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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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许政[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许昌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投资二十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市政设施、水利、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各类土木建筑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公共预算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基本建设资金;


(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需用财政资金归还的BT、贷款等融资。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管理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查、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查和调整、招标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市审计局依法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及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基本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路、国土资源、教育、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九条凡需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先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度,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其中,投资估算包括征地拆迁费、前期工作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属工程投资、配套投资等有关费用。项目申请报告应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各部门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会同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次年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会审,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立项,由市财政局进行年度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未落实的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二条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急工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须经市政府同意,否则市发展改革委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上级安排和追加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工程设计和变更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须将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除客观原因外,设计造价超过投资概算5%以上的,应退回重新设计;因勘察单位失误,从而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占原造价5%以上的或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成造价增加在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设计费,并停止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有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一年。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改变和材料代用等引起投资规模增加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理由,设计、监理单位出具变更意见,并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30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监察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同意,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一律不予认可。(二)单次变更造价增加占合同10%以下或3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监察部门集体审定。建设单位对提出变更的内容必须作出详细说明,特别是施工方案和材料的规模型号、数量的变更。设计、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的内容进行核实,只有设计文件中遗漏的、现行施工规范达不到设计和质量要求的以及合同中不包含的内容,才可同意变更,并须主管部门、财政和监察部门共同确认,否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标


第十七条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必须经过市财政部门的评审,未经过财政评审的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八条施工、劳务、货物供应等单位的选择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必须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政府批复或立项规定总投资的10%的,建设单位需调减预算或按有关程序重新对概算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采取BT模式建设的项目,还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BT投资人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应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自有资金需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


(二)BT投资人一经确定,原则上应在我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BT投资人的自有资金及取得的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在合同中约定及时划入BT专用账户。


(三)BT专用账户由BT投资人和建设单位实施共管,BT专用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总工程的10%。


(四)BT协议中应明确BT投资人违约条款和具体操作规定。协议中应明确若BT投资人违约,建设单位可以有权直接划转BT专用账户的相应金额直致全额划转的规定。


(五)BT投资人应配合并接受市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对BT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调度、余额的监督。


第五章工程管理和决(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对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示完整、责任明确,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项目全过程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在现场签证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非法所得在工程结算时扣回,并停止该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参加财政投资工程的招投标一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纳入审计部门审计范围的报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无故逾期的,停拨建设单位经费直至结算送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要做好对基本建设项目决(结)算送审资料的初审工作,对项目建设概况、扫尾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等作出说明,签署初审意见后以文件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评审(纳入审计部门审计范围的报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评审结论或审计结果下达竣工决算审批决定,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和新增固定资产的移接交手续。


施工企业要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对编制的竣工结算,一次发生核减率为送审价的10%到20%的,停止该施工企业参加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标一年,同时建设单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初审差错原因;发生一次核减率为送审价的20%以上的,停止该施工企业参加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标二年,同时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查预、结算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双方必须签定委托审查协议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一般和零星工程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建设项目三个月内审核完毕,无故逾期的扣减中介机构劳务费。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全面复审。除客观原因外,社会中介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核误差率高于3%的,不支付劳务费并停止委托业务一年或一年以上;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停止参与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结算的编审业务,并移交造价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决(结)算审核,应本着确认一部分,执行一部分的原则,分阶段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应将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反映到相关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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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的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1997年3月14日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公司债的发行,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需经过决议、申请、审批、募集四个阶段。
(1)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发行的决议应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必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申请。公司做出发行公司债的决议后,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发行申请。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核准。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对证券发行的核准程序予以了具体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指出的是,相对于原有的证券法而言,新证券法关于责任条款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债券的持有人。发行人的责任虽然没有变化,但新法增加规定了保荐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这对于全面充分地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无疑意义重大。
(4)募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证券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在公告上述法定文件后,公司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公司债的募集方式,包括直接募集和间接募集,后者是由发债公司委托证券承销商(主要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募集。我国目前仅允许对公司债进行间接募集。
(5)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后,必须制作并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区分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记载不同的法定事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还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的数额。公司债券存根簿,是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司法定帐簿。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设置公司债券帐簿,不仅是公司管理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对债权人负责,以供债权人阅览,为记名债券转让或用于担保或产生争议时提供凭证,以及为管理部门查询的需要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