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签发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务〔1992〕106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国检办联字(1991)309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各地海关在监管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口时仍凭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为进一步做好对出口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出证放行工作,现对出证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检疫协定、合同、信用证没有注明分证条款的,动物性出口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兽医/卫生/检疫抬头合一的检验证书。证书的证明部分必须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畜(禽)来自安全非疫区;
(二)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健康无病(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注明某些疫病名称的应在证书上逐一列明检疫结果);
(三)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合乎卫生要求;
(四)适合人类食用。
如合同、信用证要求单独出具证书的,应按要求分别出具兽医证书、卫生证书、检疫证书。
二、凡出口到与我国签有双边检疫协定的国家的动物产品,签证时应在“经兽医宰前、宰后检疫后注明协定中列明的疫病”(检疫结果见附件1、2、3)。
附件:中朝、中罗、中南兽医防疫、检疫合作协议(摘录)
附件:
中朝兽医、防疫、检疫互助合作协定(摘录)
协定双方规定的家畜,家禽疫病检疫对象如下:
(一)炭疽(牛,羊、马)
Anthrax
(二)布鲁氏杆菌病(牛、羊、猪)
Brucellosis
(三)巴氏杆菌病(牛、羊、兔)
Pasteurellosis
(四)狂犬病
Lyssa
(五)口蹄疫(牛、羊、猪)
Aphatc Epizooticae
(六)牛肺疫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七)牛瘟
Pestis bovum
(八)气肿疽
Gangraena emphysomatosa
(九)牛结核
Tuberculosis bovum
(十)奶牛地方性白血病
Bovine Ieucosis
(十一)猪瘟
Pestis suum
(十二)猪传染性水疱病
Swine inpfectiosa vesicular disea-se
(十三)猪丹毒
Erysipelas suis
(十四)伪狂犬病
Morbus Aujeszkyi
(十五)钩端螺旋体病(猪)
Leptospirosis(suis)
(十六)日本乙型脑炎
Japanese B encephalitis
(十七)羊痘
Variola caprina ovina
(十八)兰舌病
Bluetongue
(十九)马鼻疽
Malleus
(二十)马传染性贫血
Anaemia infectiosa equorum
(二十一)鸡瘟
Pestis avium
(二十二)鸡马立克氏病
Marek’s disease of chickens
(二十三)鹦鹉病(鸟类)
Psittacosis(Ornithosis)
(二十四)鸭传染性肝类
Duck virus hepatitis
(二十五)鹅病毒性肠炎
Goose virus enteritis
(二十六)螨病(羊、马)
Scabies
(二十七)焦虫病(牛)
Piroplasmasida
(二十八)球虫病(鸡、鱼)
Isosporosis
附件2:
中罗关于牲畜疾病防疫技术合作协议(摘要)
第三条
双方同意对进出口的牲畜和牲畜产品进行下列疫病的检疫:
1、炭疽(牛、绵羊、山羊、马)
Anthrax (bovine, ovine, caprine si
equorum)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3、口蹄疫(牛、绵羊、山羊、猪)
Aphtae Epizooticae (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4、巴氏杆菌病(牛、绵羊、山羊、猪)
pasteurellosis(bovine, ovine, cap-rine siporcine)
5、狂犬病
Lyssa
6、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a contagiosa bovum
7、牛瘟
Pestis bovum
8、气肿疽
Gangrena emphysomatoz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羊痘(绵羊、山羊)
Variola ovina(ovine si caprine)
13、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4、鸡瘟
Pestis avium
15、鼻疽
Malleus
16、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7、非洲马瘟
Pestis africana equorum
18、马传染性盆血病
Anemia infectiosa equorum
19、兔热病(土拉伦斯菌病)
Tularemia
20、螨病
Acariasis
21、猪水泡病
Exanthema vesiculosa suum
22、鸡传染性喉头气管炎
Laryngotracheitis infectiosa avium
23、白血球组织增生(牛、鸡)
Ieucosis bovum si avium
24、媾疫
Exanthema coitale paralyticum
25、伪狂犬病
Pseudohydrophobia
26、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Bronchitis infectioca avium
27、猪传染性脑脊髓炎
Encephalomyelitis enzootica suum
28、沙门氏菌病
Salmonellosis
本条规定的疫病清单,经双方授权机关共同协商,可补充或减少。
附件3:
中国南斯拉夫兽医合作协定(摘录)
(一)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将交换以下关于动物疫病情况月报表:
1、炭疽
Anthrax
2、布鲁氏杆菌病
Brucellosis
3、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4、巴氏杆菌病
Pasteurellosis
5、狂犬病
Lyssa
6、鼻疽
Malleus
7、牛瘟
Pestis bovum
8、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Pleuropneumonis contagiosa bovum
9、牛结核病
Tuberculosis bovum
10、猪瘟
Pestis suum
11、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12、猪丹毒
Erysipelas suum
13、羊痘
Variola ovina
14、鸡新城疫
Pseudopestis avium
15、鸡瘟
Pestis avium
16、非洲马瘟
Pestis equorum
17、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二)缔约双方兽医主管机关,如果确认有下述疫病流行时,应尽快就其出现和扑灭情况通知双方:
1、口蹄疫
Aphtae epizooticae
2、牛瘟
Festis bovum
3、非洲猪瘟
Pestis africana suum
4、猪水泡病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长沙市建筑外立面装饰改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与城市形象,规范长沙市建筑物外立面改造规划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长沙市市区范围内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为建筑所有外围护表面,包括建筑屋盖在内的门窗、空调机位在内的所有建筑构件,其形式、材质、色彩、位置、尺寸均属于外立面管理范畴。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一切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我市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规划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物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做到安全适用、美观大方、便于维护,并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消防安全、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需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的,应由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产权单位提供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申请报告;
(二)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原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
(三)原批准的建筑报建图及效果图;
(四)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图纸,主要包括:
1、建筑外立面改造平面、立面图;
2、建筑外立面改造效果图、夜景亮化图(标注建筑材质,外立面色彩须按《中国建筑色卡》准确标明数值);
3、设计说明(包括结构安全说明、灯光设计说明),以上设计图纸须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签章并提供相应格式的电子文档;
(五)建筑外立面改造主材小样;
(六)涉及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须提交相关部门意见原件;
(七)其他按规定须提供的资料。
申请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并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还应按建筑报建图的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局对申报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中景观环境设计审查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对申报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并涉及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还应按规划行政许可程序中报建图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法组织市住建委、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文物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会审。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须按相关规定另行审查。
第十条 未经审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建筑物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擅自改变审批内容,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建、在建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外立面改造行为按本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