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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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8〕169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



平凉市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8】66号)的要求和有关财政支农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等。其中财政扶贫、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已纳入相关财政专户管理的惠农专项资金,继续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暂无条件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县(区),统一按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账户开设

第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与当地农村信用社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户名格式为:XX县(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及时将户名、开户行、账号、农村信用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财政联系人和电话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备案。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各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财政机构与农村信用社在本乡(镇)的营业网点签订协议,并设立“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强农惠农补贴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三章 市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六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并由市级部门或单位支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甘肃省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省级财政下达到市并由市级进行二次分配到县(区)的中央和省级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划入所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八条 对中央和省级下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须由市级配套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将预算指标下达县(区),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2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划入所开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第四章 县级财政支付管理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区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

(一)对于属于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等支出,由县级财政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

(二)对直接发放给农民的各项惠农补贴支出,按照强农惠农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乡(镇)财政机构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的“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

(三)对用于扶持龙头企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出,直接将资金支付到贷款银行或企业。

(四)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直接发放给农民以及扶持企业发展的其他强农惠农资金,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有关账户。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直接支付的各县(区)农村信用社,应当于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县(区)财政部门,并及时向县(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县(区)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和支付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原始凭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及时将上级下达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区)或市级有关部门。

(二)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做好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和财务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办理强农惠农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工作,确保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

(二)按规定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做好特设专户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或单位、乡(镇)财政机构“强农惠农补贴资金专户”等有关方面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核算强农惠农专项资金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后,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支付,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县(区)农村信用社按照与县(区)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及时、准确、规范办理资金支付、凭证传递和资金清算业务,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监督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县(区)级财政安排的强农惠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中,市、县(区)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办法按省财政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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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03月01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适应“三个代表”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高检院在总结三年基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这是新形势下推动队伍建设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又一战略举措,各级检察机关务须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抓到底


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全部工作的基础,事关整个检察事业的发展全局。自1998年高检院作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战略决策以来,三年争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检察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些地方干警基本素质、基础工作、基本装备还很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已经进入“五好”行列的基层院还需继续巩固提高,一些严重制约基层检察院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改变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状况还需作出持久不懈的努力。《纲要》针对基层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和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高度,赋予“五好”新的时代内涵,对今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作出了进一步部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把《纲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于巩固发展基层建设成果,确保基层建设步入经常化、法制化、正规化建设的发展轨道,推动检察工作取得更大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从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抓好《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贯彻落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推动基层建设得到新的一轮提升和发展。


二、全力抓好《纲要》贯彻落实,努力把基层整体建设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是三年基层建设实践的经验总结。《纲要》明确了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建设标准、争创载体、考核表彰和工作指导,是进一步深化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基本依据和工作纲领。上级检察机关务必要按照《纲要》抓基层,基层检察院要按照《纲要》搞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纲要》精神落到实处。一要充分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组织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纲要》,领会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二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层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和具体规划,把《纲要》的基本要求量化分解,责任到人,真正落实到基层。三要发动广大检察干警积极投入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掀起新的争创热潮,形成你追我赶、生机勃勃的贯彻落实《纲要》、大抓基层建设的良好局面。四要突出重点,按照《纲要》提出的五个方面建设内容,认真抓好规范化建设,推动基层建设向更高目标迈进。力求再经过几年艰苦努力,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能够担当新世纪检察工作重任、党和人民更加满意的法律监督机关。


三、转变领导作风,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纲要》的组织领导


上级检察院要形成党组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贯彻《纲要》的领导机制,充分运用组织争创“五好”检察院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形成抓好《纲要》落实的合力。省级检察院要结合本省实际,明确阶段性目标和要求,切实搞好对本地区基层工作的重点指导。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具体组织好《纲要》的贯彻实施和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的开展。各级检察院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围绕贯彻落实《纲要》开展调查研究,培养树立基层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加强对《纲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纲要》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对于《纲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逐级向上级检察院作出书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三月一日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近几年开展争创“五好”检察院活动,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有了长足进步。为了进一步巩固发展“五好”创建成果,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基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三个代表”要求和新的形势任务需要,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和指导原则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发展方向


1.基层检察院在达到“五好”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应当着眼发展,长期建设,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以优化班子和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创新管理机制和科技强检为动力,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赋予“五好”新的时代内涵,努力争创以“五好”为主要内容的先进检察院,把基层检察院建设成为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能够更好地担负起新世纪检察工作重任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指导原则


2.基层检察院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必须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方针,通过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必须坚持依法建院,强化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法律和制度规范干警行为,规范执法活动,规范各项工作,在规范中强化管理,在管理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以党和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坚持质量建检,夯实基础,固强补弱,确保整体建设扎实协调持续发展。


——必须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着眼时代发展深化检察改革,积极推进检察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科技强检,不断激发基层检察院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二、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3.大力优化领导班子整体结构,努力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检察官法的规定和年龄梯次配备的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支持,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


4.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强化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制度,坚持检察长亲自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健全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有效防止和克服独断专行与软弱涣散现象,提高解决自身问题和领导全面建设的能力。坚持任人唯贤,用好的作风选人用人。


5.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贯穿于日常管理之中。检察长应当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并切实负起对班子成员的监督之责。健全完善干部谈话、诫勉等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二)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优化整体素质结构


6.切实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认真落实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或者续职资格培训。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全体基层干警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干警参加外语等级考试。


7.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改进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活跃党的生活,提高建设水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坚决纠正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以好的党风带动检风的进一步转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形成党组负总责,机关党组织、行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办案第一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8.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大力繁荣检察文化。严格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要求,陶冶职业情操,强化职业自律。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干警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重视检察文化建设,鼓励干警开展业余创作,培养检察文化人才,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干警业余文化生活。积极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力争走在当地前列。


9.坚持依法建院,从严治检。严格执行检察官法的规定,坚持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检察官,依法严把进口,疏通出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用四条禁令、九条硬性规定、六个必须和廉洁从检十项纪律等规定约束干警的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积极推进管理机制建设,依靠改革创新推动规范发展


10.以考核干警的能力、绩效为核心,探索建立能级管理机制。在明确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工作目标,以动态考核为主、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行全员能力和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1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检察人员招录考试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律和其他人才充实检察队伍。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中层干部和主诉、主办检察官,配套实行公示制、试用期制和任期制。探索建立晋升非领导职务的竞争机制。


12.推进制度创新,全面实行规范化的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科学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强化检查落实和兑现奖惩,使机关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达到资源配置优化,办公秩序井然,办案活动规范,各项管理正规,工作运行高效。


13.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以各项检察职权的行使为重点内容,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办案跟踪监督制度和执法检查制度,推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建立干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健全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制度,拓展家庭和社会监督渠道,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制约网络,有效防止违法违纪。


14.着眼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民主管理机制。坚持定期征求干警意见,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渠道,重大决策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干警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表扬和奖励。


15.努力完善检务保障机制,积极推进科技强检进程。搞好检察经费预算,积极争取专案经费、基础建设资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保证干警工资和办案需要。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增加科技强检投入,注重现代科技成果在检察工作中的转化和应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基层检察院,努力争取率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落实从优待检的各项政策,关心解决干警的实际困难,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四)全面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16.牢固树立与“三个代表”及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执法观。正确对待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力,强化大局观念和法治观念,强化文明、高效、廉洁执法,强化公正执法和保护人权,敢于监督、严格监督、善于监督,保护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统一性、平等性和透明性,加强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


17.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努力做到打击犯罪有力,法律监督到位,预防犯罪有效。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定;坚决查办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全面履行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18.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格执行实体法、程序法和检察业务工作规定,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等事故,防止错捕、错诉和其他错案,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改革完善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对办案质量、效率和综合效果的考核评价。


19.坚持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在业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检察长办案制度,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正、副检察长应当亲自指挥侦查、审讯和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加强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和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核把关。


(五)不断加强检察机关形象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0.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重要工作、重大案件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中心工作,靠出色的业绩赢得党委的重视与关心。主动向政府通报工作,争取支持。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主动向政协通报工作。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与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虚心接受执法检查和评议,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22.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注意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加强横向联系,广泛吸收借鉴先进经验。


23.密切联系群众,热情为人民服务。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积极运用检察职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深化检务公开,规范文明用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推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抓好文明接待窗口建设。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


24.积极开展检察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检察工作成果和检察干警的先进事迹,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争创载体、考核表彰及工作指导


(一)广泛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


25.在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进入“五好”行列的基础上,应当着眼时代发展对队伍建设的更高要求,继续以领导班子好、队伍素质好、管理机制好、检察业绩好和社会形象好为基本标准,深入开展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与时俱进,持续健康发展。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现有“五好”检察院和今后涌现的先进检察院,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违反规定者予以摘牌。尚未进入“五好”行列或进入“五好”后又被摘牌的基层检察院,应在达到“五好”基本要求后,再参加先进检察院的评选。


(二)先进检察院的基本标准


26.先进检察院的基本标准是:


——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年龄、文化和专业结构合理,政治坚定,团结坚强,勤政廉政,作风过硬,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强,被党委或者上级检察机关评为优秀班子。检察长综合素质好,威信高。


——队伍素质好。队伍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素质和科技素质适应执法需要,检察官任免符合法律规定,整体文化、专业结构优化,无违法违纪。


——管理机制好。岗位职责目标明确,业务工作流程管理规范,案件质量保障体系完善,办案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进人、育人、选人、用人机制健全,监督制约网络严密,规章制度健全落实,考核评价方式科学,检察改革和科技强检走在前列。


——检察业绩好。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职能发挥充分,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贡献突出,执法活动文明规范,办案质量和效率高,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好。无严重违法办案现象和办案安全事故。


——社会形象好。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关系协调顺畅,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为民执法形象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党和人民满意。


(三)先进检察院的评选表彰


27.对先进检察院的考核表彰,严格按照下列层次和程序进行:


地(市)级检察院每年年终按照量化考核标准,对所属基层检察院进行全面考评,从中评选出地(市)级先进检察院进行表彰。


省级检察院每两年从地(市)级先进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先进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每三年从省级先进检察院中评选表彰一批模范检察院和一等功集体。


受到上级检察院表彰的先进检察院或模范检察院,下次表彰时继续参加评选,重新考核确定。


28.对先进检察院和抓基层工作成效显著的上级检察院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地级以上先进检察院称号的基层检察院,按层次颁发先进检察院奖牌,同时对其中突出者按权限命名为模范检察院或记集体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并对该院检察长予以奖励。对于组织争创先进检察院活动成绩突出的省、地(市)级检察院,授予“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


(四)领导机关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工作指导


29.上级检察院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认真履行指导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从宏观上制定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重点和要求,协调解决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搞好全局性工作指导。


省级检察院制定本地区基层建设发展规划,把工作重点放在组织实施和分类指导上,加强对地(市)级检察院的检查督导,协调解决在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搞好对基层检察院的重点指导。


地(市)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制定本地区基层建设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和指导基层争创活动,帮助协调解决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和困难,特别是配好基层领导班子,配强检察长,把上级院抓基层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30.上级检察院要形成由检察长负总责、其他领导和机关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抓基层领导机制。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重大事故或者工作整体滞后的基层单位,要落实领导包扶责任制,必要时派工作组或确定有关部门对口帮扶。倡导基层检察院结对创建,共同提高。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切实转变领导作风,完善确保基层工作正常秩序的制度保障。


本纲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基层军事检察院的建设,参照本纲要的基本精神执行。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政府令第182号


  《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0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著名商标(以下简称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市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竟争能力,促进本市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著名商标,是指本市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具有较高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负责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和评选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 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质量和信誉,争创市著名商标。对在认定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或者出口创汇额等,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识程度;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稳定可靠,连续三年市级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
  (七)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印刷、使用、宣传、管理、保护制度和措施,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八条 市著名商标采取自愿申请、集中认定的办法。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有关部门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以及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市级以上《产品质量考核合格证书》;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出口创汇情况;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八)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措施;
  (九)市工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第十条 县级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市工商部门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县级工商部门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部门请求复核。市工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工商部门收到县级工商部门推荐的申请或直接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直接进行评审;认为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市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三)违反认定程序的;
  第十五条 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由市工商部门颁发《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该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合格证、商品交易文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合格证、商品交易文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南京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八条 市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以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认定前,已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除外。

  第十九条 他人以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他人以市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他人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丑化、诋毁市著名商标的,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市慕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侵犯市著名商标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南京市名牌产品的商品可以优先认定为市著名商标。被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市工商部门优先推荐参加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苏省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市工商部门备案;
  (二)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市著名商标的,必须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同时报市工商部门备案;
  (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以商标权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市工商部门审查,市工商部门应当在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市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市著名商标资格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
  (四)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市著名商标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 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部门撤销其市著名商标;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市著名商标的;
  (二)市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条件的;
  (三)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南京市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市著名商标的资格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重新认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市著名商标声誉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评选和认定,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损害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行为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市著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