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52:40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
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河南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有关条款:
第六十八条 受罚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必须向指定银行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交的,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受罚单位或个人如果对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申诉,或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990年6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资本家与地主及资本家之间旧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资本家与地主及资本家之间旧债问题的批复

1954年9月22日,最高法院

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行财字第10689号报告及附件均收悉。
关于资本家欠地主历年久远的债务应否偿还问题,除同意你们的意见外还要看土改时地主是否欠农民或农会的债务而定。如现在地主已经没有要对农民或农会补偿的债务,则资本家欠地主的这种旧债可不予处理。因此,张家口分院请示的具体案件,关于地主部份即可不再处理。
资本家之间的旧债,如债务人目前确有偿还能力并有欠债未还的确实证据,可参照政务院“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偿还一部分或全部。(不适用附表乙的规定,至于应否打折扣,以及折扣的大小,均以双方经济情况而定。)如债务人目前确已无力偿还,或证据不确实而债务人又不承认欠债时,则可不予处理。处理时,应先采取协议调解的方法,调解不成再行判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51号

2001-07-13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豫地税发[2001]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一条规定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权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企业债转股的批复文件;
  (二)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三)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四)债转股企业已按规定或协议进行账务处理;
  (五)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
  三、债转股实施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权限已经按照财税[2000]2号文件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不再调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债转股实施工作按照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