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57:44   浏览:91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
第 69 号
现 发 布 《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路 客 运 市 场 管 理 的 通 告 》 , 自 2000年 1月 5日 起 施 行 。
代 市 长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规范票务管理,打击不法行为,加强水路客运企业管理,合理调控运力,整治港口环境,保障水路客运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树立重庆港良好的窗口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从事水路客运及水路客运服务的企业(含旅行社及其门市部、售票点等)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从事代订、代购、代售客票的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告。
第三条 为加强规范化管理,重庆港水路客运售票由重庆市水路客运市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2000年1月5日起实行微机售票、统一票样、统一票务管理和票款解交管理。
中心售票处设在重庆港客运总站售票大厅内(朝天门大酒店附一楼)。
第四条 为方便旅客购票,除售票大厅内集中售票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远程联网微机售票进行规划、布点。
根据规划布点,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宾馆、饭店等处设立远程联网的微机售票点。
第五条 申请从事水路客运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能经营。
远程联网的微机售票点除按前款规定办理外,还应到中心申领船票定点销售标牌。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不得从事水路客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六条 水路客运服务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就客票代销问题违反国家规定与水路客运公司进行协议。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给予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徕旅客。
禁止套购客票场外交易。
第七条 中心应在售票大厅内统一公示客船的船名、类别、等级、船况、价格、航线、到发船时间、上下船码头、停靠港站(景点)及停泊时间。
水路客运服务经营单位,必须在其营业地点公示客船的船名、类别、等级、船况、价格、航线、到发船时间、上下船码头、停靠港站(景点)及停泊时间。
在售票大厅出售本公司客票的售票窗口代理出售其他公司客票的,必须按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客船开航前10分钟,重庆港售票大厅停止发售其客票,需购票的旅客可以到趸船补票。
团队预留客票应在开航前6小时提取。超过规定时限的,其计划作废。
旅客退票,应到售票大厅退票窗口或远程联网售票点退票。
第九条 售票员应持证上岗,遵章守纪,遵守微机操作规程,按规定收费。
售票员在售票工作中,不得有诋毁性和欺骗性宣传,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和服务,不得接受船方给予的任何好处。
第十条 禁止在港口、码头、船上、售票大厅等公共场所用高音喇叭招徕旅客。
禁止售票员进行场外售票。
第十一条 营运客船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按规定参加评审定级,接受年检。
第十二条 营运客船必须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线、班期、停靠港站(景点)、到发船时间、停泊时间行驶。
治理整顿期间,冻结新增客船运力,严格控制老龄船的使用,限制低标准船进入市场。
第十三条 营运客船必须按评定的等级核定票价,其船舶等级、性质、票价必须公示于旅客,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水路客运企业、营运客船应维护好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服务规则,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公安、工商、市政、物价、港口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港口地区和依法设立的售票网点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商业摊点等事项的管理,严厉打击拉客宰客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相关场所的社会环境。
第十六条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十条规定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有倒卖客票或拉客宰客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九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通告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处罚,由重庆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总队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检举揭发违反本通告的人和事,受理部门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应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重庆市交通局的举报电话为:67750464(白天)、67852719(夜间);
重庆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总队的举报电话为:63841325,63847055。
第二十三条 本通告自2000年1月5日起施行。过去其他通告、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1999年12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火电厂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几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加强火电厂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几项要求》的通知

能源部

19900319

能源电(1990)217号



今年1月25日新乡发电厂2号汽轮机组发生了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这类事故近几年来已几次发生,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全国电力行业都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地做好以防止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为主要目标的安全工作。为此部在新乡发电厂召开了事故现场会。现将经会议讨论修改的《加强火电厂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几项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意见与要求向部反映。

【章名】 附:加强火电厂安全工作,防止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的几项要求

近几年来,先后发生了机组发生严重飞车事故。为杜绝这类严重损坏事故的再次发生,在认真执行各有关规程、规定的同时,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局根据本单位的情况落实措施,认真执行。

一、检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情况,进一步落实能源安全生产一号指令,强调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应负的责任者,并带动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各项规程制度,防止重大事故、特别是人身严重伤亡,全厂停电、重大火灾和严重设备损坏等恶性事故发生。

二、严格执行运行工作的各级责任制,制订稳定运行队伍,加强劳动纪律,全面提高人员素质的措施。特别要强调领导要严格要求,敢抓,敢管,建立严细作风。搞好反事故预想,定期进行反事故演习。运行人员要做到熟悉设备性能,掌握事故征兆和事故处理要领,防止错误操作,防止扩大事故。

检查运行人员有无习惯性的错误操作方式。

为有效提高运行人员技术水平,请各局做好模拟培训装置规划,并尽快报部电力司,逐步建立定期培训与考试制度,持合格证上岗。

三、牢固树立确保设备安全的观念、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坚决杜绝侥幸心理,严禁硬撑挺、延误时间,使一般事故扩大为恶性设备损坏事故。

要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责任分明,及时消除缺陷,保证设备安全。

四、各级领导在重视大机组安全的同时,要充分重视老旧机组的安全运行工作,该报废的机组坚决报废,未经严格审查和批准,不得重新加入运行。

五、对原水电部1987年全国电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定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8项反事故措施)应在制订反事故措施中安排落实和定期检查。重点安排好:

(1)机组调节、保安、油系统要安全可靠并定期检查试验,防止严重超速事故。

(2)机组主要保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并随机投入运行。按部要求限期做好汽轮机监测保护装置、锅炉灭火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工作。

(3)加强技术监督工作。并重点做好汽轮机主轴、叶轮、发电机转子、护环等高速旋转部件及锅炉压力容器的金属监督工作。

(4)认真检查和进一步健全保厂用电措施。检查厂用电运行方式和接线的正确性,加强厂用备用电源及直流电源、直流油泵的检查与定期切换试验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厂用电不中断,直流油泵、事故照明能按要求投入运行。

(5)认真对各项现场,规章制度和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审核,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

六、请各局按本要求于5月底前将措施及落实情况书面报部电力司、安环司。


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疾控发〔2006〕256号


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药品监管)厅(局):
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开展二年多来,各试点地区根据《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37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为推动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暂行方案》做出修订和补充,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制订了《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


附件: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

一、定义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使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回归社会。
二、目标
(一)规范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阿片类物质滥用,减少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减少违法犯罪,恢复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三、原则与策略
(一)政府领导,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坚持不营利原则。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
四、组织管理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以下简称“维持治疗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成立国家级工作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省级工作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成立地市级工作组,组织实施维持治疗工作。
(一)国家级工作组。
由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技术单位组成国家级工作组,负责维持治疗工作的宏观管理;审定各省级工作组申报的维持治疗机构;核准维持治疗药物的申购计划、生产和供应;培训省级维持治疗工作骨干;对维持治疗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
国家级工作组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全国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省级工作组。
由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省级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指定的省级相关卫生技术部门组成省级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维持治疗机构资格、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组织人员培训;监督指导维持治疗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参加维持治疗、但没有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备案;保障维持治疗药品运输、储存安全和维持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物配制质量、药物供应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
省级工作组下设秘书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协调及日常管理。
(三)地市级工作组。
由开展维持治疗工作所在地的地市级卫生局、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地市级工作组,负责当地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维持治疗工作人员执业注册情况,监督管理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曾经接受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维持治疗的条件;对维持治疗期间仍滥用阿片类物质或其他毒品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安全监管。
五、实施
(一)维持治疗机构的确定与开诊。
1.资格
维持治疗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申请材料
(l)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附件1);
(2)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有关规章制度。
3.确定
省级工作组根据本辖区内的现有吸毒人员情况和卫生资源情况,确定维持治疗机构的数目和布局。
拟承担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书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附件2)要求的,经省级工作组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级工作组,国家级工作组复审合格后予以确定。
4.开诊
经国家级工作组复审合格的维持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工作准备就绪后向省级工作组提出开诊申请。省级工作组按照《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附件3)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将协调安排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开诊。地市级工作组每月向省级工作组汇报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工作组每月向国家级工作组汇报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进展情况。
(二)接受维持治疗者(下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
(3)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居民或在本地居住6个月以上且具有当地暂住证的外地户籍公民;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要求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件4);
(2)经过戒毒治疗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或者提供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者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3.核准
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其真实的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式样见附件5),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见附件6)。
(三)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
本维持治疗工作目前选用美沙酮口服液(规格:1mg/ml,5000ml/瓶)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美沙酮原料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供应计划由省级工作组提出,上报国家级工作组审核批准。
省级工作组协调本辖区的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统一组织已经配制好的美沙酮口服溶液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维持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美沙酮口服液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级工作组核准的计划配制美沙酮口服液。美沙酮口服液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制,确保质量。
美沙酮原料供应和美沙酮口服液的配制、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230号)等有关规定。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本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和治疗工作。省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当地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发放记录;国家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地治疗药物供应和使用情况。
(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日常的维持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尿检及管理维持治疗药物,并向所在地工作组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治者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1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维持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维持治疗方案见附件7)。
可以对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到外地短期逗留的受治者提供异地服药服务,具体操作办法由省级工作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对于跨省域的异地受治者,由省级工作组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协调。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尿检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具体负责,并在受治者病历中记录结果。其他人员在维持治疗机构内一律不得对受治者进行尿检。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视情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入维持治疗的,报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五)开展综合服务。
地市级工作组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维持治疗工作为平台,利用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如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就业技能、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
六、监督与评估
省级工作组将维持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治的常规工作计划中,定期或不定期到维持治疗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国家级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销其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如发现维持治疗药物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维持治疗工作的效果评估分为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国家级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组定期开展维持治疗机构运行管理流程、经济学、行为学等外部评估。省级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上述项目的内部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数据库、报表及总结报告等上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
评估将采用问卷调查、血清学检测和定期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由国家级工作组另行制订。
七、经费
维持治疗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主要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充。
维持治疗机构所开展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维持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储存费用,维持维持治疗机构日常工作,承担受治者的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等各种服务的开支。
本方案由国家级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2.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3.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4.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5.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6.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7.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附1: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200 年  月  日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制


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1.医疗机构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诊疗科目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2.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筹备情况
维持治疗工作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工作人员姓名 性别 技术职称 执业注册情况 既往戒毒治疗经验
时间 专业 执业范围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1)有 2)无
维持治疗工作用房面积(M2)
3.辖区毒品滥用及艾滋病流行情况(请注明资料来源及时间)
禁毒部门登记现有吸毒人数
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吸毒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估计每日最多维持治疗人数

二、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可行性分析
 申请理由及可行性分析

三、地市级工作组意见
卫生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公安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四、省级工作组意见
卫生厅(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公安厅(局)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五、国家级工作组意见
卫生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公安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2: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一、选址
在确定维持治疗机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当地卫生和公安部门统一规划布局,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选址。所选地址应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门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或有戒毒治疗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三)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四)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五)至少有1名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维持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
(六)至少配备1名保安人员;
(七)每个维持治疗机构必须保证有8名以上维持治疗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至少有4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岗。
三、功能与条件
维持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需的功能与条件:
(一)设有候诊室、咨询室、治疗室、资料录入室、服药室、卫生间等功能分区;
(二)配备病历柜(架)、铁皮文件柜、饮水机、直拨电话、宣传资料架、办公桌椅、药品/器械柜、电子秤等设备;
(三)具备临时储存麻醉药品的条件;
(四)具备诊治常见并发症及临时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备有纳洛酮注射剂(0.4mg/支)至少10支;
(五)备有体检设备(包括体重秤、血压计、检查床等);
(六)备有艾滋病相关宣传材料。
四、管理与制度
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维持治疗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医疗管理制度;
(三)维持治疗机构治安管理制度;
(四)药物治疗登记报告制度;
(五)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六)麻醉性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他制度。




附3: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一、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要求;
二、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工作人员均经过国家级、省级、地市(县、区)级或本单位组织的有关药物维持治疗方面的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明确岗位职责;
四、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上墙;
五、设备(主要包括监视报警设备、计算机、办公、管理及杀毒软件、移动硬盘、打印机、传真机、塑封机、平顶移液器、电视机、冰箱、DVD机、微波炉、尿检及HIV、HCV检测试剂、办公室设备等)、材料(病历及宣传材料等)及美沙酮口服液等全部到位;
六、受治者准备就绪。



附4: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一般情况 维持治疗单位编号 申请者编号 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职业 民族
婚姻状况 文化程度
本人电话 移动电话
主要联系亲属姓名 亲属电话 移动电话
居委会名称 居委会电话
现住地派出所名称 派出所电话
家庭住址 省 市 备注
毒品滥用情况 首次吸毒时间 年 月 日 目前主要使用的毒品
是否注射过毒品 1) 是 2) 否 目前的吸毒方式 1)单纯口吸 2)单纯注射 3)注射+其他
是否戒毒过 1) 是 2) 否 是否与他人共用过针具 1) 共用过 2) 没有
过去3个月是否与他人共用过针具 1) 共用过 2)没有

申请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由工作人员填写
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申请者的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维持治疗机构意见:体检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接诊医师初步意见: 1.符合维持治疗条件 2.不符合维持治疗条件接诊医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维持治疗单位负责人意见: 1.批准参加 2.不批准参加维持治疗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
如果批准,维持治疗卡编号为:__________ 发卡日期: 年 月 日

附5: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本人愿意参加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维持治疗。维持治疗期间,保证不再继续使用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如因使用毒品或参与毒品买卖而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本人承担。
我知道,参加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需要坚持每天服药,并且在他人监督下服药,才能产生好的疗效。因此,我将按规定治疗,并在医护和治安人员的监督下服药,不以任何形式将美沙酮带出,如出现漏服药品,后果自负。服用药物时,需要携带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维持治疗单位工作人员要花时间为我准备维持治疗药物,并且要记录和指导我用药,因此我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即每天服药需要支付_____元人民币。
工作人员已经向我讲明,在接受维持治疗过程中,同时使用其他毒品或饮酒是很危险的,可能导致死亡。
我自愿接受定期或不定期尿检以及定期的问卷调查和体检(包括艾滋病病毒抗体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并愿意参加维持治疗机构组织的活动。
我已经理解以上所有条款,自愿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同意严格遵守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所要求的所有条款,如不遵守有关规定,医生有权拒绝给予维持治疗。


维持治疗者签名: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维持治疗医生签名:_______ 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6: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正面: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维持治疗卡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维持治疗机构名称           发卡日期    年  月  日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贴照片处(维持治疗单位盖章)

背面:建议标注联系电话、宣传口号等

附7: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根据国际社会的经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目前选用美沙酮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受治者必须符合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
对于申请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维持治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时不宜接受维持治疗:(1)美沙酮过敏史;(2)支气管哮喘史;(3)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4)严重肝、肾功能损伤及心功能障碍;(5)传染期肺结核;(6)伴有严重精神疾患;(7)因其它疾病住院治疗期间。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患者,医务人员要建议其先到医院进行诊治,待其疾病痊愈或病情好转,符合条件后方可考虑接受维持治疗。
一、个体给药方案
(一)首次用药:根据受治者自述的毒品用量和最后1次吸毒时间,确定首次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推荐首次用药时间在用阿片类物质4小时后,或用美沙酮、丁丙诺啡24小时之后;首次剂量为15-30mg,原则上不超过40mg,在无法忍受戒断症状的情况下,可在3小时之后,24小时之内再用药1次,间隔时间越短者,追加剂量越小,第1天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mg。
(二)初始阶段:目标为缓解戒断症状,达到耐受水平。以不出现戒断症状和减少不良反应为原则。初始阶段为1-2天。
(三)调整阶段:目标为确定合适剂量,减轻受治者渴求感。根据受治者情况调整剂量,每5-10天调整5-10毫克,可达到6O-80mg/d或更高。调整阶段为3-10天。
(四)维持阶段:目标为阻断渴求,保持尿检阴性。一般需大约60mg/d左右才能保持。大部分受治者每天用药1次即可,少数患者需要分2次服药。
二、辅助治疗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必须同时提供行为干预、心理咨询等治疗。此外,这项工作需要与艾滋病防治咨询和创建无毒社区的帮教工作结合起来。
三、注意事项
(一)用药期间严禁饮酒;
(二)严禁合并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如安定、三唑仑等;
(三)过量处理:出现昏迷和呼吸抑制时可使用纳洛酮,每2-4分钟静脉注射1次,直到意识和呼吸恢复正常,之后持续给药并观察24小时;
(四)至少2名维持治疗机构工作人员同时监督每个受治者当场服药。
四、随访
(一)维持治疗期间,受治者须每天到维持治疗机构服药,工作人员要记录用药时间、剂量。
(二)维持治疗医师每周与受治者谈话1次,了解其过去1周内对阿片类物质的渴求程度、出现的不适感觉、有否吸毒及其次数和用量、是否合并使用其他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