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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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9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市招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热爱玉林,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授予“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 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 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贡献突出的;

  (三) 在本市投资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贸活动,贡献突出的;

  (五) 促进本市发展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贡献突出的;

  (六) 积极为本市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 其他方面对本市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推荐。推荐对象属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核。

(三)会议讨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况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可以撤销其“玉林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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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规定的通知

1987年6月3日,水利电力部

为了加强对部直属各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财务管理的职责,简政放权,充分发挥主管机构的作用,特颁发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所划分的财务管理权限,包括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财务指标的核定,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审批,器材盘亏和报废审批,在建工程报废审批,其他支出审批和产品价格审批等八个方面。
各主管机构(指网局、流域机构、直属省电力局、武警水电指挥部、规划院、物资局。以下同)对其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权限,可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自行规定,并报部备案。

附:水利电力部直属企业、事业及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
一、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制订
凡部直属工业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和事业单位需要统一执行的行政法规,由部负责制订并颁发执行。
主要包括:
1.财务计划编制方法;
2.部管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3.成本核算办法;
4.会计核算办法;
5.固定资产目录和管理办法;
6.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7.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8.专用基金管理办法;
9.财务会计应用计算机暂行办法;
10.会计决算编制办法;
11.基本建设贷款实施办法;
12.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办法;
13.事业费预算编制办法;
14.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5.其他需部统一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
上述法规的修改、解释权属于部。各主管机构可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发所属单位依照执行。
二、关于财务指标的核定
部根据企业、事业和基本建设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对各主管机构和直属单位核定下列财务指标:
1.预算收支指标;
2.预算缴拨款指标;
3.预算包干增收节支盈余留交比例;
4.基本建设和设备储备贷款指标;
5.实现利润及上交利税指标;
6.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率;
7.流动资金周转率;
8.成本降低率;
9.企业留利比例(包括企业留利、留交比例、企业留利分配比例、企业还贷提取“两金”比例);
10.折旧率和折旧基金留交比例;
11.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和留交比例;
12.库区维护基金提取和留交比例;
13.国库券、债券认购指标;
14.其他需由部制定下达的财务指标。
这些指标,非经部同意,各单位不得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申述理由,提出意见,报部审批。各单位由于管理体制变动而划转的财务指标,凡属部直属单位之间的报部审批;属于部直属单位以外的报部转报财政部或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在保证实现部下达各项财务指标的前提下,各主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单位核定财务指标,也可以补充下达其他指标,作为内部考核依据。各主管机构对所属单位核定的年度财务指标,应抄报部备案。
三、关于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批
1.部直属各企业、事业、基本建设单位的会议决算报告,由部根据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批复的意见审批。主管机构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决算报告,由各该主管机构按照部批复意见负责审批。各编报单位对上级的批复意见,应认真贯彻执行。
2.基本建设工程和专项工程竣工以后,均应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和部下达重点技措工程的竣工决算,经主管机构审查后,应报部备案。
四、关于固定资产调拨盘亏和报废的审批
1.固定资产调拨
(1)调拨给部直属系统以外单位以及直属系统内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均应实行“按质论价、有偿调拨”的原则,部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原则上也应实行有偿调拨,如经双方同意,也可实行无偿调拨。
(2)凡属大型施工机械,6000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须报部审批,其它固定资产由主管机构审批,但其中单件价值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部备案。
(3)部直属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各主管机构审批。其中单件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4)主管机构内部单位的固定资产调拨其审批权限由各主管机构自定。
(5)无主管机构的单位固定资产调拨,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6)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2.固定资产盘亏和报废
凡属大型施工机械,6000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和现已承担国家指令性发电的机组,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15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报废,应报部批准。其余固定资产的盘亏和报废均由各主管机构负责审批,其中单件价值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在批复时须抄报部备案,无主管机构者,由单位自行审批,单件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须报部备案。
五、关于器材盘亏和报废审批
1.定额内的运输损耗、贮存损耗和发电用燃料盘亏,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分别计入采购成本、仓库经费或生产费用。
2.其他盘亏和报废,应认真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报主管机构审批。无主管机构的,由本单位领导审批,并报部备案。
3.器材报废应经过生产、技术和财务等部门认真鉴定。盘亏,报废,凡需要冲减贷款或预算拨款的,应经经办行审查签证后报部审批。
六、关于在建工程报废的审批
1.凡属计划安排不当,设计方案变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基本建设工程报废,应由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共同鉴定提出意见,并经建设银行审查鉴证后报部审批。
2.在建各项专项工程包括更新改造工程和小型技措借款工程报废,凡属部审定的项目,应呈报部审批。其他项目的审批办法,由主管机构自行规定。
3.属于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的工程报废,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七、其他支出的审批
1.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原则上执行部的规定,如国务院明确可比照当地人民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规定办理的,可执行地方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根据中央精神对老、少、边、穷地区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各主管机构执行时应抄报部备案。
2.凡属财政部或建行总行规定的营业外支出以外的项目,非经部批准,各单位不得列支。
3.坏帐损失除法院业已判决不再收回者外,均由各主管机构负责审批。凡无主管机构者,每次发生额在二千元及以上者应报部审批。
4.非常损失,基建工程非常损失,由经办银行审签后报部审批。其他单位均由主管机构审批,5万元以上者报部备案。
八、关于产品价格的审批
1.电、热价格的制订和调整,均应由各电管局(包括部直属省电力局,以下同)根据国家价格政策和成本变化情况等,提出方案报部。热价由部审批。电价由部会同国家物价局核报国务院批准。
2.丰、枯水季节电价,峰、谷分时电价,超计划浮动电价和多电源供电电价等,由网局提出订价意见,报部审批。
3.综合利用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的上网电价,小水电、小火电电价;电网互供电价等,由电管局按部或部与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原则规定,制订具体价格和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2006〕3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制定的《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省交通厅 二○○六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目标的顺利完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基本原则: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定额投入、严格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由省和市州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六条 省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制定技术政策、前期工作管理与审批、国家和省投入资金的筹措、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许可的审批、竣工验收、资金监管和目标考核。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批准(认可)项目业主、年度计划申报、项目自筹资金筹措落实、征地拆迁、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各市州交通部门根据省整体要求和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结合全省干线公路实际情况,围绕“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的目标任务,拟定“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经省发改委会审后联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外的项目不得纳入建设范围。
  第十条 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项目视同省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组织。工可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按照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由市州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二条 各地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经省交通厅审定后报省发改委审批下达。上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五年规划的项目;
  2、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业主明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依据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安排年度计划。对市州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有力、进度快、质量好的,省将优先考虑安排规划内其他干线公路项目的投资计划。


  第四章 设 计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公路进行建设,达到二级或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利用老路路段要有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十六条 严格勘察设计管理,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各市州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报备。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九条 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原则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各市州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报备。
  第二十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健全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以及《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由各市州交通局制定变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六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严格实行省定额投入,其余资金由市州自筹。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七条 省定额投入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省交通建设资金、省统贷资金等。省统贷资金通过设立(或调整)干线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偿还。
  市州自筹资金来源:市州各级政府财政安排资金或其它资金。
  干线公路建设应认真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省定额投入标准:
  1、长株潭地区(其中长沙市继续实行包干返还政策)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
  2、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
  3、其他地区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
  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3500元、3000元、2500元。
  第二十九条 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省投入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交通局于每月的28号将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组织或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组织。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开放交通。
  第三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向省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km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八章 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项目法人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省交通厅制定《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交通厅根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各市州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省交通厅 二○○六年六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到乡镇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
  县到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沥青或水泥路面。
  通畅工程:乡镇到建制村中心(如学校、村部、主要人口居住地)或国、省、县、乡道公路到建制村公路的改造硬化,铺筑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块石路面、片石灌浆路面等。
  通达工程:未通公路的行政村修建通村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市县为主,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严格管理。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尽量利用老路,不占或少占土地,少拆迁。
  第六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市州和县市区政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省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政策,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均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分级进行目标考核,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公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挖,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节约土地。
  县到乡镇公路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厚度不小于3.0厘米,水泥稳定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个别特殊路段(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交通量又较小)经过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或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并铺设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水泥稳定类基层。块石路面和片石灌浆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并要求原路面平整,块片石摆放整齐平整,水泥砂浆浇灌饱满。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果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国省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县到乡镇公路规划按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编制的规划执行;全省通畅工程建设规划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打捆申报,省交通厅提出意见,报省发改委进行一揽子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由省下达年度额度控制指标。县市区交通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编制,各市州交通局会同同级发改委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公路管理局,经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汇总后,由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审核上报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年度计划由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第十八条 根据交通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年度计划的安排,市州交通局和财政局要向省申报资金预算,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上报交通部和财政部。
  第十九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五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二十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二十一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及大桥、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各市州交通局审批,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案;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项目的设计由县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设计资料主要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预算等,由县交通局审批,报市州交通局备案,由市州交通局将备案情况和项目明细表汇总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备查。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变更工程设计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及时报备。
  第二十二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交通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招标文件范本。


  第六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及湖南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立质量责任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并努力达到优良标准。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各市州交通质量监督分站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应组建质量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同时还要采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等方式,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交通质量监督分站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重要结构物、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抽检;县到乡镇公路项目及所有大中型公路桥梁、隧道应实行社会监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公示标牌并注明:项目名称、里程、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路面宽度和厚度及水泥砼的配合比。
  第二十八条 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每个项目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再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以备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第三十条 对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严格区分责任,并向当地交通局和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支付。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市州交通局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8日前将截止本月25日的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和到位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第七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重点工程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同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五条 县到乡镇公路:湘西自治州纳入国家计划安排的1250公里的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国家及省补助资金为53万元/公里,未纳入国家计划的项目由省安排补助资金40万元/公里,可由湘西自治州综合平衡,向省提出统筹安排的意见。其他市纳入省规划的项目为30万元/公里,其中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33万元/公里。
  第三十六条 通畅工程(水泥和沥青路面)中的村道国省资金按以下标准补助: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12万元/公里,其他市为10万元/公里。通畅工程中的县、乡道在村道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公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的县乡道不另增加补助。通畅工程中块石和片石灌浆路面按上述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助。
  第三十七条 通达工程,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省补助资金为3万元/公里;岳阳市、常德市、郴州市省补助资金为4万元/公里;衡阳市、邵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娄底市、永州市、怀化市省补助资金为5万元/公里;湘西自治州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省补助资金为6万元/公里。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应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便利条件,落实好农村公路建设用地、料场、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工程造价。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切实用好“一事一议”政策,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捐资,拓宽筹资渠道。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筹措项目资金,每年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制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省将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对各市州实行总额控制。国省补助资金先预拨40%的启动资金,待项目实施完成经省验收后,拨付按上述标准补助的余款,但县到乡镇公路仍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对于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当年完成数超省定目标多的市州,省在下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在目标考核方面给予奖励。
  对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到位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市州,省将核减其下年度的计划,并将目标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资金拨付单位按照同级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提出的项目质量、进度等拨款意见,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资金专户。
  第四十四条 各市州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资金、省补助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l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并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审查费用。
  第四十七条 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其中:县到乡镇公路按照省交通厅下发的《湖南省县到乡镇公路交、竣工合并验收实施细则》(湘交计统字〔2005〕471号)要求组织交、竣工验收;通畅工程项目中的大桥和隧道工程,由各市州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其他农村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市州交通局以县市区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少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以市州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竣工验收后的竣工文件资料移交所属公路管理机构。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市州交通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资料,并上报省交通厅及省公路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