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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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

1996年4月8日第8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即Chinanet,以下简称中国公用互联网),是指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以下简称电信总局)负责建设、运营和管理,面向公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互联网络。
第三条 中国公用互联网根据需要分级建立网络管理中心、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 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
(二)具有由计算机主机和在线信息终端组成的局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邮电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到电信总局办理接入手续。办理接入手续时,接入单位应报送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联网主机数量、域名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接入运行后,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电信
总局申报。
第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网进入接入网络。
第七条 电信总局作为中国公用互联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并为其提供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服务。
第八条 接入单位负责对其接入网内用户的管理,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联网的,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情节严重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撤销批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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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4月29日

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开展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6]702号



广东、河北、福建、陕西省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为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设计和施工质量,节约资源,控制工程造价,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经研究,部决定在你省(市)先行开展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合并招标,由中标人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实行总承包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是一些发达国家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推广实施这一管理模式,能够促进设计与施工单位的紧密结合,充分挖掘设计、施工协作潜力,有效解决设计与施工脱节问题,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和配置,更好地保证设计与施工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同时,对推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建设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原则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是项目建设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技术政策性强。各试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领导、有组织、有选择、有计划地做好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注重探索总结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为在全国推广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三、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深度要求,特别是提高初步设计概算准确性的控制措施和要求;设计收费标准的比例如何划分等。
  2、如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为同一家单位,对其勘察设计质量和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如为两家单位,责、权、利如何界定等。
  3、建设单位对设计深度、质量如何监管,内容是什么等。
  (二)招标投标阶段
  1、结合试点工作,研究提出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内容。
  2、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控制性工程内容的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等;中标人履约保函金额的要求和标准。
  3、采用何种评标办法,对资格预审标准、报价分值、评标委员会人数及构成、总承包合同条款设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施工阶段
  1、为适应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如何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对工程质量、计量支付和工期等的控制;监理单位如何配置专业及人员数量,完善抽检、抽查频率等;质量监督机构如何采取针对性措施,强化质量检测与过程监督。
  2、设计施工总承包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招标。如何实行动态设计,优化设计方案,达到鼓励合理变更,控制不合理变更的目的;如何调整由于合理的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概算变更。
  3、如何调动总承包单位的积极性,发挥整合优势,挖掘内部潜力,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如何采取激励机制或改进环节管理,鼓励承包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千方百计节省资源,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等等。
  (四)行业监管
  探索研究针对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建设监管模式,充分发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积极性,完善相关行业标准、规范,以适应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监管要求。
  四、试点项目选择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逐步积累经验,原则上按下列条件选择试点项目:
  (一)中等规模以上独立桥梁、隧道;
  (二)长度不超过30公里的高速公路路段或其中的软基、滑坡等不良地质路段。
  (三)长度不超过50公里的一、二级公路。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各试点省(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动态跟踪项目实施情况,并给予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
  (二)试点项目应在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公路建设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从施工图设计开始实行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相应环节的管理。
  (三)参加投标的单位可以是同时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也可是具有相应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双方签订联合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同一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不同的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
  (四)制订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各试点省(市)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行业情况和当地实际的试点工作方案,力求周密详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试点项目概况、工作保障措施、组织计划和进度安排等。
  (五)建设单位要转变观念,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的项目管理方法,提前制定化解建设风险的措施,做到超前管理和科学预防。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对各环节进行详细的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六)项目完工后,各试点省(市)应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利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请你们按照上述要求,尽快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并于2007年1月底前将试点项目和工作方案报部备案。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各环节的资料收集和总结工作,对各试点项目开展的情况,部将适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总结研究相关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