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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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9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现就落实焦化行业结构调整的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原则和目标,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尽快制定本地区焦化行业“十一五”结构调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内容包括:现状与问题,原则和目标,发展规划,步骤和措施(总量控制、淘汰落后、节能环保、联合重组、公告管理等)。于2006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二、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公告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焦化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5]1142号,以下简称《准入管理》)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二批)的报送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申请书
1、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规划发展的情况;
2、填写《准入管理》中要求的相关报表(附表一到附表六);并提供焦炉主体、除尘设施、化产回收设施、脱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煤气利用设施等主要设施的数码照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文件要求
1、企业的报送材料
2、填写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附表)
(三)做好第一批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准入管理》的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焦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公告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和第一批公告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于2006年8月30日之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本发送shuch@ndrc.gov.cn;caoyf@ndrc.gov.cn。
企业公告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为焦化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区按此文件要求,每年定期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曹云峰
联系电话:010-68535592,68635591




附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实意见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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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


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信息产为嘀嗒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
  第五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 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2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
   2、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 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七条 高级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二)获得项目经理资质不少于3年(成绩特别突出者可破格);
   (三)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近3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1项合同额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系统集成项目总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2项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八条 资深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应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二)获得高级经理资质不于5年;
   (三)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在一、二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过高级技术管理职务的经历;
   (五)近5年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并且具有组织管理大规模复杂系统集成项目的经验,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2、至少有4项合同额在1500万元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三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职责及执业范围
   第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二)对系统集成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应由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第十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在系统集成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实施队伍;
   (二)组织制订系统集成项目的实施方案,协调管理系统集成项目实施相关的人力、设备等资源;
   (三)协调系统集成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协议或其它文件;
   (四)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按其资质条件可分别承担下列相应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一)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800万元以下(含8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在高级项目经理的指导下可承担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
   (二)高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合同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
   (三)资深项目经理可承担各种规模的系统集成项目。 第四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应通过所在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经由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的统一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提交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从事系统集成项目管理的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和审核,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颁发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对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审查,审查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结审批通过者颁发相应级别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合格证起两年内未获得系统集成项目资质的,培训合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每两年对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国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资质的年审工作。
   第十八条 一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或“不在岗”者,降低其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合格”者,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审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申请资质,具体申请方法按本办法的第四章办理。 逾期不参加年审者,视为自动放弃资质。
   第十九条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达到更高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具体升级办法按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应当聘任具有系统集成项目,并给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相应待遇。具体聘任方式及待遇由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四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个人和相关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取消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被取消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开展的需要,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现将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财务管理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是指国有商业银行(简称承办银行,下同)受地方政府等部门委托,以政策性住房资金为来源而经营的住房金融业务。该项业务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纳税的财务管理体制,其财务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承办银行应将经办的
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与自营性住房金融业务严格划分清楚,单独设账核算;要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财务收支,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各类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
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按期报送各类报表。
二、承办银行要做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核算管理工作。同时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和自营性住房金融业务的承办银行,应按两类业务分别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共用资产可按有偿使用处理,租用方在租赁费用中列支。对共同开支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
业务管理费等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控制标准,在两类业务中合理分摊。承办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存款利率,增加存款利息支出。
三、承办银行要加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购建的管理。原则上当年购建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提取的折旧额。如确属业务发展需要超过规定数额的,应报上级行审查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严禁以挂账等方式逃避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
规模控制。
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应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提取,不得多提或少提。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和坏账,承办银行应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行审查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核销。
五、承办银行经办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利润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分配。
七、承办银行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他附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办银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负责审批其财务决算。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19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