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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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工商法〔1995〕第196号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局检查大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市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关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国家赔偿及追偿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和追偿事项制度化、规范化,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追偿事宜。
第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行使该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按规定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和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含石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大队。
第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国家赔偿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注重调解,及时处理;
(三)便民有效。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追偿处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基础上,依法处理;
(二)责任人适用本规定一律平等;
(三)追偿金额与责任大小及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
(四)惩教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市工商局、浦东新区和各区、县工商局设立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委员会(以下简称理赔委员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理赔委员会一般由七人组成,由本局局长为主任、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为副主任,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和工会代表各一名为委员。
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八条 理赔委员会代表本级机关决定赔偿及追偿事项。
上级理赔委员会决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追偿责任。
第九条 理赔委员会决定赔偿及追偿事项实行回避和少数服从多数制度。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部门具体承办赔偿及追偿事务,其他有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具体事务,实行回避、双人办案等制度。

第三章 国家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提起的赔偿申请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赔偿请求人符合法定主体资格要求;
(二)赔偿请求所指向的赔偿义务机关正确无误;
(三)赔偿请求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并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四)赔偿申请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内容;
(五)赔偿请求人提供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依据、受害情况的证明,及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等证据和此类证据的来源。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7日内对前条所列内容审查完毕,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二)申请不符合前条(一)、(二)、(三)项的,发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并告之理由和诉权;
(三)申请不符合前条(四)、(五)项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书写赔偿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申请,由他人或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代书,请求人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但须办理合法的委托代理手续,并经赔偿义务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 下列法律文书为处理国家赔偿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书;
(三)上级或本级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作出的纠正错误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四)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作出的纠正错案的决议、决定等;
(五)其他有权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作出的决定、通知等。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有权对下列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一)赔偿请求人实际受害情况;
(二)损害事实与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职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情况;
(三)有关责任人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大小情况;
(四)共同赔偿请求人情况;
(五)其他对处理国家赔偿必需的情况。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承办人员根据本机关的的授意首先召集赔偿请求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就赔偿数额、方式、履行期限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赔偿协议书》,《赔偿协议书》应当写明案件事实和协议结果。
《赔偿协议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首长签字并加盖机关印章和赔偿请求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协议书》有异议而反悔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间给予赔偿。
对应予赔偿的,由法制部门承办人员在法律规定处理期满前15日内提出意见,拟出《赔偿决定书》,报请部门负责人于其后5日内批准,最后呈本机关理赔委员会审查决定并签发《赔偿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制作《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赔偿请求人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三)赔偿义务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规定:
(四)赔偿结论;
(五)不服赔偿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六)作出赔偿决定的年、月、日。
《赔偿决定书》由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本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二条 《赔偿决定书》由法制部门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负责送达。
第二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的赔偿要求,按《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被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经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决定由被申请人按本规定进行赔偿处理。被申请人须将赔偿处理结果抄报复议机关备案。
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赔偿决定错误的,有权予以纠正,被申请人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处理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共同义务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先予赔偿后,应与其他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协商,按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用。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第二十六条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按《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追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法制部门应当在赔偿损失后三个月内对追偿事项提出意见,拟出《追偿决定书》,经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报本级理赔委员会审查决定并签发《追偿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理赔委员会决定追偿事项应当保障被追偿人行使申诉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追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工作人员故意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追偿80%以上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二)工作人员重大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追偿20%~80%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三)受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追偿全部赔偿费用;
(四)受委托的个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属故意的,追偿全部赔偿费用;属重大过失的,追偿20%~80%的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同案有数名被追偿人的,按各自责任大小比例确定赔偿费用,各被追偿人的追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案国家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 追偿金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但缴付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 追偿决定在本单位公布。
第三十三条 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在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理赔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
本级理赔委员会在收到复核申请30日内制发《复核决定书》,作出终局决定。
复核期间,追偿决定暂缓执行。
第三十四条 需要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本单位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国家赔偿及追偿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赔偿和追偿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按以下要求立卷归档:
(一)案卷实行一案一卷,案卷可分为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
(三)书写用毛笔或钢笔;
(四)案卷按顺序装订。
1.案卷封面;
2.案卷材料目录;
3.赔偿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追偿决定书;
4.承办部门处理意见报告及理赔委员会批件(可放入副卷);
5.赔偿请求书;
6.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文书,
7.证据材料;
8.被追偿人申诉材料;
9.复核决定书;
10.赔偿及追偿决定执行后的收据或凭证;
11.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费用按照《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工商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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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稽综函[2008]3号


部分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房地局)稽查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做好2008年建设稽查、规划督察、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治理商业贿赂等各项工作,现将《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8年工作要点



  根据部党组关于2008年工作部署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稽查办公室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案件稽查为主线,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等四个领域的建设稽查职能,着力加强规划实施、住房保障、节能减排、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专案专项稽查,着力推进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着力深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着力推动地方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制度和机构建设,为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一、加强和创新建设稽查工作

  (一)加强专案稽查。认真做好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批示的专案稽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以《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住房保障和住房价格稳定、建筑节能和城镇治污减排、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工作为重点,对涉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拆迁、拖欠工程款等事关民生问题的违法违规和投诉举报的典型案件,组织好核查处理,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配合开展专项稽查。进一步提高协作能力,完善协调机制,积极配合有关部委和部内业务司局,认真开展专项稽查工作,促进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和完善。重点检查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建筑节能和治污减排标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求等政策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着力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三)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与驻部纪检监察机构、部信访办以及相关业务司局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受理涉及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风景名胜区以及治理商业贿赂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四)做好案件处理结果督办。加强对稽查处理意见的跟踪督办。对转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投诉举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案件稽查取得实效。

  二、继续推进部派规划督察员工作

  (五)完善和加强18个试点城市的规划督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试点城市规划实施监督,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四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执行等方面加强重点督察,及时发现并将苗头性问题控制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着力抓好督察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建立与各组规划督察员、与试点城市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定期联系沟通制度,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定期报告相关情况。认真研究解决规划督察员工作和生活上的问题。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督察员业务工作培训。从规范人员遴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业务培训等方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划督察员管理制度。

  (七)制定并推行规划督察动态监测工作程序。系统总结运用遥感动态监测手段辅助规划督察的试点工作成果和经验,加快工作机制研究,形成工作程序,指导各试点城市全面启动动态监测工作。

  (八)继续扩大部派规划督察员的覆盖范围。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动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扩大部派规划督察员的覆盖范围。

  三、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九)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专项整治办公室职能,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的协调,加快推进各项工作。对还没有完成省级抽查工作的地区,加强督导,加快进度。组织开展八部门联合抽查,召开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继续完成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完成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各项任务,做好迎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以促进房地产宏观调控为着力点,重点依法打击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继续与执纪执法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行为。对扰乱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适时通报曝光,并深刻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开展警示教育。

  (十一)促进长效机制建设。结合相关政策法规的修订完善,及时充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商业贿赂的条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重点协调相关业务司局,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进一步深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四、指导和推动地方建立健全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制度

  (十二)加快推进省级稽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上下沟通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地方稽查工作经验。指导已设有稽查机构的地区,进一步完善监督和运行机制,理顺建设系统内稽查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稽查工作合力。督促还未建立稽查机构的地区,将稽查工作落实到责任部门。

  (十三)推动部省联动规划督察机制建设。有针对性地对各地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加强指导;对未建立规划督察制度地区加强宣传和跟踪,掌握最新动态,指导其建立制度。

  (十四)积极建立规划执法监督新机制。督促省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建稽281号文)配套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规划行政管理与执法监督相统一的管理机制。

  五、进一步做好自身建设工作

  (十五)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具体案件的稽查,举一反三,系统研究分析建设领域中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重点研究。

  (十六)加强党风廉政和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搞好监督。坚持集体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活动。围绕今年工作重心,系统开展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新知识、新业务的学习。
浅谈腐败产生的原因及遏制腐败的对策

王胜宇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从完成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们党对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自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学习,使我加深理解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使我懂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大问题。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加强廉政建设,坚持反腐败斗争。下面,本人就腐败产生的原因及遏制腐败的措施谈一下个人的粗浅见解。
一、 腐败产生的原因
  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过程,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同样,腐败也有一个过程。所以我们必须找出原因,将腐败消灭在萌芽中。我认为主要原因有:
(一)在认识方面,缺乏公仆意识和廉洁意识。
  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滋生腐败的因素增加了。一些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发生了变化,这是发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有的党员干部甚至认为,今后的社会,将以占有资本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的价值,所以就想退路、留后路,开始不择手段地捞钱,放松政治理论、法律知识的学习,缺乏公仆意识和廉洁意识,不想干实事干好事,只想通过“吃、喝、送”等拉关系、结帮派。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出现权力借位,不知道自己的权力是谁给的,不知道党的根本宗旨是什么,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私的财产,有的因用权力受贿“致富”,结果从一个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罪人。
  (二)在监督方面,没有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但有了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可很多一身正气的干部对权力使用不去监督,不想监督,甚至怕监督,为什么呢?不就是敢于说真话、实话的人“吃亏”吗?不就是敢于监视权力使用的人受到岐视打击,甚至还有生命危险吗?在我国虽然对权力使用的监督已有明文规定,有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但是没有规定监督人的权力和保障,由谁会愿意去认真地监督权力滥用呢?
  (三)法制还不完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权大于法。
  “依法治国”,建立一个民主、法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已载入宪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提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治县、治乡镇的口号,但这仅仅是口号,还难以落实。宪法不早就有规定,一切公民适用法律平等,可有些领导干部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干涉法律,否则的话,那些巨贪、大贪早就绳之以法了、腐败问题不至于愈演愈烈。
二、遏制腐败的对策
  我认为通过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去解决:
 (一)抓学习教育。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我们必须有的放矢,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风党性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在当前要进一步兴起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通过学习,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水平和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信念,身体力行;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当人民公仆,不为名利所动,不为金钱所诱,严以律已、勤政廉政,真正为民掌好权、用好权;奉公守法,荣辱不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困难面前不屈服,在诱惑面前不低头,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当一名反腐败斗争的先锋。
  (二)抓宣传导向。
  遏制腐败,也需要氛围。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我们党艰苦奋斗,与群众同甘共苦的光荣传统,宣传任长霞等一批正面的先进典型,扬善抑恶、以正压邪,反腐倡廉、以正胜邪;同时宣传从严惩处贪官污吏,消除领导干部腐败的案例。通过宣传一方面使反腐倡廉的思想占领导干部的思想阵地,造成一种学有目标,做有要求,赶有方向,比有标准的工作氛围,形成一种掌权为公,用权为民,艰苦创业,乐于奉献的时代风尚。另一方面也给腐败分子施加巨大震慑力。
  (三)抓健全制度。
  遏制腐败制度建设是关键。虽然,我们国家加强了立法工作,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党内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规范。现在的问题是,有相当数量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缺乏法纪观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致使已经制定的法规、制度和纪律得不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所以,重点要健全制度和整顿纪律,规范管理、公开政务、堵住漏洞,增加工作透明度,推进“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落实。目前,一要抓制度和纪律的完善和健全工作,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抓起,自觉纠正存在的腐败问题;二要抓制度和纪律的检查和落实工作,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加强党内反腐制度建设,推行执法目标责任制,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三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克服权大于法的现象,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维护法律尊严。对那些违法乱纪,滥用权力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严厉惩处,坚决禁止拉关系、讲人情、官官相护等不正之风流行。
  (四)抓民主监督。
  要解决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重点则在于对权力加以限制和监督。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围绕对权力进行制约这个核心,抓住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这个重点,深化各种改革,改善行政程序,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依法监督。领导干部个人行使权力,要严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权责相称,决不能独揽专权。同时,要拓宽党内监督的民主渠道,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监督结合起来。要强化监督机关和监督人员的权威、权力,使监督机关、监督人员敢于监督,重拳出击。建议组织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坚持走群众路线,加大用人权力的监督力度,规范干部管理体制,要把好群众推荐、考核、审查关,任人唯贤,遏制跑官、买官、封官赐官和违纪调动干部等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