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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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宋法棠
                           2000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收缴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罚款,除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一律实行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以下简称罚缴分离)制度,由被罚款的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
法人员不得擅自扩大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自行收缴罚款。
第四条 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内容,并注明各级行政机关的预算级次。
中央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其在省内各地的执法机构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分别注明中央和省级预算级次。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承办代收罚款业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确定。
中央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具体代收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具体代收机构,由有关省级行政机关统一确定。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代收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格式、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
代收罚款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发放,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八条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代收机构应当根据与行政机关签订的代收罚款协议,严格履行代收代缴罚款义务;其下属代收网点和经办人不得拒收罚款。
代收机构应当于收到罚款并划缴国库后的一周内,将代收罚款收据的回执联返给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罚款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公民无法证明自己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常住人口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市)无固定办公地点或者经营场所的;
(三)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在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20公里以上的;
(二)在非铁路、公路直达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10公里以上的;
(三)在江、河、湖泊等水上地区,距最近的代收机构5公里以上的;
(四)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行政机关认为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某些情形应当列为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可以向省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由省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出具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外,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行政机关;在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本行政机关之日起2日内交至本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收到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后,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直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代收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的罚款数额收取罚款。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根据逾期的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于错缴或者多缴的罚款,应当自有权机关认定需要办理退付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缴入中央财政的,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收入退还书后,从同级国库退付。退还罚款应当在财政部门接到申请之日
起15日内办结。
财政部门在审核行政机关的退付申请时,发现行政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退付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行政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退付费用。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并可由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部门依照《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而没有实行,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三)当场收缴罚款时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四)对当场收缴的罚款,无正当理由超过2日未上缴同级国库的。
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监督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暂停其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第十九条 代收机构拒收罚款、刁难当事人或者不履行本细则和代收协议所规定义务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收罚款资格,并建议有权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在内。
本细则规定的期间,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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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09〕438号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颁布的《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中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竞争力的工作任务。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引导广大企业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组织纺织企业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纺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纺织行业是充分竞争性行业,99.6%的企业为中小企业,95%为非公有制企业。近年来,我国纺织企业普遍加强了内部管理,涌现出一批管理好、效益好的先进企业。但是从总体上看,纺织企业管理水平依然比较落后。部分纺织企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不明晰,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产供销衔接不够合理等问题。企业管理水平已成为制约提高企业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纺织行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
  加强纺织工业企业管理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方向,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架构,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纺织工业工艺流程长、劳动用工多、品种变化快等特点,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企业定位。在管理理念、体制机制、管理制度、组织形式、方式方法、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创新,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先进管理体系。
  三、加强基础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管理、工艺管理、操作管理、原料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准确、规范、及时、到位,并向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
  加强设备管理。对主机、辅机和仪表等纺织设备,从选购、进厂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等做好台账记录;坚持设备维修制度,做好日常检修(保养)。
  加强工艺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要求,对工艺参数、工艺路线、工艺纪律、工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积极开展工艺创新,推进新产品开发。
  加强操作管理。制定并执行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及时对操作方法进行总结和提高。
  加强原料管理。对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的采购、运输、入库、出库进行严格管理,做好检验检查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配棉、配毛等方案。
  加强现场管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改善生产秩序和作业环境,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劳动保护。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防范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以及纱、布、服装等制成品的火灾事故发生。
  四、加强质量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和“质量第一”的观念。
  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的要求,加强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品质量发展目标,完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建立健全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储运销售、技术服务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提高制造工艺的稳定性,保证产品质量;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品品种更新和质量水平提升。
  进一步健全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杜绝无标准制造。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促进产品的质量、安全、能耗、物耗、环保等特性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增强质量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售后服务、质量追溯和质量诚信管理,积极履行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制定企业品牌发展规划,以品质为基础,加强品牌管理。服装、家纺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做好自主品牌建设各项工作。
  五、加强营销管理
  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管理理念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意识。注重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强市场开发。不断完善营销方式,创新营销模式,加强营销服务。
  认真研究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开发新品种,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扩大国内消费,服装、家纺生产企业应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对边远乡村的销售,便利农民消费;产业用纺织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交通、水利、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应用领域的用户;产品外销企业应“走出去”,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在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在主销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
  做好营销整体策划,制定目标市场的营销策略和产品营销计划,加强营销人员和营销团队建设,对营销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降低销售风险。
  制定和完善价格决策机制,根据市场需求、竞争程度和营销目标、营销策略以及产品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有效运用价格决策机制,扩大产品销售。
  加强客户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客户关系管理方法,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及时了解客户意见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加强销售网络建设,科学设计规划销售网络,优化物流配送。服装、家纺等企业应注重实施以品牌为主导推动市场拓展的策略,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平台,提高市场快速反应能力。
  六、加强财务资金管理
  根据纺织企业资金需求大、周转快的特点,全面树立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强化现金流管理,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对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和程序,做到事前分析、事中控制、事后问责与考核,资金的预算、控制、分析、考核落实到位。重大的资金支出要加强可行性分析,完善资金项目决策责任制。
  切实强化企业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强化合同订单管理,高度重视货款回收工作,落实催收责任,加强存货占用资金的核算,防止和减少坏账、贬值和损失,杜绝侵占和浪费。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和决策程序。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严格按照市场监管要求开展交易活动,杜绝金融衍生品投机行为,有效控制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加强外汇资产管理,减少汇兑损失;健全企业担保业务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由事后审计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对重点业务、重点部位,对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对控制薄弱环节和管理中关注的重要事项要进行重点审计。
  七、加强成本管理
  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各项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约束力,实现成本费用有效控制。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核算体系。
  推广实施目标成本管理,强化消耗定额管理。构成纺织品成本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染化料、燃料、包装料、低值易耗品、设备平修、机物料消耗等生产耗费都应纳入定额管理。科学制定企业生产计划,对工艺流程、生产进度、过程质量、库存与在制品等进行全面控制,把目标成本分解到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目标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考核成本指标,提高流程效率和优质产品率。
  针对纺织原料在纺织品生产成本所占比重较高的状况,加强原料采购、储运、配用等环节管理与控制,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比价采购和电子商务采购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采购品种、采购批量、采购频率和采购地点,降低采购成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切实降低原料消耗水平。
  严格控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开支;加强物流管理,降低物流运作与管理成本,提高物流专业化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坚持月度资产盘存,严格产品费用划分,准确成本核算,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合理安排生产、增收节支、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八、加强节能降耗管理
  坚持应用先进技术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坚持清洁生产与污染治理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节能降耗。
  开发、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开发节能、高效率、连续化、自动化、差别化和绿色环保的纺织机械。印染、化纤等企业应注重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能多、耗水大的落后设备。
  建立完善节能降耗责任考核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基本生产用能、辅助生产用能分解落实管理责任,对制冷、制热、制汽,节能照明、回水利用、污水处理等要有专人负责。重点用能单位应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大力推进能源、用水三级计量管理,推广采用中水、热能回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达标排放。
  在纺织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集中污水处理等,鼓励废水梯级利用和废热回收综合利用,减少能源消耗。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利用信息化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提升企业整体素质。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纺织企业,建立面向供应链上下游合作的信息系统,促进业务流程和生产过程的优化。加快纺织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行业性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实现企业资源高效配置。
  加快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环节,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产品设计数字化、生产管理自动化、营销服务信息化、财务管理规范化。充分整合企业内部的各种系统资源,发挥信息化的综合效益,实现应用系统集成化,促进管理决策智能化。
  生产终端消费品的服装、家纺等企业要整合内部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鼓励大规模定制,改变传统的设计、制造、营销方式,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人才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机制,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加快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高素质职业经理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聘用职业经理,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强化生产定员管理,加强工艺生产用工测定,根据不同产品不同工艺及时调整工时定额和生产用工。做好岗位分析和工作设计,确定每个工作和岗位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工、技师队伍建设,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
  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发展规划与员工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员工的各种利益与需求,促进企业与员工协调发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范的员工招聘、培训、留用、晋升、退出、奖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员工队伍。努力改善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员配置。
  十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制定符合纺织行业特点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构建企业核心文化内涵,逐步普及、深化、规范企业文化建设。针对纺织行业女工多、青工多、农民工多的特点,积极引导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项实践活动,通过企业文化把企业、员工和社会三者有机结合到一起,创建和谐企业。将创新意识融入到企业精神、经营管理理念、各项管理制度和员工的行为规范之中,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广实施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规范竞争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促进企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总政治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的通知


1959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

各军区、各军(兵)种政治部,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军区转)
1957年2月19日济南军区政治部来电请示: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军衔剥夺问题答复如下:
今后预备役军官中的右派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军衔需要剥夺者,均由地方法院判决,但在判决前,应征求当地兵役机关的意见,判决后通知兵役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