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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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卫生部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农村卫生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农民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和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现就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发展农村初级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要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等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改革卫生管理体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的布局,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人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积极做好本乡镇的卫生工作。
  农村卫生机构要以公有制为主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卫生机构的发展。根据各地区实际,乡镇卫生院可以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也可以合作经营。允许社会、个人投资举办医院和医疗诊所。村卫生室可以集体举办、村医联办,也可以个体承办。
  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与监管作用,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健全卫生服务网络
  要优化县(市)、乡、村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为主;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计划生育为主。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农民实际需求,调整乡镇卫生院布局。鼓励县(市)、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县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基层;县级医疗机构要承担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解决农民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县级卫生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充实力量,加大巡回监督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监督和对卫生机构的监管。
  乡镇卫生院要协助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在经济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可转向社区卫生服务职能。除乡中心卫生院之外,一般乡镇卫生院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要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伤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
  四、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要建立权责明确、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运行机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适当提高其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要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对不称职的乡镇卫生院长予以解聘。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卫生院长负责制。
  乡镇卫生院要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严格内部考核制度,采取激励机制,使人员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要加快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结构的调整。各地区要制定规划,加强对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乡镇卫生院医生在3至5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要转岗分流。要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内非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要加强对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力争用10年时间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完成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凡毕业后自愿到农村服务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凡赴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服务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要改善农村卫生人员的生活、工作环境,实行鼓励卫生人员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政策和措施,引导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服务。要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之前到农村卫生机构履务满规定年限的制度。
  六、完善卫生经济政策 
  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并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和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农村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安排—定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的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基础卫生设施条件改善、人才培养等工作。同时,动员社会广泛筹措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经上划到县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控制、健康教育和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定额制定的依据为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服务人口、服务面积、服务数量等。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离退休人员费用。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的补助,根据开展工作需要、项目论证结果和国家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对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按国家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补助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管。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向农村卫生机构和村个体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支持、鼓励大中型批发企业兼并、改造地(市)、县(市)批发企业为地区基层配送中心。支持、鼓励向农村发展药品连锁经营。促进农村卫生机构集中采购药品,也可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能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室和乡村个体诊所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引导,支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建立适合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健康保障意识,从而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的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合作医疗的水平、形式可有所差别。有条件的地区,提倡以县(市)为单位实行大病统筹,帮助农民抵御个人和家庭难以承担的大病风险。
  九、重视做好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工作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需要安排扶贫资金用于卫生扶贫。
  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措施。采取换粮、改水或集体迁移等综合性措施,力争在5年内使危害严重的主要地方病得到基本控制。
  要坚持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援农村的做法。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全国卫生系统对口支援活动中,要优先安排对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培训、技术和管理指导、巡回医疗、设备支援等,并使之制度化。在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中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派出地区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沟通和联系社会各方面力量,多形式、多渠道支援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工作中,要注重发挥民族医药的作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统一思想,锐意改革,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和落实各项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实行分类指导,促进农村卫生的改革与发展,开创我国农村卫生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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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和指导各地、各技工院校做好一体化课程开发工作,我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制定了《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试行。



附件: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一体化课程开发技术规程(试行)


目 录


1.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 1
1.1 一体化课程概念 1
1.2 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 1
2.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与方案编写体例 1
2.1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 1
2.2 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2
3.一体化课程开发程序 5
3.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 5
3.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 7
3.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 8
3.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 9
3.5 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 10
附件 11




1. 一体化课程概念与开发原则
1.1 一体化课程概念
一体化课程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以综合职业能力为培养目标,通过典型工作任务分析,构建课程体系,并以具体工作任务为学习载体,按照工作过程和学习者自主学习要求设计和安排教学活动的课程。
一体化课程体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融通合一,专业学习和工作实践学做合一,能力培养和工作岗位对接合一的特征。
1.2 一体化课程开发原则
1.2.1 科学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以就业为导向,遵循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发展规律,充分体现职业特征,满足学生职业生涯发展需要。
1.2.2 梯次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等级要求,形成以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为主的人才培养课程层级。
1.2.3 可操作性原则
课程开发要尊重技工院校办学现状和地域特征差异,各项要求力求具体、明确、清晰,目标可度量、可检验。
1.2.4 规范性原则
开发课程所用的术语、符号、体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约定俗成的表述,内容、结构、格式、表达形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2.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与方案编写体例
2.1 一体化课程内容结构
一体化课程由一体化课程方案和一体化课程资源两部分构成,其内容与结构见图1。

图1 一体化课程内容与结构示意图
2.2 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一体化课程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组织编制并颁布施行,它是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和一体化教学实施的基本依据,其编写体例如下:

××专业一体化课程方案
一、专业基本信息
1.专业名称
2.专业代码
3.学制年限
4.就业方向
5.职业资格
二、人才培养目标



三、指导性教学计划表
表1 ××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表
序号 职业技能等级 一体化课程名称 基准学时 学时分配
第1学期 … 第n学期
中级工 课程1

课程n
高级工 课程1

课程n
预备技师 课程1

课程n
总学时
四、一体化课程标准
表2 一体化课程n标准
一体化课程n名称 基准学时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内容分析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课程目标

学习内容

参考性学习任务
序号 名称 学时
1
2

n
教学实施建议


教学考核

五、方案实施建议


六、考核与评价


附件:
学习任务n描述
一体化课程名称 学习任务n名称 学习任务n学时
学习任务情境



学习目标



学习内容



教学建议




3. 一体化课程开发程序
一体化课程开发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立一体化课程框架;第二阶段:制定一体化课程方案;第三阶段:建设一体化课程资源。一体化课程开发流程见图2。
3.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要了解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趋势,调研本专业的技能人才数量、等级需求状况,以及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等。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分析各等级技能人才综合职业能力要求,撰写调研报告,以此定位本专业人才培养方向与层次。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工作流程见图3。

图2 一体化课程开发流程

图3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工作流程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1。
表1 职业与工作调研分析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行业、企业
调研  调研的企业须涵盖本职业所涉及的各类企业。
 调研的对象应涵盖企业生产一线各等级技能人才、技术主管、人力资源主管等。
 调研的内容应包括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趋势,本专业的技能人才数量、等级需求状况,以及岗位工作内容和职责等。
职业与工作任务分析 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分析与提炼各等级技能人才的综合职业能力要求。
 分析每一工作任务的对象、步骤、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工具,以及工作的组织形式。
 遴选实践专家访谈会的企业专家人选。
调研报告
撰写  调研报告提纲参见附件1:《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3.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
典型工作任务是指一个职业的具体工作领域,是具有完整工作过程的一类工作。一个职业一般由10~20个典型工作任务构成。典型工作任务是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基础,要通过实践专家访谈会来提炼。典型工作任务提炼工作流程见图4。

图4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工作流程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2。
表2 典型工作任务提炼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企业实践
专家确定  选取的专家应来自不同类型的代表性企业。
 选取的专家中应包括具有丰富一线工作经验和职业院校学习经历的企业员工。
 选取的专家中大部分仍从事一线工作。
 选取人数以10~15人为宜。
访谈会工作
方案拟定  根据附件2:《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拟定本次访谈会工作方案。
典型工作
任务提炼  按工作方案召开实践专家访谈会,提炼典型工作任务。
 访谈会所用表格参见附件3:《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附件4:《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附件5:《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典型工作
任务审定  组织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骨干教师三类人员共同审定。
3.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
一体化课程框架由相应等级的人才培养目标、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一体化课程名称、专业技术学习内容、基准学时、实训学时、学习任务名称等构成。该框架来源于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确定,为制定一体化课程方案提供依据。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工作流程见图5。

图5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工作流程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3。

表3 一体化课程框架确立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课程转化与
等级划分  原则上,一个典型工作任务转化为一门一体化课程,依据附件6:《一体化课程转化表》分析转化一体化课程。
 对照国家职业标准划分一体化课程等级,并确定相应一体化课程的职业能力要求和顺序。
各等级人才
培养目标确立  归纳各等级一体化课程的职业与技术要求。
 结合学习者职业发展需要,形成对应等级的人才培养目标。
专业技术
学习内容
确定  依据一体化课程职业能力要求及国家职业标准确定每一门课程的主要专业技术学习内容。
 选择可转化为学习任务的代表性工作任务,将其名称转化为学习任务名称。
 在一体化课程总学时分配基础上,结合学生的基础及学习内容,确定每一门课程的基准学时。
 一体化课程框架见附件7:《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一体化课程
框架审定  组织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四类人员共同审定。
3.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
一体化课程方案要依据一体化课程框架制定,该环节主要描述专业基本信息、各等级培养目标,规定每门一体化课程及参考学习任务的目标、内容及教学建议,设置课程进度及学时分配,设计各等级综合职业能力评价方案。一体化课程方案为课程资源建设和课程实施提供依据。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工作流程见图6。

图6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工作流程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的工作步骤及要求见表4。

表4 一体化课程方案制定的工作步骤及要求
工作步骤 工作要求
课程标准制定  课程目标、内容的制定应依据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 课程之间应注意内容的衔接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的递进。
 参考性学习任务主要来源于课程框架中的规定,可以依据课程目标和学习内容的要求,自行设计一部分有实际价值的学习任务作为教学补充。
 课程标准编写格式参见《一体化课程方案》中的课程标准编写体例。
学习任务设计  学习任务设计者应按照企业工作要求,完整地完成学习任务工作实践。
 根据工作实践情况描述学习任务情境。
 根据学习任务情境和课程总目标制定本任务的学习目标。
 利用附件8:《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分析学习任务各工作环节所涉及的知识点和技能点。
 以课程为单位,把“鱼骨图”分析结果列在附件9:《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中,按照知识和技能的渐进要求调整和确定各学习任务的内容,保证各学习内容为学习目标服务。
 每门课程所有学习任务的目标和内容总和应涵盖本课程的学习目标和内容。
 教学建议要体现以学生为主体,针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培养、思维方式的训练提出。
方案实施建议  对本一体化课程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组织形式、学材选用、师资要求、师生配比、学习场地及设备要求等提出建议。
考核与评价
方案制定  评价主体要有企业。
 评价主要针对学习者的综合职业能力培养。
 评价指标与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
课程方案汇编  课程方案汇编格式参见《一体化课程方案》编写体例。
课程方案
审定并颁布  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企业专家,课程开发专家,教学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共同审定。
 审定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颁布施行。
3.5 一体化课程资源建设
一体化课程资源需依据一体化课程方案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建设、学材建设、学习环境建设等,是一体化课程实施的条件和支撑。其中,学材指用于直接帮助学生学习的学习材料,包括工作页、作业指导书、工具书及企业技术资料等。
师资队伍建设需培养教师的专业能力、企业工作能力和一体化课程开发与教学组织实施能力;学材建设要以学习者为中心,体现学习者自主学习的教育理念;学习环境建设需体现企业真实工作环境特征,融工作与学习于一体。
师资队伍建设、学材建设、学习环境建设应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附件:1.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2.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
3.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4.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
5.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6.一体化课程转化表
7.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8.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
9.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

附件1:
行业企业调研报告提纲

一、调研背景
(一)调研目的
(二)调研意义
二、调研基本信息
(一)调研对象与内容
(二)调研方法与工具
(三)调研过程与结果
三、调研分析
(一)行业企业发展现状与技术发展趋势
(二)技能人才需求状况与岗位职责要求
(三)技能人才综合职业能力要求
四、调研结论
(一)人才培养方向定位
(二)人才培养层次定位

附件2:
实践专家访谈会参考方案
一、准备阶段
(一)实践专家遴选要求
1.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一线工作人员(如技师、技术骨干或基层管理人员等)。
2.接受过与所开发课程相匹配的职业教育。
3.专家现从事工作与所学专业对口。其中,2/3有5~10年本职业工作经验,1/3有10~20年本职业工作经验。
4.专家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决策权,其工作任务具有综合性。
(二)主持人及参会教师工作准备
主持人要熟悉典型工作任务开发流程,并能准确把握会议主题与进程,能在会前组织参会教师演练实践专家访谈会,指导教师设计访谈问题,训练教师熟练使用访谈用表,明确访谈会中每个人的职责。
(三)会场布置
会议室的桌椅应便于布置成U型和分组。准备展板不少于5块、3色卡片各120张以上,彩色笔若干,粘贴用的磁铁、摁钉若干,以及其他便于张贴、展示、讨论的物品。
二、访谈会阶段
第一步: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
主持人介绍每位专家的单位、工作特长,使参会人员彼此有初步了解。
第二步:主持人介绍会议内容
主持人介绍会议目的及课程开发步骤,给出工作任务和职业生涯阶段案例。
第三步:实践专家填写个人职业发展历程
主持人要求专家独立填写《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第四步:实践专家简述和讨论个人职业发展历程
主持人要求每位专家用2~3分钟讲述填表内容,便于彼此借鉴、互相启发。
第五步:工作任务卡片展示
主持人要求实践专家按职业发展阶段将代表性工作任务填写在彩色卡片上,并张贴在展示板上。
第六步:典型工作任务提取
主持人引导实践专家提取典型工作任务。主持人任意拿一任务卡,要求专家找和它同类型的工作任务,将其粘贴在一起并命名(名词+动词),按同样方法将剩余任务卡归类并命名。同一阶段的各类任务粘贴在一张展示板上。
第七步:典型工作任务分析与工作过程描述
根据专家的特长分组,填写《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专家按典型工作任务描述,对典型工作任务进行排序并填写《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第八步:会议总结
主持人展示会议成果,总结会议经验与不足。


附件3:
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历程自我分析表
将本人从事本职业工作到成为实践专家的职业发展历程划分成若干阶段(最多5个)。 为每一阶段举出3~4个实际从事过的、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实例。
这些任务一般都是有挑战性的,而且完成工作的过程能够提高工作能力。
起止年份 职业发展阶段 列举具有代表性的工作任务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任务1:
任务2:
任务3:
任务4:


附件4: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
典型工作任务名称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代表性工作任务
任务名称 任务描述






附件5:
典型工作任务列表
职业发展阶段 典型工作任务 代表性工作任务


















附件6:
一体化课程转化表
一体化课程名称
教学安排 第 学期 基准学时 学时
典型工作任务描述


工作分析
工作对象: 工具、材料、设备与资料:

工作方法:

劳动组织方式:
工作要求:
职业能力要求


教学分析



专业技术学习内容


参考性学习任务
学习任务名称 学时 学习任务描述
1.
2.

n.


附件7:
一体化课程框架表
中级工阶段 高级工阶段 预备技师阶段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第1
学期 … 第n
学期
人才培养目标
典型工作任务
职业能力要求
一体化课程
名称
专业技术
学习内容
基准学时
实训学时
列举可选择的
学习任务名称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学习任务1:
… … … … … …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学习任务n:
注:学制年限及职业技能等级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8:
学习任务分析工具——鱼骨图



附件9:
学习任务内容序化表
一体化课程名称: 学时:
序号 学习任务名称 学时 学习目标 知识点 技能点
1
2

n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76号发布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意见》的贯彻落实,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以海关总署令第76号对外发布。署法〔1999〕386号及所附海关总署令第76号同时予以作废。
各海关在依据《办法》实施处罚,制发《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引用《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办法》或《意见》和《办法》的相关条款。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应当用于加工出口产品,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
第三条 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构成走私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走私罪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海关依据《细则》第三条(四)项、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条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让、抵押、调换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由海关责令有关企业追回有关料件或成品,并依据《细则》第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擅自转让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有关料件或成品无法追回的,由海关追补税款及缓税利息,并按前述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50%以上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一倍以上的罚款。
第五条 有关保税料件及成品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有关记录不真实的,由海关追补税款及缓税利息并依据《细则》第十一条(三)项的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有关保税料件及成品确有特殊原因需转让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需报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办理内销或者转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及缓税利息。其中,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经营单位还需在规定的核销期内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在规定的核销期内不能提交上述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依据《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对经营单位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有关保税料件及成品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或者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但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税手续而转让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海关除追补税款及缓税利息外,还可依据《细则》第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处内销进口料件等值50%的罚款;
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但未事先报经海关许可并办理补税手续而转让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事后向海关报告或经海关事后发现时能提供出口核销期内领取的有权发证部门发给的进口许可证件的,按前款规定处理;不能提供进口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的进口许可证件属于出口核销期外补发或不能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的,由海关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保税料件及成品超过海关核销期(包括经批准的延长期),既不能出口也未申请内销的,海关除按《细则》第十三条(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外,按《细则》第十条规定要求经营单位补领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内销批准证件以及进口许可证件。补来证件的,准予内销并补征税款及缓税利息;未补来证件或者不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内销批准手续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取变卖,价款保留一年。在此一年期限内申领发还价款并补来批准内销证件以及进口许可证件的,有关价款在扣除税款及缓税利息、罚款以及存储、变卖费用后予以发还;仍无法补来有关证件的,按《海关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将所余价款上缴国库。
第九条 海关对有关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条 海关按走私处罚或三次以上(含三次)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处罚的企业,海关对企业按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中的D类进行管理,除原有加工贸易合同得继续执行外,在外经贸主管部门恢复其加工贸易业务经营权或进出口业务前,海关不受理其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和进出口货物报关。
第十一条 海关对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细则》规定的程序,《细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有冲突的,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