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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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13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更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简称市法制办)。市法制办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法制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原市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的职能,交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法制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修改、审核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协调起草过程中存在的矛盾。

(三)负责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其外文版本。

(四)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交办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对市政府交办的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政策性文件、决定和行政措施进行发布或实施前的合法性审查;办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六)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具体组织、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协调部门之间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

(七)协调和监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对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协调组织综合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等具体工作;受理和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侵犯企业经营权的投诉案件。

(八)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代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有关事务,协调有关工作。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交流,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市政府和上级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法制办设5个职能处。

(一)秘书处(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督办、保卫、信访、财务、印章管理、接待、人事、劳动工资等行政事项;负责协调处室之间事务性工作;负责法制工作综合调研,法制理论的研究及交流;汇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法制机构干部和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办理市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意见;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党建和工、青、妇等工作。

(二)法规一处

负责广州市地方性法规的草拟工作;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协调、修改和审核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决定的合法性;办理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事项。

(三)法规二处

负责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工作,编制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修改和审核政府部门报送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涉及法律问题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工作;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编纂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翻译、审定其外文版本。

(四)执法监督处(挂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公室、广州市侵犯企业经营权投诉室牌子)

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具体工作;组织、监督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核发、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组织实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协调部门之间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协调和监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查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治理公路"三乱"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对侵犯企业经营权的投诉案件;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承办行政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等事项。

(五)行政复议处(挂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承办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和其它法律事项;依法审查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规定;依法纠正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研究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建立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制度;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有关事务,并协调有关工作;负责对涉及土地、森林、水流等权属争议案件的决定审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法制办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处长9名,专职纪检组副组长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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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施行。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改婚姻法,对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审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联系实际,掌握立法精神,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三、自2001年4月28日起,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应一律适用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前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悖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理第一审和第二审婚姻家庭案件中不再适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起草有关司法解释。各地人民法院在学习和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审判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注意搜集典型案例,遇有法律适用问题,应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5月10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工商总局
2004-10-23


  为促进广告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建立违法广告发布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对广告发布活动的动态监管,对广告监测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广告监管机关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监管工作时,应当提出全年日常监测计划、监测专项经费及对本辖区系统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指标之一。

  二、广告监测是对个案广告、类别广告、全部广告法律执行状况进行的跟踪检查。

  广告监测工作包括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发布等。

  三、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法定、统一、科学的原则,即监测依据和标准法定,监测指标体系统一,监测数据处理加工手段方法科学,实现监测结果的准确和共享。

  四、省及省以下广告监管机关对在本辖区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

  国家及省广告监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指定监测。

  在坚持日常监测的同时,广告监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媒介进行集中监测。

  集中监测的对象、范围、内容等应根据一定时期广告监管工作形势及重点提出意见,依工作程序确定。一经确定,即属保密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透露。

  五、广告监管机关应就广告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专门的数据采集、监测报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发布、监测对象法规培训、违法广告查处等工作制度。

  六、监测用原始资料是监测数据采集的基础,应当准确。

  监测原始资料由被监测单位提供的,应当有被监测单位经办人的签字。

  广告监测数据采集的原始资料可以委托广告监测中介机构提供,但对于监测涉及公告和通报的个案广告,应当留案备查。

  七、广告监测应坚持监测报告制度。

  广告日常监测可根据需要形成日报、周报、月报、季报或年报等监测报告。

  集中监测后应形成监测报告。

  广告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监测结果,对典型违法广告应当进行核实。

  八、广告监管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分别形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广告发布情况专报》、面向监管系统的《广告监测通报》、面向社会的《广告违法警示公告》。  

  九、广告监管机关对于监测发现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经济秩序等重大违法广告,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专门报告。符合紧急预警机制要求的,应依程序启动,对隐瞒不报的要依党纪政纪追究责任。

  十、《广告监测通报》应当包括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发布违法广告较多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相关监管工作等。

  广告监管机关应当根据监测结果显示的广告市场动态,确定广告监管系统一定时期监管重点,落实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及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整改。

  十一、广告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广告违法警示公告》,公告主要违法表现和典型违法广告,提醒公众注意识别。

  十二、广告监测应与企业信用体系制度相结合,发布违法广告是广告活动主体信用的重要内容。对于发布违法广告严重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给予一定的信用警示和惩戒。  

  十三、广告监测工作应建立监测档案制度。

  监测应保留原始资料。

  十四、广告监测相关信息属于广告监管政务信息,需要传达和发布的,应由广告监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发布信息时,可以根据情况向有关当事人通报监测结果。

  十五、广告监测中发现的违法或者涉嫌违法广告,根据管辖原则由各地依法调查处理。广告监管机关对于公告和通报涉及的违法广告,应当限期办理。

  对违法率居高不下、违法情节恶劣、违法地域广、社会影响极坏的广告发布者和典型违法广告,应部署全国或地区统一查处。

  十六、广告监管机关应视监测情况,结合广告审查员制度,组织对有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法规培训。

  十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逐步建立广告监测信息数据库,通过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与各地连通,以实现监测信息的互通、共享、兼容,最大限度发挥广告监测的作用。

  十八、广告监测结果数据处理,可以委托专业数据处理机构进行,但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有效防止数据流失和信息泄露,维护技术方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