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7:38:25   浏览:80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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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 外经部 等


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计委、外经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为做好配额商品进口管理工作,理顺和明确进口配额管理程序,规范进口配额办理手续,除碳酸饮料外,对进口属于国家计委负责管理的25种配额商品,实施“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是用户进口配额商品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
二、“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审核签发,并在“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上加盖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专用章”。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
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一式五联。第一联(蓝色)作为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证;第二联(紫色)为订货凭证,交有该项商品经营权的外贸公司连同进口许可证对外订货;第三联(红色)留配额证明发放机关;第四联(黑色)交进口地海关;第五联(黄色)由配额证明发放机关
存档。
四、进口属于国家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的、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对“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手续不齐全、或已超过有效期以及持其他文件申领
进口许可证的,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不予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
五、捐赠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接受捐赠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六、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配额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经审批部门批准后,项目承建单位按管理渠道,持批准文件到配额管理机关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七、对来、进料加工复出口和转口贸易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进行监管。
八、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自用进口及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的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海关按国家现行规定,凭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九、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关,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配额数量,对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核“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及其所附订货卡片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口许可证,并作好配额核销工作。
十、“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进口配额一律作废。
十一、“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不得倒卖、涂改、伪造。对违反“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199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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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章程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本公司的法律地位,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法定名称: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是以发起方式设立,依法在XXX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
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增值保值为目的。
第七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八条 公司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承认已登记的股东为股权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宗旨: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方式:
第二十条 经营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程序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办事机构。在遵循公司宗旨的原则下,适度发展多种开式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章 设立方式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是由朱 x、x x有限公司、x x x有限公司、张x、李x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万元,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全部划
分为等额股份,每股为人民币x元正。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股票是公司依法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按其持有的股份份额拥有的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财产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
务的书面凭证。公司股票每股面值x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式普通股票。公司股票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意见的批复

1975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青法司字(75)02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与公安部、外交部研究,认为南风吉没有退出中国籍,私自领得朝鲜的《海外公民证》是错误的,非法的。同意你院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的意见。
另外,今后遇到涉及国籍问题的案件,请先与省公安局、外事部门研究。如不能解决,可由你们三机关联衔上报。附告。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可否依法处理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南风吉投机倒把一案。在审理期间,发现南犯私自领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外公民证》。因此,请示我院可否依法处理。
据查:南风吉之父南世华与其母金良淑,均生于吉林省延吉县小五道沟。1928年在当地结婚,一贯从事农业劳动。1935年夫妻二人携长子南峰迁居吉林省珲春县凌王庙务农。同年6月生南风吉,继后又生两个女儿。1944年南世华病故,1945年东北解放,1947年金良淑及其子女5人参加了当地土改,划为贫农成份,并分得土地5亩,全家成员均为中国籍公民。
南犯1946年至1950年在本县上小学;
1951年至1955年在珲春县中学读书;
1956年至1959年在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当徒工;
1960年在北京市大栅栏电机厂当工人,1961年11月因冒充侨民套购物资,进行投机倒把,被宣武区人民法院判缓刑2年。
1963年底来西宁,在其兄南峰私设的电机门市部工作。四清运动中有经济问题1800余元,免予处分,追回赃款(已追回800元,尚有1000元未追回)。
1968年至1972年6月,在西宁市城中区五金厂当工人期间,又勾结他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获利9700百余元。于1972年6月29日依法逮捕。1972年7月10日朝鲜驻我国大使馆给南犯家属寄来南风吉的朝鲜《海外公民证》。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1953年8月17日《中央关于中国籍朝鲜民族与朝鲜侨民问题的指示》精神,我们意见:
南风吉全家解放后参加了土改,分得了胜利果实,一直享有我国公民权利,南犯应为中国籍朝鲜族。他的侨民证,是私自领得的,且未退出中国国籍,不能按朝侨对待,应按其所犯罪行,依法处理。
但公安部、外交部(1973)第86号《关于处理我朝鲜族公民私自领得<海外公民证>的通知》中规定:“如果是好人和劳动人民,在指出其错误并承认了错误后,仍愿改入朝鲜籍的,可通融办理,受理其退出中国籍申请,报公安部批准发给退籍证件,然后才能改按朝侨登记管理,对其中犯有极大罪恶的人,可将材料报公安部、外交部,待研究后再处理”。我院不便直接请示公安部、外交部,故特予上报。
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