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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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1995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保障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发展。根据《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鞍山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地区的国有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地震办公室是鞍山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设施防震减灾的基础性工作,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至几十年或更长时间内地震危险性预测及其影响的评价。主要内容是:地震危险性分析、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复核、场地稳定性评价、地震动参数测试、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与评估和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鉴定、重大工程在建及运营期间的地震环境监测。
第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系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并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工程总体规划之中,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地震办公室填报《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申请表》,此表作为立项审查的必备内容。

第二章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第六条 按国家地震局、建设部联合编制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规定,鞍山地区处于七度和六度地震基本烈度区内,两区分界线的北西线由台安县的红庙子、唐家、艾岗子到双台子;南东线经千山镇、上石桥、太平沟、什司县、马风、接文、小房身、岫岩县的偏岭、玉石到榆树房沟。位于北西线以东,南东线以西之间大片地区为七度基本烈度区,两线以外的境内地区为六度烈度区。
第七条 本地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9)》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地震烈度由市政府地震办公室提供。
第八条 为使工程建设合理设防,根据其工程场地条件及重要程度,以下场地的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地质条件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的省级以上开发区;
(三)各类新建大型企业和重要的国防、军事单位,新建大型蓄水、贮油、贮气、冷库及四十米以上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特殊工程以及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指如受地震破坏产生放射性污染、剧毒扩散、大爆炸、洪水泛滥、尾矿坝滑坡等工程);
(四)建设部门提出地震设防高于或低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工程;
(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9)中规定的甲类工程。
第九条 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遭受地震破坏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在建及运营期间要进行地震环境监测。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凡属第八、九条规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成果,根据管理权限要分别经各级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生效。
第十一条 对某一工程项目所提供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是对该工程场地进行多方面勘测分析的技术成果,仅对本工程有效。
第十二条 本市或外市凡有条件承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均可向市政府地震办公室提出申请、登记注册,经省、市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市计委、建委、建行、设计院等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论证中,要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抗震设防依据有关文件作为立项、开工、设计审查的必备内容,并纳入审批程序。否则,不予立项、不予开工、不予设计、建行不予拨(贷)款。
第十四条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经费纳入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之中。收费项目与标准,依据国家财政部、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字39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学术、技术上有突出贡献者,由市政府或市地震办公室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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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目前我国职工队伍中的青壮年职工,在各条战线上担负着很重的生产、工作任务。但是,他们中间大多数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耽误了学习,缺乏文化基础知识和技术理论知识,不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如何在最近几年内不失时机地给他们补上文化、技术课,使他们成为合格的当班人
,进而成为四化建设的骨干,是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强调,搞好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是最近两三年内职工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现将补课工作的若干问
题通知如下:
(一)补课工作涉及几千万职工,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领导应予以足够的重视,真正把它作为职工教育工作的重点突出起来,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青壮年职工补课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明确逐年的进
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完成补课任务。
(二)凡一九六八年至一九八○年初、高中毕业而实际文化水平达不到初中毕业程度的职工,和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三级工以下的职工,均应补课。
文化补课的有关要求,教育部已于1981年11月18日发出《关于职工初中文化补课若干问题的通知》(见附件),应按《通知》的规定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补课,主要是通过学习技术理论和开展岗位练兵,达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工应知应会水平。学习课程由各业务部门自定,教材也可由省、市、自治区业务局和国务院各部、委、总局选编。补课结业由业务部门严格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通过自学完成专业技术
学习的青壮年职工,允许其参加业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同样发给合格证书。
文化、技术补课要根据补课对象的实际程度编班,保证必要的学时,注意实效,避免走过场。
对技术工种和关键岗位的青壮年职工要优先安排补课,一九八五年前必须达到《决定》规定的80%高限要求。其它熟练工种的青壮年职工的补课,也要达到60%的低限要求。
进行补课的办学形式,要因地、因行业制宜。有条件的可尽量多办脱产、半脱产班,争取提前完成补课任务。
文化、技术补课考核成绩应列入职工档案,并作为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要统筹安排,密切结合,不能偏废。文化知识是学习技术理论的基础,一般应在文化补课的基础上进行技术补课,也要注意以技术补课来调动学习文化的积极性。对已完成补课的职工,要进一步组织学习,不可松懈、停顿。有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初、中级技
术理论教育可以一次完成。
(四)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从政策上调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为解决“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的问题,规定:
1.从1983年起,学徒没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要延期转正。文化、技术学习优秀的可提前转正,提前转正的人数可掌握在徒工总数的5%左右。退休顶替的子女,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2.从1984年起,技术工种和关键岗位的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没取得合格证的,在职工升级时不能晋升,并要限期补上。限期补课仍不合格的要调离技术工种或关键岗位。
3.对参加脱产学习的职工,实行奖学金制度。
4.把积极参加补课并取得优异成绩,作为评选和奖励先进的条件之一。
(五)要把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放在首位,并贯穿于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始终。对青壮年职工进行革命理想、前途教育和“五讲四美”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四化建设而学习的思想。
要加强对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总结交流经验。
要把抓这项工作的成绩大小,作为衡量、考核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评选先进的一项标准。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青壮年职工补课工作,也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81)教工农字025号


目前,我们职工队伍中,一九六六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壮年职工约占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由于十年浩劫所造成的灾难,致使一大部分青壮年职工有初、高中毕业文凭,却没有相应的文化水平。这种状况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极不适应。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
的决定》中指出:“近两三年内,要把职工教育的重点,放在对领导干部的训练和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入厂的青壮年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补课方面。”我们应根据中央的要求,认真做好青壮年职工的文化补课工作,为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政治水平、科学文化知识和接受新技
术的能力创造条件。现就文化补课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文化大革命”以来参加工作的青壮年职工,其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的实际水平不及初中毕业程度者,一般都应补课。尤其对生产骨干、技术工种和关键岗位的工人,应首先进行补课。对语文、数学两科达不到初中课程结业水平的,不分行业和工种,一律必须补习;对物理
、化学两科的补课要求,可以根据行业、工种的不同有所区别,有的可侧重补学物理或化学;有的可补学物理或化学一科;有的也可学些物理、化学常识或生物、史地常识。
各省、市、自治区主管业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可根据上述精神,对本系统职工的情况加以分析,并与当地教育部门研究后,分别提出初中文化补课的具体要求。
二、文化补课的教材,可选用教育部编写的工农业余初中教材。根据实际情况,对教材可适当增减。删减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规定。选用其它教材的,可参照工农业余初中教材删减范围讲授。有些行业、工种学习物理、化学、史地、生物常识的,其教材由省、市、自治区
业务局和国务院各部委选编。
三、要认真做好教学的组织工作,讲求教学的实际效果。目前由于职工各科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因此,要在组织复习的基础上,对青壮年职工的实际文化程度进行摸底测验,以确定对象,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按照学科的实际文化程度编班教学,缺什么补什么。这是当前提
高教学效果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当十分重视。
组织职工进行文化补课,在同一时间内所学课程门类不宜过多。对参加业余学习的职工,可以实行单科教学,单科结业的办法,使学员集中力量学好一门课程后再学另一门课程。
要大力号召职工通过自学的方式,复习和补习有关的课程。
四、为了检查职工的实际文化水平,对无论是通过有组织的学习还是经过自学达到补课要求的职工,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应发给补课合格证书。证书颁发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部门要按照简便易行而有效的原则,在与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建立考试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职工的学习成绩,要记入档案,并作为考工升级的依据之一。
五、要切实保证职工进行初中文化补课的学习时间。各地、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学。应积极创造条件采用脱产、半脱产或“六、二制”(六小时工作,二小时学习)、“七、一制”等形式进行学习。
六、各级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教学研究机构,认真培训师资,加强对初中文化补课的教学指导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各学校、各办学单位也应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七、全日制中小学校对于职工初中文化补课工作,应在师资、校舍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中小学校因此而增加的经费开支和教师兼课报酬,各地区可以作出统一规定或由中小学校与办学单位协商处理,但收费必须合理。
八、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办法,发厂矿企业基层单位执行。
初中文化补课工作量大,任务重,各级领导应予以重视。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实事求是地进行工作。要充分认识补课的意义和作用,要克服有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消极态度、单纯任务观点、赶进度、走过场的现象。要对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统筹安排,使之密切结合。对完成补课任务的职
工,要进一步组织他们学习专业知识。
各地在抓好青壮年职工文化补课的同时,应对扫盲、初等、中等及高等教育认真抓紧、抓好。



1982年1月21日

关于印发《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29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运行效益,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偿还,防范财政风险,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的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和开行贷款结算代理行(以下简称代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是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向开行申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

(一)统一管理。开行贷款资金由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二)效益第一。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是宜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应与土地收储区域相配套或有土地收储计划作保证,以确保收储土地增值收入的最大化和到期还贷。已确定的项目,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以降低成本。

(三)防范财政风险。有计划地安排开行贷款项目和资金,实事求是地预期项目效益,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有充分的估计和切实可行的措施预以防范,确保财政无风险。

(四)专款专用。开行贷款项目资金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于已批准的项目上。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宜春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开发性金融合作、负责开行贷款事务决策与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宜春市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分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宜春市分管财政和城建的副市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宜春市财政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政府指定借款人等单位以及省开行负责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业务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对应的单位和职务固定,不受具体人事变动的影响。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对开行贷款项目进行管理、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省开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抽调市财政、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专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督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借款人、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与省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及相关的信贷合同;负责落实市政府与开行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审核开行贷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以及贷款使用的年度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款月度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月度计划审核具体资金支付。

(四)检查、督促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检查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五)参加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六)审核开行贷款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计划,提交领导小组审定,督促项目资本金和还本付息计划的落实。

(七)监督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各项城建资金收入等建设和还贷资金,督促市财政局及时划拨项目资本金和还贷资金。

(八)对《宜春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并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九)与省开行进行日常联系。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建立规范、健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纪律。

(二)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批复工程竣工决算。

(三)提出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年度计划,并将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报请市人大通过。

(四)负责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城建资金收入的归集、管理,筹集开行贷款财政预算补贴资金,保证项目资本金及时到位和开行贷款按时足额偿还。

(五)对财政风险及时进行分析,提出预警,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八条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宜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实际需要,按照开行贷款的投向,提出利用开行贷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或上报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对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进行审核,并对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四)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项目进展、建设标准和质量。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是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开行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开行贷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和年度贷款计划。

(二)执行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项目资本金到位和还本付息计划。

(三)负责履行与省开行贷款、还款和资金支付的相关手续。

(四)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和实施,确保按质、按期、按照标准完成工程建设。

(三)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用款月度计划。

(四)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建资金。

(五)按要求编报基建计划及工程进度报表。

(六)按要求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一条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建设用地审批,以及为还款准备出让土地的相关审批手续,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和还款用地出让的合法性。

(二)市规划局负责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保证项目建设规划的合法性。

(三)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保证项目建设环保的合法性。

(四)代理行负责按照其与省开行的协议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还款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项目的基建程序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和环境保护评价等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五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招投标预案要经项目审批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扩大建设规模。确实需要变更设计的,要报项目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月向办公室通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办公室汇总后,以简报形式向省开行报送。

第十六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都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设计、监理单位全面检查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基础上,由市发改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正式验收。

第十七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都要编制工程决算,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按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决算后,及时将所有工程决算资料移交给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市审计局应尽快出具审计结论书,当审计结论与竣工财务决算不一致时,市财政局应根据审计结论调整竣工财务决算,使其与审计结论一致,并按调整后的竣工决算进行批复和办理工程款拨付事项。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对每个开行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第四章 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和资金拨付的审批程序。

(一)贷款年度提款计划由办公室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并商市财政局落实资本金配套计划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经与省开行协商后在借款合同中明确。

(二)贷款年度提款计划确定后,市财政局应按借款合同要求,将项目资本金配套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经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应将资本金划拨到位并提供有关凭证。

(三)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5个工作日,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协调各有关部门备好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资本金到位凭证,通知借款人向省开行提交贷款发放申请。

(四)贷款发放后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终前五天向办公室提交下一个月用款计划,办公室在二个工作日内统一汇总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公室通知借款人向省开行提出贷款资金拨付申请,并协调省开行及时拨付贷款资金。

(五)突破计划的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须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协商省开行办理。

第二十条 开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一)借款人随贷款发放在省开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开行贷款发放后所有贷款资金即转入该账户。该帐户同时作为市政府对借款人还款的补贴专户,市政府对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划入该帐户。市政府划入该帐户的补贴资金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到位。

(二)借款人在代理行设立“开行贷款项目建设资金”专户(以下简称项目专户),用于贷款项目工程结算资金支付。省开行按月拨付的项目贷款资金和市财政划拨的项目资本金全部转入该专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接受省开行及代理行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开行贷款项目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向办公室和代理行同时提交用款申请,随附项目的施工合同、经工程监理签字审定的工程计量表。办公室在二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并征得代理行同意后,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审批。

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办公室向借款人下达“付款通知书”,由代理行在一个工作日内从项目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劳务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代理行应建立开行贷款项目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有关贷款资金和资本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定期与专户资金余额核对并相互核对,强化贷款资金管理。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偿还与项目资本金的配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借款人实施补贴,用于开行贷款项目资本金的配套和贷款本息的偿还,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我市各项收储土地出让收益、财政预算内外城建资金等,当上述资金不足还款时,由市财政安排其他资金补贴还款。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每年11月上旬,由借款人、省开行向办公室通报下一年需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和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办公室据此提出下一年财政预算补贴资金计划,经协商市财政局初步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会议决议形成纪要抄送省开行。由市财政局按《宜春市市级财政综合预算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将开行贷款项目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通过人大审议批准。办公室应随时了解市财政将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工作的进程,并及时向省开行通报,经市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文件和人大批复文件应及时报送省开行。

(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项目补贴资金计划后,办公室即应按照会议确定的年度项目资本金及还款安排,协调落实财政预算补贴资金及时到位。财政补贴资本金应按与贷款发放同比例到位的要求,及时划入项目专户,相关资本金划拨凭证应注明项目名称和用途,在申请贷款发放前,办公室应及时将资本金划拨凭证随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向省开行提交;财政补贴还本付息资金应于还本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划入借款人在省开行的存款帐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局应加强对利用开行贷款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察,尤其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及工程资金使用的监察。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审计局须加强对利用开行贷款工程项目财务收支和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凡未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操作,一律按违纪违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自开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制订补充性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