组站作业 | |全路编组站作业|
| |=| |×| |
|清算收入| |工作量(分有调、无调)| | 统一价格 |
------------ -------------------------- ------------------
其中:
------------------------------
------------------ ------------ |铁路局计编组站作业标准成本| --------------
|全路编组站作业| |全路直通| ------------------------------ |全路编组站|
| |=| |×------------------------------÷| |
| 统一价格 | |货运进款| ------------------------ | 作业辆数|
------------------ ------------ |铁路局计货运标准成本| --------------
------------------------
(5)货物到达作业收入
铁路局的货物到达,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全路的货物到达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货物到达清算收入|=|本局货物到达吨数|×|全路货物到达统一价格|
-------------------- -------------------- ------------------------
其中:
----------------------------
---------------- ------------ |铁路局计货物发到标准成本| ----------------
|全路货物到达| |全路直通| ---------------------------- |全路直通货物|
| |=| |×----------------------------×30%÷| |
| 统一价格 | |货运进款| ------------------------ | 到达吨数 |
---------------- ------------ |铁路局计货运标准成本| ----------------
------------------------
(6)直通运行作业收入
直通运行作业包括直通旅客运行、直通行包运行、直通邮政运行、直通货物运行等。对于铁路局的直通运行作业,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全路统一价格和各局的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计算。除货运按货运定价系数计算外,其余客运、行包、邮运均按客运定价系数计算,即:
------------ -------------- -------------- --------------
|直通运行| |直通客运运| |直通货运运| |直通行包运|
| |=| |+| |+| |
|营业收入| |行营业收入| |行营业收入| |行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本局| |全路| |本局| |全路| |本局| |本局| |全路| |本局|
| | | | | | | | | | | | | | | |
|完成| |直通| |完成| |直通| |客运| |完成| |直通| |货运|
| | | | | | | | | | | | | | | |
|直通| |客运| |直通| |行包| |运价| |直通| |货运| |运价|
=(| |×| |+| |×| |)×| |+| |×| |×| |
|客运| |运行| |行包| |运行| |定价| |货运| |运行| |定价|
| | | | | | | | | | | | | | | |
|周转| |统一| |周转| |统一| |系数| |周转| |统一| |系数|
| | | | | | | | | | | | | | | |
|量 | |价格| |量 | |价格| | | |量 | |价格| | |
-------- -------- -------- -------- -------- -------- -------- --------
其中:
------------ ------------ ---------------- ------------------
|全路直通| |全路直通| |全路直通客运| | 部集中的利息|
| |+| |--| |--| |
---------------- |客运进款| |邮运进款| |发送作业收入| |支出(部分)等|
|全路直通客运| ------------ ------------ ---------------- ------------------
| |=----------------------------------------------------------------
|运行统一价格| ----------------------
---------------- |全路直通旅客周转量|
----------------------
------------ ---------------- ---------------- ------------------
|全路直通| |全路直通行包| |全路直通行包| | 部集中的利息|
| |--| |--| |--| |
---------------- |行包进款| |发送作业收入| |到达作业收入| |支出(部分)等|
|全路直通行包| ------------ ---------------- ---------------- ------------------
| |=--------------------------------------------------------------------------
|运行统一价格| ----------------------
---------------- |全路直通行包周转量|
----------------------
------------ ---------------- ---------------- -------------- ------------------
|全路直通| |全路直通货运| |全路直通货运| |全路编组站| | 部集中的利息|
| |--| |--| |--| |--| |
---------------- |货运进款| |发送作业收入| |到达作业收入| | 作业收入| |支出(部分)等|
|全路直通货运| ------------ ---------------- ---------------- -------------- ------------------
| |=------------------------------------------------------------------------------------
|运行统一价格| ----------------------
---------------- |全路直通货运周转量|
----------------------
3.互补劳动相互清算
铁路局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按照相关局议定的模拟市场价格,由部代为清算,提供服务的局增加运输营业收入,接受服务的局减少运输营业收入。
(1)跨局机车长交路,由铁道部分客、货运,分机车牵引别公布价格,提供服务局向接受服务局按实际完成的总重吨公里进行清算。价格以模拟区域定价系数测定基年接受服务局的总重吨公里平均成本为依据。
(2)跨局客车交路,由部公布价格,列车担当局向列车经过局按实际完成的千辆公里进行清算。价格以模拟区域定价系数测定基本列车经过局的千辆公里平均成本为依据。
(3)其他服务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相关局协议进行清算。
4.其他需要清算的项目
其他需要清算的项目,指在标准成本测定完成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新增或提高收支标准、需要单独分配进款收入的项目,例如电力附加费清算、空调候车室清算等。
(1)电力附加费清算收入
标准成本测定完成,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公布以后,新出台的电力附加费,铁路局按实际完成的电力机车总重吨公里和全路电力附加费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电力附加费| |本局完成的电力| |全路电力附加|
| |=| |×| |
| 清算收入| |机车总重吨公里| | 费统一价格|
-------------- ------------------ ----------------
其中:
------------------------
---------------- |全路新增的电力附加费|
|全路电力附加| ------------------------
| |=--------------------------
| 费统一价格| --------------------------
---------------- |全路电力机车总重吨公里|
--------------------------
(2)空调候车室清算按部财务司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施范围及有关单价的制订
1.实施范围
(1)大连铁道公司在没有实行分段计费以前,仍维持现行的调节系数不变,其大直通部分(跨局)高出沈阳局模拟区域定价系数时,由部给予考虑,小直通(跨分局)和管内部分由沈阳局考虑。
(2)大秦线并入北京局一并计算,不再单报。
(3)宝中、京九、大沙、青藏四条临管线,仍按原办法计算清算收入,计算出的收入并入铁路局的运输营业收入,不再单独上报。
2.有关单价的制订
本办法所述各种全路统一价格,除直通运行价格以外,全部采用年初公布、年内不变的办法计算;直通运行价格采用年初公布(按计划收入及周转量)、年终调整(按实际完成的收入及其他作业的清算收入和周转量进行调整)的办法。

附件二: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加强劳动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贴紧效益的工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主要内容为,全面挂钩,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三率否定;强化管理,分档调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收入包括运输营业收入(1999年为运输收入,下同)、工附业销售收入、多种经营企业销售收入。
第四条 工资总额与经营收入挂钩,实行基数脱钩、增量提成办法,即工资总额基数不随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浮动,新增效益工资分别按各单位实际完成直通运输营业收入、多种经营销售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包括管内运输营业收入和工附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和全路统一的效益工资含量计算。
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1998年实际完成数和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1998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运营临管期间,在部核定定员范围内,新线人员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临管结束交付运营,按部核定人均工资和定员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并按部核定的营业收入和实际情况,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在部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调整后经营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五)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暂按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8〕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盈亏计划的单位,按增亏额的50%、减盈额的4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计划的单位,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按减亏额的25%、增盈额的30%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计划的单位,分别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三分之一。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八条 工资总额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一)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其它经营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
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8%,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6%,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4%。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二)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增(减)盈减(增)亏额

×------
1+K
K为考核工资奖罚比例。
(三)其它工资包括:
1.按考核指标(不含盈亏计划)计算的考核工资;
2.新线运营临管期间人员所需工资;
3.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4.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5.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6.按部(92)铁劳字521号文件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重大经济改革或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使挂钩工资有较大下降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第十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留有余地,做到工资贴紧效益、先算帐后花钱。年终结算时,各单位要按工效挂钩办法和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结算工资,除部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外,其它结算工资原则上按支出范围分别列入各有关成本。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各单位动用1998年底前以前结余的基金,应以局文报部审批;动用1999年及以后的,应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部有关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工资发放要与本单位的效益、效率相适应。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上报财务决算的同时,填制《铁路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上报铁道部。部批复各单位工效挂钩工资结算后,对部负担的奖励项目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执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三: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
一、排空棚车、敞车的营业收入
1.以部下达的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技术计划)中确定的排空车数为基数,以每日18点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综运报一)排空车数(含企业自备车)实绩为依据,每多排一辆增加排空局营业收入200元,每少排一辆扣减排空局营业收入500元。
既接空又排空的铁路局,按该局各分界口接、排空棚车、空敞车数加总后计算。在对多接多排、少接少排车数等额抵消后,按挖潜多排数(本局自身产生的空车)、责任少排数(扣除少接空车),分别增减责任局营业收入。
2.对部令临时指定的排空车,有关局必须严格按排空车种、列数(辆数)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实现,通过局不得截用。排空局每少排一辆,通过局每截用一辆,均扣减营业收入1000元。
3.遇有自然灾害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少排空车时,铁道部根据铁路局的报告查实后,酌情给予减免。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一些车种控制排空时,将以部令方式进行调控,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对由于不执行调度命令而超计划排空部分,不再增加营业收入。考核以每日18点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综运报一)和命令为依据。
5.部运输局根据下达的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及有关调度命令和电报,按月考核各铁路局的排空实绩。部财务司据此在各铁路局运输收入中予以清算。
6.各铁路局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货车统计规则》和有关规定,遵守运输统计纪律,如实统计18点分界口排空车种和车数,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扣减其当月增加的排空车营业收入,并只对减少排空棚、敞车部分进行扣罚营业收入的处理。
二、保留列车的货车使用费减免
为充分利用限制口运输能力,适应车流波动变化,避免因车流短缺而浪费运输能力,准许铁路局在限制口邻近适当保留一些列车。对部令指定的超过日计划定量接车部分而产生的保留列车,免收其货车使用费。免收的依据以18点“运调--15”报告数和调度命令为准。
对由于本局超计划装车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保留列车,一律不减免其货车使用费。
三、对部指定的特殊备用车的使用费减免
1.因运输市场发生结构性变化,为调剂车种、满足运输需要,对部令指定的大于本局月计划部分的某种特殊备用车,免收其货车使用费。对其他正常的备用车,一律按现行办法执行。
2.货车使用费单价,以铁道部每年公布的数额为准。
3.对减免收取使用费的货车数,由部运输局按月拟出电报,财务司会签后公布。在核收货车使用费中的车数中扣除。
四、跨局调用客车的清算
1.跨局借调客车车辆使用费和乘务人员补贴由借用局承担,按计费标准一次性付给借出局。
2.部令备用的客车,备用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和乘务人员补贴由部承担。使用期间由使用局承担;多局使用时,按使用时间分别计费。
3.车辆使用费按650元/千辆公里清算。备用期间按150元/辆日计费。对管内停运整列调出的客车,除按车辆使用费补偿外,使用局还要补偿调出局的效益损失,按2000元/辆日计算。乘务人员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日。

附件四: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集采专供物资目录
(一)国家配置物资
铁路内燃机车、空调车、机械保温车用柴油和施工用汽、柴油,民爆器材。
(二)专项供应物资
钢轨及鱼尾板,道岔及撤叉(含整组提速道岔及零部件),车轮、轮箍,车轴及坯,修造车主要专用钢材(耐候板材、型材、冷弯型钢,乙字钢,56号工钢及512H型钢,帽形钢,减震弹簧钢)。
铁路专用润滑油、脂,防腐枕木,提速岔枕及Ⅲ型混凝土轨枕。
机车车辆主要专用配套机电产品(轴承、专用蓄电池、专用电机、机车车辆专用电缆、耐候焊条),铜(钢铝)电车线、承力索。
机车车辆一项配件及进口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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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平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3〕75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平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平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7日召开的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平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县城必须遵守本办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有关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采用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并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人员的福利待遇。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工、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区(县)城建、环卫监察机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环保、交通、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容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垃圾收运、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并按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改造;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 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清洗机动车辆、进行屠宰加工和摆摊设点。确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和拆除。
  第十一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面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和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设摊经营。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观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标语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景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出观污损、破旧的,应当及时清洗和修饰。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并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经规划部门批准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和阻碍。
  第十八条 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将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建设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未进行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区,旧城改建设区应限期补建。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以及旅游景点和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举行大型户外集会或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必须在集会地点设置临时废弃物收容器具,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场所。
  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前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或者补建。
  第二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逐步推行机械化作业,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城区主干道、广场和繁华地区应定期进行水洗除尘,垃圾清运应在夜间进行。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桥梁,由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交易点和早市、夜市,由主办单位或从业者负责;
  (五)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公共场所,铁路、公路沿线,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园、街心花园、绿地、花坛、旅游景点、宗教活动场,河、洪道及其两侧,分别由各自管理单位负责;
  (七)城市公共厕所按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及其承包人负责;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环境卫生责任区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清扫保洁的时间安排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质量必须符合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产生的垃圾、废弃物不得扫入排水管道、沟渠。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五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七条 工业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妥善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医疗废物应当按国家规定统一收集、运输,集中焚烧处理。
  废电池、废电器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回收和处置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泥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遗撒、飞扬。
  对在道路上泄漏、抛撒物品的,当事人应当负责及时清除,拒不清除或者没有条件清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条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日产日清。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自行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排入下水道。
  车站、货运站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化粪池。对化粪池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疏通,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进入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交车辆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三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家禽家畜应当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从高空向下或从建(构)筑物、车辆向外掷物、泼水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电杆、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给子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设备、搭建封闭阳台、设置遮阳雨蓬、安全防护网存在安全隐患或有碍市容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硒衣物或者吊挂其他物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场所和设施用地内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占用道路进行电焊、维修、清洗车辆或屠宰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或情节较严重者,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设摊经营、堆放物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影响市容较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市区养犬或者放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交通工具破损不洁、带泥行驶或者运输液体、散装物料及废弃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清运、处理垃圾,在市区抛撒纸钱、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单位、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的,集贸市场、车站、货运站或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未根据垃圾日产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清理不及时,影响城市市容的,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临街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遮挡围栏、围墙,施工作业观场扬尘、泥浆洒漏、污水外流或者不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作业完成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和拆除工棚等临时建筑、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在规定期限未进行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单位,未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随意倾倒或未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废弃物1立方米以下的每处处以200元罚款,1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十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该设施建筑造价1至3倍的罚款。
  (十六)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处以实际损失1至3倍的罚款。
  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妨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市容环境卫生公务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秉公执法、接受群众投诉、及时制止和查处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及时清洗不洁和修复、更换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平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0〕29号


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战略通道,在全国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很大成就,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原因,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需要国家给予支持。为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甘肃位于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是多民族交汇融合地区,是中原联系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的桥梁和纽带,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西北地区民族团结、繁荣发展和边疆稳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甘肃国土面积广阔、生态地位重要,但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地处交通要冲、区位优势明显,但基础设施薄弱、瓶颈制约严重;资源相对富集、工业基础较好,但产业竞争力不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人力资源丰富、技术力量较强,但社会事业落后、贫困问题突出;历史文化厚重、发展潜力巨大,但体制机制不活、开放程度较低。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局,是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屏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大局稳定、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举措;是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逐步消除瓶颈制约;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着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努力建设工业强省、文化大省和生态文明省,以新思路、新举措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具有甘肃特色的跨越式发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展。既要抓紧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又要谋划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要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为前提,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切入点,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改善民生。要把解决贫困问题和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切身的民生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战略重点。要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发展,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自力更生,加大支持力度。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立足自身努力加快发展。针对甘肃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家进一步加大支持和帮助力度。

(四)战略定位和重点发展战略。

甘肃发展的战略定位是,连接欧亚大陆桥的战略通道和沟通西南、西北的交通枢纽,西北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全国重要的新能源基地、有色冶金新材料基地和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示范区。

——实施“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兰州等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打造陇东、河西两大能源基地,构建各具特色的组团式发展格局,全面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实施以加强薄弱环节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打通资源能源运输通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实施以节水和治沙为重点的生态安全战略。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重点地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加快实施生态补偿,加大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

——实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发展战略。以“两州两市”(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定西市、陇南市)为重点,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大幅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实施以优势资源开发转化为重点的产业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能源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等产业基地,着力发展循环经济,突出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业和物流业,构建具有甘肃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五)发展目标。

——到2015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缩小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的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特色优势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循环经济形成规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实现预期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综合运输体系基本建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建成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省级示范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实现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二、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大力支持兰(州)白(银)核心经济区率先发展。建设兰(州)白(银)都市经济圈,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发展,做大做强石油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主导产业,把兰白经济区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西北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在全省乃至西北地区发挥“率先、带动、辐射、示范”的中心作用。

(七)着力推动平(凉)庆(阳)、酒(泉)嘉(峪关)经济区加快发展。加快陇东煤炭、油气资源开发步伐,积极推进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构建以平凉、庆阳为中心,辐射天水、陇南的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加快酒泉、嘉峪关一体化进程,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构建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区,形成甘肃东西两翼齐飞的经济增长新格局。

(八)全面促进区域功能组团协调发展。按照“功能定位、合理布局,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原则,重点打造一批区域功能组团。祁连山生态补偿区,实行强制性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武威张掖河西走廊绿色经济区,着力加强防沙治沙,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生态农业。“两州两市”扶贫攻坚区,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快脱贫致富步伐。金昌、白银等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天水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发展瓶颈制约

(九)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尽快打通断头路,促进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形成。开工建设永登(徐家磨)至古浪、安西至星星峡(甘新界)等国家高速公路,积极开展雷家角至西峰、兰州南绕城、营盘水至武威、临洮至渭源、白疙瘩(甘蒙界)至明水(甘新界)、大石碑(甘陕界)至天水、兰州至朗木寺、延安至天水至武都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建设敦煌至当金山口、岷县至合作等二级公路,省内国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所有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启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旅游景区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加快推进兰州、酒(泉)嘉(峪关)、天水、张掖、平凉等公路运输枢纽及物流园区建设,提高农村客运站覆盖率。

(十)铁路建设。加快建设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铁路大通道,积极推进兰渝铁路、西(安)平(凉)铁路建设,新开工建设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加快推进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银川至兰州增建二线、兰州至成都、干塘至武威、兰州至张掖铁路增建三四线、兰州铁路枢纽改造和兰州集装箱中心站建设。抓紧开展兰州至合作、天水至哈达铺、敦煌至格尔木、额济纳至哈密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西宁至成都、平凉至庆阳铁路论证工作。适时启动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一)民航建设。增强兰州机场枢纽功能,加快兰州机场改扩建,合理规划建设兰州国际航空港,积极开辟兰州至日韩、港澳等国际和地区航线。改扩建敦煌、嘉峪关和庆阳机场,新建夏河、陇南、张掖、武威、金昌等机场,适时实施天水机场迁建工程,开展新建平凉机场前期论证工作。鼓励在甘肃设立通用航空公司,建设通航起降点,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水利建设。坚持全面节水与适度调水相结合,加快引洮供水一期、盐环定扬黄续建等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抓紧实施引洮供水二期及受益区配套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引哈济党、靖远双永供水等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积极推动中小型水源建设,提高工业能源基地及城镇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完善灌区末级渠系配套。实施渭河、泾河、洮河等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强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十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城镇道路、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城市发展热电联产。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国道、省道移动通信覆盖水平,扩大农村通信覆盖面,提高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

(十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甘肃的投入力度。统筹考虑甘肃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以及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基层政权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免除县(市)级和甘南、临夏自治州州级配套资金。
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

(十五)加大祁连山冰川和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启动实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继续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科学实施人工增雨雪,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逐步恢复和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逐步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牧民转为生态管护人员,加快缓冲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研究建设祁连山生态补偿试验区。

(十六)加快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启动实施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项目,确保民勤不成为第二个罗布泊。巩固黑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果,保护天然湿地。加强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管理,优化用水结构,采取高效节水、适度调水等综合手段恢复月牙泉和西湖湿地生态功能。积极实施三大内陆河流域盐碱化及沙化治理工程,加快推进河西走廊北部风沙区防沙治沙工作,建设防风固沙大型综合防护林体系。大力推广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经验,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以电控水、以水定地”的水权制度,支持建设以河西地区为重点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加强流域生态恢复技术体系的研发和推广。

(十七)实施甘南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恢复与保护。全面启动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牧区水利、暖棚养殖、饲草料基地、草原鼠害防治和游牧民定居等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力度。研究建立甘南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水源涵养功能。支持白龙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推进黄土高原地区和陇南山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实施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坡改梯和小流域坝系工程,积极建设黄河中上游生态修复以及渭河、泾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项目。加大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治力度,继续实施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两江一水”(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

(十九)加强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力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矿区环境污染、城市大气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兰州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推进城市垃圾等固体废物和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兰州等重点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五、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十)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推广全膜双垄沟播、膜下滴灌等高效旱作节水技术,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区。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发展耐旱节水品种。积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广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推动河西走廊星火产业带高效节水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与科技发展支撑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农业。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稳步提升粮食生产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十一)突出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支持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贸工农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扶持马铃薯良种繁育体系和贮藏库建设,将马铃薯种植纳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加强河西走廊杂交玉米等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加快发展中药材、酿酒原料、林果、蔬菜等产业。积极发展油橄榄、核桃、花椒、食用百合、苦水玫瑰、黄花菜、鲑鳟鱼等地方特色产品。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品种改良和野生动物繁育,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沙产业。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农场。支持张掖、武威、定西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循环经济基地建设。

(二十二)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到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集雨水窖、节水灌溉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和国有农场公路“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公路。积极发展农村小水电,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二十三)积极发展县域经济和劳务经济。统筹城乡规划,集约利用土地,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加强产业布局,促进特色产业向城镇集中,引导更多农民进入城镇,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在兰州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加大“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力度。积极开拓劳务市场,扶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加强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协作,着力打造劳务品牌。鼓励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支持完善农民创业园,扶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全面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制定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办法。
六、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尽快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

(二十四)甘南、临夏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实施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构筑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抓紧引洮济合、引洮入潭、青走道水电站、石门河引水等工程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积极发展高原草原旅游、回藏风情旅游,打造九色甘南香巴拉和临夏穆斯林风情旅游品牌。进一步加大临夏州基础设施和商贸流通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实施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水库库区水土治理项目,支持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扶持保安、撒拉等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加强和政县古动物化石保护,提升古动物化石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

(二十五)定西、陇南等特殊困难地区。定西市要大力发展马铃薯产业,建设全国重要的脱毒种薯、商品薯生产基地及精深加工基地,延伸产业链,带动薯农脱贫致富。充分发挥定西药材资源丰富、品质优良的优势,建设全国优质中药材药源基地、饮片加工基地和交易市场。加强渭河源头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建设引洮供水一期配套工程。陇南市要加快发展以黄金、铅锌为主的有色冶金工业,以中药材、油橄榄、核桃、花椒为主的特色农业,以及水电、生态旅游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步伐,研究解决灾区长远发展问题。

(二十六)革命老区。庆阳等革命老区要依托石油、煤炭等资源优势,适当扩大原油就地加工规模,把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致富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香包、刺绣、民间剪纸等民俗文化创意产业。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启动实施会宁县城及北部乡镇供水工程,抓紧解决环县苦咸水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十七)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加大中央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稳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研究探索创新对口支援方式,进一步加大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力度。
七、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八)优先发展教育。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全面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半工半读的培养模式,支持与东部地区合作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增加部门院校和外地高校在甘肃的招生规模,支持甘肃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对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开展东中部省市教师对口支援。支持高校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参与重大产业项目科技攻关。

(二十九)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地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藏)医院建设,扶持中(藏)医事业发展。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大骨节病、高氟病等地方病防治力度。加大投入力度,做好鼠疫防控工作。支持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建设,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西北人口信息中心。

(三十)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建设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加强省市级博物馆、文物大县和重点遗址博物馆建设。继续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将临夏州及张家川、肃南、肃北和阿克塞等自治县纳入西新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和覆盖能力建设,改善市、县广播影视基础条件。支持丝绸之路整体申遗及沿线重要遗址保护,加大重点文物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力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力度。建立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古籍保护设施条件。建设一批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进临洮体育训练基地建设。

(三十一)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落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加强公共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发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养老和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支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及城镇棚户区改造。
八、大力推进能源基地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三十二)加快陇东煤电化建设。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逐步建成一批大型煤炭矿区,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国家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加大对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勘查的政策支持力度。延伸煤炭产业链,实施煤电联营,建设大型电站,先行启动建设崇信、平凉二期等一批条件具备的电厂项目,开展正宁、环县电厂前期论证工作。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规模化开发利用煤层气。推进庆阳长庆桥、平凉华亭和崆峒产业聚集区建设。

(三十三)大力发展河西新能源。加快建设以酒(泉)嘉(峪关)为中心的风电、以敦煌为重点的太阳能发电示范基地,力争到202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以上风电基地、百万千瓦级以上太阳能发电基地,配套建设稳定风电送出的电源项目。支持大型风电制造企业在酒泉建设风电装备生产基地,支持建设数字风机设备和太阳能光伏、光热产品研发制造基地。积极研究当地用电补贴政策。适时发展核电,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互补。加快与我国核能发展相适应的核电配套工程建设,加大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稳妥推进大型商用核乏燃料后处理项目。加快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

(三十四)提升油气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加快陇东西峰、华池、镇远、环县以及玉门等油田勘探开发步伐。支持玉门老油田发展,提高经济开采年限。充分利用省内外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石油加工转化能力、原油加工质量标准和附加值,建设战略性石化工业基地。加快实施兰州石化大型碳五综合利用、550万吨/年蒸馏装置技术改造和汽柴油质量升级,庆阳石化300万吨/年炼油集中搬迁改造等工程,力争到2020年甘肃炼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以上。支持兰州180万立方米原油商业储备库和100万立方米原油生产运行库建设,建设300万立方米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打造西部大型石油、化工原料集散地,建成国家重要的石油储备基地。做好涩宁兰输气管道复线、兰州至郑州至长沙成品油管道、庆阳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等油气管道建设。

(三十五)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实施农网、城网改造工程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完善省内330千伏电网。配合能源基地建设,加快主网架规划,拓展区外市场,形成西北电网中心枢纽。加强甘肃省内及省际750千伏网架建设,优先建设河西和陇东南750千伏输变电线路,实现与新疆联网。研究论证2020年外送能力和电力市场,完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外送方案。
九、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十六)全面提升有色冶金产业。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支持白银公司发展铜铅锌生产及加工,金川公司发展镍钴铜与贵金属精深加工,兰铝、连铝、华鹭铝业发展铝型材、铝合金等深加工,酒钢公司发展碳钢镀锌板、不锈钢薄板、中板等深加工,甘肃稀土公司发展稀土新材料及延伸产业链。在不扩大现有产能的前提下,支持钨、钼矿产品深加工,建设张掖钨钼生产基地。将金川公司和白银公司纳入煤电冶联营及大用户直购电政策范围。建设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和研发基地。

(三十七)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数控和专用机床、集成电路、中高压电气、石油钻采炼化设备等优势产品,做大做强一批重点企业,形成以兰州石化通用设备、电机制造,天水电工电器、机床制造、电子信息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三十八)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替代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园区,支持白银公司等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及区域内资源整合。启动实施白银棚户区改造工程。支持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逐步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三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抓紧启动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重点建设七大循环经济基地,努力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集群。推进石化、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推动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提高能源、水资源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提高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加强冶炼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通过技术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等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四十)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同时,积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战略产业。推进新型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稀土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电池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生物制药,建设兰州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规范化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和特色中藏药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特色中成药和藏药,积极推进国家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产业化。支持重离子加速器治癌装置等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增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竞争力。

(四十一)扶持壮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敦煌艺术、麦积山石窟艺术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开发,做大做强以“丝路花雨”、“大梦敦煌”等为代表的歌舞、影视、戏剧、动漫文化品牌,培育《读者》等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支持建设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庆阳农耕和民俗文化产业园、临夏民族文化产业园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加大旅游产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内外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支持丝绸之路、敦煌莫高窟、甘南香巴拉、黄河风情、麦积山、崆峒山、黄河石林等精品旅游线路和一批精品旅游景区建设,积极推进庆阳、会宁、腊子口、哈达铺等红色旅游基地建设,加快白龙江、小陇山、祁连山林区森林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产业经营范围,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十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兰州商贸物流中心、兰州集装箱节点站、天水现代物流园和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县城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连锁农家店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培育和发展金融产业,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创造条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大力发展会展业,办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
十、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四十三)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降低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门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务公开。

(四十四)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度、定额管理、有偿使用、市场调节”的原则,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转换制度,规范水权交易办法,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统筹水务综合管理,创新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作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

(四十五)完善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土地整治。鼓励对沙地、荒山、荒滩、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加快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对甘肃的投入力度。做好陇东地区、中部地区和河西地区能源基地后备资源勘查工作,优先开展陇东、玉门油气资源勘查。

(四十六)加大人才开发力度。坚持人才强省和科技兴省的路线,加大对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紧缺人才,加大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发达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办学等方式,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发展远程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连通市(州)和县(区)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

(四十七)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研究推进天水、金昌、酒(泉)嘉(峪关)、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深化区域协作,全面推进向西开放,积极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支持兰州等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区,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升甘肃的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股、并购境外矿产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或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指导甘肃进一步破解发展难题。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甘肃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有关部门要把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订细化工作方案,指导甘肃编制相关重要规划,深化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甘肃省要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订实施方案,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