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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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深入开展“火灾隐患
          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4〕2号)和公安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迎接和庆祝建国55周年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9月27日—1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分管秘书长和公安、安监、监察、教育、卫生、建设、商务、文化、工商、旅游、广电、公安消防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省“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各地也要成立由政府(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这次活动的动员部署、宣传教育、自查互查、隐患整改工作。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保证“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收到实效。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排查整治的重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损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缺损失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施工区和使用区未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及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妨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9月27日—9月30日为组织动员部署阶段。各地要统一领导,迅速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安排部署本地“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活动的重点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印制《甘肃省“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通告》,分发各地张贴宣传。二是由各级政府组织召开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及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认真动员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三是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

  (二)10月1日—10月19日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见附件),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整改报送资料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10月20日—11月10日为检查阶段。各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复查情况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已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复查确认,对未整改的要责令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被监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负责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改。没有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各级领导小组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处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检查阶段,省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四)政府挂牌督办阶段。凡是确认为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经市(州、地)、县(市、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并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后,由挂牌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复查合格,报同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撤掉警示牌。挂牌期间,当地政府应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签定整改责任书,明确责任,跟踪督办,直至隐患消除。

  警示牌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各地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

  四、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加强领导,督促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经济、技术、教育、文化等手段,多管齐下,集中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千方百计消除各种致灾因素,竭尽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针对当前城镇燃气火灾事故频发问题,对居民进行用火、用电和用气安全知识教育。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地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信息反馈工作,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地整治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每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及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联系电话:0931—8536450;传真0931—8827079。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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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邵阳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 2009〕 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以下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


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必须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


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并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及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范围、对象包括: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 250%以内),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 150%以内);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可享受临时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太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三)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五)因自杀、自伤行为或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贫困的;


(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全市临时救助标准范围为 300-2000元,各县市区临时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行分类施救。


第八条 临时救助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一),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证明及其复印件,属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的应提供低保证、五保供养证;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卿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走访有关单位或部门以及知情者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居、村委会应当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标准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民政部门以适当的方式直接向申请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


第十四条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的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第四章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从 2010年起各县级财政应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资金投入;


(三)从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 10%用于临时救助;


(四)从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五)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六条 财政状况特别困难的地区,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地方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应尽可能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保障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十九条 各地应参照《民政部办公厅、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湘民办发〔 2008〕 30号),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居(村)委会应当设立临时救助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受理居民举报、投诉和咨询。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的和因破坏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不适用此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组建九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同时挂九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
 一、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
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监督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重大安全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受托承办伤亡安全事故结案批复的有关工作。
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运输车辆、架空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除外,下同)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 (五)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 (七)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 (八)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 (九)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察,并对生产企业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监察。
 (十)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内设机构
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综合管理科、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纪检组。为市纪委的派驻机构。
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