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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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证券期货计算机2000年问题风险,现将过渡期安排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期货业2000年过渡期自1999年12月30日正常清算完成开始,至2000年1月7日正常清算完成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1999年12月30日正常清算完成后,各单位进行数据和系统备份,并做好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的准备。
(二)1999年12月31日,各证券经营机构(含专营、兼营)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证券交易中心、原有基金管理人,须向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数据备份。系统备份和全年数据备份由各单位自行保管。
有关数据备份、数据备份报送及查询服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三)为避免病毒感染,免遭黑客攻击,防止周边环境故障对计算机系统的影响,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系统的实际情况,采用可靠的系统监控方案,安排专人值班,并自行决定在1999年12月31日向2000年1月1日过渡时是否部分开机、全部开机或全部关机。
系统监控和恢复要考虑时差问题,部分计算机2000年问题可能在美国西部时间2000年1月1日发生。
(四)2000年1月1日下午,在高度关注黑客、病毒和基础行业Y2K过渡情况的前提下,各单位对系统及相关环境进行自查、自测。
(五)2000年1月2日上午9∶00-11∶30,各证券期货交易所提供联网测试环境,进行证券期货业联网测试,下午进行系统恢复。
本次测试不印发统一的联网测试方案,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系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时间,模拟日常交易过程,组织测试,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及时报告。
(六)2000年1月3日,各单位根据自查和联网测试结果调整系统,做好2000年1月4日首日交易的准备。
(七)2000年1月4日进行首日正常交易。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通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系统应于8∶00前进入就绪状态,各单位员工至少提前一小时上班,做好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将在这期间进行现场抽查。
二、严格执行现场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一)各单位应指定联络人,负责按规定向公司总部、交易所或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准确报告敏感日期内的各种情况,并建立与电信、电力、公安、计算机厂商等部门的联系,必要时,获得他们在有关业务、技术、保安、电力等方面的支持。(现场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二)1999年12月30日晚-2000年1月7日、2000年2月27日-3月1日期间,中国证监会、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及时报告本地区、本行业出现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三)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于1999年12月30日-2000年1月7日、2月27日-3月1日16∶00前,每日填写《证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表》(附件三),将所辖区域2000年过渡的情况、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简要报告中国证监会应急指挥中心(E-mail:si
itac@public3.bta.net.cn,传真:010-88061294、88061314)。
三、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2000年过渡期间的各项工作,精心落实资金和电力等资源,明确各应急岗位的人员和职责,按照本单位应急计划,重点保证业务数据的安全,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在过渡期间,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辖区内各
单位2000年过渡情况,发现问题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成立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小组和应急指挥中心、周正庆同志任组长、陈耀先、陈东征同志为副组长,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现场指挥办公室,徐雅萍同志任现场指挥。(现场指挥室联系电话见附件二)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成立Y2K应急指挥分中心。各派出机构主任担任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本通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卫星通信系统传输至各证券营业部。

附件一:数据与系统备份、报送及查询服务工作规程
一、数据备份
(一)备份内容
备份内容包括数据备份和系统备份。数据备份至少应包括所有投资者1999年全年交易明细数据,系统备份至少应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入网底稿、用户名、用户权限、系统配置参数等,以确保系统全面应急恢复。
(二)备份介质
数据备份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存储介质,如光盘、硬盘、磁带等。
(三)备份格式
业务数据应以两种数据格式(如数据库格式和文本格式)做好备份。
(四)备份检查和保管
必须指定专人对备份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可读性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除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数据备份外,其余的系统、数据备份应按《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二、数据报送
(一)报送内容
报送的数据只限于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关证券交易中心所做的1999年12月30日闭市完成清算后当日资金、股票或持仓量、保证金余额等数据的备份。以上单位的系统备份和各基金公司的数据、系统备份不在报送之列。
(二)报送单位
各证券经营机构以营业部为单位报送,证券经营机构总部有投资者数据的,其所备份的业务数据也需报送。期货经纪公司可根据系统实际情况,以分支机构为单位报送或公司总部统一报送。
(三)数据报送的准备和程序
1.1999年12月24日前,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和原有基金管理人将本单位定稿的应急计划报送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的应急方案应包括本单位应急指挥中心地址、联系电话、应急总指挥、指定联络人等,以便于
备份数据报送和应急联络工作。
2.1999年12月24日前,证监会派出机构应积极与当地银行联系,落实指定保管箱的租用事宜,并于12月28日前将报送地点通知辖区内各报送单位。各派出机构在选择数据报送地点时,应遵循便利、可靠、安全原则,充分考虑各报送单位的分布和偏远地区的实际情况,当
地没有银行保管箱的,可购买保险箱。租用保管箱或购买保险箱的费用由各报送单位承担。
3.1999年12月30日下午正常清算结束后,各单位进行数据、系统备份,指定专人对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读性签字确认后,放入公文袋中,由营业部或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密封、骑缝签字、盖章,准备次日向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4.1999年12月31日18∶00前,各报送单位派两人将所备份的数据送至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指定地点的银行保管箱(或保险柜),与派出机构专人签字确认后,放入保管箱妥善保存。
数据备份建议采用光盘为存储介质,采用光盘为存储介质的报送单位,只需报送一份备份数据,采用其他存储介质的报送单位,需报送两份备份数据。
(四)报送数据的取回
1.所有报送的数据备份至少要保存至2000年3月31日。
2.2000年3月31日以后,各报送单位可按照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统一安排,取回报送的备份数据,妥善处理。
3.如因特殊原因,报送单位需在2000年3月31日前取回所备份的数据,应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拷贝使用,并详细记录使用过程,但原备份数据至少应在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下保存至2000年3月31日。
(五)要求
1.各报送单位应认真进行备份,确保备份数据正确、完整和可读。凡因玩忽职守或走过场,没有进行严肃认真的数据备份或到期不报送备份数据,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单位,中国证监会将追究其法人代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防止所报送的备份数据丢失、损坏或被不正当使用。
三、查询服务
过渡期间,当投资者要求查询时,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确保能随时为投资者打印其当日交易数据、持仓量、持仓保证金、资金余额、浮动盈亏、客户权益数据。证券营业部应确保能随时为投资者打印其资金,证券帐户余额数据,参考格式如下:
股东资产数据明细打印参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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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资金帐号|上海股东帐号|深圳股东帐号|资金余额|证券代码|持有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正常查询使用交割单;
2.备查资料清单以尽可能简捷为原则,逐行打印,每行标准内容如上所示,同
一帐户重复的内容可打可不打。

附件二:现场报告工作规程
一、证券营业部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报告
一般性技术故障报告:出现一般技术故障,应抓紧解决;必要时,可直接联系证券、期货交易所,请求技术支持。
重大技术故障报告:当发生技术事故无法自行解决,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周边环境(如通信、供电等)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公司总部及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停机报告:当技术故障导致停机、无法继续交易时,应及时报告总部和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由公司总部报告交易所。
除请求技术支持外,证券营业部和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不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二、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总部报告
一般性故障报告:当发生一般技术问题并能短时间解决时,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公司不需报告,但应做好故障现象及解决过程的记录。
重大技术事故及停机报告:当发生重大技术故障,导致所属营业部停机、不能继续交易时,总部应立即向交易所和营业部所在辖区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三、交易所报告
事故报告:交易所出现技术故障,应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并向证监会报告事故及处理情况;
停市请示:如果周边环境发生故障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性因素,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数量的会员席位技术性故障,接近停市规模的,应向证监会请示紧急停市。
四、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日常报告:1999年12月31日-2000年1月7日、2月28日-3月1日,每日汇总所辖区域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报告的技术事故和处理情况,填写《证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表》,于15∶00-16∶00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紧急事故报告:如果所辖区域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大面积停电、通信中断、失火等),影响到营业部正常交易,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技术性停电、无法及时恢复等,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现场指挥室联系电话
(一)中国证监会现场指挥室对各派出机构的联系电话分别是:
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010-88061614、95800呼530713
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010-88061615、191呼1257101
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010-88061616、191呼1257105
天津证券监管办公室,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17、191呼1257109
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长春、哈尔滨、大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18、68478800呼69191
南京、杭州、宁波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19、66068888呼1877
济南证券监管办公室,合肥、郑州、青岛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0、68348899呼63256
武汉证券监管办公室,长沙、南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1、198呼10030380
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福州、南宁、厦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2、64269988呼55012
重庆证券监管办事处,海口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3、65062288呼25826
成都证券监管办公室,贵阳、昆明,拉萨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4、95800呼756270
西安证券监管办公室,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010-88061625、68348800呼50081
(二)中国证监会对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联系电话:
上海证券交易所:010-88061610、13501335677
深圳证券交易所:010-88061611、13601358661
上海期货(筹)、郑州商品、大连商品交易所:010-88061612,88061613、13601387865

附件三:证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表

记录人(报告人): 日期: 年 月 日
-------------------------------------------
|报告单位 | |报告人| |联系电话| |
|-----|-----------|-----------------------|
|报告时间 | __时__分 | 指定联络人(签字) | |
|-----|-----------|-----------|-----------|
| | 证券公司数 | 证券营业部数 | 期货经纪公司数 |
| |-----------|-----------|-----------|
| | |应急处| | |应急处| | |应急处| |
|目前状况 |可正常|理后可|无法维|可正常|理后可|无法维|可正常|理后可|无法维|
| |运行 |维持运|持运行|运行 |维持运|持运行|运行 |维持运|持运行|
| | |行 | | |行 | | |行 | |
| |---|---|---|---|---|---|---|---|---|
| | | | | | | | | | |
|-----|-----------|-----------|-----------|

| |硬件 | | | |
| |故障 | | | |
| |---|-----------|-----------|-----------|
| |系统 | | | |
| |软件 | | | |
| |故障 | | | |
| |---|-----------|-----------|-----------|
| |应用 | | | |
|故|软件 | | | |
| |故障 | | | |
| |---|-----------|-----------|-----------|
|障|通讯 | | | |
| |故障 | | | |
| |---|-----------|-----------|-----------|
|类| |电| | | |
| | |力| | | |
| | |-|-----------|-----------|-----------|
|型|外|电| | | |
| |部|信| | | |
| |环|-|-----------|-----------|-----------|
| |境|银| | | |
| |故|行| | | |
| |障|-|-----------|-----------|-----------|
| | |其| | | |
| | |他| | | |
|-----------------|-----------|-----------|
|出现的故障中,属Y2K问题| |出现的故障中,不属于 | |
|的家数为: | |Y2K问题的家数为: | |
|-------------|---|-----------|-----------|
|备注(不够可附纸) | | | |
-------------------------------------------
证监会传真:88061294,88061314,661210876
E-mail:sittac@public3.bta.net.cn



19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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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立案后的民事申诉案可建议法院暂停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抗诉的条件。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又规定了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不停止判决、裁定了执行。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一个弊端,就是当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时,只能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这种单一事后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使法院的审判活动中的错误得不到及时纠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这种事后监督的方式具有很多局限性,难以避免错误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带来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件要经过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审查后转由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周转时间转长,一些错误的判决的执行必将给当事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例如我科98年办理的张显庭和申国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认为申诉人张显庭的申诉理由成立,就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由于申诉案件不影响法院原判决的执行,县人民法院对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予司法拘留15日,待到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县人民法院已对该当事人执行完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已受到了严重损害。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民事诉讼关于检察监督的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那么,有没有一种更方便、更及时的监督手段来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呢?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前置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检、法两家在严肃执行的大目标上是一致的。首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自行纠正,这样的纠正比较迅速,有利于社会稳定,二是能够大量减少冤假错案,使抗诉后改判的案件执行避免了错误执行,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申诉案件一经立案审查,这就说明有抗诉的可能,那么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来讲,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暂停执行检察建议,从而达到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
检察建议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规定,在实践中的探索形成的一种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4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的明文认可。这就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检察建议前置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后,发现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成立,需要抗诉的,就可以用检察建议的方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暂时停止对这一案件的执行。检察建议前置的必要性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人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确认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错误的,必须要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但检察院一般要经过两级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要经过两级有时三级法院审理才能做出判决,中途要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但法院一接到抗诉案件,必定要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也就说明中止执行是必然的。但一些案件等到这时,对当事人来说已损失殆尽,意义无存了。像上述案例,检察机关在抗诉,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诉人张显庭被县人民法院强行拘留15日,抗诉改判后谁又会对他的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承担责任?申诉人张显庭的冤屈又向谁申诉?如果法院执行的标的是动产,比如是存款、票证等,抗诉改判后还可执行回转。如果法院执行的是不动产呢?比如是一栋价值数十万元楼房呢?抗诉改判后如何回转执行?造成的损失由谁来弥补?造成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一错误必将涉及到赔偿问题,我们的及时建议就可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损失赔偿。
二是能增强基层检察院的工作责任感。
检察建议前置,有效地解决了基层检察院行使事后监督的问题,使基层检察院真正担负起监督的职责,这样对于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审判的违法、错误是极为有利的,同时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了基层,避免了矛盾上交,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由于它是向同级人法院提出,由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因此比抗诉有更大的灵活性,更加易于被原审法院接受,同时比等判决、裁定生效后再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来的及时、有力,因此它的作用也会更大。
检察建不是抗诉的前置程序,也不是必须采用的结案方式。检察建议前置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修正,也是完善检察监督权的必要补充。它是审判过程中及判决后与同级法院协商性质的监督。因此,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存在,就可发检察建议。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裁定对民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这样既体现了检察监督的效果,也体现了人民法院乐于接受监督,闻错即改的作风,同时也消除了败诉方当事人对法院再审的顾虑。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前置是一种比抗诉更灵活、更直接的监督手段,它使检察监督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的整体,更加有利于调动基层检察院搞好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审判中的错误,只要不影响实体判决,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使,检察机关一般不应主动干预,但涉及冻结财产、扣押变卖财产,强行划拨存款等实体处理问题而又确有错误时,检察机关应当行使职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暂停执行。这在实际工作中是行之有效的,是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047600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冯强 王爱玲
联系电话:0355—6564005 6560485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荆?/P>


  为促进我市地方煤矿持续、稳定、安全、健康发展,增强煤炭企业发展后劲,根据省财政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财建[2004]32O号)精神,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现将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OO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 市安监局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市境内所有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照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地方煤炭企业吨煤15元;

  (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比照地方煤炭企业,吨煤15元。

  第四条 所有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均须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地方煤炭企业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矿留13元/吨,按照本文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2元/吨,其中,上交省煤炭工业局O.3元/吨;市,县(市、区)两级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留0.85元/吨。市留用部分专门用于瓦斯监控信息网络的运行维护、更新支出和人员经费;煤矿安全救护、装备、通信费用和人员工资及必要经费;安全纠察队所需经费;煤矿安全整顿、矿井关闭、驻矿安监员经费等。县(市、区)留用部分专门用于瓦斯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更新支出和人员经费;安全纠察队经费;救护通信、煤矿安全整顿、矿井关闭、驻矿安监员经费等。

  市,县(市、区)两级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中的安全费用必须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收入缴入同级安全费用收缴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六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装备和救护通讯、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支出;
  (十一)采煤方法改革支出;
  (十二)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安全费用集中办法:

  (一) 安全费用的集中委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和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负责对所有经铁路、公路销售的煤炭按吨按标准足额代收代扣。未经上述两公司收取安全费用的煤炭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收缴。

  (二)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与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签订安全费用年度
代收代扣协议。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与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按月结算,月度终了3O日内足额转入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未经上述两公司收取安全费用的煤炭,按照2元/吨的集中标准,留县(市、区)1
元/吨,上交省O.3元/吨,上交市O.7元/吨。上交省、市的部分由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季度终了3O日内与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结算,并上交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

  (三) 市集中各县(市、区)上交的安全费用直接转入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晋城市财政局基建投资科

  帐 号:600001018000625166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建设路支行

  (四) 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要周密安排,高度重视,视同收缴煤炭能源基金一样,同开同收,总量一致,与年终上缴煤炭能源基金和发运总量相同考核。

  (五)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与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实际结算金额,分别计算出各县(市、区)应返还金额,由市安全费用收缴专户直接拨付各县(市、区)安全费用收缴专户。对县(市、区)实行一季一返,季度终了3O日内返还到各县(市、区)。

  (六) 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依据代收代扣数额提取5‰手续费,其中3‰返还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2‰留作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征收业务、票据等经费。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集中收缴部分的手续费提取比例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行确定。手续费主要用于各级负责收取部门的业务、票据等支出,以及有关人员的奖金、福利等支出,免征各种税费。

  (七) 安全费用的收取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其中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晋城分公司、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到市煤炭工业局、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月领取,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需票据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放。

  第九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并相应增设“安全费用”科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月报送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的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企业提取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集中部分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市财政局市煤炭工业局 市安监局
关于规范煤矿维筒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市境内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包括两个部分,即维简费和井巷费用。

  第三条 地方煤炭企业和外市在晋城开办煤矿(包括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独资等)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按吨煤1O元的标准每月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O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企业在提取煤矿维简费以后,矿井建筑物不再提取折旧,其他固定资产照提折旧。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煤矿维简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煤矿维简费。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煤矿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