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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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了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我省电视宣传教育效果,有效抵制台湾电视污染,美化城乡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现将《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持整齐美观的城乡风貌,保证建筑物和居民人身安全,提高电视收看效果,充分发挥电视广播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属广播电视设施,其管辖监督权属省广播电视部门。全省各级公安、城建和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我省范围内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安装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安装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应列入建筑设计规范,其投资与建筑物的供水、供电设施一并计入总造价。今后新建五层楼(含)以上的单位住宅,凡未将此列入计划的,各级城建部门一律不批。对已建的旧住房和人口居住稠密,接收中央、省、市台电视信号场强达不到标准(米波场
强57分贝,分米波场强67分贝)的旧住房和单位建筑物,也应尽快创造条件安装电视共用天线。
第五条 由于新建筑物而影响其它原有建筑物和已安装共用天线系统的使用,造成不能正常收看电视的新建单位应负责解决受其影响的原有建筑物恢复正常收看电视所需的一切附加设施和经费。
第六条 全省从事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机构、场所及与其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流动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拥有一定数量的电视接收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其中无线电工程师应有1~2人以上。
3、具有较完备的安装调测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各类技术装备和测试仪器。
4、能确保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达到额定指标,并能负责保修和培训维修人员。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单位,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接设计、安装业务。
第八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在广播电影电视部部标颁布之前,按省广播电视厅规定的暂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第九条 新建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竣工后,一律由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可以投入使用;不合格者,施工单位须在三个月内按标准返工。逾期不办或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者,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其赔偿损失或负责支付返工
达到标准所需的一切费用。对于多次返工又不服从管理者,可收回“设计、安装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凡在本规定颁布前安装使用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使用单位须在本规定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补办验收手续。若验收不合格须重新安装,重装的施工和一切费用一般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但由于施工质量低劣,或在保修期内的,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各广播电视部门可向使用单位提供返工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 全省各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经常检查了解已投入使用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工作情况。对某些性能和指标下降低于技术标准的共用天线,应及时提醒使用单位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全省各单位、宾馆、旅店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安装使用的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必须保证能完整地收看中央台和省台的电视节目,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弱或滤掉中央台和省台的电视信号。违者,所在地(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应严肃指出,并令其立即纠正。
第十三条 全省城乡居民和单位未经批准,均不得安装接收大陆以外电视台的电视天线,违者,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由广播电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和验收,由全省各级广播电视部门酌情核收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厅报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后实行。
第十六条 福建省共用天线电视系统技术标准由省广播电视厅制订、颁发。
第十七条 对于外省来我省设计、施工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的单位,也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广播电视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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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五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市政府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驻嘉省部属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办理建议、提案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办理范围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各界别、小组、联络组(以下简称提案人),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由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交办和承办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嘉兴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预交办,承办单位应及时在系统签收。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
  第六条 承办单位领受预交办任务后,应对建议、提案认真清点、核对和研究。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在预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嘉兴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提出调整意见并说明理由,经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核实后作相应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市“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后,如个别建议或提案仍需调整承办单位的,应在交办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重新商定承办单位。调整期限过后,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第七条 承办单位领受建议、提案交办任务后,应制订本单位办理工作计划(其中重要建议、重要提案须逐件制订办理工作计划),并于交办会后20个工作日内加载到“嘉兴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重点建议、重点提案要制订详细的办理工作计划,在发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将书面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承办单位之间办理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
  第九条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件和重要件的办理,重点建议、重点提案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单位选择确定的重要建议、重要提案(包括政协集体提案),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政府领导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制度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4号)要求执行。

  第四章 办理时限

第十条 对市“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3个月内办复(重点建议、重点提案除外),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会后一个半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并及时加载到“嘉兴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因情况特殊,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必须提前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可适当延期。主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会办件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对人大代表、提案人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也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按时办复。
  第十一条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办理时限,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交办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问题的原则,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凡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受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纳入有关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支持解决;因政策规定等原因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人说明原因,取得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联系、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在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前,主办单位应征求领衔代表或提案人的意见后,正式行文答复;对需要申请延期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在3个月办理期限内,主动与领衔代表或提案人联系,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公文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人。
  第十五条 答复行文表述应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提出的集体提案,在行文答复前要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审定意见应分别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建议、提案及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答复件应按办理结果,在其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部分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七条 建议、提案办理须逐件答复,答复件应直接寄送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应当将答复件分别寄送每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同时,答复件应分别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选举该代表的所在地人大常委会或提案人所在地政协,并将答复件电子文档加载到“嘉兴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对有会办单位参与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将答复件同时抄送会办单位。
  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向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并将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反馈的意见加载到“嘉兴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对办理情况反馈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立即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针对不满意情况认真研究,并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第六章 复查与总结

  第二十条 办理工作结束后,主办建议、提案总数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办理工作总结的电子文档加载到“嘉兴市建议提案在线信息系统”。总结内容应包括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采纳人大代表或提案人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取得的办理成效和社会效应(有具体事例)、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跟踪办理工作制度,每年8月至10月,应对上年度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对答复承诺事项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回头看”情况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县(市、区)和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承办单位的问题解决率、办结率、面商率、满意率等。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予以表彰。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8年5月5日印发的《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则》(嘉政办发〔1998〕7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决定,免去丁关根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