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6〕9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袁州区政府,市直各单位: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春中心城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划监督管理是指经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从规划公示、施工许可、放线验线、竣工验收到房屋权属登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以及未经规划审批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
第二章 规划公示及放线验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经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审定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必须在施工现场就规划设计、监管责任人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规划部门在规划公示的同时,应将建设工程审批结果书面告知城管部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规划部门现场放线后,方可动工。
第七条 规划部门现场放线后,必须书面告知城管部门。
第八条 规划部门须对建设工程基础、二层楼面、屋顶分阶段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第九条 房管部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后,由市建设局牵头,城管、消防、人防、中心城区管委会等部门参加,进行现场查勘,符合经审批的规划设计要求,才能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章 施工许可
第十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审批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凡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面积必须与规划审批面积一致。
第十一条 已经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筑围档、工地大门、出入口硬化建设和余土清运及“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
(二)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规定。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五)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办理了委托监理手续;
(六)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与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了使用合同;
(七)办理了排水、排污管网接入手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认真核对申请面积。超过规划审批面积的,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综合验收
第十三条 凡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局牵头,城管、消防、人防、中心城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建设,同步到位。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组织综合验收,但配套设施必须基本满足入住条件。
第十五条 综合验收合格的,在办理竣工验收有关手续后,移交工程档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否则,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五章 职责划分
第十六条 建设、国土、规划、房地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同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予立案查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立案查处,同时以书面形式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为被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项目补办有关审批文件和证照。
第十七条 凡取得规划“一书两证”并已放线的建设工程,由规划部门为主进行监管,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及时书面告知城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未取得“一书两证”的违法建设工程,或已取得“一书两证”但未经规划放线的建设工程,由城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管,负责发现、制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单体工程验收面积超过审批面积:不足1%的,补交规费补办手续;1%-5%以内的,补交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并处以罚款;5%以上的,予以拆除或没收。
第二十条 凡是未经审批、公示、放线、验线、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任一环节的建设工程,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伪造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或没收。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规划“一书两证”并经规划放线后的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规划部门未及时发现、制止、告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追究规划部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办事的,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未取得规划“一书两证”或虽取得“一书两证”但未经规划放线的建设工程,未被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的,主要追究城管部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管部门未按规定查处或查处不力的,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责任追究按照《宜春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四年六月七日
甘肃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非煤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特大安全事故;
8、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政府及有关牵头单位进行指导协调。
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加强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甘肃管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负责人组成。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救事故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
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组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三、应急救援职能划分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牵头部门及其职责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事故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其中:
道路交通、火灾、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
建筑工程事故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非煤矿山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由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负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牵头负责;
铁路交通事故由兰州铁路局牵头负责;
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部门。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
3、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7、接受监察部门对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及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3、必要时采取措施,依法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主要任务是:
1、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3、及时组织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4、协助有关方面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由省经委负责。主要任务是:
1、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协调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和设备。
2、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协调通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五)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由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负责。主要任务是:
1、指导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后事。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有关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六)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矿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救援处置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五、应急反应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要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和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应急救援分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由发生特大事故所在市(州、地)政府(行署)领导负责。
(二)牵头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市(州、地)政府(行署)进行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省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其他事项
本预案适用于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及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救援,救援中工作不力,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的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应给予奖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8日印发
共印1200份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