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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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4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曹 志
  罗 干
  薛 驹
  周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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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 〔2011〕 11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泰安市是鲁中地区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泰安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泰安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08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妥善处理泰山风景名胜区、泰城和南部新城的关系,优化空间总体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高中心城区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3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47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根据泰安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按照节能减排目标,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泰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泰安古城传统风貌和格局。保护好泰山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红门路-岱庙-通天街等历史文化街区,齐长城、白佛山石窟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好泰山、徂徕山和汶水等山体和水体,突出山、水、城一体的城市风貌特色。
八、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泰安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泰安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泰安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泰安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泰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等


黑龙江省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为了搞活管好公路运输,充分发挥汽车运输的效能,以适应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要求,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依据国家对交通运输的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公路运输管理若干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本省城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转运等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调整政策,搞活公路运输。
1、允许农村个人和承包户、联户从事营业运输;允许城镇个人在城镇内利用小型车辆从事客货运输。
2、允许各部门、各行业营业车辆从事社会运输。
3、汽车的封存、启封,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省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运输需要和油料供应情况,自行安排封存和启封。
4、对国营、集体、个体运输业在政治上要一视同仁。
5、除对国家重点、大宗、港站集散、抢险、救灾、军用以及铁路分流等物资由各级人民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指定营业运输企业承运外,允许货主择优委托承运单位。
三、运输分工。
1、参加公路运输的汽车划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两种。
营业性运输,一般指为社会提供运力和劳务,实行单独经济核算或内部经济核算,发生各种方式(包括货价、运价兼并)运杂费结算的国营、集体、个体的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转运等项业务。
非营业性运输,一般指为本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生产过程和职工生活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杂费结算的自备车辆。
2、各运输企业的经营范围,暂按以下分工:
交通部门的汽车运输企业和各联合运输企业,主要是面向全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承担国家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和港站集散物资以及铁路分流物资运输。
非交通部门没有参加联合运输的汽车队,承担本单位的运输任务。如运力余缺,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平衡调剂。
农村社队、个体(包括承包户、联户)的汽车,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自备零星汽车,主要为本单位职工生活服务,原则上不准参加营业运输。
城镇个体运输业主要是起补遗拾零的作用,从事当地城镇内零星货物运输和搬运、包装、装卸等业务。
3、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都可在运输分工和经营范围内,自行受理货源,自行承运,都要对货主承担经济责任。
4、鉴于旅客运输的特殊性,除了城镇个体运输业利用小型车辆在车站、码头、街道从事客运外,公路旅客运输原则上由国营交通专业企业统一经营。如专业企业运力不足,允许非交通部门的客车在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安排下,参加营业运输,由客运站统一安排线路、班
次,统一售票,不得擅自掉班、甩线,并对旅客负经济责任。
5、社队农业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范围,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8号文件执行,为了保证旅客安全,拖拉机不准经营客运。
四、运输组织管理。
1、凡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辆(包括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转运),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开业,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保险公司办妥保险,由公安、交通监理办理落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长期或临时运输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按
批准范围从事营业运输。
2、凡从事公路运输的车辆,必须使用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定的行车路单。行车路单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印发管理,各专业运输企业和联合运输企业自行签发;个体或联户和其他运输单位的大中型机动车辆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站统一签发。
3、各专业运输企业和联合运输企业可自行结算运费;个体或联户和其他运输单位由交通运输管理站统一结算。无税务部门检印的结算凭证,财务不准核销。
4、为了便于监督,各种载货汽车必须喷有省交通厅规定样式的标志,以资区别。
5、凡从事营业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期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运输计划表。
6、为防止汽车盲目发展,今后新增载货汽车(不包括更新汽车)仍按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2〕35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省车辆管理办公室批准,否则,银行不得拨款,交通、公安监理部门不得发放牌照、行车执照,商业石油部门不予供油。
农村个人或联户和城镇个人购置大、中型汽车和拖拉机从事营业运输,应根据当地运输任务和油料供应可能,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车多货少的地方原则上不再发展,车少货多的地方也要有控制的发展。
任何单位都不准把旧车变卖给农村社队和个人。
7、凡从事营业运输、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转运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接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执行统一的运价,按章缴纳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并依法纳税。为了减轻运输业的负担,对运输管理费提取的费率,专业运输企业和联合运输企业以及组建的汽车队,按运费
的百分之一提取;其余车辆和运输包装、装卸、转运等业务由原来的百分之三降为百分之二。
运输管理费用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站舍建设和职工福利等。
8、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到外地驻在运输时,必须到所在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同意,不得冲击当地物资运输的指令性计划,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联合经营,积极开展联运。
1、汽车运输业实行联合经营,有利于节约能源,节约运力,合理配载,减少空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经济管理和行政干预相结合的办法,把各行业各系统运输车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采取各种形式,组织联合经营。
2、联合的形式可以采取松散和紧密两种,也可组织工农商运,产供运销一条龙。
3、经营的方法可以采取统一经营,分级管理,投资入股,按股分红的办法;也可以采取联合经营,收入分解,分别核算,各负盈亏的办法。
4、组织公路联运的地区,要统一管理平衡货源,并实行空驶签证。
六、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营业运输、运输装卸、托运包装、转运等部门执行交通运输管理政策、规定和运输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和检查。对积极维护运输秩序,严格遵守运输管理规定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要区别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1、对利用各种手段套取运费或不使用统一行车路单的,按运费额处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属于偷税漏税的,要按照税法规定处理。
2、对未经批准的,无执照从事营业运输者,除予以取缔和按临时经营的规定征税外,没收其全部收入;对屡教不改的,要没收其运输工具,并对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3、对虚报里程,扩大吨位,巧立名目等抬高运价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并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4、对利用不正当手段控制、贿赂货主或车主的,要追回赃款赃物,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5、对扰乱运输秩序,不听劝阻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不服从检查,无理取闹,围攻、辱骂、殴打运输管理人员的,除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外,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扣留车辆,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不准以单位名义给个人顶名养车从事营业运输。凡顶名的单位要给予经济制裁。
七、为了便于车辆运行,各级运输管理、交通、公安、车辆监理和路政管理部门,要联合设立公路检查站,合署办公,联合检查,分别处理,共同做好检查工作。要纠正当前两步一哨、三步一岗、乱扣车、滥罚款的现象。未经省交通厅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在公路上设卡,拦车检查。


八、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规定严格的组织纪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管理人员要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文明礼貌,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给国家、集体、个人经济带来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九、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