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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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函〔2010〕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各区县政府在上报土地征收方案时要对上述情况作专题说明。
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查关。依法上报批准土地征收的,应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相关资料、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一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收土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三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完清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的缴费比例,根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8%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008年4月11日前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现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四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4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35周岁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年满18周岁未满4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未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未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度本市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计算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
本条中由当地政府一次性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本人用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本人自行支付。上述由当地政府一次性计算并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助的人员在当地政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手续后,如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期间享受相应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用人单位的,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由本人自愿选择按《自贡市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府发〔2002〕66号文印发)或《自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府发〔2008〕14号文印发)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缴费及待遇享受按照市劳动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自劳社发〔2005〕92号)的规定执行,其享受失业保险的年龄调整为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0周岁。
第六条 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城市医疗救助。

第四章 按农业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七条 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地方,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县级人民政府要予以资金保障并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高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第八条 积极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九条 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征收土地所在地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土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农民是否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缴费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相应的社保基金,按社保基金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对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2008年4月11日以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土地并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尚未处理的,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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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财库[2003]125号发布)

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2003-12-26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下年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附表1),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财政部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三、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于2月5日之前将部门汇总报送的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与代理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额、已支付数额、未支付数额送财政部国库司。
  四、财政部国库司于2月底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额。复核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管理司和预算司。
  五、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3月15日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六、各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财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将预算结余中未编报用款计划的部分,与下年度预算合并编报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政部批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结余资金:
  一、代理银行于当年12月31日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予以恢复,并通知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附表3)。
  二、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确定的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列的额度支用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不再另行报送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部门预算,但尚未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未编报用款计划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并经批复后支用。
  第七条 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第八条 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需要变更款级科目的,财政部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相应调整支付清算的预算科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支用结余资金,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支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扣减预算等方式缴回有关违反规定支用的资金。
  第十条 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提供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应当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额度恢复时,作与额度注销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第十三条 按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在年终结余资金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预算单位应当进行相关提取、支用的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会计处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规定执行,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填加《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附表4)。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2]70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1_20050311.doc
  附表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2_20050311.doc
  附表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3_20050311.doc
  附表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4_20050311.doc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评估试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评估试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造成资产评估失实或其他损失的评估机构,由城镇集体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其重新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评估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