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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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2008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

文物政发〔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自2005年始,我局连续3年在全国开展了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有力推动了文物系统依法行政进程,更为广泛地宣传贯彻了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夯实了文物基础工作,纠正处理了一批重大文物行政违法案件,为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进一步巩固依法行政成果,推动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我局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2008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察时间和工作内容

(一)第一阶段:2008年3月,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内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我局;

(二)第二阶段:2008年4月中旬至7月中旬,我局组织多个督察组实地检查部分地区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第三阶段:2008年8月至12月,我局向全国通报2008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有关情况;被检查地区依据通报意见开展整改处理工作;我局派员赴被检查地区复查整改处理情况;

(四)第四阶段:2008年底,我局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告2008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有关情况。

二、督察重点

今年8至9月,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将在我国北京和部分地区举办,为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游客及各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2008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工作安排如下:

(一)督察重点地区: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举办地区、在2005、2006、2007年度文物行政执法专项督察中未被督察的地区。

(二)督察重点内容:

1、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等情况;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展情况;

3、博物馆免费开放情况;

4、涉及文物、博物馆单位的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罚处理情况;

5、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和机构建设情况、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行为规范情况、文物安全和文物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情况;

6、文物调查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7、近年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对待、加强领导、积极组织、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排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实施处罚,消除不良影响,并于规定时限内上报有关情况。

四、请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将2007年以来本行政区内已办结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情况及其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汇总并组织初评(每省不少于5起案件),我局将在2008年内举办文物行政执法案卷评比工作,并对其中较为优秀的进行表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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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781 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各区、县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采取城镇人口按每1.1万人分配1名代表,农村人口按每3.8万人分配1名代表的办法确定。代表名额不足15名的县,代表名额增加到15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名。
机动名额19名。
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在1997年11月15日以前选出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单位 代表名额
东城区 58名
西城区 72名
宣武区 51名
崇文区 39名
朝阳区 113名
海淀区 123名
丰台区 59名
石景山区 27名
房山区 35名
门头沟区 15名
通州区 25名
顺义县 19名
怀柔县 15名
密云县 16名
平谷县 15名
大兴县 21名
昌平县 20名
延庆县 15名
部队 24名
机动 19名
合计 781名



1997年7月15日

沈阳市义务教育投入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23 号


  《沈阳市义务教育投入规定》,业经市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三年九月七日


沈阳市义务教育投入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义务教育投入的增长,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的义务教育投入的筹措、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义务教育投入,是指依法筹措用于国家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普通中学、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投入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投入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义务教育投入的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省、市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资金,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二)学生缴纳的杂费;
  (三)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的捐赠;
  (四)法律、法规允许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义务教育投入的使用范围:
  (一)人员经费;
  (二)公用经费;
  (三)基建和维修费;
  (四)助学金和困难学生的补助;
  (五)购置仪器设备费用;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公用经费按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实行定额管理。
  第九条 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且逐步增加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和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校舍的修缮、修建。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年增长比例,适当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维护经费的比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的监管,按照规定设立“工资资金专户”,保证编制内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按时足额发放。财政有困难的区、县(市)的教师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工资。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按在校学生、教师情况、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政策提出义务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投入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评估下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投入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核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投入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侵占、克扣、挪用的义务教育投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