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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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2号)要求,2007年要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

  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为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环境的需要。2006年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清理乱收费、打击非法营运等专项治理成果有待进一步巩固,规范经营权出让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任重道远,行业管理长效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局部地区仍存在不稳定的因素。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继续抓好规范出租汽车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抓好落实,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

  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出租汽车行业总体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中心,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一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32号文件要求,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二是今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一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三是加强法规建设,促进行业依法管理;四是逐步建立责任明确、反应灵敏、监管到位、规范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运营秩序。

  三、落实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稳定工作责任制。继续落实出租汽车稳定工作省长、市长负责制,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协调机制,制定行业稳定工作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畅通出租汽车司机合法合理诉求渠道,预防和妥善处理不稳定因素。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各地区要力争在今年内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解决一个地区内多头管理,责权不清,政出多门,政令不通等问题。

  (三)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按照《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要求,专项治理期间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继续做好清理各项收费,打击非法营运,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管等重点工作,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

  (四)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法规建设,促进行业依法监管。深入调查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周密决策,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制定和落实出租汽车行业长治久安的管理机制和措施。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坚决纠正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读职、营私舞弊行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查处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对于工作迟缓、执行不力,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行业文明服务新风。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标准,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运营、遵纪守法等教育和培训,切实改善服务质量,努力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七)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各地要按照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制定的验收办法(另发)自查整改,部际联席会议将于今年下半年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进一步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是综合性、协调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7]3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制定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各项专项治理工作。要继续坚持工作报告制度,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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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库[2001]56号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锦州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和《辽宁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依本办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积极稳妥、谨慎细致、逐步推行;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公告内容体现重要性和注重效果;

  (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六)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告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部门和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性投资及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六)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七)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

  (八)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九)专项审计调查和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告,应当经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委托审计的部门同意后公告;

  (四)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交办审计的政府或机关批准后公告;

  (五)对审计查出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后公告;

  (六)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审计机关征得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公告。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审计结果中涉及不宜公告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或修改。

  第十条 审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起草审计结果公告,并采用下列形式向社会发布:

  (一)直接以纸质的《XX市(县、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在适当范围内发布;

  (二)通过政府公告、公报、文件或相关网站发布;

  (三)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四)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审计机关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以新闻发布会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需要公告的,所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但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90日内公告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结论无异议后方可公告。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结论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方可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审计机关应当做好相关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确保审计结果公告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审计结果公告出现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