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38:03   浏览:90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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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路灯管理,根据一九八○年电力部、国家城建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照明工作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城市路灯对交通安全、社会治安、人民生活以及美化市容都有重要作用,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爱护路灯,人人有责。
第二条 城市路灯系指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广场以及不售票的公园、绿地等处的公用照明。
第三条 路灯管理部门要坚持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搞好路灯杆线、灯具、控制设备等专用设备的设计、安装、维修、管理,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努力提高普及率和亮灯率。
第四条 路灯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安装。凡新建道路、桥梁、广场以及不售示的公园、绿地等,由建设部门负责装置路灯,做到统一预算、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同时建成。路灯管理部门参与方案的制订、设计和施工等业务。
第五条 公共厕所照明和交通路口标志灯、岗亭灯、指挥灯由有关部门负责安装、维护,其电费在城市路灯经费内支付。
第六条 供电、电讯、交通、建筑等部门要与路灯管理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保证路灯正常照明。园林部门要经常修剪行道树,使之与线路、灯具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第七条 凡因施工需要迁移路灯杆线和拆除灯具时,须事先向路灯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路灯管理部门迁移拆除,其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八条 严禁围路灯杆搭盖棚屋和私自在路灯线上接线装灯。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路灯的行为都有批评、劝阻的权力,对情节严重的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路灯管理部门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损失的,要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处罚:
1.凡破坏路灯设施或未经同意而自行迁移路灯杆线和拆除灯具者,除应赔偿损失外,要处以一至三倍的罚金;构成犯罪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凡私自在路灯线上接线装灯、围路灯杆搭棚盖房者,必须限期拆除,否则由路灯管理部门强行拆除,并没收其全部材料。对接线装灯的,按六个月的电费计算处以三至六倍的罚金。
3.凡因路灯管理部门失职造成路灯设施损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被损坏的路灯设施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扣发当月奖金,特别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路灯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定拟订细则,公布施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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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货运车辆通行的管理规定》、《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管理规定》经市人民政府(2010)第2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晓光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货运车辆通行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解决交通秩序混乱、道路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突出问题,打造优良交通环境,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通告内所称货车,是指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重型货车;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中型货车;车长小于6m,总质量大于1800kg、小于4500kg的轻型货车;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微型货车。

第三条 禁行时间和路段:每日7时—22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和每日8时—9时、 17时—19时轻型货车、微型货车禁止驶入官井路口、温州路口、沈阳路口、九节滩路口、长沙路口、东沙路口、万福桥路口、南舟路口、忠庄路口以内各路段。其余时间,按交通标志规定行驶市区各条道路。

第四条 违反本通告,在禁行时间和路段内通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第五条 原核发的各类中心城区道路交通通行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第六条 本通告自2011年 2月1日起施行。



遵义市中心城区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

管 理 规 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有效解决交通秩序混乱、道路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突出问题,打造优良交通环境,结合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通告内所称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注册地为中心城区自用车除外。

第三条 禁行时间和路段:每日7时-22时禁止驶入官井路口、温州路口、沈阳路口、九节滩路口、茅草铺大连路口、北京路口、外环路合众路口、万福桥路口、南舟路口、忠庄路口以内各路段。其余时间,按交通标志规定行驶市区各条道路。

第四条 违反本通告,在禁行时间和路段内通行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对无证驾驶的一律行政拘留;对无牌摩托车一律暂扣;对报废摩托车一律强制解体报废;对属于盗窃摩托车的一律收缴并追究行为人责任;对非法营运的一律罚款3000至5000元。

第五条 本通告自2011年 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理顺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人[2001]38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理顺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精神,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会议研究,现对理顺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管理体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与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解除代管关系,列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直接管理,副厅级单位,领导班子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业务上受国家局发展计划司指导。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党的关系属地化,同意设立党委并商请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协调。

  三、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企业化体制改革,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实施方案由合肥设计院制定,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

  四、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理顺管理体制过程中,冻结人事变动,清理资产,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正常业务的开展。确需办理资质调整,变更项目手续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OO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