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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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三条第一款中“三四月间”修改为“三月底以前”。
二、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将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项删除。
三、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传达有关事项”。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五、第三十条中关于“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的规定单列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
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六、增加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七、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八、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九、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质询案答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
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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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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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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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以下简称视频点播),是指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除外。

第二章 业务许可 

  第五条 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七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一)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一)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二)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第九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三)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四)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五)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六)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七)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八)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九)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继续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五条 开办机构应在领取《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之后九十日内开播。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播,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包含开办主体、开办范围、节目类别、传送方式等项目。
开办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宾馆饭店同意其他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视频点播节目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
第二十四条 引进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影视剧,应按有关规定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五类:
(一)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二)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三)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四)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五)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
第二十六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
第二十七条 开办机构应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节目总编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和相关的从业经验。
第二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与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广电总局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担任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机构,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换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号)和《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度政策,正确引导、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2006年以来,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的“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几年来,试点地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结合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依据现阶段土地管理要求和城乡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用,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认识增减挂钩试点的重大意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和新农村及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积极主动、严格规范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是有效推进 “三农”发展和城镇化的现实可靠的载体和抓手;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目向农村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在保障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发展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工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政策创新。各地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宣传,正确引导,努力创造保障和促进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良好社会氛围。
  正确把握基本要求。各地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促进耕地保护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及各业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依法推动、规范运作、民主公开、量力而行。要坚决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防止擅自扩大增减挂钩试点规模,坚决防止侵害农民权益,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健康有序推进。
  二、统筹安排增减挂钩试点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远郊有条件的集中民居新村建设为重点,统筹安排,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与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以保障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省级要编制好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并报部批准实施;市、县要编制好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区、市)审批,报部备案。今后,部批准增减挂钩试点,包括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中的增减挂钩项目在内,将以地方增减挂钩规划、项目区实施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开展增减挂钩试点,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相协调,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要以农民自愿且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通过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平衡项目区建设资金,支持小城镇和中心村新建新区发展经济,切实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要选择基层组织凝聚力强、国土资源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三、严格把握增减挂钩试点条件
  坚持严格审批、严控范围。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经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增减挂钩和建设用地置换活动。农村内部乡村、村村挂钩推进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的试点项目,也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内,纳入试点管理。
  坚持严格标准、从严管理。已经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要抓紧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土资发〔2011〕80号)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认真严肃整改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将试点项目上图入库,报部审定。对在国家下达增减挂钩指标外,自行开展增减挂钩或建设用地置换的,经严肃整改符合增减挂钩试点规范要求的,作出分年度核销指标的计划安排,报部审定后,逐年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凡不符合试点规范要求且未开工的项目应一律撤销。
  坚持项目管理、封闭运行。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建新与拆旧相对应的原则设置项目区,合理确定拆旧建新规模和比例。严禁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挂钩项目区。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部下达的年度增减挂钩指标规模之内,严禁擅自扩大增减挂钩指标规模或循环使用计划指标。
  四、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主体地位。确定增减挂钩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农村重大事项议事制度,依法听证、公示,凡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调整和利用分配的,必须先行确权登记;在土地互换和开发经营方式、旧房拆迁、新居建设等方面要提供多种选择;项目报批时,必须附具征求集体组织和农民意见情况、听证和公示相关材料,做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凡集体组织和农民不同意的,不得强行开展。严禁强拆强建,严禁强迫农民住高楼。
  确保收益返还农村。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农民新居和新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主要应由增减挂钩指标调剂使用的收益平衡,让农民真正享受到增减挂钩试点带来的实惠。各省(区、市)要研究制定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的土地出让收益管理办法,确定收益的来源、构成和分配,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分配和用途;要建立地价评估、资产审计机制,实行公示制度,确保收益返还和使用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做好土地确权登记。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做到地类和面积准确,界址和权属清楚。增减挂钩试点涉及的土地,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对土地互换的,要引导相关权利人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有争议的要依法做好调处工作。对权属有争议又调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得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后,要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依法保障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
  五、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管理
  优先保障“三农”建设。增减挂钩拆旧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并尽可能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水、路、林配套建设,确保复垦的耕地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有条件的,应积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规划为建设用地的,要优先保证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环境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用地。项目建新地块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下达的增减挂钩指标规模内。
  严格增减挂钩项目考核。增减挂钩试点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建设用地面积不扩大,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要加强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确保复垦耕地有效利用。试点市、县要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拆旧复垦等情况负责,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底要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增减挂钩指标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前,不得向项目所在市、县下达新的增减挂钩指标,不得安排新的增减挂钩项目。
  强化增减挂钩试点全程管理。各试点地区要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下达、使用和核销实行全程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在线备案制度,对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要实时上图入库,并实行网络直报备案,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增减挂钩试点的组织管理,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搭建平台,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的责任机制,共同推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增减挂钩试点研究,注意总结土地制度创新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探索新机制、新方法。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部将进一步加强政策调研和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适时组织现场观摩,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完善制度措施,保障增减挂钩试点健康有序推进。
  此文件有效期为6年。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