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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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无赔款优待管理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3〕38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
  车险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市场运行基本平稳,较好地满足了车险市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但有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新条款中关于“无赔款优待”理解不一致,随意使用优待比例,将“无赔款优待”作为恶性竞争手段,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为维护车险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公司于4月15日前,将本公司执行“无赔款优待”的条件及计算标准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及时下发各营业机构并遵照执行。
  二、各公司报备“无赔款优待”条件及计算标准时不得突破本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车险条款的内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给予“无赔款优待”的条件;
  (二)“无赔款优待”比例和计算公式;
  (三)关于新、旧条款过渡及其他公司转来车辆“无赔款优待”问题的处理办法。
  三、各公司分支机构应将经保监会备案后的“无赔款优待”条件和计算标准在各营业场所张贴,不得误导和歧视消费者。
  四、各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以“无赔款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
  五、各保监办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执行“无赔款优待”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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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琼府办〔2008〕2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海南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琼府〔2005〕6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省企业实施商标和名牌产品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包括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著名商标、海南省名牌产品和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

第四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五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者省名牌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六条 在中央电视台做品牌推广广告,每年连续播出10次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活动。同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给予一项(次)奖励:

(一)同一个商标使用在多个产品上的;

(二)多个商标使用在同一产品上的;

(三)多个商标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

(四)多个产品同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

(五)同一商标或者产品同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商标或者产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能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有效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九条 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认定工作。

申请奖励的广告主应当向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一)申请奖励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协议)书;

(二)中央电视台开具的广告费发票;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和应予以奖励的品牌推广广告被认定后,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奖励资金。

申报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认定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在媒介发布的公告;

(三)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品牌推广广告奖励资金的,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一)申请品牌推广广告奖励资金数额的申请书;

(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品牌推广广告认定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品牌推广广告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奖励获奖企业,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指出,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发展壮大永州名牌产品,增强永州产品市场整体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及《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永政发[2009]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永州市名牌产品是指在本市境内生产,实物质量达到本市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本市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但不包括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第三条 永州市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工作由永州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永州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由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永州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办公室设在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永州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永州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立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家评审组。各专家评审组在永州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组织下,依据当年《永州市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和本办法,确定评审方案,具体进行评审工作。

第四条 永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以及《永州市名牌产品申报评价指南》由永州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办公室负责拟定,经永州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审定后实施。永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监督及表彰由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 永州市名牌产品认定与保护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永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同类行业前列。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

  第七条 申请认定永州名牌产品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要求。

  (三)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质量信誉,用户满意度高。

  (四)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永州名牌产品:

  (一)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二)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而未取得认证的。

  (三)近三年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和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近三年内产品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三、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 永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名牌产品认定的行业和受理名牌产品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条 永州名牌产品的申请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申请认定永州名牌产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认定永州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认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的,组织市场测评和现场评审;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永州名牌产品的市场测评,由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中介机构进行市场测评,应当采用科学、通行的方法,对产品质量信誉度、用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向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场测评报告。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市场测评结果反馈给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永州名牌产品的现场评审,由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专家名单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永州名牌产品的现场评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认定永州名牌产品的申请人和产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评价,并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据申请认定永州名牌产品的市场测评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形成综合材料,分别征求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拟定永州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及其说明,提交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六条 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应当通过媒体对永州名牌产品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第十七条 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永州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查并确定年度永州名牌产品名单。

  第十八条 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认定的永州名牌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永州名牌产品”证书。
  “永州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永州名牌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获得 “永州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使用永州名牌产品标志。

四、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永州市名牌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名牌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获得永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该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使用该名牌产品标志:

  一、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的;

  二、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获奖标准,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一条 获得永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该企业名牌产品证书,并通报全市:

  (一)经限期整改,产品质量仍达不到获奖标准的;

  (二)在评定名牌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转让、滥用永州市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永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不得转让永州市名牌产品证书、不得扩大证书、标志使用范围。

  未获得永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伪造、冒用永州市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三条 被暂停撤销永州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永州市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四条 参与永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必须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不得玩忽职守、循私舞弊。

   五、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的,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服务行业实施永州名牌服务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