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工作实绩考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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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工作实绩考核试行办法

中共黑龙江省委


市(地)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工作实绩考核试行办法


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市(地)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工作实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委,省委有关部委,省直有关党组(党委):

  现将《市(地)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工作实绩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

2003年8月15日

  为科学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切实搞好市(地)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发展的原则。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标准,紧紧围绕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主要对经济工作所取得的实绩进行考核。

  2、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评价充分考虑市(地)的客观条件、发展基础等多种因素,既注意对显绩的考核,也注意对潜绩的考核,区分不同情况,设定符合实际的项目标准来衡量优劣。

3、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评价指标项目科学量化,突出硬化指标、重要指标的考核,增强考核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同时,还要考核经济工作运行情况,并作出定性评价。

  二、考核项目及内容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主要围绕地方经济发展进行。实行量化打分,基础分为100分,上不封顶,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精神,确定增减分。具体考核项目及分值是:

  (一)国内生产总值(15分)。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达到省核定增幅的得8分,以此作为基础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0.5分;国内生产总值税收贡献率(即当年实现的全面税收/当年实现的国内生产总值×100%)达到省核定增幅的得7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0.5分。

  (二)财政收入(20分)。全口径财政收入(可比口径)完成省核定增幅的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2分;一般预算收入达到省核定增幅的得10分,增减1个百分点±0.5分。

  (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0分)。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省核定增幅的得1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1分。

  (四)进出口和利用外资(10分)。进出口额达到当年省核定增长率的得5分,以此作为基础,每增加500万美元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国内招商引资到位资金达到省核定增幅的得2分,增减1个百分点±0.5分;实际利用境外资金达到当年全省核定指标的得3分,以此作为基础,每增加200万美元加0.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

  (五)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省核定增幅的得15分,增减1个百分点±0.5分。

  (六)城乡居民收入(15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达到7%的得6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0.5分;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达到5%的得7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0.5分;减轻农民负担达到省和国家规定标准的得2分。

  (七)社会保障(15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得4分,每有一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扣1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达到省核定征缴率的得2分,未达标的扣1分;当年就业和再就业达到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的得4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得2分;救灾、救济和低保资金拨付及时到位得3分,有截留、挪用、串用的扣3分。

  三、考核结果的确定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数据、审计核实、实地考察、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根据市(地)自报工作成果,由省统计部门和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提供统计数据核实认定,经量化打分,形成评价档次。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以对领导班子上述几个方面的考核为基础进行。

  根据考核结果,由高分到低分分别排出市(地)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结果顺序名单。根据考核和排名情况,确定班子实绩评价为实绩突出、实绩比较突出、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档次。主要领导干部的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四、依据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根据考核情况,对实绩突出、比较突出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奖励。对实绩突出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每人奖励5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奖励4000元;对实绩比较突出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干部,每人奖励3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奖励2000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支付。对实绩较差的领导班子,省委主要领导要与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帮助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思路,提出改进措施。对连续两年实绩较差的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门剖析,必要时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如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安全生产、廉洁从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要按照有关一票否决的规定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规定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在考核细则中作出规定。

  如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考核时应予以考虑。

  各市(地)不得随意调整与考核有关的数据,对于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时间。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一般在下年一季度进行,每年考核一次。2003年试行,2004年正式实施。考核工作在省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考核机构。在省委统一领导下,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周同战担任,副组长由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刘海生担任。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刘海生同志担任,办公室由省纪检委、省委组织部、省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外经贸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数据采集与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考核数据,由市(地)提供,省统计局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对市(地)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定。考核所涉及的数据,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负责对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检查指导。

  (五)市(地)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依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考核细则。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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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在侵财类刑事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而又疑难复杂,在诈骗类犯罪特别是合同诈骗犯罪审理中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显得更为突出,直接决定案件性质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属于刑事犯罪,从而与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人身自由密切相关,也最终会对案件侦办机关的司法业绩和司法形象产生影响。从近年来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看,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环节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上面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的案件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仍无法查清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究竟如何,以致最终对案件性质难以作出决断,各方争论不休,纠结不清。

从行为人的角度讲,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其主观意识内容,不像客观存在的事物那样具有直观性、外在性;从司法主体的角度讲,需要依据行为人的一系列行为表现以及其他客观事实,通过逻辑思维分析,进行推定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合同诈骗案件的基本事实来源于市场行为主体的追求利益性活动,与那些来源于普通民间活动的案件事实相比,此类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行为人本身置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支配之中,要想拨开迷雾,在纷繁芜杂的事实中发现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与否,难度非同一般。某些合同诈骗案件的侦办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从立案到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等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客观上增加了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的难度。

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学理解释已经作了某些规定和理论探讨,有助于我们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分析判断。但是,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复杂多样,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学理解释,其本身具有抽象性,将具体的案件事实准确涵摄于其中从根本上讲需要科学的方法论指导和丰富的经验积累。正确审理合同诈骗这类疑难复杂案件,需要长期的渐进的经验积累。在这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案例指导以其具体、及时、灵活的优势,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起着必不可少的补充作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充分重视案例指导在经济诈骗类犯罪中的析难解惑的作用,不断用来源于全国各地的经典性案例丰富、开阔我们的视野,增强、提升我们的能力,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保全措施的适用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把两种法律关系、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正确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且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是以下几类情况:一是被告人持“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抵触情绪。二是被告人或者家属转移、隐藏、变卖、挥霍可供执行人财产。三是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投监改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使民事赔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取诉讼保全的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分析,常见大致有二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类型是侵犯公私财产罪。这两种类型的即给付财物、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
2、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必须对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进行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方(包括被害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首先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或审理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非诉讼参与人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财物种、数量、价格及所在地。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有经过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完全必要的。当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就无必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必须及时进行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都必须及时作出裁定,防止如不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亲属可能将财产变卖、隐藏、转移、毁损等,而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如我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的要求,并提供被告人家属欲将家中彩电转移的情况,我们采取扣押诉讼保全措施,将彩电予心扣押,使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进行诉讼保全。一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资产评估制度;二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制度;三是要建立查封、扣押物品价值提存制度;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而保全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现有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宣告判决之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公安、检察在侦查和起诉阶段,不仅要重视追缴赃款赃物,而且应对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果断的查封、扣押等措施,随案件移送法院处理,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顺利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防止在进入审判阶段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造成判决难以执行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