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33:57   浏览:9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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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   部
      国家 税 务 总局     文件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2]174号

黑龙江、河南省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环境,促进农业发展,实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及《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

  一、试点的必要性

  车用乙醇汽油的开发应用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车用乙醇汽油在国外虽然已成功推广使用,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涉及粮食供给、变性燃料乙醇生产、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储运、销售、安全管理等多个环节,业务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使用试点工作是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总体规划中的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试点工作中,需明确责任,各司其责,通力配合,共同推进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试点目的

  通过车用乙醇汽油在局部范围内的使用,总结经验,发现并研究解决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整、科学、可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运行总结报告,形成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成套技术措施和管理办法,为下一步推广应用和制定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公安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试点省、市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

  四、试点范围及时间

  河南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郑州市、洛阳市、南阳市,黑龙江省参加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的城市为哈尔滨市、肇东市,共5个城市。试点周期为12个月,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试点工作。试点启动的具体时间由各试点城市根据准备情况,报所在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试点启动与管理

  试点期间,为了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供应实行指定经营。

  河南省、黑龙江省及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在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范围负责对试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试点启动前,各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对参加试点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的,由试点城市领导小组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试点,并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六、试点期间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

  (一)免征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

  (二)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

  (三)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所使用的陈化粮享受陈化粮补贴政策。

  (四)车用乙醇汽油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的要求,执行与同标号普通汽油一致的价格。

  (五)执行上述政策后,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和变性燃料乙醇在调配、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亏损,由国家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七、跟踪与总结

  试点期间,试点城市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供应、销售及使用情况,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国家经贸委。试点结束后,由两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别起草各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于2003年7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并抄报各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将据此组织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务院。

 

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特制定《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试点范围及方式

  (一)河南省南阳市、黑龙江省肇东市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两市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郑州市、洛阳市、哈尔滨市三个城市的试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实行开放试点,三市各选定5个加油站,销售90号和93号车用乙醇汽油。主要向指定参加试点的车辆供应,同时向社会车辆销售。3-6个月后,根据试点情况,可进入第二阶段,先通过地方立法,实行封闭试点。在城区范围内,除保留少数90号、93号车用汽油加油站,以供摩托车等特殊情况使用外,其余所有加油站由销售90号、93号车用汽油改为销售90号、93号车用乙醇汽油。

  二、产品供应

  (一)河南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河南省天冠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由中石化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二)黑龙江省试点需要的变性燃料乙醇指定黑龙江省金玉集团公司供应,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指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所属炼油厂供应,车用乙醇汽油指定中石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调配供应,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及供应工作。

  (三)中石化负责在郑州、洛阳和南阳三个城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三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四)中石油负责在哈尔滨和肇东两市各建一个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负责上述二个城市车用乙醇汽油的混配和供应工作。

  三、执行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

  (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调合组分油》中石化企业标准(Q/SHR010-2001)。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1)。

  (四)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建设执行《〈石油库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调合设施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3-2001)。

  (五)参加车用乙醇汽油试点的加油站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规范〉车用乙醇汽油补充规定》中石化企业标准(SHQ002-2001)进行建设或改造。

  (六)试点城市有条件的地方在储运过程和加油站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注意采取油气回收措施或有关技术,避免油气泄露产生污染。

  四、培训及服务

  (一)试点前,各有关单位要做好调配中心和加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各试点城市要指定汽车维修站,负责对试点过程中发生的车辆故障进行跟踪维修、保养,及时收集反馈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试点城市应在中石油、中石化的技术支持下,于试点前,组织有关单位对指定维修站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参加试点的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

  (四)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负责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中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并负责制订印发试点期间有关单位需要记录、整理、上报的各项技术数据表格。

  五、环境监测

  试点城市要加强对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和使用环节中的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试点前后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研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一)封闭试点的城市,要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设置专门采样点,监测试点前后城市道路两侧、加油站及调配中心附近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二)试点城市应组织有关环保监测机构对各类使用乙醇汽油的汽车排放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醛类、酮类等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测。

  (三)试点城市对以上监测情况要及时总结,定期以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六、宣传

  (一)各有关单位要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介绍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汽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

  (二)宣传工作由省、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新闻单位的宣传口径由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普宣传口径由中石油、中石化负责。

  七、总结

  (一)试点期间,郑州、南阳、洛阳、哈尔滨、肇东五个城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跟踪、车用乙醇汽油生产、储运、销售及使用过程中的情况,并总结经验,每二个月将书面材料报送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抄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抄送中石化、中石油。

  (二)两省试点结束后,由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省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

  (三)试点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务院。

  (四)试点工作结束后,在国务院全面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前,试点省、市可继续按试点方案执行。

  河南、黑龙江两省及五个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试点方案、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并抄报国家经贸委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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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奖励全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奖励全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的通知


教技〔2002〕4号


  “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是《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人才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0年启动实施以来,资助项目进展良好,绝大多数项目已经结题。部分受资助骨干教师在圆满完成资助项目的基础上,又承担了国家、地区的重大科研项目,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的实施,培养和稳定了大批优秀的年轻骨干教师,推动了整个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了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
  
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在高校教师队伍中营造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我部决定对在首批“高等学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孟安明等332名优秀骨干教师予以奖励。
  
希望广大高校教师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为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北京市:
  
  孟安明  袁新   李艳和  刘铮   苏宁   欧阳明高
  
  翁端   何书元  李子臣  唐建国  胡敏   李若瑜
  
  刘玉鑫  黄如   周晓林  赵耀   邢献然  闵乐泉
  
  何静   李效玉  纪越峰  杨放春  张勤   骆有庆
  
  赵玉沛  张冰   李洪兴  郑志刚  方维海  沃建中
  
  崔立山  邓军   陈艳艳  贾克斌  余跃庆  孙家跃
  
  杨慧   宫辉力  方炎   张朋

天津市:
  
  陈立功  钟登华  王成山  余建星  刘昌俊  李鑫钢
  
  马建标  刘育   许京军  赵新  贾士儒  陈增强
  
  史林启

河北省:
  
  檀润华  巴信武  刘宏民  张祥宏

山西省:
  
  贾锁堂  刘志河  张文栋

内蒙古自治区:
  
  邢永明  班士良

辽宁省:
  
  左良   谢里阳  张化光  于戈  郭东明  宁桂玲
  
  邱介山  孙兆林  王琰   王恩华  刘长江  毕开顺
  
  刘沛

吉林省:
  
  陈岗   陈维友  董德明  刘勇兵  路来金  佟金
  
  王殿海  尹景学  周慧   张汉壮  曹国臣  许文燮
  
   杨华民  胡长文  刘湘南  苏忠民

黑龙江省:
  
  傅松滨  顾继友  霍贵成  王选章

上海市:
  
  汪源源  郑珊   吴宗敏  袁正宏  汪长春  曾旋
  
  孔继烈  邓可京  李国强  余卓平  张雄   王汝建
  
  蒋昌俊  凌建明  沈军   顾牧   林忠钦  毛军发
  
  张荻   王如竹  沈文忠  汤杰   孙真荣  胡乃红
  
  朱建荣  于建国  马玉录  刘洪来  储炬   江建明
  
  朱美芳  任忠鸣  刘宇陆  黄秋花  崔磊   宁光
  
  胡义杨  李和兴

江苏省:
  
  顾晓松  张学光  沈其荣  宋爱国  李冲   王炜
  
  李宣东  施斌   徐岩   陈林森  缪协兴  王建
  
  顾冲时  何农跃  浦跃朴  余伯阳  吕剑宏  苟少华
  
  王汝成  李满春  陆桂华  田立新  袁银南  尤启冬
   
  叶建任  郭荣   周明国  沙家豪  谈哲敏

浙江省:
  
  周雪平  陈智   鲍虎军  刘旭   郑强   俞立
  
  陈建孟  聂秋华

安徽省:
  
  吴先良  张学军  祖方遒  左承基  徐科军

福建省:
  
  孙世刚  袁友珠  陈曦   夏海平  黄河清  李翠华
  
  郑建岚  林文雄  许建华  张莲珠

江西省:
  
  雷晓燕  黄菊花
  
山东省

   宋国君  李华军  战文斌  郑西来  崔德良  姜建壮
  
  李越中  王成建  尹衍生  赵国群  王开运  唐波

河南省:
  
  申长雨  刘平

湖北省:
  
  朱庆   胡亦军  张邵东  于丹   孟小林  汪国平
  
  许才军  陈胜宏  庞代文  孔维佳  邱建荣  谢长生
  
  段献忠  曾绍群  王红卫  刘韩星  陈文   严新平
  
  靳孟贵  周顺平  谢从华  杨光圣  邓引斌  徐祖顺
  
  周瑞阳

湖南省:
  
  李运娇  梁叔全  陈健宏  肖波   柳建设  钟志华
  
  王耀南  匡乐满  陈焕艮  罗和安  陈艳萍

广东省:
  
  罗向前  曾益新  余学清  李元元  钱宇   邱学青
  
  谢胜利  王迎军  朱敏   周长忍  徐汉虹  樊粤光
  
  曾和平  张宪民  阮双琛  洪添胜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阮百尧  黄成明

海南省:
  
  鲍时翔

重庆市:
  
  周雒维  唐炬   秦大同  温志渝  黄承志  李加纳
  
  王智彪  王国胤

四川省:
  
  周总光  张志荣  许唯临  罗懋   康陈放  石碧
  
  金学松  曹俊兴  黄楠   尧德中  王秉中  潘光堂
  
  周永红  陈代文

贵州省:
  
  谢庆生

云南省:
  
  段昌群  程赫明

陕西省:
  
  房喻   郑庆华  徐子勤  蒋庄德  丰镇平  段宝岩
  
  褚庆昕  齐勇   赵万华  王尧宇  王建华  杨更社
  
  程光旭  水鹏朗

甘肃省:
  
  涂永强  马如云  罗玉柱  樊丁   范多旺  方小敏
  
  贺德衍

青海省:
  
  冶成福

宁夏回族自治区:
  
  李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塔西甫拉提.特依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向本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樊尚春  李波   杨树兴  徐文国  孔立宁  赵万生
  
  苑立波  赵宁   宣益民  郭喜平  曹崇德  宋笔锋
  
  高晓光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游雄   吴曙光  曹雪涛  吴玉章  陈志南  贾鑫
  
  单甘霖  林春生  王永良  胡昌华  王志英  胡德文
  
  冯良贵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卫监督发〔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的要求,努力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现就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重要意义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职业病危害、饮用水卫生安全等突出问题,借助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契机,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作用,通过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享受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二、 进一步明确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政府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产品,主要任务是由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方面的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目标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充分利用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基层群众健康知识和卫生法律政策的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风险和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健康保障。

三、 逐步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8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实施规范和培训计划,尽快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强化人员培训,组织卫生监督机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居民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指导与考核。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可采用在乡镇、社区设置派出机构或派出人员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培训并参与考核评估。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工作规范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信息收集、信息报告等工作。

暂时不具备条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地区,可由卫生监督机构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或在街道、乡镇、社区中设置相应的人员承担相应职能。

四、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统一领导,结合《服务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并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项目的规划、管理和考核。各省(区、市)在2011年年底前至少要选择10-20个县(区)作为试点地区,积极推进项目;到2012年底前至少50%以上的辖区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到2013年底前至少80%以上的辖区要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已经探索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省份要对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不断拓展项目服务内容,创新管理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继续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二)积极探索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任职条件应当符合工作规范要求。每个社区、乡镇应当设置至少2名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人员岗位。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专职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设立专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并纳入编制规划。卫生监督协管员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与考核合格后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员聘任证》,并可配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服,统一着装上岗。

(三)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各地应当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结合现有条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及必需的设备等。各地应当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预拨加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与信息收集工作。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制作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积极宣传,并通过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等活动形式表彰优秀典型。要按照医改进展监测和医改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挖掘、总结和推广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推进情况(包括项目地区数量、名单、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项目领导小组成立情况以及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报我部监督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