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10:06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5月21日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河北省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资料,包括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钢材、木材、煤炭、成品油、水泥以及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资料市场,是指各类生产资料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关系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集中交易市场和其他分散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资料市场,从事生产资料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置的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机构对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派驻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对分散交易的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采取巡回监督检查和分区定人定责的方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办理合同鉴证、广告审查以及生产资料发货票的验证签章;
  (二)按照法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查询、复制与生产资料违法经营有关的协议、合同、单据、文件和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检查与生产资料违法经营有关的财物,被检查者不得转移、隐匿和销毁;
  (五)依法采取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各级技术监督、物价部门以及生产资料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资料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登记





  第八条 开办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审批手续,并持下列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其他合法的使用土地证明;
  (三)开办市场的批准文件。
  国有企业和国家参股开办的生产资料市场以及联合开办的生产资料市场,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应当分别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评估证明或者联办协议书。


  第九条 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合并、分立、迁移、关闭、撤销或者变更市场登记事项的,必须提前三十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市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名称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生产资料市场的名称冠以“河北省”、“河北”以及市、县行政区划名称的字样,应当分别报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独家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不得冠以“市场”名称。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市场登记是开办市场的合法凭证。开办单位应当持市场登记证办理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和领取票据等手续。


  第十二条 生产资料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机构和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经营者资料





  第十三条 进入生产资料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一次性经营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长期经营的,必须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生产资料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资格审查,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持照经营。


  第十四条 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在市场设立经营性服务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举办生产资料的集中交易会、订货会和展销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举办日的三十日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生产资料市场经营国家实行专卖和许可证管理的生产资料,应当报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证件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章 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在市场销售的生产资料,必须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商品。
  国家规定实行专营、专卖的生产资料,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统一经营。
  国家对生产资料的经营主体和交易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售旧机动车辆、旧农机具和旧船舶,必须持有关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行车执照、驾驶证以及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证件,到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出售闲置设备、旧机动车辆、旧船舶等资产,应当经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到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交易。


  第二十条 销售生产资料应当持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检验证明;销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生产资料,必须在生产资料或者其包装上标明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并持有与销售的生产资料一致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销售工业试销品、有使用价值的残次品、处理品,应当有明显的标志。
  销售限期使用的生产资料,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


  第二十一条 下列生产资料不得销售:
  (一)走私的生产资料;
  (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重要生产资料;
  (三)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的生产资料;
  (四)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生产资料;
  (五)报废、拼装的生产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生产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生产资料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


  第二十三条 生产资料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 生产资料交易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购销合同。

第五章 收费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向生产资料经营者收费,必须出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生产资料经营者征税、收费、摊派的,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机构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财政和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印发《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开办发[2008]8号


各有关省(区、市)协作办、扶贫办:
开展东西扶贫协作,组织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战略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将《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专此通知。
附件: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指导意见

开展东西扶贫协作,组织东部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战略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自1996年以来,各有关省(区、市)紧密围绕全国扶贫开发工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东西扶贫协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东西扶贫协作已经成为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中心任务和总体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加大政府援助力度,拓宽企业合作领域,扩大人才交流范围,创新社会帮扶机制,推动东西扶贫协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一、紧密围绕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安排项目并突出探索性

2008年的东西扶贫协作项目要重点向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倾斜,结合整村推进,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突出优势产业培育。具体项目安排要结合并重点支持我办“三个确保”重点村、连片开发试点、扶贫互助资金试点和扶贫志愿者等试点,力争突出项目的示范性、探索性,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问题。同时,要逐步建立东西扶贫协作政府援助资金增长机制。
2008年东西扶贫协作项目要及早安排,具体情况请于2008年3月底前由东西扶贫协作双方省市协作办(扶贫办)联合报我办备案。

二、逐步规范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管理

2008年我办将对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将以省(区、市)交叉检查、专家评估、年度统计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将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各有关省(区、市),并作为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评比的基本依据。
东西扶贫协作双方要研究建立规范的扶贫协作项目遴选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项目管理。西部省(区、市)要加强对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东西扶贫协作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安排部署,具体工作原则上由扶贫开发工作部门承担。东部省市要加强对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组织协调。坚持东西省(区、市)双方领导定期互访,共同研究确定扶贫协作重大问题等成功经验,并不断探索新的做法。

三、积极探索建立对口帮扶调整机制

东西扶贫协作双方层层结对,确定对口帮扶关系,是东西扶贫协作的一条重要经验。经过十几年的对口帮扶,西部不少结对帮扶地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效。随着我国扶贫开发的推进,为进一步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使东西扶贫协作发挥出更好效果,必须建立对口帮扶适时调整机制。
东西扶贫协作双方要根据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变化和具体工作情况,在现有省(区、市)扶贫协作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2008-2010年双方区县级对口帮扶结对关系,优先把西部集中连片特殊贫困地区纳入对口帮扶范围。调整后参加东西扶贫协作的东部县(市、区)数不能减少,工作力度不能削弱。具体调整意见由东西双方省(区、市)级扶贫协作部门按照以上原则协商提出,于2008年3月底前联合报我办审核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东西扶贫协作研究和宣传工作

东西扶贫协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相关省(区、市)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和研究通过东西扶贫协作推动东西部地区统筹发展的具体途径和政策措施,切实把东西扶贫协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办已成立专门课题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并继续开展东西扶贫协作相关理论研讨与政策培训工作。各省(区、市)扶贫协作工作部门要研究拟定2008年调查研究的重点课题,并组织专门力量落实研究计划。
要进一步加强东西扶贫协作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东西扶贫协作的主要成绩、基本经验、政策体系以及社会各界参与东西扶贫协作的具体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扩大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社会影响,为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03〕4号
2003年2月24日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扩大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通知》(教民函〔2002〕2号)精神,现将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计划招生1540人,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收1470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收70人(少数民族35人、汉族35人,主要招收农牧民子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民〔2000〕2号)关于“每年招生计划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的要求,结合新疆农牧区基础教育质量和内地办学实际,在生源质量有保证的前提下,优先招收农牧民子女,逐步达到农牧民子女占招生总数的80%以上目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学生的招生比例,按各少数民族人口占新疆总人口比例确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下达的计划招生任务,安排招生工作和新生入校前的准备工作。
  二、为了逐步提高生源质量,有利于选拔优秀农牧民子女入学,今年继续实施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采取按地区名额分配与全区统一择优录取相结合的招生试点。在全区统一招生的比例可掌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总数的25%以内,按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录取。
  三、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在我部指导和监督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分别组织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一协调。
  四、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0〕8号)第11、12、13、14、15条的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统一考试,按分民族、考生类别所确定的招生比例全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一划线,单独录取。对体育、音乐、舞蹈等特长生,可降10分录取(具体政策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确定)。对教育基础相对落后的南疆三地州考生可适当照顾录取。
  五、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一律办理临时户口。
  六、为确保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报我部批准。
  七、加强招生管理工作,保证新生质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要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有关规定,加强招生管理工作,把学习成绩达到基本要求、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学生选送到内地学习。
  八、新生入校后,进行一年预科阶段学习,在一个月内因学习成绩很差,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退回新疆,并可补录新生。
  九、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把关,严格杜绝各种违纪现象发生,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
  附件: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