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国家物资局关于认真做好扶助农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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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国家物资局关于认真做好扶助农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 民政部 财政部 等


国家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国家物资局关于认真做好扶助农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国家物资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委(办)、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商业厅(局)、粮食厅(局)、供销社、外贸局、农业厅(局)、畜牧局、社队企业局、教育厅(局)、物资厅(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落实了一系列农村经济政策,逐步实行了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农民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一部分人开始富裕起来。但是仍有一部分农民,由于缺乏劳力、资金和生产技术等原因,在生产和生活上仍然存在着困
难。为使这部分贫困户摆脱贫困,走上劳动致富的道路,近几年来,各地在鼓励一部分农民先富起来的同时,广泛开展了扶贫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民政、财政、农业、商业、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扶助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据二十四个省、市、自治区不完全统计,
被扶助的二百七十三万多户中,约有一百零二万多户改变了贫困面貌。这对维护社会安定、发展农村经济、加快“两个文明”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有些地方对扶贫工作还未予以足够的重视,致使这项工作发展得很不平衡,甚至有的地方至今还没有开展起来。为了进一步做好农
村扶贫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扶助农村贫困户是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关心群众疾苦,扶贫助难,是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干部义不容辞的责任。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是关系全局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一件大事。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
中指出:“在农村中的一部分低产地区和受灾地区,农民还很贫困,要积极扶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这一精神,把扶贫工作列为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加强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和解决生活困难,尽快使他
们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二、扶贫工作是农村救济工作的发展。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方面的措施,着重“扶志”和“扶本”。扶志,就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贫困户树立摆脱贫困、奋发向上的志气,克服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要定准扶贫对象,帮助他们分析困难的原因,
找出战胜困难的有利条件,跟他们一起商定脱贫规划,研究脱贫措施,使他们看到光明的前景,从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扶本,就是要从发展生产入手,生产自救,千方百计地帮助贫困户种好承包田、自留地,搞好多种经营,广开财路,增加收入,摆脱贫困。扶贫要以社队帮助为主,
国家帮助为辅,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分期分批进行,力求使扶贫工作在短期内取得明显的效果。
三、扶贫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互相配合,通力协作,才能做好。因此,农业、财政、银行、商业、外贸、教育、物资、民政等各有关部门都要以扶贫为己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财政部门——在安排使用支援贫穷地区的各项资金(如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支援人民公社投资等)和农业税减免上,对贫困户要给以适当照顾,并督促社队落实。农村金融部门——对缺乏农副业生产资金的贫困户要积极给以贷款支持,并帮助他们安排好各项生产项目。
商业、粮食、供销部门——要帮助贫困户开辟副业生产门路,及时收购产品;在规定各地粮食征购基数比例包干的范围内,适当减免贫困户粮食征购任务;优先供应化肥、良种、牲畜、饲料,以及其他生产、生活急需的物资。
外贸部门——在安排出口产品的生产和收购时,要在国外市场销售可能和保证产品质量、规格符合出口标准的前提下,优先照顾贫困户。
农业、畜牧业部门——要帮助社队搞好集体提留,落实对贫困户的补助,适当减免其提留任务、义务工和欠款;在生产技术上对贫困户给以指导;帮助他们做好家禽、家畜的疫病防治,并在收费上适当照顾。社队企业部门要尽可能多地安排一些贫困户参加生产劳动。
物资部门——在供应农用和修建房屋的物资时,要优先照顾贫困户。
教育部门——为贫困户子女减免学杂费,并在助学金使用上予以适当照顾。
民政部门——协助党政领导制订扶贫规划,进行调查研究,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集体帮助和群众互助;拨出适当数额的农村救济经费,用于扶贫。
四、扶贫工作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动员社会力量予以广泛支持。目前,有些社队同贫困户签订农业经济合同时,规定了扶助的项目,如减免多少集体提留、集体用工;帮助贫困户解决多少资金、化肥等等。有些地方卫生部门积极帮助贫困户防病治病,并减免一定的费用。有些地方
实行党团员与贫困户建立经常联系的制度和干部包户的制度,组织群帮小组,开展互助活动。有些地方统一安排、合理使用扶贫资金,有的还建立了扶贫基金,既扶持重点贫困户,也照顾到一般贫困户,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效益。这些做法,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逐步加以推广

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拟订具体的扶贫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付诸实施,并望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们。



198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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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中煤机协秘字〔2003〕 8号


关于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组织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评选活动,并制订《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相关问题和建议函告中国煤矿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
地 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 编:100713
联系电话:(010)64463188、64463192
(010)64217355(传真)
联系人:苏 鑫、关树强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订《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活动是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强化质量管理、接受用户监督、提高企业诚信度的自律性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专家组审查、煤矿用户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凡申请授予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三)凡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凡需要安标的产品,必须获得安标证书;
(四)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测试手段等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产品售前、售后服务机构与人员,并出具用户对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评价材料;
(六)能向用户做出产品质量和服务工作承诺条款,并接受用户和质检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章放心产品申请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及附表要求,向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提出申请(一式两份),经协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审定合格,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
第五条 凡授予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除颁发证书外,还将以文件形式向全国煤矿用户公布和推荐,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登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网供煤矿用户查询,并在相关会议上予以推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获得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或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对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的抽查检验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或用户意见大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视情节不同分别予以警告、通报、直至撤销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告等处分。
第八条 放心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政策,鼓励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办法。
一、优待金的筹集
(一)凡在本市市区和郊区城镇交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有企业、服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以上均含中央在沪单位)和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当年实交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
‰,交纳优待金。优待金可在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优待金应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纳,逾期不交的加收滞纳金。
(二)优待金由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纳入市级附加收入,视作预算内收入。
(三)凡本市郊区农村的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职工人数交纳优待金。优待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按本年度所需优待金总额,根据平均负担的原则,向各单位筹集。优待金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二、优待金的发放
(一)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含超期服役的义务兵、义务兵考入军事院校的学员)及其家属。
(二)优待金于每年年终发放。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性收入。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为义务兵原所在乡(镇)或者区、县上一年劳动力年平均收入。
义务兵原所在单位职工工资性收入高于优待金标准的,单位可以给该义务兵增发优待金,增发数额由单位决定并负担。
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海、空军限计一年,陆军、武警限计两年),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凭此证明发放优待金;没有部队证明的,停止发放优待金。
(三)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当年增发优待金800元;立一等功的,当年增发500元;立二等功的,当年增发300元;立三等功的,当年增发1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所需奖励款在当年应发的优待金中列支。
(四)入伍前是城镇在职职工(含城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入伍时已在城镇落实工作单位的义务兵,由所在单位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申报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同时抄送区、县征兵办);区、县民政局在每年年终前将优待金拨给各单位,由各单位年终一
次发给义务兵家属。入伍前是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在每年六月底前向区、县民政局申报享受优待金的人数和金额(同时抄送区、县征兵办);区、县民政局在每年年终前将优待金拨给各街道(镇),由各街道(镇)年终一次发给义务兵家属。农村入伍的义务
兵,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将优待金年终一次发给义务兵家属。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代为储存,待服役期满退伍后一次发给义务兵本人。
(五)凡冬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服役期满退伍当年年终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其毕业后部队下达提升干部命令前,发给50%的优待金。义务兵被提升干部或为转为志愿兵的,在提升干部或转为志愿兵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优待金

(六)在外省、市、自治区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和军队专业文体单位征招的文艺体育人员,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判刑、劳动教养的,取消当年的优待金。因犯错误提前退伍的,停发退伍当年的
优待金。
(七)每年发放优待金时,应按规定先扣除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优待金发放后,凡城镇入伍的义务兵,由区、县民政局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凡农村入伍的义务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发《上海市优待金兑现通知书》给义
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八)家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不低于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对家在农村、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视其困难程度,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两项优待由
乡(镇)或区、县采取统收统支办法解决。
三、优待金的管理
(一)为加强优待金筹集发放的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征兵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农委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全市的优待金筹集发放工作。每年9月协调小
组召开例会,通报上年度优待金筹集发放情况,审核本年度优待金用款计划,研究优待金筹集发放工作,作出年度工作报告。
(二)每年10月市财政局将优待金拨给区、县财政局,由区、县财政局转拨区、县民政局组织发放。
(三)优待金实行以支定收、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优待金的筹集发放由各级审计部门进行监督。优待金筹集发放管理工作主要体现义务性质,所需费用上限封顶,按实列支,节约使用。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1993年2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各区、县和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1995年12月22日