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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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采购并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新粳稻(含大米),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我们研究制定了《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补贴办法》规定执行,确保补贴政策顺利落实。

  附件: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对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
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新产粳稻(大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关内各省(指除关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粮入关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政策执行主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确定:一是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实行资质确认办法进行管理,但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外运粳稻数量必须累计超过5000吨(含5000吨)。少于5000吨的企业建议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由各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关内各省享受入关运费补贴的粮食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的,应具有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收购文件或资质确认证明。
2、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08年度生产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大米。
3、企业应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三)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5000吨以上,或东北三省粮食企业在关内地区的分支机构,采购东北粳稻入关5000吨以上的,也可享受补贴。
(四)中储粮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调运入关,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中粮集团、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入关的,中央财政给予同样的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办法,参照对地方粮食企业的办法研究确定。
二、运费补贴标准
(四)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6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1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7元。
从吉林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3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8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
从辽宁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1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2元。
本办法所指铁水、公水联运,是指从东北三省内陆地区通过铁路或公路将粮食运至辽宁沿海港口,或直接从辽宁港口收购粮食,再通过海运方式运至关内地区。
补贴粮食数量,以到货数为准。其他运输方式无运费补贴。
三、补贴政策的起止期限
(五)运费补贴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至2009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
(六)起始时间指粮食在购粮省份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具体地点。
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收货地点必须为东北三省外的具体地点;同时要与联运相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的具体地点。
(七)截止时间指运输到购粮企业所在省份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八)受托企业可以在2009年5月15日前,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申报材料由省级粮食部门汇总、整理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九)省级财政部门在2009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至财政部驻本省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相关省专员办负责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凭证,核实中央财政应补贴的粮食数量。需审核的有效凭证包括:
1、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从企业采购的需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收购所在地粮食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新粮质检证明;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并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没有收购或增支税发票的,须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产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
2、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铁路、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正式合法运输单据。
3、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
(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专员办审核结果,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申请(西藏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核上报)。
(十一)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根据审核确定的购运粮食数量(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品计算),按规定的标准安排运费补贴,地方粮食企业的运费补贴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采购业务的企业;中央企业的运费补贴,由企业总部所在地专员办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中央企业。
五、附则
(十二)2008年11月1日(含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含30日)政策执行期间,受托企业在粮食收购调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十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十四)此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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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5年10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9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规定发给:
(一)烈士生前有工资收入的,按其牺牲时的四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烈士生前无工资收入或工资低于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工资标准的,按其牺牲时军队二十三级正排职干部的四十个月工资计发。
二、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烈士,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三分之一。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参战民兵民工被批准为烈士的,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三、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已发了一次抚恤金的,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发其不足的部分。
四、为便于地方政府贯彻本通知的规定,批准革命烈士的机关,应将烈士牺牲时的职务、军龄或工龄、工资级别等通知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五、调整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拨款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0月份以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事故也呈多发势头。特别是当前已进入冬季,再加上接近年底,一些企业为了赶任务、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同时,冬季雪多路滑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烟花爆竹、消防等领域的安全管理难度也进一步加大。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狠抓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等措施的落实
  深入贯彻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以瓦斯监控系统联网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重点,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度。今年年底之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集团公司(矿务局)内部瓦斯监控系统联网,瓦斯灾害严重的产煤县必须实现县域联网。要认真做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防核定工作走过场,坚决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要针对冬春季节煤矿井下空气干燥等情况,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和防尘工作,消除火源、燃烧爆炸源,防止瓦斯煤尘事故发生。
  各产煤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要求,明确责任、任务和进度,确保按期完成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确定年内应关闭矿井数量目标,并落实到市(地)、县(市)、乡(镇)和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向停产整顿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措施,确保实现矿井关闭目标,防止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井非法生产。对基础条件差、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以及明停暗采、假整顿真生产的煤矿,要依法立即关闭;逾期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一律依法关闭;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对技术改造、改扩建、新建和资源整合矿井进行检查复核,凡工程项目及设计未经审批、未履行“三同时”审核手续、擅自违法施工或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必须坚决整顿或依法关闭,防止借“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
  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抓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处理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要加强对国有重点煤矿及其他合法生产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行为。对出现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
  全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为2005年底。对已提出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没有按期提出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关闭。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停产整顿。加强尾矿库安全检查和监控,防止发生溃坝事故。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有关要求,以采矿许可证的清理为切入点,制订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矿种,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等安全监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部分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生产储存企业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从源头上实行严格监控,防范因雨雪天气、路况变化造成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将危险货物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底,生产企业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营企业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各方面的安全措施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消费旺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一些城市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改变后,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增加的情况,从生产、储存、运输、经销、燃放、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今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年底前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积极推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化改造,实现规范化、集约化生产,严禁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违规生产。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加强经销资质审核和管理,严禁超量、非法储存、运输和经销。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销和运输活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建立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春运安全各项准备工作,制订科学周密的春运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游船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渡运和超载等引发事故。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特别是地铁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等特点,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冬季风雪天气较多,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执法。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设施工企业,要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加强对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及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细致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几起涉及中小学生的重特大交通、坍塌等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等,对中小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并认真组织整改。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加强综合治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国务院,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