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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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长 李毅中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备案。

(三) 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 指导并监督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我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 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 发布软件产品登记公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登记、报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七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八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九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第三章 软件产品的生产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生产软件产品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五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 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 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 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 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软件产品的测试版应当明确标出并免费提供,不得进行营利性销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已登记的软件产品含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或者以内容虚假的登记备案材料骗取软件产品登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当予以追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其不能满足使用要求以及与生产单位标称或者承诺的功能不相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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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
建设现代农业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东北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和农牧业生产基地,也是农业资源禀赋最好、粮食增产潜力最大的地区。近年来,随着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政策的实施,东北地区农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但是,东北地区农业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能力仍然薄弱,农业生产效率效益依然不高,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也面临一系列挑战。根据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发挥东北地区资源优势,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现代农业作为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基础支撑,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创新农业经营机制,发挥国有农场引领示范作用,把东北地区建设成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基地、全国重要的畜禽水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东北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1亿吨以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农产品加工率达到70%,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耕地灌溉率达到30%,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到2020年,东北地区农业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达到发达国家水平,现代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二、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和特色农业。按照《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东北地区粮食生产能力。重点支持三江平原、松嫩平原和辽河平原发展优质粳稻,并在其他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适当发展水稻种植。建设优质专用玉米产业带,着力提高单产。加强优质大豆生产基地建设,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提高蛋白或油脂含量,实行分种分收分储,提升生产组织化程度。大力发展马铃薯产业,建立脱毒种薯繁育基地。加快发展果蔬、花生、食用菌、北药等经济作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设施农业。
  (四)积极发展畜禽和水产养殖业。进一步提高东北地区畜禽养殖业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养殖加工一体化水平,严格质量管理,建设肉蛋奶和绒毛生产基地。采取投资补助或以奖代补形式,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用水用电执行农业水电价格。支持适应东北地区气候环境的良种驯养及繁育基地建设。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积极创建健康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支持辽宁省发展海洋牧场。加强东北地区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有机健康养殖。
  (五)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坚持以生态建设和资源培育为主导的林业发展方向,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和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加强东北地区森林生态保护,大幅调减森林采伐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育林和管护。依托林区森林资源和人文资源,发展生态文化旅游、绿色食品、林木精深加工、林业生物质能源和商贸物流等接续替代产业。加快推进国有林区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地方行政、森林资源管理和森工企业生产经营分开。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稳步推进,建立健全促进林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六)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把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东北地区工农业优势,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延伸产业链,培育产业集群,实现生产规模化、质量标准化、产品品牌化。重点支持粮食、肉类、牛奶、水产品生产大县(市、区、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资金要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现代农业基础条件建设
  (七)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完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加强东北地区中西部水源工程和东部灌区工程建设,进一步扩大有效灌溉面积,提高防洪排涝能力。加快引嫩入白、哈达山水利枢纽及配套灌区、三江平原灌区、尼尔基水库下游灌区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统筹推进其他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加强中小河流和中小型病险水库治理。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农业灌溉用水保障能力。合理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建设人工增雨基地。
  (八)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采取经济、科技、行政等综合措施,全力推进节水型农业建设。加快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和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完善田间末级灌排沟渠,扩大节水灌溉面积。积极推广应用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和装备,发展旱田灌溉。加强农业用水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鼓励组建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等组织,推进用水计量收费。在部分有条件的灌区,开展用水累进收费制试点。
  (九)提高耕地质量。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产粮大县(市、区、场)为重点,大力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农业发展银行要安排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予以支持。推进松嫩平原西部盐碱地、辽河平原中北部棕壤区渍涝盐碱土地和辽西北干旱丘陵中低产田改造治理。按照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分担的原则,在东北地区率先建立定期深松作业补贴长效机制,开展耕地轮作试点,研究出台配套扶持政策。逐步推广激光平地、联合耕整地技术。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率、入户率和到田率。高度重视土地有机质的补充积累,鼓励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和秸秆还田。
  (十)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加强玉米收获、水稻插秧、深松作业等薄弱环节,积极推广大马力、高性能、节能环保和复式作业机械,推进农业生产全过程、多领域机械化。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农机协会,培育壮大农机经纪人队伍。支持开展大型农机租赁业务。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机安全监理、试验鉴定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农用航空。
  四、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体系
  (十一)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重点在良种培育、丰产栽培、农业节水、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储粮、粮食收储快速检测技术等方面实现新突破。统筹协调国家科技计划、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程,支持基础较好的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东北玉米、水稻、大豆、马铃薯、生猪、奶牛和肉牛等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综合实验站。围绕东北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提高良种供给能力。
  (十二)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完善设施条件,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引导各级农业教育、科研、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多元化农村科技服务组织承担农技推广、科技培训等服务项目。培养一批农村科技示范户,发挥其对周边农民的技术传帮带作用,地方人民政府要对业绩突出的示范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三)大力推进农业信息化。发展数字农业、精准农业、智能农业和智能粮库,积极推进种养业生产过程、农产品加工和粮食流通信息化。大力发展面向农业大户、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利用信息技术强化供应链管理,带动上下游农户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人民政府要搭建好本级农村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实行信息采集、会商、分析预测和对外发布的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点建设。
  (十四)加快培养新型农民。充分发挥农村文化、教育、科普、农技设施的作用,以科技示范户、农机大户、从事种养业的骨干农民和村干部为重点,推进农民培训职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大力培养懂生产、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支持有技术、有资金的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带动当地农村就业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五、创新现代农业经营机制
  (十五)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积极培育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十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认真落实新增农业补贴适当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扶持种植、养殖、农机、流通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参股龙头企业和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创立自主品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十七)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着力培育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经营规模大、辐射面广的大型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力度,打造知名品牌。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上下游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机制,推行标准化生产。
  六、完善现代农业市场流通体系
  (十八)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要科学规划,支持东北地区建设一批集市场、物流、检验、信息于一体的特色农产品集散地,突出区域优势特色,强化专业化规模经营,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超对接”,建设农产品直销采购基地。完善以国有粮食企业为主渠道、市场主体多元化的粮食购销服务网络。适时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东北优势农产品期货新品种。
  (十九)完善粮食仓储设施。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推进储粮多元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仓储设施建设和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支持粮食企业扩大仓储能力,增加烘干设施,提高质量检测水平。继续组织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尽早在东北地区农户普及科学储粮。发展适合大农户的粮食仓储物流模式和技术,积极支持“粮食银行”等新型粮食仓储流通业态发展。
  (二十)增强农产品运输能力。加快东北东部铁路建设和西部铁路通道扩能改造,在粮食产量、调出量大的县(市)新建、整合一批大型粮食收储点和战略装车点,配置散粮汽车、吸粮机等设备,推进散粮“入关”铁路直达。提高散粮铁水联运比例,加快东南沿海地区港口专业化散粮装卸设施、配套粮食储备库建设。推进干线公路升级和农村公路交通网建设,提高公路运输能力。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探索通过境外港口开展江海联运和陆海联运,向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调运大宗农产品。
  七、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
  (二十一)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建立若干个循环农业示范点,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林木加工剩余物等农林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发展米糠油、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人造板材和固体成型燃料等新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种养业一体化。积极发展生物质能源、太阳能、风能等,解决农村能源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护东北地区黑土资源,以有机培肥为基础,定向培育退化黑土和薄层黑土。开展退化草原治理,通过禁牧、休牧、轮牧及生态移民等措施,增强草原的自我修复能力。开展松花江、黑龙江、图们江等重要水域增殖放流,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农膜,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控制和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二十三)大力发展绿色和有机食品。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东北绿色和有机食品品牌,扶持创建若干个上规模、标准化的原料产地,鼓励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把东北地区建设成我国最大的绿色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加强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标准、检验、监管、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东北绿色和有机食品连锁超市。
  八、发挥黑龙江农垦等垦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十四)加快黑龙江等垦区现代农业发展。加强垦区现代农业支撑条件建设,国家相关的强农惠农政策措施要覆盖到垦区,垦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垦区的指导和支持。垦区要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农业装备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切实发挥先导示范作用。
  (二十五)鼓励垦区为地方农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发挥垦区机械化水平高的优势,不断扩大农机服务范围,探索土地代耕制、承包租赁制和托管制等经营形式,由代耕作业向全程生产作业、由个别农户向整村(屯)推进发展,发展土地集约经营。进一步拓宽垦区农业科技服务领域,加快把农垦的现代生产方式推广到周边农村。推进场县合作共建,不断扩大共建范围和领域。
  (二十六)积极推进农垦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农垦系统政企关系,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将垦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适当选择集中连片、经济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心垦区设立市镇。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等大型农垦企业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
  九、统筹城乡和工农业发展
  (二十七)积极探索以城带乡发展的新途径。充分发挥东北地区城镇化水平较高、大中城市较多的优势,加强组织协调,提升城镇对现代农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统筹改革户籍制度,进一步拓展农民转移就业空间,有序引导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创造条件。
  (二十八)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把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突出抓好一批中心镇、中心村的规划和建设,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规范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引导乡村居民适度集中居住,加强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九)努力构建以工促农发展的新机制。有效发挥东北地区工业基础雄厚、产业门类齐全的优势,努力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装备保障。装备制造企业和科研机构要适应粮食生产和仓储流通机械化需求,积极研制生产大马力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玉米高效联合收割机、半喂入水稻收割机、水稻育秧工厂化成套设备、高效粮食烘干设备、散粮物流设备等产品;适应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需求,积极研制粮食、乳、肉等农产品精深加工成套设备;适应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需求,积极研发农作物秸秆收集打捆和各类固化成型设备、沼气发酵及储气一体化装置等。资源型城市和矿业企业要组织做好老矿区的复垦整理工作,积极利用工矿区废弃土地发展设施农业。
  十、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三十)加大投入力度。中央各类农业投入要继续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加大农业“四项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力度,继续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和玉米、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积极增加农业投入,探索政府财政性强农惠农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相互结合的有效途径,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现代农业建设。
  (三十一)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抓紧研究在黑龙江、吉林等粮食主产省(区)建立商品粮调销机制。尽快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积极稳妥做好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消化处理工作。
  (三十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农村金融市场,大力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有序发展,逐步形成合理分工、有序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要针对东北地区农业作业特点和农民需求,合理确定农民生产性贷款期限。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投资公司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探索建立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的机制,逐步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完善理赔制度。
  (三十三)统筹各类强农惠农资金。进一步完善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各部门在涉农投资安排、规划编制、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编制下达、项目组织实施等环节的沟通和衔接,从中央和地方多层次积极推进政府强农惠农资金整合。要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整合使用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资金。积极推动各类财政补贴资金整合和统一发放,简化补贴手续,降低操作成本。
  (三十四)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县(市)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民办公助、先建后补”试点,中央财政根据地方项目规划、资金安排、农民筹资筹劳以及开发任务完成等情况,制订补助标准并拨付补助资金。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情况,积极开展现代农业发展综合试点,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统筹整合强农惠农资金、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综合机械化、完善金融手段、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发挥农垦引领示范作用等方面,探索实践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并及时总结经验,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十五)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建设东北特色农产品基地和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加强对大豆、大米、玉米等大宗粮食进出口的调控。加强同东北地区周边和农业发达国家在农业生物技术、大型新型农业装备研制等领域的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企业(农场)实施“走出去”战略。
  加快转变东北地区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四省(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各尽其责,抓紧研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6年6月18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人事部共同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工作特点和队伍现状,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工商所初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促进队伍结构的改善和素质的提高,努力造就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权威的基层执法队伍。
二、实施范围
1、实施的单位是已取得工商所初级规范合格证,并已完成市场办管脱钩任务的工商所。
2、实施对象为除临时工、协管员以外的工商所正式职工。
三、实施安排
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工商所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逐步加以完善。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
准备阶段的重点是明确工商所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步骤、程序和方法,明确实施过程中各个管理层次的工作任务。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及总体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并进行具体工作协调;各市(县)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工作班子、宣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拟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培训工作骨干。
第二,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要重点把握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培训、职位分类、人员过渡和考试录用工作。要紧紧围绕提高工商所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的目标,抓紧做好各项工作。
1、以提高工商所全员素质为目的,结合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分期开展全员培训。
2、开展职位分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要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制定职位分类实施计划,科学设置职位,拟定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任职条件。
3、人员过渡工作。对工商所现有干部身份的人员,要在培训合格的基础上,经考核,根据任职条件,选择配备人员,并按规定的程序,分期分批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
4、分批开展国家公务员考录。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要在国家年度增干计划的统筹安排下,区分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分批将合格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三,检查验收阶段
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实施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在检查验收中严把质量关。检查将采取一般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各地自查、省内组织互查的基础上,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四、实施方法和要求
在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要坚持必要的标准和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公务员的优良素质和合理结构。要认真做好各类人员的思想工作,稳定队伍,实现平稳过渡。各地要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计划的总体安排,结合地方机构改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分期培训,分批过渡,分批考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积极、慎重、稳妥地推进。
1、关于公务员培训
工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培训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布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方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下达,培训教材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2、关于职位分类
工商所的职位分类工作按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执行。该项工作要在确定工商所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编制后进行。工商所的职能要由派出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三定”方案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加以明确。工商所的机构设置要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由派出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审核认定。工商所职位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各工商所的职位须在规定的职位名称中选设。填写职位说明书的范围是工商所的所有职位。职位代码、职务、级别的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由地方人事部门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3、关于人员过渡
人员过渡的范围是工商所现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人员过渡工作必须在培训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过渡或暂缓过渡。人员过渡工作要与近两年年度考核和过渡考核结合进行,年度考核和过渡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过渡或暂缓过渡。具体人员过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商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人员过渡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任职条件,采取公开、平等、竞争的办法,择优选配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
4、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
在职位分类和现有干部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基本完成后,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根据国家下达的增干计划、公务员职位空缺和“以工代干”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考试考核,合格者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不符合条件和不合格的人员分流出工商所。录用工作由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部署,统一制定政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分批组织实施(具体政策规定另发)。此后,仍有空编需要补充公务员的单位,要在人事部批准的增人计划内,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考或特殊考试的方式进行录用。
五、组织领导
对工商所进行重新核编和实施公务员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指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要注意研究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