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5:13:03   浏览:8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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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等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文件。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已划转外经贸部,设立了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专门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现决定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
口专用章”,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4月15日起,正式启用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章标准式样附后,共四枚)。
二、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1999年4月15日前已办理的机电产品进口证件,在批件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三、自1999年4月15日起,凡进口配额、特定和集中登记管理的机电产品和办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分别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盖有新制“机电产品进口配额专用章”、“特定产品进口专用章”、“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和“机电产品招标审核专用章”的机电产品进口证
件,办理申领进口许可证、购汇、签约、海关验放等手续,请外经贸、外汇管理、银行、海关等各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一、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二、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附件一:新制“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图(略)
附件二:废止的“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印模式样
图(略)



19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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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工作应加强的几个意识

戴洪斌


  近年来,是国家赔偿工作,特别是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大调整、大变动时期。随着人民法院内部国家赔偿确认职能的调整到位,以及《国家赔偿法》的修法活动开展,使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面临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应结合工作实际,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意识,指导和推动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更好发展。

一、加强为民意识

  《国家赔偿法》的第一立法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进行干涉而引起的,可能损害的是群众的实际利益,甚至损害群众的感情。人民法院办理的国家赔偿确认和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司法的各个环节和方方面面,涉及官民和谐和官民关系,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尊严感情。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对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家赔偿工作中,要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发扬求真务实、高效廉洁的工作作风,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增强司法为民意识,保障人权,全力维护群众受损利益,修复受损感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一盘棋意识

  根据工作需要,为合理设置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庭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将原来一直由审判监督庭负责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调整为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此,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改由赔偿办一个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确立起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和国家赔偿工作一盘棋工作思路,不能将确认和赔偿工作分彼此,轻重生熟差别对待,而要将国家赔偿工作和国家赔偿确认工作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把握和谋划,统一进行调研分析,统一作出工作安排和部署,一并推进。要加强对审判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教育培训,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规定,及时审理好国家赔偿案件,并特别注意审理好国家赔偿确认案件。

三、加强与时俱进意识

  《国家赔偿法》修改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对国家机关特别是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是,社会要求修改完善《国家赔偿法》、健全国家赔偿工作制度和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呼声不断高涨。作为国家赔偿工作的承担者和案件的办理单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一定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积极应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法实际,主动参与到《国家赔偿法》修改的活动中来,结合办案实践,提出《国家赔偿法》修改意见和建议。要结合《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和赔偿确认新业务的开展,加强对国家赔偿理论、法律和实际工作的调查研究,选择重大疑难问题开展专门调研,有效指导审判工作。还要积极主动思考国家赔偿工作如何与社会实际和民众司法要求相适应,不断总结开展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查找不足并分析成因,发挥能动性,不断完善国家赔偿工作理念、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能够及时、较好顺应社会发展。还要对确认案件和赔偿案件办理情况作经常的“回头看”,认真分析、查找确认案件和赔偿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存因,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还要重视国家赔偿案件办理中发现原司法行为存在问题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反馈给原作出司法行为和机关,促进各司法机关执法水平提高,使得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作用不只限于案件办理本身,而要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工作的延伸效应和扩大效应。

四、加强矛盾化解意识

  矛盾化解才是人民法院的最重要职能。基于国家赔偿争议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更要重视矛盾化解工作,不断加强矛盾化解意识。国家赔偿工作要积极参与到构建“大调解”体系中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确认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以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工作目标。要加强对国家赔偿调解协调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人员的调解协调意识,增强国家赔偿争议化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国家赔偿和国家赔偿确认的立案、审理和裁定决定等各个环节,调解、协调工作要做深做细,做出成效。针对国家赔偿争议既涉及到实际利益,也涉及到当事人的感情,更要重视搞好法内救济和法外安抚,做好情、理、法的有机结合,花更大精力做好善后工作。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密切配合,共同用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协调党政和社会各界力量,解决赔偿请求人的实际问题和生活困难,共同做好化解工作。在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工作中,要争取有更多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以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撤回申请结案,努力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东府〔2006〕56号)的规定,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一般采用评审制、审核制等办法来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展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

  (二)优化调整商业网点布局;

  (三)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创新;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五)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

  (六)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水平提高;

  (七)重点品牌展会和专业论坛;

  (八)人才培育和服务体系建设;

  (九)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商贸流通项目;

  (十)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工作;

  (十一)其他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行业类型分为六个专项,分别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服务业、会展业、物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其他专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批发零售贸易业专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下设批发零售贸易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大型商贸企业,创建商贸服务品牌。

  第九条 鼓励采用新型业态或现代流通方式,支持企业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村级农家店”、“乡级农家店”项目实行配套补助:

  (一)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1:1比例配套补助;

  (二)获得省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省补助资金的1:0.5比例配套补助;

  (三)同时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按较高者配套补助,不实行同时配套补助。

  对已纳入补助计划的项目,企业在申请市配套补助资金拨款时,项目累计获得的国家、省、市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累计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超过部分相应减少市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条 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总部、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

  按设立全国总部、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总额、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以申报企业在征收期内的完税证明资料为准,下同)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总额6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总额9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纳税总额45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零售企业参加商务部开展的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对依据《百货店分等规范》进行改造提升,通过考核验收评定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评定为国家“金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二)评定为国家“银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评定为国家“铜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第十二条 鼓励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提升经营档次,完善交易配套功能,培育中高级批发市场。

  对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商品交易市场给予奖励:

  (一)经考核验收评定为国家级标准示范单位的,且市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经考核验收评定为省级标准示范单位,且市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三)同时获得国家、省国家级标准示范单位称号的,以最高补助档次计算,不累加;从省级档次获得国家级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档次差额。

  第十三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经济实力。

  (一)对进入行业全国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对进入行业全国三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每年度行业全国前三十强企业的名单,以经市经济贸易局认可的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章 餐饮服务业专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设餐饮服务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打造知名餐饮服务企业,以及宣传推广餐饮文化等。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参加商务部推行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工作。对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进行改造、规范,并通过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考核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评定为国家特级酒家(五钻)的,奖励30万元;

  (二)评定为国家一级酒家(四钻)的,奖励20万元;

  (三)评定为国家二级酒家(三钻)的,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第四章 会展业发展专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设会展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培育本地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引进国内外大型展会落户我市,宣传推广我市会展业形象,创建“中国会展城市”。

  第十七条 对原在我市举办或者在我市举办首届展会,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150家以上,经市经济贸易局核定认可,能促进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和形成产业聚集发展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按照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成本费用的30%补助给展会承办单位,同一展会每届最高补助额50万元。

  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且内容相同的展会视同同一展会。

  第十八条 对原在市外地区举办,移至我市的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东莞国际会展中心和常平会展中心三个大型专业展馆举办,经市经济贸易局事先认可,与我市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重点展会,按其展会规模划分档次,对招展的展馆经营单位给予补助。

  (一)展会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15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15万元;

  (二)展会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30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25万元;

  (三)展会规模达到4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40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35万元。

同一展会原则上只补助首届。自第二届始视为原在我市举办的展会,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且内容相同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五章 物流业发展专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设物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扶持重点物流基地发展,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物流配送水平,以及宣传推广我市物流业。

  第二十条 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对上年度营业总额15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且在我市成功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物流企业,按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改造费用开支(不含土地购置费,下同)中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100万元;按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改造费用开支中企业贷款实际发生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计算,给予不超过2年期的贷款贴息,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100万元。

  既有自有资金投入又有贷款投入的项目,企业可以同时申请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发展物流业务。

  按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营业总额、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总额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总额6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总额9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4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第六章 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专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下设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专项,主要用于社区商业结构调整、住宅控商、商贸流通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以调整优化商业结构。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区调整优化商业网点结构,对依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调整改造,并获得国家、省、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奖励40万元;

  (三)对获得“东莞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且社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奖励对象为社区居委会,奖金用于社区商业改造建设。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公开披露机制等商业信用体系项目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其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加快信息化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交易服务的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公共平台项目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其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30万元。



第七章 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争取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对经市经济贸易局上报,获得下列荣誉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商业名牌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五)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其具体奖励金额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由各镇(街)或行业协会主办,以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市场规范、优化消费结构为目的的非营利性论坛、经贸洽谈会、消费文化节等商贸活动项目,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后,按项目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宣传推广费、专家讲座劳务费等成本费用的50%补助给主办单位,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员工培训,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升流通从业人员素质,培育中高级专业人才。

  (一)上年度营业总额1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可推荐与本企业签定两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国家、省、市各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各种中高级技能、资质、资格培训班。

  经市经济贸易局同意,参加前述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员工,可按其缴交的学习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资料费等,不含交通费、食宿费、杂费)的50%给予补助。

  (二)市经济贸易局或各行业协会组织承办各行业培训学习班,每期培训学习班的人数不少于30人的,按项目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用费、资料费以及专家交通食宿费、劳务费等成本费用的50%进行补助,每期补助额不超过8万元。

  (三)市经济贸易局组织各行业比赛评比活动,按项目的场地租金、设备租用费、资料费以及专家交通食宿费、评审劳务费等成本费用进行全额补助,每期最高补助额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推广商贸流通业,营造消费氛围。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宣传推广经费,用于市经济贸易局或行业协会组织宣传推广我市商贸流通业的资料制作、媒体广告费用等。

  第三十条 属政府需要鼓励和扶持的项目,但未能列入办法所述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畴的,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扶持重点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专项)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的追踪检查,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街)经贸办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镇(街)财政部门负责协同同级经贸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并应就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如期按要求向市经济贸易局进行汇报。



第九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十四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含经市经济贸易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工作重点,提出每年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

  (二)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布置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项目;

  (三)各镇(街)经贸办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好《申请表》及准备好相关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济贸易局,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初审;

  (四)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评定;

  (五)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将审查评定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公示后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单位);其他企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单位)所在镇(街道)财政分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分局转拨给企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补助或奖励资金后,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周期为一至二年。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市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须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企业(本项目)上年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存在问题以及使用效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汇报。

  其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须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企业(本项目)上年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存在问题以及使用效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经贸办和财政分局汇报。各镇(街)经贸办和财政分局在每年3月1日前将情况汇总报送至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

  第四十一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一章  变更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