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40:21   浏览:9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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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规定

1988年12月3日,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

为了解决台胞、台属因私事赴台的有关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台胞、台属因探亲、探病、奔丧及其他事由要赴台,凡符合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中国银行《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16号)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台属职工和台胞职工探亲问题的补充通知》(劳人险〔1984〕13号规定的,其待遇可按上述两文件办理。
凡不符合上述两文件规定的职工,可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其待遇按国内职工的事假办理。
二、申请赴台的台胞、台属,应持有入台许可的证明(或影印件),职工还应提交本单位批准的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根据本规定及当前海峡两岸往来的实际情况制定。
三、海关对赴台的台胞、台属出入境行李物品,比照现行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探亲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批准赴台湾探病、奔丧的台胞、台属,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凭公安部门发给的有加注经香港去台湾探病、奔丧的出境证件,批给每人四百美元外汇额度(仅限一次)。已从境外汇入外汇的,允许其复带出境。
五、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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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部分 业务范围及基本规定


一、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
(一)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万事达卡,卡号前三位是510-559,卡号为16位。
(二)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威士卡,卡号前三位是400-499,卡号为13位。
(三)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卡号前三位是340-349、370-379,卡号为13位或16位。
(四)美国大莱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大莱卡,卡号前三位是300-305、309、360-369、380-399,卡号为14位。
(五)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的JCB卡,卡号前两位是35,卡号为16位。
今后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基本程序
(一)开办申请
要求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各级行,必须先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
(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
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在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前,各收单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与各个卡种的委托行建立关系,获取商户协议书、借记报单、贷记报单、签购单、总计单、压卡机等必需的各种资料。目前农业银行代理各种国际卡的委托行分别有:
1.万事达卡和威士卡:
香港海外信托银行信用卡公司(简称海外信用卡公司);
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
香港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马婆(MBF)信用卡有限公司。
2.运通卡:
香港美国运通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3.大莱卡:
香港花旗银行大莱信用卡(香港)有限公司。
4.JCB卡:
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
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待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后,总行营业部作为国际卡收单业务处理系统的具体运作单位,负责向收单行提供商户协议书、止付名单等。
(三)发展国际卡特约商户
各收单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后,应持委托行提供的特约商户协议书与商户签约。签约后,把一式三联或四联的协议书全部寄回委托行,经委托行审定建档后,一联由委托行存档,余下两联或三联由委托行寄回,并分别由收单行和商户保存,完成上述手续后,该商户即可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
(四)商户结算币种
商户受理国际卡业务,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资金结算单位。如个别符合国家政策,开有外汇帐户,需以外币进行信用卡资金结算的特约商户,可向签约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合法持有外币的有关资料,经总行批准后,可以外币作为信用卡业务的结算币种。
(五)授权方式
商号通过农业银行受理国际卡业务的授权方式有以下两种:
1.通过EDC/pos自动授权,每笔国际卡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授权。
2.通过电话授权。这种方式有以下三种情况:
(1)按签约书中委托行提供的境内、外授权电话号码,由商号自行索权。
(2)通过收单行转授权。
(3)通过总行营业部转授权。
(六)单据保管
安装和使用EDC的特约商户,每一笔交易单据应由商户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半,保存期内若发生因遗失交易单据造成无法查询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商户承担。手工收单的商户,应将签购单据交由收单行负责保管,单据保管期限为一年半。

三、资金清算方式与渠道
(一)清算方式
1.通过EDC自动清算系统进行资金清算。其中包括直接使用EDC和手工单录入两种方式。
2.通过手工收单、票据处理进行资金清算。
(二)清算渠道
1.采用EDC自动清算方式的,可通过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直接向境内、外发卡行进行资金清算。
2.万事达、威士卡可通过总行签约的四家委托行的任何一家进行资金清算。
3.运通卡、大莱卡和JCB卡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目前运通卡暂通过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资金清算,以后改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清算)。

四、各种国际卡资金清算币种
手工清算时,分为以下三种:
(一)万事达卡和威士卡可用美元或港币清算;
(二)运通卡和大莱卡以美元清算;
(三)JCB卡以日元清算。

五、各种国际卡的回扣率
根据我行与各委托行签订的协议书,特约商户的回扣率比例一律为交易金额的4%。
各卡种的回扣率比例规定如下:万事达卡、威士卡和JCB卡,收单行回扣率为交易金额的1.5%;运通卡和大莱卡收单行回扣率为1%;通过EDC清算的回扣率另行规定。

六、委托行与收单行的费用分担
(一)特约商户或收单行所发生授权的电话费用全部由委托行承担。
(二)委托行提供的空白凭证、信用卡辘卡机以及其他资料的关税,收单行与委托行各自负担一半。

第二部分 代理国际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手工收单具体操作流程
(一)单据审核
商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签购单、总计单、进帐单交与有关收单行。收单行在收到商户提交的各类卡种签购单后,检查商户填制的总计单是否有误,包括商户名称及委托行提供的编号、持卡人签名、授权码等内容是否完整齐备、清晰可辨。要求商户将总计单与签购单扎在一起,每张总计单所附签购单不得超过50张。收单行还应检查商户填写的进帐单上的金额、开户行帐号是否准确。
(二)各卡种的清算操作流程
1.万事达(MC卡)和威士(VC卡)
(1)有备付金的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委托行(备付金户)→收单行帐户。
(2)其清算流程如下(备付金以港币为例):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的票据处理。
a.收单行根据特约商户的总计单,填制贷方报单(按照委托行提供的贷记报单内容自行制单),并以当天总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港币,填制贷方报单时,应填写以下内容:
填写总额(签购单总额)
农业银行实收金额=总额×97.5%
农业银行佣金=总金额×1.5%
特约商户实收金额=总额×96%
b.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手续费);
d.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将港币折成美元;
e.填制委托付款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的票据处理:
a→c点同A点a→c;
d.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的票据处理:
a→c点同A点a→c;
d.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把商户实收金额由港币折成人民币。
传票填制好后,贷方报单及签购单收单行联留底,以便查询,发卡行联寄往委托行指定的地点,其他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传票的内容,须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要求借记万事达卡或威士卡的SWIFT MT199或加押电传向设有备付金的国际业务部(清算行)索汇。清算行收到各收单行的SWIFT MT199或索汇电传,如16:00点以前的报文,将于当日按索汇金额贷记收单行的外汇帐户,并以同样金额借记委托行备用金帐户,超过该时限的,于次一个工作日入帐。在此期间,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收单行承
担。第二个月初由清算行给委托行邮寄对帐单。
收单行给清算行的加押电文统一如下:
TO:ABC FXC/GUANG DONG
FM:ABC XXXX BR
DD:YY MM DD
OUR REF:
TEST:____ FOR AMOUNT OF ____
PLS DEBIT____LTD ACCT AND CREDIT OUT ACCTWITH YR BANK FOR ____ VALUE YYMMDD QUOATINGOUR REF NO. EXCHANGE RATE:
RGDS.
若备付金的币种就是商号所要的币种,则以上的Ad、Cd两点可省略。
(3)无备付金的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委托行(无备付金)→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收单行帐户。
无论委托行是否有备付金,均要求收单行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开设外汇帐户,以便结算。
(4)无备付金的清算流程。索汇币种以港币为例: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
a.填制委托行贷记报单(一式三联)并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港币(做法跟有备付金的一样);
b.填制农业银行借方报单,借记委托行帐户(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港币折成美元)(商户实收金额);
d.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
a.b.两点同(4)A的a.b点;
c.填制委托付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
传票填制好后,报单第一联委托行存根及签购单发卡行留存联一并寄到委托行,报单第三联及签购单收单行存根联由收单行留存,其他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国际部根据传票内容须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要求借记万事达卡或威士卡的SWIFT MT199或加押电传向委托行发出索汇指令。收单行国际部收到委托行的贷记通知后,在最短的时间内贷记收单行外汇帐户。收单行收到款项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向特约商户支付资金。由于汇价变动引起的汇率损失,由收单行承担。
若索汇币种就是商号所要的币种,则以上的Ac、Bc两点可省略。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
a.b.两点同(4)A的a.b点;
c.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港币折成人民币;
d.填制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金额)(两红一黑)。
2.运通卡(AE卡)
(1)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总行指定的国际业务部(清算行)→香港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指定的国际业务部→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2)单据处理。运通卡索汇币种为美元。
A.若商户要求以美元结算:
a.填制美国运通中国农业银行借记报单,并以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美元;
b.填制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实收金额);
c.填制农业银行系统资金内往来(贷方)报单(收单行手续费);
d.填制委托付款或特种转帐传票(商户实收美元金额)。
B.若商户要求以港币结算:
a.b.c.点同A点的a.b.c;
d.填制兑换套汇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美元折成人民币;
e.填制委托收款凭证或特种转帐传票。
C.若商户要求以人民币结算:
a.b.c.点同A点的a.b.c;
d.填制兑换贷方传票(外币)(商户实收金额),把美元折成人民币;
e.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二红一黑)。
传票填制好后,美国运通借记通知书第一联、美国运通留存联及签购单发卡行存根联一并寄到美国运通(香港)出纳部,第三联收单行存根及签购单由收单行留存,第二联及传票送到收单行国际部,收单行国际部根据传票内容,应在当天16:00点以前,将附有电码的电传或传真发至广东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和香港运通公司(或发至运通公司国内办事处)。其电码由密码和索汇金额计算而得。
特别电传电码的使用方法如下:
A.在每个营业日终结前,收单行将当天借记通知书上收单行实收金额以特别电码的电传方式通知运通公司出纳部,经运通公司出纳部查核正确后,会于次日早上以电汇方式将金额汇入收单行。
B.电码计算
a.电码计算方程式为:
电码=月份+密码+汇款金额之甲组(小数点前之三位数)+乙组+丙组
b.举例
若某收单行的密码为201
日期为10月3日
汇款为USD1,152,400.13即
1 152 400
USD-----·-----·-----·13
丙组 乙组 甲组
电码=10+201+400+152+1=764
电码(Code)为764
C.收单行的密码由运通公司安排,并个别通知收单行,各行用上述方法计算出每笔汇款要求的电码。
D.电传格式
TO:AEPRC CASHIER
FM:(收单行名称)
DATE:
RE:AE Card Payment
Debit Advice No:(借记报单号)
Total Amt:USD(运通公司应付总金额)
Code:(密押)
Exchange rate:(汇率)
Regards
拟稿人:
复核人:
签发人:
日 期:
运通公司收到收单行的电文后,将会电汇给总行国际部或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或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国际部收到电汇后,按照收单行的金额复电给收单行国际部,将款项划至收单行的帐户上,由收单行向各特约商户付款。
3.大莱(CDL)卡和JCB卡
(1)清算渠道。
特约商户→收单行→收单行国际业务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大莱卡公司和JCB卡公司设有备付金)→收单行国际业务部。
(2)单据处理。
与运通卡的单据处理手续基本相同,区别有:
A.收单行将大莱卡以交易金额的总额向总行国际部索汇,总行国际部根据当天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将人民币折成美元。收单行将JCB卡交易金额的97.5%按当日总行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日元,向总行国际部索汇。
B.收单行将大莱卡借记报单第一联及签购单发卡行存根联一并寄往大莱信用证(香港)有限公司营业部;将JCB卡签购单、结算单、总计单、取现单、取现结算单、取现总计单寄往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C.大莱卡公司和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在总行清算中心分别开有美元和日元备用金帐户,各收单行通过此帐户进行资金清算,清算中心按月向大莱卡公司和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寄送对帐单。各收单行国际部应于当日16:00点前将索汇通知以SWIFT MT199格式发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特殊情况经清算中心批准后,可用加押电传方式。清算中心16:00点以后收到的报文顺延至第二个工作日处理。索汇通知书除应注明交易金额、汇率外,还应写明收单行业务参考号。收单行业务参考号由各收单行编制,共12位:前三位为行号,第四至五位为
业务代字,分别为DL和JB,第六至七位为年号,后五位为业务顺序号。如北京分行1996年第100笔大莱业务编号为010DL9600100。总行清算中心根据收单行的索汇通知处理后,于当日将相应款项贷记收单行国际部,并发加押电传通讯收单行国际部。各收单行国际部应于第二天通知各信用卡部。
索汇电文格式如下:
a.MT299
20:收单行参考号
21:收单行参考号
79:PLS DEBIT THE A/C OF CDL(或JCB) FORCNY (或JPY) ______ ANDCREDIT OUR A/C AT CURRENT RATE
RGDS.
b.加押电传格式
TO:ABC H.O.
FM:ABC XX BR
DD:MM DD YY
OUR REF:收单行参考号
TEST _______ FOR _______ DD
PLS DEBIT THE A/C OF CDE (或JCB) FOR CNY(或JPY)
__________ AND CREDIT OUR A/C AT
CURRENT RATE
RGDS.
在各卡种清算中如有问题,可直接向各收单行国际部和相应的委托行查询。

二、有关国际卡清算系统的操作流程等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开通后另行下发。


三、挂失、止付处理
持卡人在中国境内遗失国际信用卡,可向收单行受理网点挂失,收单行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将持卡人的姓名和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用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委托行,通讯费由委托行承担。
若商户或收单行发现假卡或已列入止付名称的国际卡,应立即予以没收,并通知委托行;若商户或收单行对持卡人身份或其国际卡产生疑问时,应向委托行查询。


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市发票由厦门市税务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指定的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时,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
要,则不得拒开。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凡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劳务付出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三条 发票的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合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计式样印制的发票还应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等

第四条 厦门市发票的种类分为八大类:①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发票;②集体企业发票;③个体工商业户发票;④临时经营发票;⑤行业专用发票;⑥代扣税款专用发票;⑦增值税专用发票;⑧商业批发,调拨专用发票,发票的式样由厦门市税务局统一制定。票面一律套印红色椭圆形
的“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 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领发票的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发给“发票购买卡”,凭以购领发票。
个人临时出售农副产品或为单位加工、修理、服务、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临时性经营需要发票,应持付款单位证明,按次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开临时经营发票。
财务制度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完善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可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经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发给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在发票上套印红色椭圆形的“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六条 各单位对外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如交易服务费、管理费、寄车费等收费收据)需自行印制的,应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办理,并在票据上套印“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 对全民所有制的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使用的车船票、飞机票以及银行、保险、邮电、新华书店、医疗保健、水电、房管、学校等单位使用的专业票据,可暂由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制,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第八条 厦门市发票只限于使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不得带到外地(包括同安县,下同)填开,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必须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用当地发票。外地来我市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严禁伪造、借用、代开、套用、赠送、买卖、转让发票。填开发票时应严格按照顺序整份复写,不得涂改、挖补、退洗重用、超票面限额、撕毁和拆本分散使用。作废的发票必须各联全份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发票的购用、印刷、发放、结存、缴销等事项,并设置专项簿册记载,每季度终了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办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已填用的发票存根联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5年。如需要销
毁要列册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发票发生被窃或丢失,应在7天内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处,造成偷漏税收应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合并、改组、联营、分设、迁移、歇业、停业、撤销、破产、改变隶属税务机关,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应及时将原购领或自印的发票进行清理。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更换或续用手续,
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第十二条 经市税务局指定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发票样张、内容和数量印制。应建立严密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的监督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不得将承印的发票转手委托其他印刷厂印制,印刷中的废票、零票、检验不合格的发
票,必须道道把关,不得散失,并由厂职能科室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换的发票有同等效力,需要调出查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应向对方开具证明或收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经常对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使用发票的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应认真执行发票管理规定,主动协助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查处后可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纠正者,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
缴其发票和其他税务管理证件。
由于违反本规定,漏税、偷税、抗税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劳动、银行、劳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付款单位和银行应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税务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原厦政〔1982〕82号通知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同安县发票管理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198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