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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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5年9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机关监督、指导,审判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督促、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
  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有以下责任: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道德和警示教育,对遵守和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查处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四)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五)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措施和制度;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咨询活动;
(三)结合查办案件情况,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
(四)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
  (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网络;
  (六)应当由检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委员会,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经济社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当同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对重点行业和部门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岗位,应当加强防范。
第九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职权中,应当公正执法,依法公开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接受社会监督;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条 国有公司、企业和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应当实行重大事务公开,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大额投资、产权交易、物资采购、资金调度、产品销售等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收益分配情况,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行贿;
(二)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利用职权、职务以及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职务影响实施的其他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三条 审判机关在履行审判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部门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不依法行政或者有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的,应当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
被建议单位收到建议后,应当认真整改并在30日内将采纳建议情况和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及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机关、部门提出建议,有权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和制度的机关、部门提出批评,有关机关、部门对建议和批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公民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有关机关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举报方式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建立职务犯罪情况档案和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接受有关监督机关提出的预防职务犯罪建议的;
  (二)对控告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阻挠监督机关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
  (四)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因其他玩忽职守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发现本单位有涉嫌职务犯罪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贪污贿赂、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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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综合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城市人民政府、建委:
城市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是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生产经营的新形式。几年来,各地通过综合开发,在建设住宅及其他各类房屋的同时,配套建设了一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和居民的生活条件。实践
证明,综合开发在实施城市规划、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用地等方面,显示出了巨大的优越性,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为贯彻中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推动综合开发工作进一步健康发展,使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城市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示精神,各地应坚决克服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的混乱现象,有计划地提高城市建设中综合开发的比例,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均应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实行统一
征地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做到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房屋与市政公用及电力、通讯、文教、卫生、服务等设施配套建设,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争取在近两年内,使城市综合开发的比例有较大的提高,尽快确立综合开发在城市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二、加强对综合开发的领导和行业归口管理
城市政府应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组织计划、物资、财政、供电、通讯、商业、文教、卫生等部门协同配合,支持综合开发事业的发展;强化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对综合开发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能。
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开发的行业归口管理。包括研究制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综合开发计划;定期对综合开发公司进行资质审查;根据城市综合开发规模对开发公司的数量进行控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房地产市场和商品房价格。
为加强对综合开发工作的管理,各城市可根据需要设立由市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开发计划、规划、用地、资金、配套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并在建委口设立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办事机构。
三、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为推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使城市建设规模与经济、人口的增长相适应,促进综合开发工作的发展,各城市应深化改革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体制,逐步建立综合开发计划制度。
编制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是: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城市用地计划和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合理确定综合开发规模、开发区的数量和布局,统筹安排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各类房屋的建设,处理好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关系。
综合开发计划是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各项建设计划的总体部署,是最大限度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重要保证。综合开发计划由城市建委(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城市政府(或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由城市建委(或开发办)组织实施。
四、综合开发公司的任务与性质
综合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城市基础和房屋建设,并以转让、出售、出租、抵押等方式经营房地产。接受甲方委托进行项目建设,从事工程承包的企业,不同于综合开发公司,不得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各城市根据需要确定1—2个开发公司,直属于综合开发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以直接控制、使用土地收益。各部门应坚决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逐步创造条件。使所属公司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统一政策和行业归口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
地从事开发活动。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逐步展开,各地应有计划的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尽快为开发公司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综合开发公司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成本管理办法。当前要特别注意加强质量管理。各开发公司要建立质量检查制度,把好规划、设计、施工各个环节的质量关。要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凡小区建筑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
标准的,或把开发任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的,要从严处罚,直至取消开发公司的开发资格。
五、综合开发收益的使用与管理
综合开发公司一律在开发项目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专项用于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城市可根据需要,向减免所得税的开发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营所得利润,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开发公司的留利,要严格按照财税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主要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应主要投入城市的开发、建设。



1989年4月26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11月4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9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石油安全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公部请[2004]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公安部牵头的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00四年十月)

为切实加强对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保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维护石油生产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制订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中长期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统筹部署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地方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预防、打击涉油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油气资源、设施和生产安全。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共6个部门(单位)和企业组成。

  公安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公安部分管副部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公安部分管副部长召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高法院、高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涉及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问题,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职责、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组,负责通报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形势和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开展安全保护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跨部门的安全保护问题;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问题的对策建议;完成联席会议交办事项。

  联络员工作组召集人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级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联络员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工作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落实。



附: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白景富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陈冀平 中央综治办主任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叶冬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苏树林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王作然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