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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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的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财经委)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省人大财经委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审查的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要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目标和指标要体现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措施要与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相衔接,积极稳妥、切实可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促进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五、省人大财经委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时,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并且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六、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七、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对完成全年计划的预测。特殊情况需要报告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八、省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报告。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作出说明。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报告。

  九、对计划安排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检查、专题调查。

  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省内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十、省人大财经委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和相关资料报送省人大财经委。

  十一、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报告后,提出的需要转交和办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转交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转交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十三、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质询案。

  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经济工作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对监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十五、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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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民技术员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保福局


答复
农牧渔业部人事司:
你部(83)农(农)字第29号函悉。关于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技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考虑到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业技术干部前,已实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多年,为农业生产做出了一定贡献,目前大都成为技术骨干。为了稳定农业技术
队伍,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3年4月19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眉府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工作范围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按程序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凡属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各区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或指定牵头部门牵头办理;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答复。

(二)依法办理,注重实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办理工作。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务必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级政府、部门职权,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积极探索,鼓励创新。根据工作实际、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需要以及工作技术手段的变化,积极探索网上办理、在媒体公开答复等办理新方法。

第四条 办理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承办单位)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建议和提案的义务、职责。

(二)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定职能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 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

1.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与承办单位进行对接;拟定承办单位建议,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后,通过一定形式及时交由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2.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须认真逐一核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调整的充分理由,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承办。

1.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办结时限和目标要求。

2.对接到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

3.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及时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如有意见分歧,主会办方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

4.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拟办方案的意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办理等形式,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审查。承办单位汇总人员要逐件认真核查建议和提案原件内容,修改答复意见;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要对答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修改,严把法律政策关;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四)答复。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答复。答复函主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时,应同时附上征求意见表。待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签署意见后,将答复函及征求意见表分别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各一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注重办理实效。

2.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朴、语气诚恳。

3.文件格式规范,在函件右上角标注办理类别,统一编号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标注“C”;

(4)所提问题只能留作工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标注“D”。

4.答复的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5.征求意见表须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6.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征求意见表只需寄送领衔人大代表或第一提案人。

(五)检查。

1.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经进一步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市政府办公室要经常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和通报办理工作进度,积极催办。承办单位内部要健全催办制度,保证及时办复、满意办复。

3.办理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办理质量进行复查。

(六)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凡办理10件以上或主办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将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总结中查找出来的问题,务必切实加以解决,并在次年总结中报告解决情况。

(七)存档。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答复函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办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市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层层明确责任。承办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的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

(二)督促检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单位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三)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订跟踪落实计划,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

(四)工作联系制度。坚持市政府办公室及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五)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对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彰。

(六)培训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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