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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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ll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迟报、错报、漏报,经指出不改正或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制发统计报表、自行对外发布统计资料,违反统计资料保密规定的;
(四)利用职权授意、强制统计人员弄虚作假、刁难、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举报人员,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有上列行为之一而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处。”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应视违法数额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和情节轻重确定罚款:
(一)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10%到3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30%到50%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20000元至3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至3500元罚款。
(四)50%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5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种统计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涉及比例最大的计算罚款。”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拒报统计资料,经批评教育能认识并纠正错误,不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1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0元至1500元罚款;影响报表汇总部门汇总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5000元至50000元罚
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500元至5000元罚款。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错误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报。”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迟报统计资料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五、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同期有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时罚款可合并计算。情节严重或手段恶劣、屡教屡犯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所罚款额对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50000元,对个体工商户不得超过5000元;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认真进行整改的
,也可酌情减轻处罚,但所罚款额不得低于下一档次的最低限额。”
七、第十九条修改为:“应予罚款的,由主管查处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统计违法者发出《统计违法罚款通知书》。受罚者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八、第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的罚款,应在自有资金、预算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支出。企业的罚款一律不得摊入成本。所罚款额全部上缴国库。”
九、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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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



国函〔2001〕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请示》(云政发〔2000〕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昭通地区和县级昭通市,设立地级昭通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昭阳区。

  二、昭通市设立昭阳区,以原县级昭通市的行政区域为昭阳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爱民路。

  三、昭通市辖原昭通地区的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县和新设立的昭阳区。

  昭通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 务 院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农市发[2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004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各地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农资打假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力地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要求,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我部决定2005年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目前,从总体来看,尽管农资打假工作不断深入,但市场秩序尚未取得根本性好转,非法制售假劣农资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是实现今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直接体现,是加强农业系统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内在要求,对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持粮食稳定增产,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站在服务“三农”的高度,切实增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要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同志为分管责任人,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系人。

  二、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要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下联动,打假扶优。要从加强源头治理、狠抓市场监管、强化服务指导和加强制度建设四个方面入手,严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关口,努力推动农资打假工作实现三个转变,即由重点抓市场检查向抓源头治理和市场检查并重转变,由重点抓案件查处向全程监管和案件查处并重转变,由重点抓打假治劣向抓促进放心农资供应和打假治劣并重转变。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引导建立新型农资产销机制,着力提高放心农资产品覆盖率,进一步健全完善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切实提高农业系统服务能力、农民维护自身权益能力和农资企业诚信经营能力,力争实现基本消除假劣农资导致重大恶性农业生产事故发生的目标。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整体推进。一要抓住重点品种,在切实抓好七大类农资市场整顿的同时,集中力量重点整顿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市场秩序,力争年底有根本好转。二要抓住重点季节,当前重点做好春耕备耕期间的农资打假工作,确保春耕生产安全,并结合当地实际,抓好关键农时季节的农资监管,保证农民放心购买和使用农资产品。三要抓住重点市场,将监管重心下移,强化地方责任,重点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以及乡、村农资集散地和经营单位(门店、摊点)的检查,彻底封堵假冒伪劣农资的流通渠道。四要抓住重点地区,对一些群众投诉强烈、市场秩序混乱的地区集中督办,组织力量重点整治,狠抓大案要案查处。

  四、制定方案,统一部署

  各地在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中,要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整合部门内部资源,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形成打假合力。我部制定了《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一并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部门根据我部实施方案的总体部署,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和重大活动,明确工作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人员。请于2月20日前将你省(区、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联系人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各地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按季度将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和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7月1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对专项治理行动中的问题、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

  联系电话:010-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以下附件请看上面附件栏)

  附件:1、200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2005年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2005年农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2005年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5、2005年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6、2005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7、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8、农资打假大要案统计表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