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举办烟草行业审计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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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举办烟草行业审计培训班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培[2003]8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继续举办烟草行业审计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国家局各直属公司:
  国家局财务审计司决定于2003年8、10月恢复举办二期烟草行业审计人员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企业会计制度》;
  2.企业会计准则一一若干具体准则;
  3.《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合并报表;
  5.虚假会计信息的现状及预防措施;
  6.审计业务知识等。
  二、参加培训的人员
  培训班还将举办两期,每期130人,名额分配到各省级局(公司),额外人员,不予接待。请各省级局(公司)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选派学员。
  三、培训要求
  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认真学习。举办单位将对培训人员进行结业考试,未通过考试者,国家局财务审计司将不颁发合格证书。
  各省级局(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选派学员,并将选派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位、年龄)于8月10日前通知培训单位——西北大学,同时报国家局财务审计司,逾期不补。
  四、培训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1.培训地点:西北大学,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西北大学翠园宾馆(留学生楼)(可从火车站乘205路、10路公共汽车在西北大学站下车)。
  2.培训时间:
  第二期:8月24日报到,8月25日——9月5日学习;
  第三期:10月25日报到,10月26日——11月7日学习。
  3.联系方式
  (1)联系人:路欣、董国强
  (2)联系电话:(029)8302609、8302670
  传真:(029) 8303387
  4.培训费用自理,每人2600元,平均200元/人/天。
  附件: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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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煤炭部审计局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审计信息工作,提高审计信息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构审计信息工作规定》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的基本内容包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统计报表;审计工作动态信息;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审计移送贪污受贿案件情况以及查处重大违反国家财政法纪问题报告);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工作经验等。
第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煤炭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宣传审计工作成果,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煤炭内部审计工作服务。
第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以为本单位服务为重点,同时努力为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以及下级内部审计机构服务。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煤炭工业经济工作中心和本单位经济活动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反映煤炭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以及内部审计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布置任务,组织协调,支持和指导从事审计信息工作人员做好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
第八条 审计署驻煤炭部审计局负责对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各省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信息工作指导。
第九条 负责审计信息工作人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计划,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情况,组织专题调研,挖掘深层次的信息;
(四)为本单位领导和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内部审计信息工作;
(六)组织内部审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对外宣传报道。
第十条 煤炭内部审计信息网络是煤炭内部审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直报点是审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信息网络。
第十一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审计信息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煤炭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信息。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对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要求报送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 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定期向下级内部审计机构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信息报送参考要点。
第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 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上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采用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揭露问题的信息,应当征求下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信息工作管理,实行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审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计量单位准确,单位名称规范;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喜忧兼报,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反映工作中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等,应当有新意;
(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八)适应领导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快审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浅谈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刘四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人的当事人同意。第五十六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代表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未被授予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代理人。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设定不符和现代的司法精神。法律设定诉讼代表人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法院来说是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在诉讼实践中,因该条规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过于狭窄,因而不能体现出诉讼代表人的法律优越性。在诉讼中当事人要么就只办理了诉讼代表人推荐书,要么同时另行办理全权委托书。对只办理了推荐书的,因没有被代表人的授权,诉讼代表人在庭审中不能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不能参加法庭调解,这样一来,本来可以一次开完的庭拖延到二次、三次,可以当庭调解结案的结不了案,可以当庭宣判的不能宣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在办理推荐书的同时办理全权委托书,但这又显得多此一举。《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了“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的公民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其他没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不更简单吗?特别是法律规定每一个诉讼代表人又可以委托一至二个代理人,这尤显繁琐。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该条实际上已间接的承认诉讼代表人的地位等同于全权代表。因此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赋予诉讼代表人相当与全权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这样也使得法律在整体上保持一致。
立法时之所以限定诉讼代表人的权限,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互相沟通以损害被代表人的合法利益和避免诉讼代表人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而作出不利被代表人诉讼行为。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规范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来予以解决,即法律可以规定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应当善意的进行诉讼,如果发现代表人存在恶意的诉讼行为,被代表人可以不接受其诉讼结果,也即该诉讼结果对被代表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四根
邮政编码 3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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