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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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岛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源工程,是指自洋河、漕汶河拦河坝至小珠山水库配水前池的所有工程设施。
水源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第三条 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黄岛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水源工程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优先满足黄岛区居民生活和国家重点项目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

第五条 水工程已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管理范围,由供水管理处会同胶南市、胶州市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六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
(二)爆破、取土、采石、挖沙;
(三)在水域内炸鱼、游泳、清洗衣物或向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四)擅自引水、堵水;
(五)对水源工程及水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经工程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区域,划为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八条 水源工程应建立健全水文观测点,搞好水量水质监测。

第九条 水源工程的橡胶坝、闸门、机泵,必须按照供水管理处的指令启闭。

第十条 水源工程的供电设施系专用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高压线和变电站低压套管以上(含低压套管)部分,由胶南供电公司负责管理;低压套管以下由供水管理处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线路上架设支线。

第十一条 水源工程管理、维修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由计划物资部门纳入计划供应。

第十二条 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源工程正常供水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可根据季节性供水的特点,按有关规定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实行计划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报供水管理处。
(二)供水管理处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
(三)供水计划中用于农业部分的供水调度,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用水情况及时通知供水管理处。

第十四条 为农业供水的水费,由胶南市有关部门按《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标准征收;其它供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征收。
小珠山水库作为水源工程调蓄费,由供水管理处按季与小珠山水库管理所结算。

第十五条 水源工程供水,可实行征收年基本水费的办法。
基本水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

第十六条 供水水费收入中的库区移民扶助金由供水管理处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政发〔1991〕373号)



199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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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0月14日路南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路南彝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路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昆明市辖区内彝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带领全县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进行
政治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旅游资源的优势。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积极发展旅游事业,加强智力开发,依靠科学技术,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促进农、工、商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快自治县经济建设的步伐。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民族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以及法制教育。发扬各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和革命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自觉改革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
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贫困山区特别是原圭山地区的贫困乡、村列为扶持的重点。制定特殊政策,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批治理,实行资金、技术、物资的配套服务,使当地人民能够利用本地资源优势,自力更生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第十条 自治县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彝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并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成员可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要配备有彝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人员应高于其人口比例。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语、汉语和汉文。

第三章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都应当有彝族公民。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言文字检察和审理案件,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法律文书使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推动自治县的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对坝区山区实行分类指导。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农村长期坚持和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确引导农民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自治县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基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在保持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并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原圭山地区等贫困山区的乡、村,实行进一步放宽政策,减轻负担,重点扶持。主要发展林业、畜牧业、采矿业。逐步固定耕地,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并且发展相应的林牧土特产品的加工业。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给予产、供、销等各方面的配套服务。

以林牧为主的乡、村,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粮折征,不定购粮食,力争粮食自给,使山区人民尽快致富。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石林等风景区,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加强绿化、美化工作,维护和发展良好的生态环境。
自治县对石林、乃古石林、芝云洞溶洞群、大叠水、长湖、月湖、黑龙潭及其他旅游风景区,要全面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开发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投资,鼓励集体和个体兴办旅游事业,建立和完善各种服务设施,发展民族传统的刺绣品、工艺美术品等旅游商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保护和发展国家、集体的森林资源,积极鼓励农民发展林业,逐步提高森林的覆盖率和成材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订林业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绿化荒山,重点发展经济林、水源林、风景林、用材林、薪炭林。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利水土保持。
责任山由承包者长期经营,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在指定地方种植的林木,谁种谁有,产品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
自治县林业部门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按森林法的规定经过批准。加强护林防火,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以猪、牛、羊为主的畜牧业。加快乳山羊商品基地的建设。同时发展水产业和其他养殖业。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技术指导、良种繁育、防疫治病、饲料种植加工、畜产品加工和储存、运销的服务体系,推动畜牧业、养殖业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工业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方针的指引下,开展横向联系,引进技术和资金,改建和扩建现有企业,充分挖掘企业潜力,积极创造条件兴办企业。同时加强交通能源和邮电的建设,积极发展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个体发展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要立足于本地资源,着重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为旅游服务的商品。同时积极发展小型采矿、建筑建材、交通运输以及各种服务行业。
自治县鼓励乡镇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经济联系,加强经济协作。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要集中使用一定的财力、物力和技术力量,帮助农村建立一批粮、烟、林、畜、禽、茶、果、菜、渔等商品生产基地。并根据需要组织产、供、销和技术等系列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保护和管理自治县内的自然资源和旅游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开发利用。自治县无力开发的资源,应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开发利用。并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与县内外、省内外、国内外合作开发利用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保障企业的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
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并存的商业结构和开放的、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不受行政区划和经营层次的限制。发展联合,开展竞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和平衡供求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留成外汇。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农村建房要服从规划、统一安排,首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自治县的城乡建设要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要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城镇、新农村。把小集镇建设成为农村的经济文化中心。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绿化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保护水源、风景资源和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份。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县财政的自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国务院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自治县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实行财政包干,自求平衡,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但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遇有重大灾害或重大政策性亏损造成减收增支时,报请昆明市人民政府补助。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财政管理,健全审计、会计制度。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肃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制定财政预算时,应当增加扶持和开发原圭山地区及其他贫困山区的投资。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税、免税项目以外,对属于本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的,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第六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以发展教育和科学技术为重点。根据民族的特点,采取特殊措施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卫生、体育等事业,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学校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要积极发展教育事业,有计划、分阶段的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适当发展高中教育。切实办好民族中学,积极发展寄宿制和半寄宿制的民族高小班,努力扫除青壮年中的文盲。
自治县重视发展幼儿教育。
自治县的高中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年龄和分数要适当放宽。
自治县对不通晓汉语的农村小学低年级实行双语教学,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办好教师进修学校。创造条件兴办师范学校。鼓励教师在职自学。采取积极措施引进师资。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的教师队伍。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对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多渠道集资办学。自治县的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种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
自治县要办好技术培训中心,重点对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和基层干部进行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要注意总结当地群众的先进生产经验。要低偿或者无偿对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特别要努力做好贫困山区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继承和发展各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
自治县积极扶持专业和业余的文艺团体,努力培养各民族文艺人才,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篆刻等文化活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广播、电影、电视、图书馆、文化馆、书店、博物馆等文化设施的建设。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继承和发掘民族文化遗产,做好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工作。保护名胜古迹、革命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提倡学习、研究彝文,并且积极参与彝文的规范化工作。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结合实际,决定自治县的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少数民族医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能力,改善贫困山区的医疗卫生条件。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
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镇、乡村和旅游地区的卫生状况。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建立以民族传统摔跤为重点的业余体育学校。举办体育培训班,培养优秀运动员。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提倡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提高人口素质。
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在自治县内招收,招收的人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员。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农村
人口中招收。
自治县干部职工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的缺额,由自治县安排补充。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办各种培训班和进修班,不断提高在职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有计划地选送各民族干部和科学技术人员到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和进修。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县内外的各种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经济文化建设,对有显著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在各民族干部群众中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提倡各民族人民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不断增强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亲密团结,共同建设好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要和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照顾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他们未成年子女的族别,由父母双方商定。子女成年后的族别自主选定。族别选定后,不得任意改变。
第五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火把节”是自治县的民族传统节日,广泛开展经济、文化、体育、科技交流等活动。增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
自治县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1986年10月29日
强化法治环境建设 努力构建和谐社区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基层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李志刚 姚达武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想,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要求将构建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今年是“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福田区委、区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把工作重心向基层转移,提出了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环境立区”战略部署,着重构建和谐的法治环境。基层司法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力量,起着“第一道防线”作用。香蜜湖街道从和谐社区发展出发,提出了“整合机构、强化队伍、完善机制、创新手段”的基层法治工作模式,为基层司法工作环境和和谐社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整合机构,完善联动机制,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工作向纵深开展
按照科学性整合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香蜜湖街道转变观念,开拓创新,在全市率先提出了建立街道安全保障中心的构想,进一步均衡了安全管理资源,丰富了社会安全管理载体,完善了社会安全的监管手段,增强了社会安全工作的承接能力。
街道原有的机构配置,存在应急能力不强、联动工作配合不到位等问题,各职能部门分散行动,缺乏统一、协调、有机、有效的联合,信息沟通不到位,工作效率低,难以解决部门之间相互推委、相互“打架”的状况。街道党工委针对这些情况,根据《香蜜湖街道内设机构整合及运行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街道内部机构整合,建立安全保障中心,实行部分业务整合和部门功能拓展、职能增加为主的调整。安全保障中心内设三个组,即社会安全保障组、公共安全保障组和居家安全保障组。社会安全保障组由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组成。
街道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协助街道综治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群防群治;(2)协调街道各职能部门开展普法工作,指导、组织社区单位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法律“三进”(“法律进校园”、“法律进家庭”、“法律进工厂”)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3)开展法律咨询、援助服务;(4)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5)做好“两劳”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6)指导社区工作站依法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维权等工作。
“香梅北跨线桥”群体性纠纷案件是香蜜湖街道机构整合后联动应急处理工作比较成功的一个范例。自媒体刊登了政府准备在香梅北新建立交桥的消息后,香梅北片区有部分居民坚决抵制,涉案人数多,达上千人次,并多次酝酿集体到政府部门上访、游行等群体性行动,造成工程停工达3年之久。司法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参与、配合社会安全保障组工作,积极介入事件的稳定和调处工作,采取了以下相应措施:(1)高度重视,及时介入,针对维稳工作的新动向、新特点,研究解决修桥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着力构建上下联动、纵横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抓苗头,早预防、早发现、早调解,及时制止过激行为;(2)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社区设立宣传栏,悬挂宣传标语,散发法制宣传资料,宣讲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引导群众理性诉求、合法维权;(3)深入社区,及时掌握苗头动向,进行座谈劝解,积极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4)抓重点对象的维稳工作,掌握重点对象动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5)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落实解决群众的基本诉求。目前,该宗群体性纠纷已基本得到解决,取得群众谅解,立交桥建设工程也顺利开工。
近几个月来,司法所配合街道综治办、城管科、城市管理执法队按照社会安全保障组的要求采取联合行动,坚持从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出发,积极搞好“严打”整治斗争。司法所协助社会安全保障组清理乱摆卖,查处占道经营269宗,超线摆卖229宗;查处违法养犬23宗,无证医疗1宗;查处车压人行道32宗,违法户外广告113宗;处理有关脏乱差的群众投诉534宗,立案处理各类违法违章行为66宗。在清理工作中,司法所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清调”并举,有效防止了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社会矛盾发生,提高了基层司法效率和依法治理社区的水平,使辖区治安环境的面貌焕然一新。
从香蜜湖街道安全保障中心的运作情况来看,机构整合可以进一步深化基层司法改革,增强基层司法信息的采集、沟通和处理水平,完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司法的预警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基层司法效率,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社会矛盾发生。
二、强化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正确处理三个重要关系
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是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现代化、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的主要力量。街道司法所正确地分析、认识和审慎地解决在建设实践中遇到的各种矛盾,辩证地处理好三个重要关系,着力培养、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湛、管理过硬、结构合理的基层司法人才队伍,保证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沿着正确、键康的轨道发展。
1、正确处理思想政治素质与专业管理水平的关系。政治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灵魂。基层司法队伍的作风过不过硬,处理问题是否与党中央的精神保持一致,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端不端正,关键在于思想政治素质。只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才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队伍的战斗堡垒作用。专业管理水平反映了基层司法队伍的司法工作水平和效率,反映了依法治理社区的能力,反映了基层司法工作者的创新意识和研究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司法所纠正了社区部分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只重业务水平、忽视自身思想政治素养的现象,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求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坚持“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自身的政治修养和业务水平,讲政治、促业务,迅速造就了一支能打硬仗的基层司法工作队伍。
2、正确处理使用与培养的关系。知识丰衰期理论表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知识在不断“老化”、“过时”,就像放射源不断衰减一样,遵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在不断地增长和完善。基层司法工作者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才能出色地完成基层司法工作任务。街道司法所一方面指导、监督社区的基层司法工作,另一方面着力构建“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组织,邀请法律专家,为社区基层工作人员“充电”。2006年3月,司法所组织辖区100多名调解员进行了人民调解工作培训,增长了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提高了社区人民调解的整体工作水平。
3、正确处理服务与管理的关系。这里面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司法所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的服务与管理关系,二是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与社区群众之间的服务与管理关系。从第一层关系来说,司法所理顺服务与管理的关系,对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化行政管理关系为行政服务关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人才,认真处理好引进人才与造血固本的关系、“锦上添花”与“雪中送炭”的关系、保持稳定与人才流动的关系、严格要求与容短扬长的关系、广览人才与量才录用的关系,解决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轻装上阵,激励他们全心全意搞好基层司法工作。从第二层关系来说,司法所纠正了社区一些同志以社区管理者自居,在群众面前高高在上的态度,提倡社区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组织,端正工作态度,强调权来于民、用之于民,要求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坚持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便民惠民,搞好法律服务工作。2006年2月,司法所开展了“三八”妇女维权活动,与街道妇联、计生办等部门合作,联合举办了“百万妇女卫生健康行”系列活动,组织社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活动,组织70多名医生保健人员现场开展义诊服务,吸引了辖区工程兵家属和外来女工500多人参加,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完善预警应急处理机制,防范群体性突发事件
矛盾纠纷的新变化在于群体性抗法事件日益增多。群体性抗法可以分为直接使用群体性抗法和使用“上访”两种形式。矛盾的群体性增强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突出特点。对此,香蜜湖街道司法所提出了“预警社会化、反馈信息化、处理及时化、应变迅速化”的“四化”预警处理机制,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
1、预警社会化。司法所不断加强社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辖区建立了预警社会化机制,积极发展基层司法志愿者队伍,进一步落实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司法所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社区积极广泛发动群众,为司法所提供动态的预警信息。近几年来,通过司法所的“四五”普法工作和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和谐意识有所增强。一旦社区有潜在的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社区群众特别是老党员、老同志就会立即向基层司法部门报告,为司法所提早介入争取了时间。社区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利用身在社区第一线的特点,也主动掌握苗头动向,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
2、反馈信息化。街道安全保障中心不断拓宽安全信息反馈渠道,建立了社会安全保障信息沟通联系机制,一是由社会安全保障组牵头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信息沟通机制,二是由街道司法所牵头建立司法所与社区工作站、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纵向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民情员作用,及时收集、分析安全信息,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处理、反馈、报告制度,做到安全信息渠道畅通广泛,各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掌握详细,为安全管理提供可靠的决策参考。司法所也在各社区建立了基层司法信息员制度,随时排查社区的矛盾纠纷。司法所还在所内建立了义务联络员制度,协调、联络街道各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司法信息员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生群众性纠纷,立即报告安全保障中心和司法所领导,以便迅速制定行动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
3、处理及时化。近年来,司法所开展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建立了矛盾纠纷受理处理指挥中心,设立了专线电话,增添了机动车辆等专用设备,委派专人值班。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纠纷,司法所根据早调处的原则,提前介入,提前处置。司法所还建立了矛盾纠纷流动处理机制。所领导和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基层社区,指导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随时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不推委,不留“后遗症”。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和复杂的纠纷案件,司法所立即赶往现场,指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得以及时解决。
4、应变迅速化。司法所充分认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克服一劳永逸思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逐步由被动式处置转到积极主动的全面长效处置上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拓展功能、梳理流程,形成长效的恶性案件快速应变机制;建立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快速联动处理机制,与街道各职能部门建立了横向联动处理关系,与社区工作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纵向联动处理关系,抓苗头,早落实,早处理。司法所的机动车辆24小时处于战备状态。一旦社区发生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和暴力抗法等恶性案件,司法所自受理起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处理。2006年5月3日中午,香蜜湖一号工地19名工人因欠薪问题将工地大门堵塞,并将电闸拉下,不给供电。接报后,街道综治办、司法所和派出所在半小时内紧急赶到工地,将工人劝离大门,并按照“综司联调”模式进行调解。劳资双方达成协议,由江苏华建与包工头先拿出5万元,支付工人约一半的工资,余下的5月16日再支付。当天晚上19时,工人得到满意的答复,自动散去。该宗纠纷已基本解决,达到了“处理及时化”、“应变迅速化”的要求。
四、不断创新基层司法工作手段,夯实社会矛盾处置基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新形势下的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在征地拆迁、工伤事故、违法施工、拖欠农民工工资、道路交通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逐年上升。对此,香蜜湖街道司法所从知识创新环境、现代高科技创新工具、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和社会矛盾处置方法等四个方面,积极探索和创新基层司法工作手段,推动辖区基层司法工作上新台阶。
1、加强基层司法知识创新环境建设。2006年3月市人大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要求,“紧密结合特区实际,解放思想,事实求是,与时俱进”,“对改革创新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基层司法知识创新环境是以法律知识为主导,充分发挥法律知识在社会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各类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基层法治环境。加强基层司法知识创新环境建设,有利于提高基层司法组织(包括司法所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科学分析和科学决策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基层司法组织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基层司法组织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香密湖街道司法所在基层司法工作中,着力打造创新型组织,不断增强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知识创新意识,提高基层司法工作人员的法治素质,站在基层司法改革创新的前沿,敢想、敢干、敢创、敢学,使基层司法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下一步,司法所将建立基层司法知识库,加强基层司法组织的知识管理和战略管理,营造新时期基层司法组织的组织文化和法律文化,不断提高基层司法组织的工作效率和效能;实施基层司法工作者知识创新教育工程,培养德知兼备的基层司法创新型人才;鼓励和支持知识创新活动,建立基层司法知识创新活动奖励机制,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2、利用现代高科技创新工具,打造科学的基层司法工作环境。街道司法所按照“科学依法”的思路,着力打造科学的基层司法工作环境:(1)建立科学的基层司法形势分析评估体系,准确掌握各种基层司法信息,判断基层司法形势,指导科学决策,及时制定工作部署;(2)完善基层司法的保障机制和软硬件设施建设,把基层司法与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扎实推进,提高社区法治意识和能力;(3)用社区发展的眼光,加强基层司法的科学理论研究,从更层次研究和思考基层司法工作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的问题,重视预测性、综合性工作,加快社区治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进程;(4)推动科技创安网点布控建设。
下一步,司法所将加强办公室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电脑、互联网等现代高科技手段的作用,建设数字化、网络化的基层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和现代化。该管理信息系统由法制新闻、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群众来信建议、信访邮件、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基层司法工作机构、基层法治论坛等功能模块组成。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某一情况,可以随时通过电脑上网迅速查询,便于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开展基层司法工作,大大节约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也是“反馈信息化”的客观要求。社区群众也可以随时了解法制动态,了解自己需要的法律法规,化被动为主动,积极解决自身的法律问题,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基层法治论坛”可以促进社区群众对基层司法参与的积极性,符合“预警社会化”的实际需要。
3、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街道党工委要求,要科学合理地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调有效的调解工作机制。近年来,街道司法所从纵深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将各社区工作站的协调工作逐步规范到人民调解工作范畴;规范组织调解人员培训、纠纷受理范围等工作,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调整、充实调解人员;以司法所为指导主体,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我国劳动法与工会法在劳动维权的调解工作上存在着法律衔接不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强等问题,企业工会组织在调解活动中难以发挥主观能动作用。而劳动仲裁也要求当事人有书面劳动协议,存在着受劳动合同牵制较大、仲裁周期较长、劳资双方对抗性较大等问题。一旦劳动合同存在不合理但不违法的“霸王条款”,劳动仲裁将被动地承认合同的有效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赋予了消费者组织以调解权,但一方面其调解协议仅相当于新的合同,同样缺乏法律执行力,另一方面消费者组织在调解处理诸如物业管理等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中的预警应急经验和能力不足,因而有些消费者组织尝试开展消费仲裁活动,但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要求,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而在消费实践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往往难以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调解的突出优点在于,一是要求被调解双方具有参与调解活动的自愿性,不要求当事人之间一定具备书面合同关系,只要具有事实合同关系也可以受理调解案件,解决了法律上的衔接不足和劳资双方对抗性等问题,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维权;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观能动性较强,可以依政策调解,有效解决不合理但不违法的“霸王条款”;三是调解周期较短,可以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院强制执行力,解决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五是基层司法工作组织具有一定的预警应急工作经验和能力,能解决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因此,香蜜湖街道司法所积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出了将劳动调解和消费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构想,初步开展了劳动和消费领域的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在2005年的“12•4”普法宣传日活动中,香蜜湖街道司法所与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合作,率先在全市开展了“消法进社区”活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咨询服务活动,参与的企业领导、员工和社区群众达600多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司法所还提出了人民调解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设想。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司法所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疏导群众情绪,引导受害人及其其家属理性、合法维权。
4、创新社会矛盾处置方法。在社会矛盾的处置上,香蜜湖街道党工委和司法所提出了“重点重抓、信调结合、综司联调、疏导矛盾”的工作方法。
重点重抓。一是重点抓矛盾纠纷重点对象的调处工作。2006年初,司法所加强了社区基层司法调研活动,重点针对辖区的3名老上访户开展了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了1名重点对象的经济补偿问题。二是重点抓矛盾纠纷重点事件的调处工作。2006年,香蜜湖变电站市政建设工作引发了群体性矛盾纠纷。市、区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高度重视,市、区规划、环保、法制、供电、信访、维稳综治、公安、建设等16个单位共同参与说服教育工作。街道党工委、安全保障中心制定了《调处工作方案》、《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和《复工建设维稳工作预案》。司法所协助安全保障中心,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预案;广泛宣传,派发宣传资料,参加施工工地宣讲会,做好工程复工前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群众的疑虑;协助街道和派出所对主要挑头、煽动者等重点人员进行依法处置,使事态得到了控制。7月4日,变电站建设工程顺利开工。这也是市、区、街道三级“重点重抓”、“纵横联动”的成果。
信调结合。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是行政法规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司法所加强了对涉法信访工作的指导,针对社区群众的来信、来访,从节约型政府和节约型社区建设出发,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节约了诉求资源和诉求时间,降低了诉求成本。司法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搞好司法为民信访窗口的硬件建设,改善接访条件;(2)建立信访移案制度,应当由街道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及时将案件转移到相关部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3)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限时回复制度,司法所能回复的及时回复,司法所不能回复的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回复,增强政府行政工作的权威性;(4)群众来信、来访涉及矛盾纠纷的,司法所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开展调解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5)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办理案件与动员息诉相结合、纠正错案与变通处理相结合、法制教育与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工作思路,着重做好初信初访工作,解决好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上访老户、闹访等难点问题;(6)认真研究涉法信访工作的规律,探索高效有序的工作运行机制,公开、公正地化解涉法上访事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06年1至9月份,司法所共接待群众上访66宗,调解成功64宗,调解成功率达到96%。
综司联调。在法理上,我们可以将社会矛盾的案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另一类是治安附带民间纠纷案件。治安附带民间纠纷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打斗毁损财物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案件;另一类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即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对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司法所采取了司法所行政指导下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方法。对于打斗毁损财物案件,近年来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采取了警民联调的模式。对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香蜜湖街道党工委、安全保障中心、综治办和司法所大胆创新,在国内率先提出了“综司联调”的新模式,这也是社会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和方法的新突破。综治办有比较丰富的社会治安纠纷处置经验和能力,司法所有比较丰富的民间纠纷调解和群体性纠纷调解工作经验和能力。两个街道职能部门在安全保障中心社会安全保障组领导下“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可以有效解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案件。
2006年3月17日,鹏城建筑公司红岭中学高中部工地的近50名民工在香蜜湖路与侨香路交汇处聚集,准备采取堵路的过激行为。据民工反映,原因是工地的工程队欠薪,有的民工不但一个多月领不到工钱,而且包工头还要把他们赶走。街道得知情况后,党工委负责政法工作的领导立即带领综治办和司法所到达现场,马上将民工带离到路边,启动“综司联调”程序,对劳资双方进行调解,解决了民工欠薪问题,较好地处理了这一矛盾纠纷。
2006年3月29日,约40名香蜜湖东座酒店员工因资方欠薪,在酒店大门口拉横幅、叫口号抗议。接报后,党工委领导带领综治办、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街道启动“综司联调”程序配合市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后,资方写出了关于解决员工食住问题的《承诺函》,由员工确认欠薪名单和金额,解决了这一拖欠员工工资的群体性纠纷。
从街道“综司联调”工作实践来看,“综司联调”能大大提高基层司法工作的效率,提高社会矛盾整体调解水平,提高社会预警应急工作能力,也是基层司法工作的新突破。
疏导矛盾。社会群众普遍是外来劳务工工资、企业经济、物业建设的矛盾,对群体性抗法的后果缺乏法律认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社会这类事件的法律力度不够也是造成群体性抗法和上访行为越来越多的原因。司法所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社会矛盾纠纷的直接使用群体性抗法案件,一般不适合排查解决。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所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疏导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宣调”结合,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妥善调解,坚决杜绝局部问题转化为社会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现象的发生。
“群体性上访”的群体性抗法矛盾纠纷,也反映了一些人对政府工作秩序化的重要意义和法制意识认识不足。司法所“宣排”并举,加大排查调处的力度,争取早发现、早介入,既要防止事态扩大,也要加强调研活动,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能够依法调解解决的尽量调解解决,不能调解解决的也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解决,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诉求。对于当事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司法所认真做好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理性解决诉求,防止产生堵塞交通、暴力抗法等过激行为,力争将矛盾大化小、小化无,防止对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权威性,影响社会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对于个别顽固采取过激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司法所积极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向上级司法机关汇报,力争对社会的损害降到最低。2006年1—3季度,司法所宣排并举,成功排查调处了“香梅北跨线桥”、“鑫兆豪汽车展销广场”拆迁和新天国际业主反对修建“香蜜湖变电站”纠纷等重大群体性上访案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基层司法“第一道防线”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要求,要“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司法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民主法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从完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着手,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基层司法队伍建设,完善基层司法工作程序,整体推进基层司法实践向更深层次发展,强化社区法治环境,努力构建和谐社区,保障福田区“环境立区”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