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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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维护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屠宰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制改革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收购或屠宰猪、牛、羊、骡、马、驴等牲畜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屠宰税。
本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三条 从事收购或屠宰业务的纳税人,应当在收购环节按照收购应税牲畜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缴纳。但对规模较小、帐制不健全的和自养、自宰、自食的纳税人宰杀应税牲畜的,可由市、县地方税务部门依照规定税率核定每头(只、匹)税额,在宰杀或销售时从量定额征收。
凡在收购环节缴纳屠宰税的,在宰杀销售时不再缴纳。
第四条 经营收购或宰杀销售的,税率为4%;自养、自宰、自食的,税率为1%。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屠宰税:
(一)少数民族公民在其民族节日宰杀自养、自食的牲畜;
(二)军队或武警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
(三)教学科研单位供教学研究使用宰杀的牲畜;
(四)省地方税务部门决定免征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城乡居民和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是否征收屠宰税,由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决定;但对其出售部分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屠宰税。
第七条 屠宰税由发生收购或宰杀销售应税牲畜行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主动向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第八条 凡收购应税牲肉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在收购应税牲肉的同时,应当向交售者索取完税证明。对无完税证明的,应当依照办法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并定期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解缴税款;应扣未扣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责补缴。
税务部门可以按代扣代缴税款的金额,付给扣缴义务人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九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51年8月7日颁布的《河南省屠宰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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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2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正确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使我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有所遵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在本省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形式,是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组成部门,具有普遍约束力,颁发生效后,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如果抵触,即丧失其效力。
第五条 涉及全省各方面工作的重大的、长远的、基本的问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尚无规定,我省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的;
2、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已有原则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加以具体化的;
3、审判、检察工作需要做出重要规定的;
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应由自己制定的。
第六条 哈尔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制定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需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议案或建议;
2、拟定草案;
3、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4、对草案进行表决;
5、正式颁布。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可以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然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社会团体、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提出的一年或数年的起草地方性法规的计划,应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行组织有关人员拟订,也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拟订。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受委托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分别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先由省人大常委会有关的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审查后,正式提出审查报告,同草案一起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提请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反复推敲,使其合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适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且要结构严谨,含义清楚,条文精炼,文字准确。
第十四条 在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时,拟订单位应同时提出关于该草案的书面说明,并列出与该草案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对于省内现行的、与该草案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措施、指示、命令等文件,也应详细列出并给予说明。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请拟订草案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拟订草案单位的人员对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负责给予说明。
第十六条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管机构要根据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报告。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地方性法规,须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同时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和黑龙江日报上正式公布。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颁布后,非经修改或废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其执行。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或废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84年8月27日
买方贷款逾期,卖方解约未获支持

奚正辉


  买方黄女士向卖方孔先生购买上海浦东三林的一套公寓房,总价180万元,合同约定2009年10月18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买方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100万元,他项权证办出后3个工作日内,该款项由银行直接划入卖方帐户,若买方贷款不足部分过户当日以现金形式补足给卖方。若买方逾期付款超过5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赔偿总房款20%的违约金。
  买卖合同签署后,买方委托贷款中介公司向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但是到2009年10月10日工商银行告知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要求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卖方无法提供,故双方于2009年10月19日到深圳发展银行办理贷款,买方贷款未获批准,买方单独于11月1日又向兴业银行申请贷款。卖方于2009年11月6日发函要求解除合同,买方于11月7日发函要求卖方配合到兴业银行办理贷款。
  双方协商不成,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反诉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20%。
  经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到底谁违约。
  买方认为:工商银行没有批准贷款的原因是卖方不能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导致其不能按时完成贷款手续。卖方同意其到其他银行办理贷款,之后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故买方没有违约。
卖方认为:卖方没有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的义务,虽然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屋,有未满5年不准上市交易的规定,但是系争房屋已经满5年,是可以自由流通的。买方贷款未获批准是工商银行的过分要求导致的,付款是买方的义务,理应由买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追究第三人工商银行的责任。买方虽然已实际行为表示同意买方到第二家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办理贷款,但是该银行没有批准买方的贷款,买方再另外更换第三家银行,卖方不予同意。因为买方逾期贷款,故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最后法院认为双方都没有违约,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而且买方在庭审中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判决卖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奚正辉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