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团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市政办(1987)7号
1987年2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晋东南电力公司结合在我市进行试点的实际情况,拟定了“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行市“三电”办公室。
《晋城市农村用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用电管理,使电力更好地为农村商品生产和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乡(镇)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电管站)是搞好农电统一管理,解决农村低压设备维修资金,确保安全供用电,降低线路损耗,提高经济效益,端正行业作风,实现优质服务的有务措施。
第三条 乡(镇)电管站是乡(镇)一级管电组织,是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行政上受乡(镇)政府领导,业务技术上受县电业局领导。
第四条 电管站的办公地址,由乡(镇)政府安排。
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凡用电的乡(镇)均应设立乡(镇)电管站,负责本乡(镇)范围内的用电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管站人员的配备,应根据本乡(镇)的集体所有供、用电设备或用电量具体确定。一般可设专职电管员2-5人。电管站长由乡(镇)政府分管机电水的付乡(镇)长兼任,付站长(兼安全员)由乡(镇)提名,县(区)电业局考核备案。其他电管员视业务技术能力,分别担任或兼任会计、出纳、保管等职工。电管站负责管理本乡(镇)农村电工。农村电工的配备要根据用电村庄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以每二百户左右设一人,不足二百户者,可数村共设一名电工,视用电量的多少给予适当补助。
三、电管员及农村电工录用条件与原则
第七条 电管员应在本乡(镇)范围内选用,必须是身体健康,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30岁之间,并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男性青年。对原电工技术较好的,年龄可放宽到40岁。
第八条 电管员的录用由乡(镇)政府和县电业局共同协商推荐,县电业局进行文化技术考试,县级卫生部门体检,择优录用。
第九条 农村电工必须由电管站和村民委员会协商推荐,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群众拥护,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独立工作和技术能力的20-40岁的男性两年担任。
第十条 被录用的电管员和农村电工,一律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由县电业局负责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规程,技术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电工证。试用期间如发现不能胜任工作,可予辞退,另行录用。
四、电管站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电力事业中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制订并实施本乡(镇)低压电网发展规划,搞好本乡(镇)范围内的集体所有10KV配电设备,低压电网和用电设备的维护管理及整改工作,努力降低低夺线损。
第十三条 汇总井上报本乡(镇)范围内新装及增容用电申请,组织低压民网的施工,并协助电业部门验收、供电。
第十四条 积极抓好触电保安器、漏电开关的安装使用。开展安全大检查,普及安全用电知识和触电急救法,落实节电措施,搞好“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
第十五条 管理并考核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布置检查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学习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十六条 负责核定,筹集所辖各村用电管理费用,搞好财务管理,节约开支。
第十八条 根据季节特点,定期组织安全用电大检查,做好集体所有10KV配电低压电网的春检和秋检及时清除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完好率,并对所辖范围内高电压输电设备负监视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业局汇报,协助上级供电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侦破。
第十九条 做好本乡(镇)农电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和事故处理工作。根据部颁“农村用电管理条例”和“安全用电须知”制订防范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条 负责组织本乡(镇)开展低压电网标准化建设工作,积极推广农村电气化新技术。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学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及农村各种用电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完成县电业局下达的各项供电生产计划和工作任务。定期向乡(镇)政府及县(区)电业局汇报工作,取得领导的支持。
五、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管站的财务管理主要是电费和管理费的管理,严禁电工承包电费。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费用的筹集、使用,应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自筹、自管、自用”“以电养电,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费的来源和收取标准为:
1、集体所有制的10KV线路每月每公里收取巡视检查费1-3元,配电变压器变千伏安每月收取巡视检查费0.02-0.05元。
2、按照用户的用电量,一般每度电加收1-3分钱,农村口粮和饲料加工用电一般不加收管理费。
3、电管站可以从事电器修理和安装业务等,其劳各收入除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参加劳动的成员外,其余可作为本站的辅助收入。
4、县电业局应将支付原乡(镇)电工的工资转拨给乡(镇)电管站统一使用。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的支出项目:
1、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奖金、补助等。
2、生产、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电工培训学习,安全用电宣传及办公费、旅差费。
4、集体所有10KV配电设备及低压电网的维修整改费。
5、低压线路损失的电量电费。
6、提取2-3%作为集体的福利基金,主要用于本站人身保险等开支。
7、提取0.2-0.5上交县电业局农电股,作为农电活动经费。
第二十六条 电管站要在当地信用社分别建立电费和管理费专用帐户。电费要按时上交县局存入电费专户不得挪用。管理费只限于站务开支,电工报酬及本乡(镇)供用电设备维修、整改等电力事业。由电管站负责提取,统一掌握,严格控制,任何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管理费在使用过程中,应坚持“先急后缓,有利安全,方便用电,促进管理,量入为出,注意积累”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的使用要接受乡(镇)政府和县电业局的监督。各项开支均应由电管站编制计划,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报县电业局审批,不经批准,不得支出,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工资奖励等也必须经过县电业局农电股按指标完成情况审批后才能发放,电管站每月按期填报管理费月报表和收支月报表。
第二十八条 电管站必须建立用户电费和管理费台帐,按户设卡公布电费花名表,执行统一印刷,统一编号的电费收据。电管站所有帐簿、帐目、发票及报表等都要妥善保存15年以上。电管站的帐簿使用增减记帐法。
第二十九条 农村电工应于每月抄表结束后按不同用电单价分类统计用电量、电费金额,详细填报用电月报,随同电费一并上交电管站复核审查。照明用电做到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县电业局的农电股,对各乡(镇)的管理费用要分乡(镇)记帐,分乡(镇)开支,年终结算费用结余按站积累,不得平调。
六、报酬及劳保福利
第三十一条 电管员的工资,一律由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和浮动工资三部分组成。其报酬一般略高于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岗位工资按其职务、岗位的不同,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高低,服务态度的好坏,分为5元、10元、15元三等。浮动工资则按照县电业局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另外享受付食补贴5元。 自行车补助费和医疗费分别按2.5元和2元包干。
第三十二条 农村电工的工资,一律实行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浮动工资根据所管村庄的用户多少、售电量的大小以及电管站下达的各项指标情况定确。
第三十三条 对电管员(包括兼职站长)实行季度综合奖,资金额可控制为10、15、20元三等。农村电工实行年度综合奖,分10、20、30元三等。奖励要和安全、低压线损、电费回收、文明生产、劳动纪律、服务态度、资料管理等结合起来综合考核。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发放标准:
电管员(不包括乡(镇)棉大衣、雨衣、雨鞋八年一件(双),工作服,棉鞋、棉帽三年一套(双),绝缘鞋、棉手套每年一双,草帽每年一顶,线手套、肥皂每季度一双(条),电池 每月两节。另发安全帽一项,试电笔一支、手电笔一支、手电筒一只、防护镜一付。
七、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管站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规程和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条例,加强对电管员及农村电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建立健全定期的安全日活动制度。
第三十六条 普及农村用电常识,加强安全用电宣传教育。要经常利用电影、广播、板报等群众进行安全用电的宣传,防上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电管员在其管辖范围内,如因违犯规程或瞎指挥造成他人伤亡或重大设备事故,由乡(镇)政府会同县电业局、公安局组织现场调查,按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由乡(镇)政府进行严肃处理。
八、其它
第三十八条 电管员及农村电工必须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警惕优质服务,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如有违犯者,按规定国倍处罚, 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电管站要加强电费和管理费的管理,做到按时收交,及时存入银行专户,严禁截留挪用。如有违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个人或集体均不得承包电费和管理费。
第四十条 各县(区)电业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执行意见。若有与本办法冲突之处世哲学,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三电”办公室和晋东南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十多年来,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从起步到全面推进,在补充耕地、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和生态安全,惠民利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面临严峻挑战。当前,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还存在目标单一、补充耕地力度不够,占补平衡任务没有完全落实,规划统筹乏力、资金征收使用还有差距、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切实加大补充耕地力度,部从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出发,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进一步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使其真正成为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基本手段,推进开源节流的重要抓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平台,既保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又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成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补充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省域内统筹安排,严禁跨省(区、市)补充耕地。各地要抓紧扩大补充耕地储备规模,从2009年起,除国家重大工程可以暂缓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一般要在一年内恢复利用,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省(区、市)要积极按照科学论证、分步实施、集中投入、共同建设的思路,大力推进具有区域特点的省级重大工程建设。有关省份要围绕重点工程,积极开展“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工作,努力在全国建成一批有影响、成效大、引导作用明显的示范工程。
要切实加强生产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强化源头控制,把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有关土地复垦规定,编制好复垦方案,完善责任机制, 落实复垦任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组织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挖掘补充耕地的潜力。
二、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加强土地整理,重点抓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在中东部粮食主产区,按流域或水系,将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等多目标有机结合,统一规划,实施高产基本农田示范工程,打造粮食产能核心区;在水土资源丰富地区,以保证耕地总量和国家粮食结构安全为主要目的,实施土地整理开发重大工程,打造粮食战略后备产区;西部要大力开展节水工程,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按基本农田予以特殊保护。
要大力加强基本农田的基础性工作,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切实查清全国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等情况,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建立全国基本农田数据库,结合每年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及时更新,实现基本农田的科学化管理。
三、积极拓展内涵,促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
要结合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和用途,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鼓励改变以往项目建设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促进农业生产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
各地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推进缓坡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积极拓展土地利用空间。
四、修订专项规划,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当前,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按照既突出补充耕地,又充分体现多功能、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抓紧组织修编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专项规划的修订,要认真做好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同步研究,争取同步实施。各省(区、市)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编制中,要突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这个特点,为实施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
五、加大工作力度,做好资金征收使用监管
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要求执行。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土地复垦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办法,足额计提,确保各项费用足额征收,按照规定用途专项使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联合制订的新增费分配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制订本省(区、市)新增费分配使用办法,明确分配使用方式、范围和管理规范,并报两部备案。要以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统筹使用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各类专项资金。资金滞留较多、使用不畅的地方,要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疏通使用渠道,确保资金足额使用。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财建[2008]30号)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新增费稽查办法的制订和备案工作。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至少集中一次,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和验收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并抄报国土资源部。
进一步加强2006年底前实施的国家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合理使用,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和验收工作。全部项目原则上应于2009年底前竣工验收。涉及项目设计变更的,按照《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检查情况的通报》(国土资通[2007]7号)有关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而拟申请撤销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商请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撤销的项目和清算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经两部审核同意后取消项目,取消的项目资金由两部在中央所得新增费分配时扣减。
六、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共同责任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纵向上实行部级监管、省级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制度;横向上实行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的管理制度,落实共同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本省(区、市)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履行复垦义务。重点强化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编制实施专项规划,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工程,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完成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部和省(区、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落实规划,组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和权属调整,组织群众对项目的听证,组织项目实施和群众参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专门机构和队伍建设,探索从业机构特别是设计、监理机构的资质管理等行业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研究基地,开展学科和专项课题研究。
七、制订完善政策,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部每年年底前对各省(区、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达到或超出计划任务的,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倾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把好专项资金征收关,在依法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后,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应优先用于增加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建设用地计划,优先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公司、企业等社会资金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增加的耕地可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下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金,扩大资金渠道。
八、建立备案制度,全面实施信息化网络监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统一备案制度。各省(区、市)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需向部动态备案,不备案的,其增加耕地不能计入完成的补充耕地任务,不能用于占补平衡,不予核定和下拨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部统一开发和应用网络化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全面实施网络监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备案制度和系统建设要求,落实政策措施,推动系统使用,及时报备项目、资金等相关信息。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报备系统审查建设用地“占补平衡”情况,定期分析项目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和动态监管,落实奖惩措施。同时要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使用等信息整合联动,为土地管理全方位的监管、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与项目资金稽查、监督检查、动态巡查等有机结合,加强对项目实施、资金征收使用和相关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管理,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管理效能。
九、加大舆论宣传,扩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社会影响
各地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平台和手段,宣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针政策。在系统总结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成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影响力,组织策划系列活动,宣传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社会认知度。要按照部关于设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标志的规定,在各项目区设立标志牌,扩大宣传效果。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