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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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3]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人行南宁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南宁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男性年龄在18―58岁以内、女性年龄在18―53岁以内,有本市户口、有固定住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诚实信用、有一定劳动技能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二条 贷款程序和用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条 贷款额度与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还款方式为按季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贴息时间为按季贴息,贴息方式按《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执行。



第五条 贷款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南宁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市商业银行和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南宁市下岗失业率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动作,由市财政局下达委托文。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在市政府的指导下,与各商业银行协商确定经办银行。



第六条 贷款担保基金。南宁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市财政筹集。贷款担保基金数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下岗失业人员贷款需求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单位核算,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报市财政局、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费按贷款本金的1%收取,由市财政全额向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第七条 贷款管理。经办银行应与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应在3个月内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市专访担保有限公司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八条 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应建立一定比例(不超过50%)的反担保制度。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经与该行协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市财政局商市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市财政局应会同市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在2个月内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对已代偿的小额担保贷款要履行追缴责任,追缴收回的贷款存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



第九条 贷款的监督与审计。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监督与审计,防范和控制风险。市南方担保有限公司、经办银行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工作协调,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十条 各县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县操作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经委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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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不正常航班旅客地面服务费用标准的通知

民航局


关于下放不正常航班旅客地面服务费用标准的通知

1987年8月19日,民航局

各管理局、公司:
根据民航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兹决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航班不正常情况下向旅客提供有关地面服务及其费用标准,由各管理局(公司)自行确定或管理局(公司)间商定并报民航局备案。
鉴于各企业间地面服务工作均互相代理,因此,各企业应将航班不正常时向旅客提供服务的费用标准明确写入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中。非民航原因造成的航班不正常,是否也向旅客免费提供膳宿等服务,由各运输企业自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已于1996年2月6日下发各地。为贯彻国办发〔1996〕4号文件,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问题
(一)对采取“定期定额”办法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其应当缴纳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凡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地方税务局确定。

为有效实施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做好税额的确定工作。
(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按这次调整的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鉴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流动性较大,为了减少税收收入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止重复征税,降低征收费用,双方税务局应当进行协商,尽可能相互委托代征。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相互委托代征税款的,要严格按照收入归属入库。
二、关于涉外税收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海洋石油税收的征收管理问题另行下文。
三、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管理归属划分。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缴纳营业税(中央集中缴库单位缴纳的营业税除外)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交通运输发票(中央集中缴库单位使用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管理。
五、关于税务检查问题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理税种的税务检查工作。必要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织检查,但对检查结果应当分别做出处理决定。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取相互委托代征税收的,其检查工作也要相应委托对方负责。
六、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规定,将应当由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收有关资料向对方移交,具体移交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七、关于税收收入计划调整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工商税收收入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
本通知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190号)即行废止。个别地区已对征管范围自行调整并与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应当按该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调整。



199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