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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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

惠府办〔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形式,增加政府运作过程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2009年修订)》、《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共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统一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违反本制度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条 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范围。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统一发布的载体。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惠州市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文本直接发布,市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根据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发布。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问题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在《惠州日报》公布,《惠州日报》应当及时刊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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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办发〔201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卫星导航产业是由卫星定位导航授时系统和用户终端系统制造产业、卫星定位系统运营维护和导航信息服务等方面组成的新兴高技术产业。大力发展卫星导航产业,对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为促进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规模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施第二代卫星导航系统重大专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一)国际上卫星导航产业发展迅猛,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目前,国际卫星导航产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产业体系,导航服务性能不断提升,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卫星导航技术应用已成为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对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科学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二)全球竞相建设卫星导航系统,产业融合发展加速演进。在我国建设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同时,美国进一步强化完善全球定位系统(GPS),俄罗斯、欧盟、日本和印度等自主研发的卫星导航系统也竞相发展。同时,全球卫星导航产业呈现出从单一GPS应用向多系统兼容应用转变,从以导航应用为主向导航与移动通信、互联网等融合应用转变,从终端应用为主向产品与服务并重转变三大发展趋势。竞争与合作并存的国际格局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必将促进卫星导航技术在更广泛领域深度应用,推动卫星导航及相关产业全面发展。
  (三)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我国卫星导航应用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发展迅速,导航芯片、天线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了产品化。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已具备区域服务能力,在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诸多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正在稳步推进全球系统建设。随着卫星导航与交通运输、智能终端和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应用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产品制造和服务能力快速提升,我国已成为车载导航终端产品的主要出口国。
  (四)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面临系统建设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和产业发展环境亟待优化等多重压力。随着现代信息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创新性和综合性的时空信息服务需求日益强烈,未来基于短报文通信等特色优势的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国民经济关键领域、行业、公共服务及大众市场的应用将得到极大拓展,融合移动通信、互联网技术的位置服务应用,将有力推动卫星导航应用产业结构升级,释放出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但是,在全球卫星导航多系统并存竞争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卫星导航产业仍面临突出问题:一是我国卫星导航系统建设滞后于产业发展需求,应用主要依赖国外系统;二是缺乏统筹规划,地面应用基础设施整体能力不足与重复建设并存;三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不掌握核心技术,集成应用能力薄弱,相关产品和解决方案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市场空间被严重挤压;四是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尚不健全,产业集中度低,缺少龙头企业,产业发展环境亟待优化。因此,需要加快我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建设,推动民用应用系统向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转移,促进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和用好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未来经济社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培育服务新业态、扩大市场应用、提升国际竞争力为核心,构建产业体系,夯实产业基础,完善政策环境,创新发展模式,推动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强化产业发展规划,理清产业发展优先次序和关键环节,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推动军民融合发展,优化区域布局,做好与国家相关科技重大专项和规划的衔接,引导形成良好的卫星导航产业协调发展格局,避免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2.市场主导,政策推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积极性。完善应用服务政策,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国防安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关键领域的应用。
  3.夯实基础,强化创新。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标准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人才培养,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加强技术与应用、商业模式与产业组织创新,推动形成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4.开放兼容,合作共进。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推行长期稳定、开放兼容的国际服务政策,不断提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应用服务能力,培育国际合作与竞争优势,积极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国际化与产业化的协同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我国卫星导航产业创新发展格局基本形成,产业应用规模和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产业规模超过4000亿元,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在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大众消费市场逐步推广普及,对国内卫星导航应用市场的贡献率达到60%,重要应用领域达到80%以上,在全球市场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国家卫星导航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形成竞争力较强的导航与位置、时间服务产业链,形成一批卫星导航产业聚集区,培育一批行业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建设一批覆盖面广、支撑力强的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形成门类齐全、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产业体系。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逐步提升,在统筹考虑科研布局的基础上,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推动卫星导航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增强持续创新能力。突破芯片、嵌入式软件等领域的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专利和技术标准,支撑行业技术进步和应用模式创新。
  ——应用规模和水平明显提升。卫星导航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能源(电力)、金融、通信等重要领域,全面应用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在重点行业和个人消费市场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北斗等卫星导航系统规模化应用。
  ——基本具备开放兼容的全球服务能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服务性能进一步提升,实现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的兼容与互操作,北斗应用的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三、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
  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围绕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夯实产业发展基础,着力关键技术研发和市场培育,提升产业发展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一)完善导航基础设施。
  围绕国家战略需要和重点领域应用需求,以提升卫星导航服务性能为目标,加快建设统一、协调、完整、开放的卫星导航基础设施体系。重点建设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等重大地面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创新服务模式,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专栏1 导航定位基础设施建设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基本实现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覆盖,具备为全球用户提供导航定位服务能力;加强地面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国及周边大部分地区提供面向行业和大众应用的实时分米级和事后厘米级定位服务,以及为重点区域和特定场所实现室内外无缝定位服务覆盖提供基础支撑。

主要任务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建设:建成由30余颗卫星及地面运行控制系统组成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具备全球服务能力;同时,建成卫星导航信号监测和评估系统、导航信号干扰检测与削弱系统,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统筹建设国家统一的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为各类用户导航增强服务提供支撑,同时通过数据共享,为信号监测与评估、科学研究等提供基础数据。
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基于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形成门类齐全、互联互通的位置服务基础平台,为地区、行业和大众共享应用提供支撑服务。
组合导航系统建设:融合多种技术,解决重点区域和特定场所导航定位授时服务覆盖等问题,提升城市、峡谷和室内外无缝导航服务能力。
●重大工程:基础工程——增强卫星导航性能。

重大政策
●制定保护卫星导航服务应用免受有害干扰的相关规定,建立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卫星导航干扰器,非法干扰卫星导航服务和破坏服务基础设施等行为的机制。
●建立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和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


  (二)突破核心关键技术。
  进一步提升卫星导航芯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兼容应用等技术水平,突破卫星导航与移动通信、互联网、遥感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技术,推动核心基础产品升级,促进高性价比的导航、授时、精密测量、测姿定向等通用产品规模化生产。支持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加强工程实验平台和成果转化平台能力建设,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专栏2 核心技术创新与通用产品产业化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形成一批具有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技术创新成果,卫星导航核心部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一批高性价比、具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通用产品。

主要任务
核心技术:突破核心芯片、软件和高端产品的发展瓶颈,着力提升芯片设计水平和制造工艺,提高芯片集成度,降低能耗;重点支持卫星导航应用技术创新,突破高精度定位技术、室内外无缝定位技术、卫星导航脆弱性监测评估与减缓技术、智能服务技术以及基于多模组合导航的关键技术。
核心部器件:大力创新发展导航、通信等多模融合芯片和天线,以及导航传感一体化核心部器件等产品。
通用产品:研发导航、授时、精密测量、测姿定向等行业应用产品,以及集成定位和导航功能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车载导航等终端电子产品;全面提高产品性价比和成熟度,实现产品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推动产业化发展,进入国际市场。
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若干面向基础研究的重点实验室,支持一批面向行业、领域、区域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若干个技术创新、应用创新基地。
●重大工程:创新工程——提升核心技术能力。

重大政策
●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纳入鼓励推广和出口的相关政策。
●制定鼓励企业开展卫星导航系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的政策。


  (三)推行应用时频保障。
  将北斗时间溯源到国家时间频率计量基准,为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领域提供时频保障,出台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措施,加强资金支持力度,结合涉及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基础设施的升级换代,着力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导航授时技术与产品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公安等重要领域的深入应用,并在其他国民经济安全领域逐步推进,为国民经济稳定安全运行提供重要保障。

专栏3 重要产品应用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及领域实现北斗授时装备应用。

主要任务
推行重要领域应用: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公安等行业及领域推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导航授时技术与产品的应用,在其他领域鼓励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的应用。
●重大工程:安全工程——推进重要领域应用。

重大政策
●制定既满足国家安全需要,又符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的应用标准和政策。


  (四)促进行业创新应用。
  适应重点行业及领域的应用需求,充分发挥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短报文通信等特色优势,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创新应用服务模式,加强卫星导航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的深度融合,大力推进卫星导航产品和服务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测绘勘探、应急救援等重要行业及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推进卫星导航与物联网、移动互联、三网融合等广泛融合与联动,积极鼓励开拓新的应用领域。推动形成行业综合应用解决方案,提升行业运行效率,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专栏4 重点行业及领域应用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测绘勘探、应急救援等重要行业及领域,实现卫星导航产品和服务规模化应用。

主要任务
行业综合应用解决方案:依托国家卫星导航基础设施,创新应用服务模式,建设针对行业及领域应用需求的综合应用服务平台,形成行业综合应用的系统性解决方案。
行业规模化应用:结合行业发展规划,解决行业应用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系列专用装备,促进导航与行业深度融合发展,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重大政策
●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应用引导政策,持续深化行业应用。


  (五)扩大大众应用规模。
  适应车辆、个人应用领域的卫星导航大众市场需求,以位置服务为主线,创新商业和服务模式,构建位置信息综合服务体系。重点推动卫星导航功能成为车载导航和智能手机终端的标准配置,促进其在社会服务、旅游出行、弱势群体关爱、智慧城市等方面的多元化应用,推动大众应用规模化发展。

专栏5 大众应用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形成丰富的位置服务产品和成熟的商业及服务模式,打造一批有规模、有影响的企业,形成规模应用效益。

主要任务
车辆信息服务:推动车辆位置服务体系发展完善,促进车辆监控、导航以及综合信息服务的规模化应用。
个人位置服务:推动个人位置服务体系发展完善,促进在社会服务、旅游出行、弱势群体关爱、智慧城市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
●重大工程:大众工程——推动产业规模发展。

重大政策
●制定用户位置上报管理和隐私保护政策。


  (六)推进海外市场开拓。
  加强国际合作战略研究,积极参与卫星导航领域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合开展国际标准研究制定,加快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应用产业国际化进程;加大智力和技术合作力度,提高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服务能力和产业应用水平;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境外应用推广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和营销服务网络,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同时鼓励国外企业开发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构建完善产业国际化发展支撑体系,提升全球化发展服务保障能力。

专栏6 国际化发展

时间节点
2020年

发展目标
建设若干海外应用示范工程,在周边区域树立和推广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品牌,形成完备的营销和运营服务网络,构建国际化支撑保障体系。

主要任务
海外示范工程建设:适应国际用户广泛关注的应急救援、综合减灾、船舶/车辆监控与指挥调度等应用需求,建设若干海外应用示范工程,推动产业国际化发展。
全球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海外市场布局,建立海外开拓和推广中心,构建国际营销网络,建立全球运营服务体系。
国际化发展服务体系建设:面向政府和企业,提供国际卫星导航应用的政策、市场、法律、金融等领域的研究和咨询服务,全面提升对全球及区域市场开拓支持和综合服务能力,开展智力和技术合作相关工作,为产业国际化发展提供支撑。
●重大工程:国际化工程——开拓全球应用市场。

重大政策
●落实和完善鼓励企业“走出去”的财税金融服务政策。


  四、重大工程
  围绕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一批重大工程,以加快培育和发展卫星导航产业,带动产业基础能力提升、重点领域技术创新、规模化应用推广和国际化发展。
  (一)基础工程——增强卫星导航性能。
  统筹制定国家多模连续运行参考站网建设规划,统一标准,整合国内连续运行参考站网资源,通过优选、改造、升级和补充,形成统一管理的参考站网,增强导航性能,提升系统精度;综合集成地图与地理信息、遥感数据信息、交通信息、气象信息、环境信息等基础信息,建立全国性的位置数据综合服务系统;加快建设辅助定位系统,推进室内外无缝定位技术在重点区域和特定场所的应用。通过该工程实施,形成完整的卫星导航综合应用基础支撑体系,具有实时分米级和事后厘米级应用服务能力,有效增强卫星导航系统性能和服务能力,为扩大应用规模奠定良好基础。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资源基本整合,初步构建应用基础支撑体系。
  (二)创新工程——提升核心技术能力。
  针对导航产业“有机无芯”的瓶颈制约,着力加强北斗芯片和终端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提升产品成熟度和核心竞争力;适应应用需求,重点突破融合芯片、组合导航、应用集成、室内外无缝定位等一批基础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一批高性能低成本的导航器件与产品,大力提升创新能力;整合现有科技资源,推动卫星导航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建设和发展,构建我国卫星导航产业技术创新体系。
  (三)安全工程——推进重要领域应用。
  推进标准法规建设,提升卫星导航应用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公安等系统,分阶段推行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的应用;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在公共安全、交通运输、防灾减灾、农林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警务、测绘勘探、应急救援等领域的规模化应用,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
  (四)大众工程——推动产业规模发展。
  面向大众市场需求,融合交通、气象、地理等动态时空信息,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以汽车制造业和移动通信业快速发展为契机,以公众出行信息服务需求为引导,重点推动北斗兼容卫星导航功能成为车载导航、智能手机的标准配置,促进在社会服务、旅游出行、弱势群体关爱、智慧城市等方面的多元化应用。创新商业和服务模式,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产品的产业化,形成终端产品规模应用效益。
  (五)国际化工程——开拓全球应用市场。
  适应国际用户广泛关注的应急救援、综合减灾、船舶/车辆监控与指挥调度等应用需求,加大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推广力度,建设若干海外应用示范工程,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进入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促进其在民用航空和远洋船舶等方面的应用。构建覆盖亚太地区的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和统一时空基准系统,建设卫星导航产业国际化发展的基础工程和综合服务工程,开展国际卫星导航应用的政策、市场、法律、金融等领域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提升国际化综合服务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为全面实施本规划,切实落实各项重点任务,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要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强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发展合力。
  加快建立完善国家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军民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统筹中央、地方和其他社会资源,统筹规划卫星导航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应用,研究制定产业化促进政策,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场信息监测与预警,并根据发展形势,实施动态调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的行业引导、协调、服务作用,强化行业和企业自律制度,构建卫星导航产业发展的良性竞争环境。
  (二)发布国家政策,推广应用服务。
  定期发布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白皮书,介绍其发展的宗旨、原则、政策及相关协议标准,提供的免费开放、安全可靠的民用服务等,以及系统建设进展和运行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应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促进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大力开展市场培育与应用示范,鼓励应用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大实施有关重大工程的力度,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规模化应用。
  (三)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发展环境。
  制定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领域中推行使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政策,推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及其兼容产品在能源(电力)、通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研究制定有关市场准入、位置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认证体系及质量监管机制,整合现有资源,推动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建设,规范卫星导航应用服务和运营,提高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外专利。完善鼓励卫星导航产业技术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金融政策。
  (四)加强标准建设,提升发展水平。
  加快建立并完善支撑卫星导航产业健康发展的标准体系,鼓励产学研用各方联合研制技术标准。推动卫星导航军民标准通用化和资源共享,促进卫星导航与物联网、移动通信等的融合发展。鼓励骨干企业和研发机构参与国际相关标准的制定,促进北斗与其他卫星导航系统的兼容发展。加大标准宣传力度,完善标准信息服务、认证、检测体系,做好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合格评定与产品认证服务的发展及国际合作,促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化应用。
  (五)加大公共投入,鼓励产业创新。
  在现有政策和财政资金渠道中加大支持力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引导多元化资金投入,促进卫星导航产业加快发展。加大对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示范应用的支持力度,提升核心技术、核心产品的创新发展能力;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保护能力;扶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鼓励通过建立产业联盟、实施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
—兼论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

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政治学系 思想政治教育2班 黄贺美


摘要: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因而避险行为的效果有二,一是要避免现实的危险,二是保护的权益要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权益。因此,当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只要保护的权益大于或者等于损害权益,即使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时,也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关键词:紧急避险 生命权 人权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状态,通过损害较小法益来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危险状态——合法权益遇到正在发生的危险;避险行为——为避免危险出于不得已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限度——造成的损害在必要的限度内。
在这里,什么是紧急避险的损害限度呢?什么是属于避险的必要限度呢?这引发了我们对紧急避险权益的比较。
通俗而言,限度条件就是保护的权益与侵犯的权益之间的等于、大于、小于之间的比较和衡量。
假设一: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财物,这两者是容易比较的,只要前者的数额大于后者的数额,这就是紧急避险,反之则是避险过当;
假设二:保护的权益是人身,侵犯的权益是财物,这也是好比较的,人的生命权远远大于财物权利,无可置疑,这也是紧急避险;
假设三: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均是人身,这就需要具体分析:生命权高于健康权,健康权高于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高于自由权,如果保护的权益和侵犯的权益是以上这三对关系,比较也是不难的。但是,当保护权益和侵犯权益均是人的生命权呢?即为保全自己生命而牺牲他人生命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
案例:某村女干部下乡做群众工作,在回来路上遇歹徒,此时天色已近黄昏,周围荒芜无人,女干部应歹徒要求,将自行车交给了歹徒,但同时要求将打气筒归还。女干乘歹徒蹲下看车时,抡起打气筒朝歹徒脑门一击,歹徒昏倒在地,女干乘机逃跑。终于在这荒无人烟的地方见到一户人家,女干投宿于此。户主老妇人对女干遭遇深表同情,并安排其女与女干同睡,女干睡于床塌外侧。歹徒清醒过来后回家,听其母描述,方知女干竟投宿到其家。为阻止女干报案,歹徒遂起杀意,杀人灭口,并与其母谈了此事。恰逢母子俩的谈话被女干听到,于是女干与歹徒妹妹调换位置睡觉。果真,半夜,歹徒摸黑进了房间,对准床塌外侧即砍。结果被杀害的正是歹徒妹妹。
法院对此案件的审定是:女干犯有故意杀人罪,是属于避险过当的故意杀人罪,但减免了对女干的刑罚。根据是:“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容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
然对上述案件,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说法:
说法一:女干的行为如果发生在国外则可能构成紧急避险,因为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允许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法益均衡说)。但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理论认为,由于紧急避险是通过牺牲一个合法权益以保护另一个合法权益,所以不允许为了保护较小的权益而损害较大或同等的利益,对人的生命尤其如此(轻于说)。
说法二:女干的行为不但是紧急避险的行为,而且是一种善于同犯罪作斗争的英雄行为。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对此案却给出了不同的观点:女干在这个案件中的行为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原因是,女干所采取的牺牲歹徒之妹换取自身性命的做法是迫于无奈,周围的环境也无法给她提供一个更好的避险方法,除了牺牲第三者的利益以外,实无他法。之所以对此案定性为紧急避险,是女干确实是在无可选择的条件下不得为而为之的!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因而不能简单的依靠法律条文的规定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本人赞同陈教授观点,从道德的角度讲,紧急避险确实需要以较大利益为前提,同等利益之下的牺牲是不能定性为紧急避险的。案中女干做法似乎为同等利益的交换,而且这种利益的交换是人的生命权的交换,按理论上来讲确实是不能定性为紧急避险。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讲,本案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因为:
一、法的理解需要考虑社会习俗、百姓心理
纯粹的法律是没有的。我国在秦国时期就有了法与礼结合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于是就有了董仲舒的《公羊春秋》。这是符合实际要求的做法,是将法放置于具体的环境下讨论的做法。接下来的《法经》、《秦律》等等,以至到清朝的《清律》都在审判过程当中考虑了民族风俗及社会道德、百姓的认可心理等因素。也就是清王朝颁布的《君主立宪》,照搬照抄国外的条文,不加考虑移植进入我们国家,并且做为法的执行者也没考虑百姓的接受心理,利用君主立宪欺骗百姓,最终导致了中华法系的告终!在法的执行中要充分的考虑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也是源远流长的。一时间要做到法律的纯粹性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假设当时女干是有条件可以逃脱而仍牺牲他人性命的,这才可以定性为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意是明显的。恰恰,女干当初的处境及条件是非常恶劣的,不牺牲他人性命以求自保亦不得逃脱,这时仍约束其不得牺牲他人的性命换取自身性命呢,仍然不得牺牲他人性命以求全呢?由于这里涉及到的是一个无辜的生命,一个罪犯的亲人的生命,或许在价值上这两者是不能替换的,但在事实上,百姓的接受心理上,这两者是否也是有一定的区别呢?我认为女干这种做法是符合紧急避险精神的!
二、道德与法的关系
女干行为在道德上或许是该遭受谴责的,然道德与法并不能混为一谈,违反道德并无意味着必定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是一个重视道德礼教的国家,道德在百姓的日常行为当中起到根本性的影响。法是国家权威的体现,是靠国家强制力来实行的。道德与法是对立统一的,必要的道德是对法的补充,是对法的“盲点”的规范,因而道德在百姓生活当中是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的。然而,正是道德的广泛性和彻底性的影响,对我们的执法者更应该灌输处理好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思想,避免在执法过程当中,无法跳出道德的圈子,凭主观好恶断案。给当事人造成诸多的不公!作为法的执行者必须终于法律事实,忠于实际关系,实事求是,维护法的尊严!
三、人生而平等,生命权的平等
歹徒其妹在本案中作为牺牲品,世人深表同情,然细想亦无他法。女干与其妹并无身份尊卑之分,亦是平等主体,然凭什么要求女干就得一定遭歹徒毒手呢?误杀其妹,对于歹徒而言是教训,对歹徒罪恶行为是弥补,对其母的包庇是警告。这案件代价是惨重的,然女干的牺牲是更为惨重的!牺牲女干唤醒不了歹徒的良知,亦无法给歹徒以警训,甚至,罪犯一旦得逞后,便不再畏惧法律,一手遮天,无法无天了,其妹的牺牲在这或许也是对歹徒犯罪行为约束的一个机会。
当然我们并不希望这种惨剧的发生,牺牲女干也好,牺牲第三者也好,都不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不过,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生存的人应当是从惨剧中吸取教训,而不是“己所不欲仍施于人。”
四、法不要求每个人都要道德高尚
假如一颗炸弹就在你身边,即将爆炸,在这关键时刻,情况紧急,你必定是会将其踢开,炸弹炸死了另外一个人,或许是多个人,或许是一个群体,这个时候你会被定罪吗?还是紧急避险过当吗?这显然是真正的紧急避险,即使这里赔上的是一个群体的生命,那也是没法中的法啊。
紧急避险中的规定不能纯粹的理解为一生命换取另一生命是禁止的,应当在具体条件下具体分析,也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德,百姓的接受心理,不能一概而论。就本案而言,同是受害者女干,如无罪释放,其最多是虚吓一场,然如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紧急避险过当,即使是有罪无罚,但这两种后果是大不同的。对于一个有过罪的女干,百姓心理还能承认她的干部身份吗?从杜培伍案例中我们知道要象以前一样完璧无痕是不可能的了。形象破碎就是破碎,再怎样的粘贴都是无济于事的。这对女干是不公平的,她也是受害者,不能让她再承受这样的后果。因而,审判案件时,法官应当在严格遵守法律前提下,也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事实,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定夺。
这里并不是不主张法的权威,只是法的权威的主张应在是社会承受能力之上。法官做为法的执行者更应该注意法的贯彻!我们不希望法官在审判案件结束后再附上所谓的“温馨话语”,充当事件的调节角色。这种做法固然符合我国百姓息讼心理,然而类似这样的话语只会使法律庄严的审判结果受到削弱而已。一个法的代表者在执行法时心中就应该要有法,同时要有社会公德和道德认识,做出正确的判决。一旦判决产生了,便不需再画蛇添脚,这样只会使法的权威受削弱。希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将自身置于自然条件中,是对事实的忠实的裁决,而不是做出裁决后再发感概!
五、与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的比较
97年修订后刑法对无限防卫权有如下规定: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上述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纯粹的法律条文理解上说,在紧急避险中,我们重视人权,规定不能随便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这符合以人为本的思想,是生命权的体现。为何在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可以轻易了结一个人生命呢?虽然紧急避险中牺牲的为第三者的利益,正当防卫则为不法侵害者本身的利益,但能因为这二者的身份不同就可以了结别人生命吗?如果答案是的话,那就只能证明我国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因为在法律面前人有身份之分;如果答案为否的话,那么紧急避险中关于“在实行紧急避险中,不允许为保护一个人的生命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的规定是不成立的!
当然,紧急避险之所以规定不能以一生命换取另一生命,是避免不法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条文的可乘之机,借刀杀人。因而,我国规定紧急避险“不容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生命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是合理的,以禁止性的条文约束了人们的行为,只是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从纯粹的法律出发,过度的执法亦为不法!
六、我国的疑罪从无原则
我国现实行“疑罪从无”对于嫌疑之人我们应都给予证明,无法明确证实其有罪便无罪,这符合尊重人权的要求,宁可错放一个也不能错判一宗,对于嫌疑人我们能有如此宽容之心,对于实行紧急避险之人,我们更应该慎重宽容才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有多高,从一个国家对罪犯的宽容程度有多大是可以看得出来的。
从以上六个方面,我是赞成陈教授对案例的解释。在依法治国的社会里,我们除了要更好的依照法律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在执法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到法的执行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法在实际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


参考文献:陈兴良 《刑法总论》 人民法院出版
陈兴良 《刑法教学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陈光中 徐静村 《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刘明详 《紧急避险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