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实现政府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5〕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指纳入现行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内,通过政府投资、融资依法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为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借款而形成的储备土地、经营性资产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融资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做好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统计评价工作,实现政府投融资“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各区和有关县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投融资平台)参照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家所有,市、区(县)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依法建设和管理的体制,并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建立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及区(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组成的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体系。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全面详尽、动态反映的原则,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投融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是受市政府委托,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市级政府投融资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三)负责市级投融资资产收益的收支监督管理;
(四)负责监督、指导各投融资平台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统计汇总工作;(六)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级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接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根据有关投融资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平台投融资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台账,并做好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做好投融资资产收益工作;
(五)负责做好统计报表、分析报告等资产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登记资产台账
第十条 各投融资平台应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储备土地等资产设立台帐,进行分类登记,真实反映投融资资产的价值。
第十一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应按项目进行核算,核算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应为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工程决算价值。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价值一般应按宗地进行归集核算,核算的内容应遵循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运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会计核算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02号)的相关规定。
该类资产台账反映的价值,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是选用成本法,将国有土地储备运营成本作为储备土地的价值;二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登记入账。
第十三条 各投融资平台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四条 对各投融资平台成立时政府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资产和其他法律确认的国家资产,在资产处置时,区别资产占用单位的性质,分别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政府投融资形成的城区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处置,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要件确定的意见,进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包括: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特许经营、广告收入等收益;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土地出让收益等。
第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取得的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应首先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后续投入和偿还债务,其次用于平台自身的自我发展。各单位应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资产收益的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 统计报表及综合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各投融资平台在做好资产管理的基础上,应当编制资产统计报表和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投融资平台统计报表,做出报表汇总和分析说明,并形成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上报市政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国有资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资产的监管。各投融资平台应运营、管理好政府投融资资产,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各投融资平台在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政府投融资资产的;
(三)挪用、侵占政府投融资资产收益的;
(四)虚报、瞒报、拒报资产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7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核定低保对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的有关法规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夫妻及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济;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耕种或农作物、经济作物收入(含自给自足的粮食、经济作物折款);
(三)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以及利息、股份分红收入、有价证券、社会捐款等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包括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八)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九)民政部门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四、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贴和对劳模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就读学校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市政府、镇(区)和社会给予的助学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救济金,及市、镇(区)民政部门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
(八)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40%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和生活补助费;
(九)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
(十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五、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且不服从处罚的人员家庭;
(二)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或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群众普遍反映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家庭主要成员经常上饭店、醉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七)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增加,经查实属瞒报收入情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八)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不属低保家庭的;
(九)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十一)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十二)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十三)有房屋出租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十四)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五)家庭月电话费用较高的;
(十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十八)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十九)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不享受低保待遇。
六、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村(居)民代表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救济。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